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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凤山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6"无人机吊运作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凤庆县应急管理局(凤庆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发布:不详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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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11时45分许,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在凤山镇红塘村T22方阵无人机吊运作业中,发生一起一名地勤卸货人员被无人机吊绳缠住吊离地面从高处坠落受伤后死亡的一般工程事故。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5年12月17日凤庆县人民政府成立凤山镇“12·16”工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通过对事故现场核实和多方调查取证,多次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建议。 凤庆凤山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6”无人机吊运作业一般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企业未按专项设计方案 [1] 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卸货作业人员不慎被无人机吊绳缠绕,吊至高空失稳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 大烂光伏发电项目无人机运输专项施工方案(合同编号: FQ2023/C3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分布于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三岔河镇、勐佑镇及凤山镇辖区内,项目计划用地1003.42亩。项目额定容量50MWac,安装容量62.71MWp,容配比1:1.249。计划采用峰值功率为710Wp的光伏组件87444块,光伏支架3123个,采用320kW组串式逆变器157台,共计17个光伏子阵列。该项目于2025年4月30日开工,计划2026年4月30日前竣工。建设单位:华能澜沧江(凤庆)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陕西驰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资质证书号码:D353005463;资质专业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70174K。 (三)相关单位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华能澜沧江(凤庆)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MA7KGEWD3K,成立日期:2022年3月29日,注册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核桃产业园区,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项目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王xx,注册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 项目监理单位:陕西驰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郭xx,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MA712DX0-7,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712DX079。 (四)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 华能澜沧江(凤庆)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突发事件应急等安全生产六个常设组织机构,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凤庆片区总负责安x、安全总负责马xx,大烂坝负责人龚xx、现场安全管理6人。执行“日计划”作业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每周、每月及每季度组织开展安全环保例会,动态监督总包单位人员数量及现场履职情况,定期开展管理落实情况检查。 公司于2023年3月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与陕西驰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 2.项目施工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决策和总体规划与部署。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凤庆项目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8人。成立了用电、设备专业管理小组,每日开展巡视检查,大烂坝项目派驻员工7人,项目负责人孙xx,其他现场管理人员6人,全面负责大烂坝北片区项目管理工作。按照签订的分包合同配置相应的各级管理人员,对分包单位进行统筹管理。 公司于2025年4月与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场建安及道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书。 3.项目监理单位 陕西驰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三控两管一协调加一安全”配置岗位,配置总监理工程师1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监理工程师1人,安装、调试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全面负责大烂坝北片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协调等管理工作。 公司于2023年3月与华能澜沧江(凤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 4.施工劳务分包单位 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各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责任单位职责。公司总经理张x,全面负责该公司在凤庆县光伏发电项目中所有业务。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为蒋xx,负责该项目全部业务,下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人、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长10人负责安全监督、巡查等相关工作。 公司于2025年4月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场建安及道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安全环保管理责任书。主要负责进场道路修复和扩建,场内道路新建:光伏发电场区场地平整,发电设备基础施工、汇流及变配电设备基础施工,光伏组件及支架(含柔性支架)安装施工,围栏施工、负责光伏场区配套、供水、供电、环保、水保、防洪等其他工程,并负责土地流转征租等。施工过程中,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无人机吊运材料业务交给丽江芳源农业机械化有限公司,但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初,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x根据施工需要电话联系谢xx,协商将无人机吊运光伏材料业务交给丽江芳源农业机械化有限公司负责。达成口头协议后丽江芳源农业机械化有限公司于12月14日指派李xx、欧阳xx(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等人到凤庆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部。12月15日李xx、欧阳xx等人参加了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12月16日上午,无人机操作人员欧阳xx携带无人机等相关装备,到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凤山镇红塘村T22方阵吊运作业,作业前该无人机及操作人员在未按要求向监理单位报备的情况下,与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勤人员李xx(负责装货)、范xx(负责卸货)组成吊运班组进行光伏材料钢筋笼吊运作业。 当日11时45分许,吊运班组在吊运第四趟钢筋笼过程中,地勤卸货人员范xx卸货后,左手递出绳子、右手举手示意起飞,无人机操作人员欧阳xx在无人机遥控显示屏上看到起飞手势后,即操作无人机起飞。无人机起飞过程中因螺旋桨风力作用,吊绳晃动将范xx的左手臂缠住,并将范xx吊离地面,欧阳xx在未确认下方人员安全情况下,就将无人机摄像头调整到飞行路线,操作无人机飞行。李xx见状边跑边向欧阳xx喊“停”,但欧阳xx未听清楚也未及时发现无人机异常情况,继续操作无人机飞行,无人机直线飞行14米左右,距离地面约5米高时,范xx从高处坠落至施工现场的茶地上。事故发生后,欧阳xx、李xx及周围其他施工人员相继跑到出事地点,看到范xx躺在地上,头部受伤出血,已不能应答。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12时20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因伤者伤势较重,医护人员在现场进行抢救,13时30分许,范xx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察核实,事故现场位于凤庆县凤山镇红塘村瓦房坡小组靳xx家茶地(凤庆县凤山镇大烂坝光伏项目北片区T22号方阵),茶地坡度约60-70度,西面为茶地,东面为通往大围龙的乡村公路,东南面为通往大摆田的乡村公路。范xx坠落摔伤地点位于大围龙、大摆田、赵家干沟三岔路口公路坎子上方8.9米处,地面有人为踩踏痕迹。距此西北方向27.6米处为事故发生时范xx卸货点。距三岔路口东南方向65米处有一座混凝土桥,为事故发生时无人机操作人员欧阳xx所处位置。事故发生后,涉事无人机已被运往项目部保存。经查验,该无人机产品合格证等资料齐全,无人机机身及遥控器外观完好、系统正常,能正常飞行无故障。 事故现场相关图片: (图1)事故现场;(图2)范xx坠落点;(图3)涉事无人机及吊绳;(图4)无人机合格证;(图5)无人机遥控器记录读数;(图6)绘制现场图。 (图1)事故现场 (图2)范xx坠落点 (图3)涉事无人机及吊绳 (图4)无人机合格证 (图5)无人机遥控器记录读数 (图6)绘制现场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死者,范xx,男,51岁,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xx村民委员会xx组,身份证号码:53352219xxxxxxxx。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有关规定,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2月16日18时40分,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凤山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凤山镇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组建工作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和善后工作。19时34分,将事故情况电话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凤庆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20时16分,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同时报凤庆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会同发改、凤山镇等到事故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12月17日,凤庆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凤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凤山镇“12·16”工程事故调查组。 (二)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向公司负责人电话汇报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受伤人员。对现场进行管控,疏散无关人员。救护车到达后,将伤者抬到救护车上进行抢救,13时30分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征得家属同意后将遇难者遗体运到凤庆县殡仪馆,并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遗体于当晚火化,按当地习俗进行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从事故发生到向凤山镇报告事故情况,时间超过1小时的规定,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存在迟报事故情况。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并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施工企业未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卸货作业人员不慎被无人机吊绳缠绕,吊至高空失稳坠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卸货人员范xx安全意识淡薄,卸货后在未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示意无人机起飞。