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江西鼎立公司年产30万吨钢结构项目“1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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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专题专栏 事故通报 鹰潭江西鼎立公司年产30万吨钢结构项目“1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5日 2022年11月9日8时50分左右,余江工业园区虎山片区江西鼎立中天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钢结构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在消防水池兼景观水池(以下简称水池)基坑内粉刷水池墙体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要求,鹰潭市人民政府于11月14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余江区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江西鼎立中天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1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纪委市监委派员介入,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委托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和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江西鼎立中天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鼎立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22MA3AEY****,法定代表人李某荣,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工业园区虎山片区连接线88号,经营范围包括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活动等业务。江西鼎立公司由自然人赵某、夏某行、李某荣三人共同投资组建,其中,赵某持41%股份担任董事长,分管公司战略、对外投资、重大及风险性财务支出审批、商务。李某荣持20%股份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分管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生产、技术等公司日常事务;协调管控公司战略、对外投资。夏某行持39%股份担任总经理,分管对外关系处理、采购、安环等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财务审批、商务、采购、安环等公司事务。2.施工单位:江西圣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圣迪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1MA391A****,法定代表人王某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工业园区虎山片区孵化基地办公楼2楼。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号:D336179193(资质名称: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20〕010417。江西圣迪公司由自然人夏某行、赵某、李某荣三人共同投资组建,其中,夏某行(实际负责人)持41%股份,赵某持39%股份,李某荣持20%股份。年产30万吨钢结构项目项目经理为熊某贵。3.监理单位: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九华南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060310****,法定代表人龚某,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19层****号。监理资质证书号:E251003704(资质名称: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经查询,中九华南公司在江西住建云网站进行了进赣企业公示,并于2022年3月31日成立了中九华南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爱国村,分公司负责人杨某豪(实际负责人陈某强)。江西鼎立项目监理规划中总监理工程师为杨某,土建专监为黎某标、水电专监为潘某员,但项目现场实际土建专监为邹某海。(二)事故项目工程概况。江西鼎立公司年产30万吨钢结构工程项目,位于余江工业园区虎山片区连接线88号,工程建设与施工范围为江西鼎立公司厂区建设所有工程(含40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及4500平方米综合楼的土方、基础、主体、装修等建设项目)。2021年8月9日,该项目通过余江区发改委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审查。江西鼎立公司通过直接发包形式确定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圣迪公司和工程监理单位中九华南公司,与其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2022年2月28日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但至11月9日事故发生当天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调查,事故发生部位为江西鼎立公司厂区建设的配套工程(水池项目),水池项目在厂区建设规划设计图中显示位于3号厂房东南角位置,水池蓄水量108m3,后因工程建设投资人赵某、夏某行、李某荣三人商量需要在综合办公楼前方做景观水池,于是决定将原规划设计在3号厂房东南角位置的水池移到综合办公楼前方兼做景观水池之用,并且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未取得水池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江西圣迪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某(未取得相关施工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于10月15日开始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水池施工,水池施工(包括前期的厂房和综合办公楼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配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熊某贵及施工员、安全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从未到过项目履职,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杨某也从未到过项目履职(此人于2022年10月份从监理单位中九华南公司离职,其离职后监理单位未重新选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履职),水池施工相关作业人员在未经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至事发当天。(三)水池现场勘察情况。经现场勘察,事故发生部位为:项目厂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前方正在进行水池内壁粉刷施工的池壁墙体,此墙体厚240mm、长97m、平均高度2.3m,坍塌部位为水池西侧池壁中间段,坍塌长度36.6m。该坍塌墙体水池基坑挖土长度97.8m,宽度3.5m,深度2.6m,基坑内浇筑了150mm厚混凝土垫层,垫层上用实砖砌筑了长97m、宽2.48m(墙外边尺寸)、深2.1-2.5m的240mm厚砖墙做水池壁,水池壁外面距基坑土壁间距0.4m(现场发现此间距部位进行了砂土回填)。坍塌现场详见图1、图2。图1图2现场勘察还发现,水池内没有设置预防水池墙体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水池内没有设置作业人员上下逃生通道,水池周边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同时现场勘察发现水池北边池内有砖墙倒塌过的痕迹,倒塌的残砖还留在水池内,经初步了解和调查询问时证实,11月4日,水池北边靠西侧池壁墙体在用挖掘机进行池壁土方回填时曾倒塌过10多米,当时水池内无人作业,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因事发项目未进行勘察、设计,事故调查技术组委托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坍塌现场水池池壁进行技术核定验算,核定验算于2022年11月30日出书面结果。验算结果显示:当水池墙后填土达到1.2m时,即会产生抗弯破坏,达到1.42m时,则会发生剪切破坏,而如果有其他外力(挖掘机作业)作用下,则更容易发生破坏。根据现场勘察,倒塌部位及相邻未倒塌部位的填土均明显大于以上计算的安全高度,故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墙体厚度(强度)不够,设计计算承担不了这样的外力作用,而使墙体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挖掘机在上面作业,回填土对墙体产生过大的作用力,将墙体推倒。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11月9日早上8点多时,泥工包头夏某根负责召集叫来的6名泥工粉刷作业人员(刘某文、艾某才、黄某、俞某胜、乐某太、殷某庆)在对水池墙体内壁进行二次粉刷作业(该墙为240mm厚实砖墙体),挖掘机操作工夏某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刘某的安排,清理完水池西侧路后对水池西侧墙体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当现场作业至8点50分左右时,水池靠西侧中间段正在粉刷的240mm厚砖墙突然向水池内发生坍塌,此时,在水池内进行粉刷作业的黄某、俞某胜、乐某太、殷某庆四人瞬间被坍塌的砖墙掩埋,并经抢救无效身亡。(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项目现场人员立刻拨打了应急救援电话请求救援,余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出动全员30余人于9时40分赶到现场进行人员抢救,鹰潭市市长张子建,常务副市长王亚青、副市长余红艳等市领导和余江区委书记罗卫国、区长方淼滨等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抢救受困人员。