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 “3.1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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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 “3.1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浏览:0 来源:福贡县交警大队索引号767056210-2025-280006发文机构福贡县应急管理局公开目录安全生产专栏主题分类公路文 号发文日期2025-03-19 11:27:582025 年 3 月 13 日 7 时 00 分,在福贡县上帕街爱购超市门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伤人事故。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一)当事人情况1.封某某,女,傈僳族,家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帕镇上帕村,身份证号:53332319890XXXXXXX,驾驶云 QL6860 普通二轮摩托车;2.段某某,女,汉族,家住福贡县润福社区,身份证号:53300119830XXXXXXX,驾驶云 QD27569 小型轿车;3.和某龙、和某君,乘坐云 QL6860 普通二轮摩托车。(二)车辆情况云 QL6860,普通二轮摩托车(非营运);云 QD27569,小型轿车(出租客运)。(三)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上帕街爱购超市门口,有交通标线的沥青路面,平直路段,路面宽 710 厘米,事故时天气雨天。二、简要案情2025 年 3 月 13 日,驾驶人封某某驾驶云 QL686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非营运,车载 3 人),由上帕镇亚务都小组往上帕街方向行驶。7 时 00 分许,行至上帕街爱购超市门口时,与对向段某某驾驶的云 QD27569 号小型轿车(出租客运)发生碰撞,造成封某某及两名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依据(一)事故证据1.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事故信息;2.询问笔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核实身份与车辆状态。(二)事故形成原因封某某转弯不让直行,是事故主要原因;段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次要原因。四、事故责任依据1.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负主要责任;2.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次要责任;和某龙、和某君不承担责任。五、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一)突出问题摩托车超员载人、转弯不让直行;城区路口驾驶人安全驾驶规范执行不到位。(二)预防对策建议严查摩托车超员、转弯不让直行;加强城区路口巡查与宣传;提升驾驶人安全操作意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