二是无人机操作人员欧阳xx安全意识淡薄,在操作过程中观察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卸货人员范xx手臂被吊绳缠住的异常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通讯设施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二是施工企业将无人机吊运业务交给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的公司,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无人机操作人员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仅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发当日的气象证明(凤山镇12月16日天气情况):2025年12月16日10时至16时凤山镇无降雨情况,凤山镇平均温度11.1℃,风向主要为西南风,平均风速3.1米/秒。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姓名:范xx;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日期2025年12月16日。 3.排除刑事案件情况说明:2025年12月16日12时44分,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接警,凤山镇红塘村光伏工地发生意外,请求出警处置。经民警对现场勘验及调查,范xx在工作中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排除他杀。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通讯设施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将无人机吊运业务交给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的公司,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人员 1.范xx(死者):男,51岁,汉族,凤山镇红塘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工人(地勤卸货人员),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张x:男,48岁,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事故报告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在本次事故负有安全生产主要责任。 3.蒋xx:男,37岁,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存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通讯设施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4.孙xx:男,30岁,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企业未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5.欧阳xx:男,23岁,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凤山镇红塘村T22方阵无人机操作人员,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在操作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在本次事故中负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三)有关监管单位 1.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派驻大烂坝项目部监管人员存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无人机吊运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2.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2025年5月光伏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未在事故发生后汲取教训,督促相关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年内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监理单位:陕西驰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未报审的无人机及操作人员进场作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2]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 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 1.范xx(死者):凤山镇红塘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工人,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风险辨识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之规定,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张x: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事故报告时限上报相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 [5]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6] 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 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蒋xx: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存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通讯设施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7]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 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孙xx: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未能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欧阳xx:凤庆县大烂坝光伏发电项目凤山镇红塘村T22方阵无人机操作人员,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在操作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9]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10] 之规定,建议由丽江芳源农业机械化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处理意见 1.建议凤庆县人民政府约谈凤庆县发展改革局主要领导。 2.建议由凤庆县发展改革局约谈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3.建议由华能澜沧江(凤庆)新能源有限公司对陕西驰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凤庆县发展改革局。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发展理念没有牢固树立,重生产经营、轻安全生产,为赶工期、降成本忽视安全风险,没有从根本上有所改变。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从本公司年内的“5·2”工程事故中真正汲取教训,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存在较大差距,没有从内心深处进行深刻反思,形成思想自觉。企业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对施工现场风险辨识不精准和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是发生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必须痛定思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深刻认识事故的危害性、严重性,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提高全员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芳源农业机械化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公司在用无人机吊运光伏发电材料施工前,没有严格按照无人机吊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无人机班组进行全面细致安全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二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中的安全风险视而不见,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通讯设施不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必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遵守规章制度和规范执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在今后施工中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施工现场监督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严禁“三违”(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行为,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保户他人不被伤害、不被他人伤害),杜绝安全事故。 (三)规范操作执行不到位 从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忽视操作前的现场安全检查和操作中的安全确认与规范执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必须结合具体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技术深入细致开展相关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三会”(会操作、会维护、会排除故障)“四懂”(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并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严禁违规操作或变更操作内容。真正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挡在门外。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到位 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丽江芳源农业机械化有限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不深入,法治意识淡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给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被动,造成不良影响。必须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学法用法重要性认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凤庆县光伏发电项目2025年内连续两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整体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扛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常态化抓好各行业领域、辖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要求,杜绝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特提出如下防范建议: (一)云南千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深刻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制度,严把作业票审批关,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到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将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二是严格落实岗位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是严格执行安全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防范事故发生。 (二)建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全县在建光伏项目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相关企业认真遵守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力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树立“两个至上”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是从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二是进一步理清职责边界,压紧压实“三个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三是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