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上帕镇福贡大酒店项目“9·0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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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上帕镇福贡大酒店项目“9·0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浏览:0 来源:福贡县应急管理局索引号767056210-2024-279964发文机构福贡县应急管理局公开目录安全生产专栏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文 号发文日期2024-12-17 11:28:202024年9月2日9时35分,云南省福贡县上帕镇上帕社区福贡大酒店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上帕镇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驻人大纪检监察组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参与调查。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怒江京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云南新纬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四川桂明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事故经过2024年9月2日9时35分许,福贡大酒店项目施工塔吊在吊运水泥砖块过程中,有一水泥砖块从吊篮筐溢出,砸中下方正在经过的工人何某美,造成何某美死亡。(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一)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违规情况1.怒江京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福贡大酒店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不在岗、管理缺失,未对塔吊吊运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何某通未依法严格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舒某飞未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云南新纬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依法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监理缺失,未对塔吊吊运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的管理不严格、走过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赵某刚未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夏某未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3.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安全总监不在岗、安全施工管理缺失,未对塔吊吊运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齐某明未依法严格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项目部项目经理李某未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项目部安全总监曹某未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4.四川桂明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有效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伍某勇未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责任认定根据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认定怒江京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新纬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桂明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三、处理结果(一)对单位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怒江京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1万元(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云南新纬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1万元(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3万元(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四川桂明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1万元(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罚款。(二)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何某通处26940元(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肆拾元整)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舒某飞处1309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零玖拾元整)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赵某刚处22610元(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壹拾元整)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夏某处16551元(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伍拾壹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齐某明处47950元(人民币:肆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李某处29403元(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零叁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曹某处27687元(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捌拾柒元整)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伍某勇处28800元(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罚款。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