经余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紧急施救,伤者被紧急送往余江区人民医院和中医院进行抢救,4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鹰潭市委市政府、余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许南吉、张子建、王亚青、余红艳等市领导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全力做好受伤人员救治、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舆情引导管控工作,迅速成立工作组,全面做好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余江区委区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成立了余江区“11·9”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事故处置方案,并按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工作。4名死者善后工作均已经处理到位,事故影响及舆情影响得到控制没有进一步扩大。(三)余江区住建部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2022年5月4日,余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筑专业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鹰潭市余江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建安委〔2022〕7号),召开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了部署。截至2022年底,共组织开展了5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派出检查组2个,检查在建工程165项次,排查出安全隐患395项。江西鼎立公司项目为余江工业园区招商引资“5020”项目,位于余江工业园区虎山片区连接线88号。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区住建局对直管的建设项目实现了全覆盖排查,对工业园区的工业建设项目未实现全覆盖排查,致使该项目违法施工行为未被发现直至事故发生。(四)事故死者情况。死者:黄某,男,38岁,汉族,鹰潭余江人,系江西鼎立公司消防水池施工临时聘用的瓦工;死者:俞某胜,男,45岁,汉族,鹰潭余江人,系江西鼎立公司消防水池施工临时聘用的瓦工;死者:乐某太,男,69岁,汉族,抚州东乡人,系江西鼎立公司消防水池施工临时聘用的小工;死者:殷某庆,男,68岁,汉族,鹰潭余江人,系江西鼎立公司消防水池施工临时聘用的小工。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在坑内墙体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情况下冒然进行墙面粉刷作业,且挖掘机违规进行土方回填,导致水池墙体受土方回填侧压力挤压发生坍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1.江西圣迪公司。未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选派的项目经理熊某贵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部未配备安全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某未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在水池未取得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对相关水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违章管理和违章指挥,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夏某在水池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2.中九华南公司。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杨某从未到岗履职,离职后未及时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规划中土建专监黎某标、水电专监潘某员从未到岗履职。项目现场实际监理员邹某海(监理岗位证书已过期)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熊某贵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部未配备安全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某未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在水池未取得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对相关水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违章管理和违章指挥,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夏某在水池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等情况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江西鼎立公司。未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建设,擅自改变消防水池规划设计位置和用途,且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组织施工建设。4.余江区住建局。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职问题,对事发项目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查处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建设,未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发现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某未取得施工岗位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未发现监理单位现场实际监理员监理岗位证书已过期,未发现和制止水池未取得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发现和制止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违章管理和违章指挥,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夏某在水池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等。5.江西余江工业园区。江西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职问题,对事发项目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查处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建设,未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履职,未发现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某未取得施工岗位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未发现监理单位现场实际监理员监理岗位证书已过期,未发现和制止水池未取得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能发现和制止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违章管理和违章指挥,现场挖掘机操作工夏某在水池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等。(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西鼎立中天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11·9”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夏某,男,事发项目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11月4日,在用挖掘机进行池壁土方回填作业时,发生水池北边靠西侧池壁墙体倒塌,倒塌约10多米,当时水池内无人员作业,未导致人员伤亡。11月9日,在水池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导致水池墙体受土方回填侧压力挤压发生再次坍塌,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刘某,男,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取得施工岗位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违章管理和违章指挥;在水池未取得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组织施工;未对相关水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1月4日,水池壁墙体在回填土作业时发生过坍塌,11月9日,在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仍指挥安排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导致水池墙体受土方回填侧压力挤压发生再次坍塌,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3.邹某海,男,监理单位鹰潭分公司委派的项目现场土建工程专业监理人员。监理岗位证书已过期,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熊某贵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部未配备安全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某未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在水池未取得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对相关水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违章管理和违章指挥,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夏某在水池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等情况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建议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周某明,中共党员,江西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工作失职,未能发现和制止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2.