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5·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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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5·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P010-09_E/2022-0721002 公开目录: 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7-0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宁洱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5·1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13日10时02分许,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宁洱县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组)76林班1小班1名伐木工人进行打枝作业时,被伐倒树木砸、压伤,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宁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林草局、勐先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5·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对事故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MA7B******,成立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柏俊。公司主要从事木材采运、人工造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 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3082112220******,发证日期:2022年4月28日。采伐四至:东为梁子边至箐沟下至公路;南为公路边下至公路边;西为公路边上至箐沟边止;北为箐沟边至梁子边至;林分起源: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皆伐;采伐面积:6.2916公顷;采伐期限: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更新期限:2023年7月31日;更新面积:6.2916公顷。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段有才采伐班组情况:段有才原是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勐先镇大鱼塘尖山伐区郑洪涛采伐户的一名伐木工人。2022年4月29日,公司勐先镇大鱼塘尖山伐区采伐结束,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准备进行采伐,段有才主动向公司口头提出承包窝铺田伐区林木采伐。2022年5月8日,经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段有才协商一致同意,由段有才组建采伐班组承包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采伐项目,采伐班组一共7个人,分别为:油锯工段有才、蔡建永,打枝工黄显付、周朝兵、李杰、李明超,后勤工熊光华。 2.周朝兵,系段有才采伐班组的一名伐木工人,2022年5月8日新进场的伐木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5月8日,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段有才采伐班组进场,做了一个多小时后因下雨一直处于停工。5月13日8时,伐木班组负责人段有才带领蔡建永、黄显付、周朝兵、李杰、李明超进入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76林班1小班进行伐区砍伐前期工作(清理伐区道路规划路线上的树木、杂草等),伐区道路规划路线上有几棵大树,因伐区道路开挖需要,段有才、蔡建永将一棵大树伐倒,现场作业人员3名:段有才、蔡建永、周朝兵,其余3名工人黄显付、李杰、李明超在别的地方作业。伐倒树木树围1.03米、杆径0.38米、长度19.4米,伐倒树木树头着地、树干根部翘起(因侧枝支撑),距地面垂直距离约1.8米。5月13日10时02分许,伐倒树木部分侧枝已被打掉,段有才感觉危险,叫蔡建永、周朝兵休息,他本人准备从伐倒树木着地部分进行处理。当时周朝兵距伐倒树木11.6米,段有才位于周朝兵的西方距周朝兵17.6米,蔡建永位于周朝兵南方距周朝兵16.4米,段有才与蔡建永的距离为12米。在此期间,周朝兵擅自进入伐倒树木主干根部下方进行打枝作业。当段有才提着油锯走到伐倒树木着地位置(伐倒树木树冠顶部)旁时,发现伐倒树木移动,同时听到“啊啦”的叫声,回过头看到伐木工人周朝兵被伐倒树木根部压着。现场人员段有才、蔡建永立即开展施救,因树木主干未锯断,两个人移不动伐倒树木。大声呼救,在周围做农活的村民李应标听到呼叫声后,立即赶来帮忙施救,3人将被压的周朝兵救出后,段有才立即拨打公司山场管理员朱超电话并报告事故,拨打时间为10时11分。朱超距事故点约200米,接到段有才电话报告后,于10时12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段有才、蔡建永、李应标一起将伤者周朝兵护送到窝铺田小组主干道。朱超驾驶车辆、段有才陪同一起将周朝兵送往宁洱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宁洱县宁洱镇温泉村蚂蚱谷田)与宁洱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相遇,将伤者周朝兵转移到120救护车上救治。2022年5月13日11时20分,120救护车到达宁洱县人民医院。2022年5月13日14时40分,周朝兵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5月13日15时08分,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柏俊向宁洱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局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宁洱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指示,要求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宁洱县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展开事故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朝兵,男,48岁,系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德安乡永顺村草皮坝组45号人,身份证号:532722197404******。宁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分析意见书》宁洱公司鉴(尸)字〔2022〕30号,死亡原因:质量较大的钝物砸、压导致血气胸死亡。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初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勐先镇人民政府及时组成善后组,协助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朝兵家属方商讨善后事宜,于2022年5月14日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已完成。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伐倒树木部分侧枝被打除,主干失去支撑后下压,伐木工人周朝兵违规进入伐倒树木主干下方区域冒险打枝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新进场伐木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严格督促伐木工人执行公司制定的《林木采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5·1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新进场伐木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未严格督促伐木工人执行公司制定的《林木采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宁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经济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柏俊,未严格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建议由宁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柏俊实施经济处罚。 2.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承包采伐班组负责人段有才,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严格督促伐木工人执行公司制定的《林木采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宁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勐先镇宣德村窝铺田伐区采伐班组负责人段有才实施经济处罚。 (三)在事故中对已经死亡人员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死者周朝兵,男,48岁,系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德安乡永顺村草皮坝组45号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违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周朝兵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勐先镇人民政府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认真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二是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实行排查、整治、验收、销号管理,分类整理查出的隐患和列出问题清单,对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清单化管理,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必须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三是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四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发生“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采伐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勐先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下属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督促宁洱现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跟踪问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