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1”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宁洱县·应急管理(宁洱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发布:2021-12-21 类型:矿山事故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1”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00031-/2021-1221002 公开目录: 公开 发布日期: 2021-12-2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宁洱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1” 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11日10时30分许,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洱县德化镇勐泗村厂洞组)矿山探矿井1518#距井口1500米+10米处(西一穿)4名工人进行出渣作业,发生片帮事故,致使扒渣机操作员被埋,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宁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德化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1”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对事故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洱县德化镇勐泗村厂洞组,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国。公司总经理:向军亚,主管矿山安全生产。 采矿许可证编号:C5300002012023220122699,有效期:2021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FM05308212016082315000019;许可经营范围:铅矿、锌矿地下开采;有效期:2019年8月23日至2022年08月22日。 探矿许可证编号:T53080020090830010033119,有效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11日10时30分许,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井1518#西一穿巷道内现场作业人员浦同宽、马田有、普思、张方云四人进行出渣作业,浦同宽进行扒渣机操作,马田有、普思、张方云推矿斗,巷道右侧侧帮发生片帮,造成扒渣机操作员浦同宽被埋,事故发生时,其余3名工人距事故发生点约10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马田有、普思、张方云立即开展施救,2021年11月11日10时55分许,3名工人将浦同宽救出至井口,公司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组织人员、车辆将浦同宽送往宁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宁洱县人民医院120在途中接到伤者浦同宽,2021年11月11日12时53分,120医护人员将浦同宽抢救到宁洱县人民医院。2021年11月11日13时16分,医生告知浦同宽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1月11日13时23分,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向军亚向宁洱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局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宁洱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指示,要求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宁洱县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展开事故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浦同宽,男,32岁,系云南省宣威市东山镇法着村委会铁厂沟村53号人。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初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二)善后处理情况 宁洱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德化镇人民政府组成善后组,协助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浦同宽家属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面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支护,巷道侧帮发生片帮,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以上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11”片帮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宁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经济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矿山总经理向军亚,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宁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项的规定,对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矿山总经理向军亚实施经济处罚。 2.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探矿井1518#坑口负责人陈志伟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宁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探矿井1518#坑口负责人陈志伟实施经济处罚。 (三)在事故中对已经死亡人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死者浦同宽,男,32岁,系云南省宣威市东山镇法着村委会铁厂沟村53号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违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浦同宽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洱县应急管理局、宁洱县自然资源局、德化镇人民政府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认真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二是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实行排查、整治、验收、销号管理,分类整理查出的隐患和列出问题清单,对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清单化管理,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必须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三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发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二)宁洱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监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排查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聘请专家组对公司进行再检查、严“体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三)宁洱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应加强对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常采矿、探矿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法生产。依法做到“谁许可、谁发证、谁监管”,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德化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督促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跟踪问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