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者海“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会泽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县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领导 组织机构 人事任免 公示公告 政策解读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 统计信息 重要会议 行政事项 预算/决算 建议和提案办理 工作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税降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乡村振兴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 教育 基本医疗卫生 生态环境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住房保障 政府采购 公共资源交易 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有关信息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领域信息公开 批准服务信息 项目监管有关信息 招标投标信息 征收土地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治安管理 市政建设 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信息 稳岗就业 涉农补贴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安全 产品质量 公务员招考 审计信息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基层政务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乡(镇、街道)基层政务公开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土地及房屋征收 自然资源领域公开 交通信息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 重大决策预公开 决策标准 决策目录 意见征集 听证事项 利企惠民政策 财政资金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依申请 公开 $ ) 会泽者海“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 000000000/2026-24994 2026-09-10 11:36 2026年4月18日,会泽县者海镇境内策磨线K3058+28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1万元。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领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会泽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参加的会泽者海“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有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会泽者海“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成都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3日,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现有运输车辆114台,其中牵引车96台,挂车18台。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法人代表周某,成 员:安全科科长雷某某、车辆技术管理科科长李某某、实时动态监控科科长江某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李某某兼任。2.四川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19日,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倖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核定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装卸搬运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川交运管许可乐字51***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倖某,副组长:安全科科长李某某,成员:办公室主任段某某、财务科科长刘某某、车技科科长王某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段某某兼任。(三)事故当事人情况1.余某某,男,汉族。无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为云D4D***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死亡。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会)公(司)鉴(尸)字【2026】019号关于余某某《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余某某的死亡意见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致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6】毒鉴字第00153号关于余某某血液(编号:46390636)《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余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7.20mg/100mL。2.牟某某,男,汉族,持有驾驶证号为51***X、档案编号为51***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9月13日,有效期止:长期。发生事故时为川AHW***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牟某某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未进行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3.陶某某,男,汉族。持有驾驶证号为53***7、档案编号为53***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5月5日,有效期止:长期。发生事故时为云CQK***小型轿车驾驶人。(四)车辆基本情况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川AHW***。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车辆识别代码:LG***,发动机号为:8***,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4月24日。前排载客2人,实际载客1人。发生事故时为牟某某驾驶。2.重型自卸半挂车,车牌号:川LV***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四川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初次登记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车辆识别代码:LA***,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核定载质量33.3吨,实际载质量33吨。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6】车鉴字第00367号关于川AH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V***挂重型半挂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向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制动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部件完好,功能有效。4.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5.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79km/h。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云D4D***。车辆所有人:张某某。初次登记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车辆识别代码:LC***,发动机号为:31***,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前排载客1人,实际载客1人。张某某与余某某为夫妻关系。发生事故时为余某某驾驶。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6】车鉴字第00369号关于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向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3.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4.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不能鉴定。4.小型轿车,车牌号:云CQ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陶某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8月26日,车辆识别代码:LS***,发动机号为:12***,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核定载客5人,实际载客1人。发生事故时临时停于路边。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6】车鉴字第00368号关于云CQK***小型轿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1.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向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制动系零部件完好,能有效。3.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部件完好,功能有效。4.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5.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为0km/h。(五)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18日,余某某驾驶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策磨线由北向南行驶,17时10分许,行驶至策磨线K3058+280M处左转时,其车辆左侧被后方由牟某某驾驶的川AH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V***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前侧在超车过程中碰撞,致其所驾的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后滑至路沿边,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与陶某某驾驶的临时停于路边的云CQK***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余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六)当事人出行目的2026年4月17日,牟某某驾驶川AH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V***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四川省乐山市出发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运送化肥,4月18日17时10分左右,在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58+280M米处,牟某某所驾驶车辆与同向车道余某某驾驶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2026年4月18日14时30分左右,余某某驾驶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往自家农田干活,4月18日16时30分左右,余某某干完活驾驶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4月18日17时10分左右,在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58+280M米处,余某某所驾驶车辆与同向车道牟某某驾驶川AH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V***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后滑至路沿边,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与陶某某驾驶的临时停于路边的云CQK171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2026年4月18日,陶某某驾驶云CQK***小型轿车从云南省昭通市出发前往云南省昆明市,4月18日17时左右,在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58+280M米处,云CQK***小型轿车发生胎压灯报警故障,陶某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路边,准备下车检修,4月18日17时10分左右,余某某驾驶的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后滑至路沿边,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与陶某某驾驶的临时停于路边的云CQK***小型轿车尾部相撞。(七)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现场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会泽县境内策磨线K3058+280M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昆明市,北至昭通市。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由北向南为平直路段,由道路中央白色虚线划分为双向两车道,由东向西依次为,宽60cm的硬路肩,宽15cm的白色实线,宽520cm的行车道,宽15cm的白色虚线,宽510cm的行车道,宽15cm的白色实线,宽60cm的硬路肩,事故现场东侧有一条通往者海镇新华村4组的宽4.80m的村组道路,事故现场西侧有一条宽4.00m的村组道路,事故现场西侧南端有一条宽4.00m的村组道路。现场以北K3054+500M处设有限制该路段所有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2.天气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天气为晴天。3.地面痕迹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4.车体痕迹详见《车体痕迹勘验照片》5.人体痕迹伤者余某某由120急救车送往会泽县者海卫生院救治。6.照明情况较好。7.现场监控设备情况现场未发现监控设备。(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1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6年4月18日17时11分,值班民警接到牟某某电话报警称:在会泽县者海镇策磨线K3058+280M米处,一辆半挂车撞到一辆三轮摩托车上,有人受伤,请出警处理。接警后,会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兰警官、施警官、徐警官赶赴现场,于18时30分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现场由兰警官、施警官担任勘查员,施警官兼绘图员,徐警官担任记录员,19时50分现场勘查结束。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幅,拍摄现场照片一套,执法记录仪录制现场一段,勘查结果经指挥员核对无误后,拖离事故车辆并撤出现场。(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者海镇卫生院120救护车于2026年4月18日17时25分许到达现场,将伤者余某某送往会泽县者海卫生院救治。2026年4月18日19时50分许,清障车辆到达现场,清理现场痕迹,拖离事故车辆并撤出现场。(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伤员得到及时救治,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分析牟某某,驾驶川AH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V***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实速79km/h)行驶及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越前车,其行为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余某某,驾驶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与村链接的路口左转弯时未观察瞭望、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二)其他因素排除余某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陶某某,临时停车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经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自然灾害、设备质量缺陷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余某某,云D4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牟某某,川AH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V***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五、事故主要教训“4·18”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符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基本要求。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运输安全防线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两客一危一货一网”重点企业常态化检查机制,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车辆动态监控和驾驶员教育培训。对安全隐患突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约谈、曝光、处罚等措施,倒逼企业压实安全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二)深化宣传教育引导,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坚持把宣传教育贯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深入推进交通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针对重点人群开展精准化宣传教育,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浓厚氛围。(三)从严从实管控执法,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强化路面管控执法,聚焦国省干道、农村道路等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严查酒驾醉驾、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恶劣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隐患路段排查治理,提升道路安全防护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