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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11・1”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邢台市·站内搜索补充(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北省邢台市 发布:2025-12-18 等级:一般 类型: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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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邢台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2 月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 4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4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5
(三)事故发生经过 ..................................................................................................... 5
(四)事故现场及现场勘验情况 ................................................................................. 5
二、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事故报告情况 ..................................................................................................... 6
(二)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 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一)直接原因 ............................................................................................................. 7
(二)间接原因 ............................................................................................................. 7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 8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 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9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 9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9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0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4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 14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虚化 ................................................................................... 14
(三)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盲区 ................................................................................... 14
(四)监管执法精准性不足 ....................................................................................... 14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5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 15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15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15
(四)加强采场安全风险管控 ................................................................................... 16
(五)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能力 ........................................................................... 16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 16
(七)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效能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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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25 年 11 月 1 日 19 时许,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
矿二工区-456m 分段 1#采场发生一起顶板冒顶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
事故发生后,邢台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
要求提级开展事故调查,妥处善后,举一反三,对全市矿山企业
进行全面隐患排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应急管理局主要
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及调查工作,并
安排局相关科室立即组织召开全市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
督促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 年 11 月 2 日,邢台市
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
门参加的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11・1”一般冒顶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同时,
依据省纪委办公厅和省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加
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冀安委办〔2019〕35 号)有关
规定,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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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
济损失等情况,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依规提出了处
理建议,就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11・1”冒顶事
故是一起一般迟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以下简称太行铁矿),成
立于 2001 年 11 月 8 日,位于沙河市新城镇小屯桥村北。企业类
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永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130582MA0ECXRR8F,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销售(依
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
机关为沙河市行政审批局。
采矿许可证证号 C1300002010086220073793,开采矿种为铁
矿、硫铁、瓷土,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30.00 万吨/
年,矿区面积 0.6417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
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发证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开采深度由
170 米至-580 米标高,共有 10 个拐点圈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 安许证字〔2023〕邢延 010006
号,有效期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发证机关河
北省应急管理厅。许可范围为磁铁矿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30 万
吨/年,开采-360m 至-550m 标高之间的磁铁矿体)。
矿山二期工程地表分布主井、副井、回风井三条竖井,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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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东盲井、西盲井两条盲竖井,井下设有-410m、-490m 和-550m
三个中段,东盲井区域为一工区,西盲井区域为二工区。事发点
位于二工区-456m 分段 1#采场,该采场采用上向分层嗣后充填采
矿法,隔一采一,矿体顶板主要为蚀变闪长岩、矽卡岩,底板为
结晶灰岩或角砾状灰岩,岩体稳定性较差,裂隙水较发育。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太行铁矿设置了安全科,配备了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设立了
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协调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1 月 1 日 12 时 06 分,太行铁矿二工区-456m 分段
1#采场进行爆破作业,19 时左右,铲车司机杨邦浩告知二工区
副区长王世贵该采场爆破后未排险,王世贵随即安排杨利飞和郭
利波前往排险,明确郭利波负责排险、杨利飞负责监护。二人到
达采场口后,发现携带的撬棍长度不足,无法有效排除顶板危
(浮)石,杨利飞便前往寻找长撬棍,告知郭利波等候。杨利飞
携带长撬棍返回 1#采场,发现郭利波已进入采场内部,被冒落
的矿石压着,倒在矿石堆上。
(四)事故现场及现场勘验情况
太行铁矿二工区Ⅲ-3 矿段-456m 分段 1#采场,处于底板灰
岩和矿体的接触带,底板为结晶灰岩或角砾状灰岩,节理构造发
育。依据企业《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西盲井-456m 分
段Ⅲ矿体采准设计说明》,该采场顶板管理等级为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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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 日 12 时 06 分,爆破作业后,顶板存在大量
浮(危)石,调查组分别于 11 月 2 日 5 时、11 月 4 日 16 时进