吴某辉,中共党员,余江区贸促会副会长,分管余江工业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卫生等工作,协助招商引资工作,挂点虎山片区。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行为失察,未能发现和制止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3.王某,群众,余江住建局安监站副站长,工作失职,未能发现和制止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4.吴某叶,中共党员,余江住建局安监站站长,工作失职,未能发现和制止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5.吴某样,中共党员,余江区住建局党委委员,协助局长分管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疏于管理,对余江区住建局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6.叶某清,中共党员,余江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余江区住建局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职,对余江区住建局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7.汪某明,中共党员,江西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书记,疏于管理,对江西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1.夏某行,男,江西鼎立公司股东、总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江西圣迪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现场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建设;共同商议擅自改变消防水池规划设计位置和用途,且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组织施工建设;未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履行施工单位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江西圣迪公司未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力,选派的项目经理熊某贵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部未配备安全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刘某未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对水池未取得正规施工设计图和编制水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组织施工,未对相关水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违章管理和违章指挥,现场挖掘机操作人员夏某在水池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等情况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建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2.李某荣,男,江西鼎立公司股东、法人、执行董事和项目建设方发包人代表,江西圣迪公司股东。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单位主要投资人之一,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有效履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建设,共同商议擅自改变消防水池规划设计位置和用途,且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组织施工建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处罚。3.赵某,男,江西鼎立公司股东、董事长,江西圣迪公司股东。作为建设单位董事长和施工单位主要投资人之一,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建设;共同商议擅自改变消防水池规划设计位置和用途,且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组织施工建设;安排未取得施工岗位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刘某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建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处罚。4.王某林,男,江西圣迪公司挂名法人,同意挂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5.熊某贵,男,江西圣迪建筑公司一级注册建造师、事发工程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6.龚某,女,中九华南公司法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督促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未发现实际监理员邹某海,监理岗位证书已过期,对鹰潭市分公司和江西鼎立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督促鹰潭分公司和江西鼎立项目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中九华南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施工现场监理,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明。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处罚。7.陈某强,男,中九华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分公司负责人职责,对江西鼎立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项目现场土建专监邹某海监理岗位证书过期,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情况,未督促江西鼎立项目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中九华南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施工现场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1.2条以及《中九华南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中九华南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给予其经济处罚。8.江西圣迪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建筑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同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一年内对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不予批准。 1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1.2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9.中九华南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同时,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鹰潭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0日,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四川省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江西鼎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四)其他建议。江西余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余江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要严格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密切跟踪学习国家新标准新规范,及时更新政策法律标准资料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二)严守安全发展红线。余江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工业园区、重点工程建设活动中,把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生产。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要强化责任落实,组织开展有效的监管监察活动,切实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余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铁心硬手,真抓严管,敢于亮剑,坚决整治建筑施工领域乱象,不折不扣维护法治尊严、法律权威。一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强化和督促辖区内企业切实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杜绝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现象;二要严格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停工的必须停工,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督促在建工程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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