会泽银昆高速“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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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4日,会泽县境内银昆高速K1904+40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领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会泽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参加的会泽银昆高速“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有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会泽银昆高速“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安全驾驶意识薄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当事人情况张某某,男,汉族,持有驾驶证号为51***、档案编号为51***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7月25日,有效期止:2034年7月25日。发生事故时系川H7***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死亡。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会)公(司)鉴(尸)字[2026]7号关于张某某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的死亡意见:张某某的死亡意见为全身多处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因张某某的死亡意见为全身多处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法医判定,无法从其身体抽取足量血液,仅抽取的血液中含有部分身体组织,试管中抽取的血样无法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张天某,男,汉族,持有驾驶证号为53***、档案编号为53***的“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8月18日,有效期止:2026年8月18日。发生事故时系云C2***小型轿车驾驶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天某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唐某某,男,汉族,持有驾驶证号为53***、档案编号为53***的“B2、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7月4日,有效期止:长期。发生事故时系云AP***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唐某某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二)车辆基本情况1.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川H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张某某,登记住址:广元市***,车辆识别代号:LF***,发动机号码:A2***,注册登记日期:2021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该车投保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为2025年9月13日至2026年9月12日。云通司鉴中心[2026]车鉴字第751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对川H7***轻型仓栅式货车鉴定意见: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5.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云通司鉴中心[2026]车速鉴字第288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对川H7***轻型仓栅式货车车速鉴定意见为:川H7***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2.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云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唐某某,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车辆识别代号:LZ***,注册登记日期:2025年9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该车投保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期限为2025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云通司鉴中心[2026]车鉴字第752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对云AP***重型仓栅式货车鉴定意见: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5.该车发生事故时后下部防护装置功能有效;6.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3.小型轿车,车牌号:云C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王某,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车辆识别代号:LS***,注册登记日期:2024年6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该车投保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为2025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2日。云通司鉴中心[2026]车鉴字第753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对云C2***小型轿车鉴定意见为:锥桶摆放位置距云C2***车后部约30m,红色三角警示牌摆放位置距云C2***车后部约54m。(三)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2月24日,张天某驾驶云C2***小型轿车沿银昆高速公路由昭通向昆明方向行驶,16时7分,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K1904+400M处时,其所驾车辆发生故障后停于应急车道内,并在云C2***车后方约54米处的行车道内设置一个三角警示牌。16时14分,唐某某驾驶云AP***重型仓栅式货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时,发现前方行车道内有一个三角警示牌无法前行通过,在其准备驾驶云AP***车从行车道变道至超车道行驶时,被从后方行车道同向驶来的由张某某驾驶的川H7***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云AP***车、川H7***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川H7***车驾驶员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四)当事人出行目的2026年2月24日14时左右,张天某驾驶云C2***小型轿车从鲁甸县出发前往牟定县。2026年2月24日15时50分左右,在银昆高速K1904+400M处左右,张天某发现云C2***小型轿车左后轮胎漏气,便驾驶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内,将一个锥桶摆放位置距云C2***车后部约30m处、一个红色三角警示牌摆放位置距云C2***车后部约54m处,随后准备更换备胎。2026年2月24日9时左右,唐某某驾驶云AP***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延津县出发前往寻甸县送货。2月24日16时14分,行驶至银昆高速K1904+400M处时,发现前方行车道内有一个三角警示牌无法前行通过,在其准备驾驶云AP***车从行车道变道至超车道行驶时,被从后方行车道同向驶来的由张某某驾驶的川H7***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五)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现场道路环境现场位于银昆高速公路K1904+400M处,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双向四车道,全封闭高速公路,南至昆明,北至昭通。该路段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自东向西依次为宽1.1米的中央绿化带,高0.75米的金属防护栏,宽0.3米的路缘带,宽0.15米的白色实线,宽3.6米的超车道,宽0.15米的白色虚线,宽3.6米的行车道,宽0.15米的白色实线,宽2.5米的应急车道,高0.75米的金属防护栏。距现场以南4650米处设有限制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客车最高行驶速度为100km/h、其他车最高行驶速度为80km/h的限速标志一块。2.天气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天气为晴。3.车体痕迹详见车辆痕迹勘查笔录。4.照明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光线良好。5.现场监控设备情况在事故现场K1904+520M处有一监控设备。(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6年2月24日16时18分,值班民警接到张天某电话报警称:在会泽县银昆高速上行线待补服务区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受伤,请出警处理。接警后,会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陈警官、向警官、李警官于2026年2月24日16时42分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现场由向警官、李警官担任勘查员和记录员、陈警官担任绘图员,现场勘查于2026年2月24日18时40分勘查结束。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幅,拍摄现场照片一套,勘查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撤出现场。(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6年2月24日16时53分,消防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将驾驶人张某某从川H7***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室内救出;2026年2月24日16时55分,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现场医疗人员确认张某某死亡;2026年2月24日17时15分,清障车辆到达现场,在交警完成现场勘查后清理现场痕迹,拖离事故车辆并撤出现场。(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分析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环境情况观察不足,未与云AP***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其所驾车辆头部与云AP***车尾部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天某,驾驶云C2***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辆来车方向150米以外,导致张某某驾驶川H7***车碰撞到唐某某驾驶的云AP***车,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其他因素排除经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自然灾害、设备质量缺陷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张天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张天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五、事故主要教训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环境情况观察不足,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背“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张天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正确设置警告标志。违背“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深化路面管控,筑牢安全防线。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定期开展全域道路隐患排查,对事故多发路段、复杂路口逐一登记造册,督促责任单位逐项整改、升级安防设施,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持续强化路面巡查执法,聚焦客货运车辆、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型,在车流高峰、重点路段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从严监管、常态整治,不断规范道路通行秩序,全力保障辖区群众出行安全顺畅。(二)持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驾驶员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复杂路况下的驾驶技巧、突发情况应急处理办法,通过线上线下考试考核,加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广泛传播交通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分析,开展道路交通“七进”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