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菩提路梅兰村路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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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正文 普洱市思茅区菩提路梅兰村路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2019/20240724-00002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日期: 2024-07-2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交通事故时间:2024年05月05日02时09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普洱市思茅区菩提路梅兰村路口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杨某康,曾用名:无,男,2007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烹饪221510班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镇曼老街村委会黄草坝村民小组**号,现住址: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男生宿舍7栋***室,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6********1517,交通方式:驾驶云J4S**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伤害程度:受伤,(监护人李进囡系杨某康母亲,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0822,联系电话:184****3033),联系电话:130****5369。 2、当事人:黄某强,曾用名:无,男,1976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木杆镇向阳村民委员会干沟村民小组**号,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4号(暂住),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号码:532125********2116,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710057311,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1月1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云JD5**06号小型轿车,伤害程度:未受伤,联系电话:199****8281。 3、当事人:罗某荣,曾用名:无,男,200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烹饪221510班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永平镇茂密村委会芒叨村民小组**号,现住: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男生宿舍7栋***室,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4********1510,交通方式:乘坐云J4S**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伤害程度:受伤,(监护人罗成云系罗某荣父亲,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530,联系电话:150****1846),联系电话:157****4812。 (二)肇事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云J4S**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杨某宏,登记住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珠街村民委员会大的村民小组*号,品牌型号:春风牌CF400,发动机号:7H163188,车辆识别代码:LCEPESL16H6003204,车身颜色:黑,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9月0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保险情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KUMEAECTP23B0001071,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3月23日。 2、肇事车辆:云JD55606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鲁某萍,登记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兰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茶苑路**号*幢*单元**室(暂住),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3BEVA2,发动机号:3F3045026,车辆识别代码:LGXCE4DB8P2155141,车身颜色:白,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1人,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8月0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8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保险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353270000117207,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8月06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353270000063412,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8月06日。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菩提路梅兰村路口旁,现场道路为一般城市道路,为机非混合式双向四车道,机动车道间由白色虚线分隔,道路中央由两条白色实线分隔,菩提路为东西走向,东至菩提路与学苑路交叉口,西至菩提路与梅园路交叉口,南侧为学苑花园小区,北侧为泰力健驾校训练场,事故现场路段路面性质为干燥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限速4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5月05日,杨某康驾驶云J4S**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荣沿普洱市思茅区菩提路由西向东行驶。02时09分,当其行驶至梅兰村路口时,所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后与对向黄某强驾驶沿菩提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云JD55606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杨某康、罗某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驾驶人杨某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J4S**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2、驾驶人黄某强无交通违法。 3、乘车人罗某荣无交通违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驾驶人杨某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杨某康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定驾驶员黄某强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乘车人罗某荣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 3Cspan id='_ideConac' %3E%3C/span%3E%3Cscript src=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3E")) 主办:思茅区人民政府 承办: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smqzfxxgkb@126.com 滇ICP备17011493号 公安备案编号:53080202000284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8020013 网站地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