行了两次现场勘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现场勘验期间,仍有顶板
浮石冒落情况。现场可见掉落的矿石堆积,人员受伤位置位于采
场内部危险区域,与采场口有一定距离。
二、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2025 年 11 月 1 日 19 时 10 分,带班矿长潘洪印通过井下直
通电话向当值矿长杨书林报告事故情况。随后,杨书林向矿长谷
永凉汇报。11 月 2 日 2 时 57 分,谷永凉接到医院确认郭利波死
亡的消息后,通过电话向沙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沙河
市应急管理局于 11 月 2 日 3 时 15 分向沙河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报告事故情况,3 时 48 分向邢台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本次事故中,太行铁矿存在事故上报迟报问题,不存在漏报、
瞒报、谎报情况。
(二)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杨利飞返回 1#采场现场发现郭利波被岩石砸伤昏迷,立即
呼救,就近作业的黄永忠、王世贵等 4 人及带班矿长潘洪印听到
呼叫后迅速赶到现场参与救援。郭利波上半部身体被石块压住,
头部有血,处于昏迷状态。施救人员立即对郭利波进行抢救,搬
开压在郭利波身上的石头,用衣服包住其头部,随后用风筒布做
临时担架将郭利波抬离采场护送升井。19 时 40 分左右,郭利波
升井后由矿山车辆送往医院。在胜利村南与明华医院救护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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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随即把郭利波转移到救护车上。20 时 35 分到达沙河明华医
院进行抢救。11 月 2 日 2 时 29 分,郭利波经抢救无效死亡。诊
断证明书记载为呼吸心跳停止、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多处损
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自救及时,企业初步响
应较为迅速,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协调有效,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未造成次生事故和人员二次伤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太行铁矿-456m 分段 1#采场地质构造复杂,矿体内部岩溶、
裂隙发育1,岩体稳定性差。撬毛工郭利波安全意识淡薄,对爆
破后采场顶板冒落的危险认知不足,在监护人员杨利飞离开寻找
工具期间,违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的撬毛工安全操作规程,
单独进入采场危险区域,被顶板冒落石块砸中,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作业人员未能严格执
行《西盲井-456m 分段Ⅲ矿体采准设计说明》中“处理顶板过程
中需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有险情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规定。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治理。
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实效性差。企业开展的岗位教育不扎
1 《储量核实报告》2.4.1.3 区内磁铁矿体埋藏较深,主要为原生矿石,但局部
有零散的轻度氧化。矿石呈红褐色、棕褐色。由于矿体顶部、底部及边部分支处与碳
酸盐岩围岩接触,其岩溶、裂隙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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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特别是排险队撬毛作业培训针对性差。相关从业人员的风险
辨识能力、排险技能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不够深入。区队与班组
层面事故案例学习流于表面,未从技术、管理、制度等维度剖析
根源,未建立培训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自保互保意识欠缺。
3.企业安全管理运行体系存有短板。依规依章推行安全生产
运行机制存有短板弱项,基层班组建设不到位,岗前安全检查安
全确认不精准,现场管理不严不实,安全责任未真正传导至基层
末梢;针对较高以上风险场所、作业环节,地勘、技术等部门现
场指导缺位,基层安全管理与企业高层管理不能实现有效管理衔
接;安全部门督促检查针对性差,存在撬毛安全操作规程、顶板
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不完善等问题。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采场顶板处理的
安全技术措施,对“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不力,
未能有效防范违章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短板,培训内容
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未触及本质,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技
术、安全管理等机构及其人员履职不力,较高风险场所及作业环
节现场指导缺失,安全检查不深入、形式化突出,满足于表面检
查,“三违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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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沙河市应急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虽然开展了多次巡查检查,但未能发现
企业班组安全教育不扎实、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等深层次问
题,监督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不足。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的督促推进力度不够,在推动企业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举措,未
充分发挥监管震慑作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利波,男,太行铁矿撬毛工,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防范意
识不强,违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的安全管理制度,在监护人
员离开寻找工具期间,单独进入采场危险区域,被落石砸中抢救
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 人)
1.纪臣强,沙河市应急管理局(沙河市应急综合执法大队)
副队长,负责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安全生产
工作领导不力。2025 年组织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20 次,
且对太行铁矿检查 5 次,在检查工作中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发现
企业班组安全教育不扎实等问题,建议纪委监委依法依纪给予其
责令检查处理。
2.赵恒,沙河市应急管理局(沙河市应急综合执法大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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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股负责人,负责本股室全面工作,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
施不力。2025 年直接开展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20 次,
且对太行铁矿检查 5 次,在检查工作中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发现
事故企业基层作业班组安全教育不扎实、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
等问题,建议由纪委监委依法依纪给予其责令检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河北拓金矿业有限公司太行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存在安全规章执行制度不严、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足、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松散等问题,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项3,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裁量阶
次 B 类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
5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7 人)。
(1)谷永凉,太行铁矿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未能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
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基层末端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
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
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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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四条裁量阶次 A 类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
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40%罚款的行
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事故,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5、《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第八十九条裁量阶次 A 类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建议由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65%罚款的行政处罚。两
项合计,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105%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
人民币 12.42 万元。
(2)张彦彬,太行铁矿安全副矿长兼安全总监,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企业安全教育
培训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
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年)》《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
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
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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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裁量幅度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条
件和裁量基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 3.73 万元。
(3)马僧书,太行铁矿生产副矿长,落实“管生产必管安全、
管业务必管安全”不到位,对依规安全组织生产作业领导不力,
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散乱、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8,
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裁量幅度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条
件和裁量基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 2.78 万元。
(4)王世清,安全管理人员、二工区区长,对二工区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
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
十条10,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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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裁量幅度一般违法行为适
用条件和裁量基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
入 25%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 3.46 万元。
(5)王世贵,安全管理人员、二工区副区长,作为当班现
场管理人员,未有效监督“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的执行,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1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12,参照
《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裁量幅度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和
裁量基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25%
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 3.06 万元。
(6)马云峰,太行铁矿安全科科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郭利波违规进入采场
危险区域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裁量幅度一般违法
行为适用条件和裁量基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
年年收入 2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 1.40 万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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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利飞,采场运输班长,兼班组安全员,与郭利波同
时作业期间,未严格履行监护职责,离开时未有效劝阻郭利波单
独作业,未做到互保联保,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
基准(202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裁量
幅度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和裁量基准,建议由沙河市应急管理
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 3.10
万元。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企业未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在追求生产效益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对地质复杂区域的安全风险重视不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
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虚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执行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过往同类事故教训汲取
不深刻,安全教育培训缺乏实效性,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作业现象突出,未能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三)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盲区。企业对井下采场等关键作业
区域的安全管控不到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等关键制度未能
有效执行,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能
及时发现和制止,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四)监管执法精准性不足。监管部门虽然开展了多次监督

— 15 —
检查,但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在执法工作中存在“重数量、轻质
量”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企业深层次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督促力度不够,监管效能有待提
升。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始终坚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
想。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
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
要位置,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太行铁矿要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岗
位职责,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名员工。要完善
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制,加强内部举报奖励落实,对采
场顶板等关键风险点开展常态化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
责任人和时限,确保隐患闭环管理。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
入,制定针对性强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本次事故和 2024
年同类事故案例,开展深层次、全方位的警示教育,深入剖析事
故根源。加强从业人员风险辨识、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严格落实“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等安全制度,建立培训效果评估
机制,确保培训入脑入心,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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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四)加强采场安全风险管控。企业要深入研究矿山水文地
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完善《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地质复
杂、风险较高的采掘作业场所,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加强采场
支护或加固工作,确保责任、人员、资金、措施、检查落实到位。
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后顶板处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监护,
严禁违章作业,杜绝单独进入危险区域。
(五)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能力。企业要提高矿山技术、
生产、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履职能力和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能力建设,落实管理人员下
沉一线,靠前指导制度,弥补岗位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等问题。
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按照“地下矿山要采用机
械化撬毛作业”要求,配备技术先进、安全性能好的设备,提升
开采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
理念,完善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底线
思维,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建立健全预防矿山事故灾难的
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基层末梢和现场一
线,及时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从业
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七)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创
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养,全面落实“先上网后进厂、翻旧账
查现场、有隐患必溯源”和“案前会诊、案后评估”的执法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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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原则。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重点执法事
项、重点环节和场所,深入细致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
整改深层次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
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跟踪问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