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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19时50分许,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在凤庆县鲁史镇宝华村探矿勘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致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年3月10日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鲁史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凤庆县人民政府“3·5”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询问谈话、走访座谈、现场勘查、专家研讨、分析论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凤庆鲁史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3·5”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因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从业人员在未支护、无安全保障的危险区域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云南省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人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证号T5300002009043010027545。勘查主矿种:铜多金属矿。勘查地理位置:云南省凤庆县新华乡美华村和鲁史镇宝华村,勘查面积:13.27k㎡,有效期:2022-5-24至2027-5-24。本项目首次由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设立,面积85.71K㎡,原勘查单位为云南物探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变更勘查单位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其间经过多次延续,有效期至2021年9月11日;上一轮探矿权到期前,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延续,并编制《云南省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勘探实施方案),向相关部门报批,市自然资源部门于2022年5月24日核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方式及目的:使用大比例尺地质测量工作,取样钻、矿产地质钻探、坑探等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对矿区进行地质勘探工作,查明控制矿体的地层性质、规模、产状、相互关系和分布规律,并估算铜资源量,为下一步铜矿资源开发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 坑探工程的总体布置:1.老硐改造工程:对PD05、PD06、PD07老硐进行改造清理,总工程量301m。原有老硐PD05、PD06、PD07为坑探施工主要运输巷道,巷道规格为1.8m×1.8m。根据现选用的装运设备,须对PD05、PD06、PD07老硐进行改造清理,挑顶刷帮扩大至设计断面2.4m×2.4m,才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2.新掘巷道工程:所有坑道坡度均控制在5‰,设计坑探总工程量为406m。第一步在改造清理的PD05老硐基础上继续施工125m;第二步在已改造清理的PD06老硐基础上继续施工106m;第三步在已改造清理的PD07老硐基础上继续施工175m。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探矿权人(发包方):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2006年9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5630。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选矿: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凭有效的《资质证》《许可证》开展生产经营)。探矿权证号:T5300002009043010027545。 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签订《勘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但因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该《勘查合同》未实际履行。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与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勘探书》,约定将位于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权范围内项目承包给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所涉及全部费用由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自筹。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需向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合同约定项目涉及相关合同、税费收据等业务文书由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相关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承包方):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注册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MA6NQHLW2P,经营范围:其他有色金属矿采选,矿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于2019年9月25日与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勘探书》。 (四)安全管理情况 1.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人员构成:董事长叶某某,总经理兰某某,办公室主任李某某3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是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仅任命公司总经理兰某某负责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项目的全部事务,兰某某在任职期间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二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三是管理混乱,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公司将坑探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 2.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董事(监事)敖某某,总经理曹某某,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现场负责人陆某某。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是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主要负责人鲁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不具备坑探工程施工条件。二是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技术交底、现场监护、风险预警等核心技术管控措施。 3.地方党委政府:凤庆县鲁史镇人民政府,成立鲁史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2026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会议4次,对辖区内宝华村矿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次。 4.行业主管部门:凤庆县自然资源局,成立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2026年召开安全生产部署会2次,2026年1月20日与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对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现场开展督查2次。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兰某某从行业管理及安全方面考虑提出开挖5号硐2号通风井,并与鲁某某协商同意后进行施工(该通风井未在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实施方案内)。2026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现场施工负责人陆某某和施工人员杨某对现场5名施工工人卢某某(扒渣机驾驶员)、李某某(拖拉机驾驶员)、李某某(钻工)、普某某(钻工)、陈某某(钻工)交代当天施工内容和安全要求后,3名钻工进硐开展炸药孔打钻施工。11时40分钻孔打好,爆破公司(凤庆县恒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3名人员罗某某、熊某某、李某某进硐安装炸药,于12时10分实施爆破,之后开展通风排烟、敲帮问顶、但未按要求开展支护就开始硐渣清运等工作。16时46分实施第二轮爆破,爆破结束后通风排烟,期间由于拖拉机故障,17时40分在未支护情况下开始清运硐渣,19时50分,杨某与卢某某进硐排险,排险结束后卢某某在收扒渣机输电线时,硐内左侧突然发生垮塌,卢某某被垮塌片帮击中胸部后倒地,杨某躲避及时,随即呼唤卢某某,未听到卢某某回应,19时55分杨某通知在宝华村负责人陆某某和在硐外工人进硐救援,工人用手将石块清除后,将卢某某拉出,卢某某虽有气息但已无反应。陆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得知急救车辆无法快速赶到现场后,陆某某与工人驾驶车辆于20时20分将卢某某送到鲁史卫生院抢救,20时35分许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探矿区5号探洞2号通风井约80米位置,井口坐标为X2746300.85,Y33605333.01(经度 E100.04185017、纬度 N24.81804603)。根据现场勘察,该通风井周边基岩为石英片岩夹绢云母板岩,岩层产状:340°∠42°,呈强风化,受节理裂隙影响,岩石破碎,完整性较差,坑道掘进方向250°,与左侧壁构成顺向坡,构成近顺向不利组合,坑道掘进破坏了原岩应力平衡状态,导致应力重分布,坑道内含有地下水,静水压力大,坑道支护措施不力,在应力改变、静水压力、支护措施不力及坑道左侧壁与岩层产状构成近顺向不利组合的共同因素影响下,坑道左侧壁局部位置岩石脱落、掉块,形成片帮。事故段位于硐内80米位置,硐宽约2.4米,高约2.6米,未采取支护措施,事故垮塌部分位于硐内左侧,垮塌部分呈椭圆形,径约1.5米,厚约1米,约1.7立方米,垮塌后地面散落呈块石、碎石,当时清渣扒渣机、拖拉机留在硐内,未移动。事故发生后,对硐口进行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事故现场相关图片:(图1)云南省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权示意图:(图2)事故发生地总体概况;(图3)事故地点概况;(图4)事故硐口地质产状;(图5)事故现场;(图6)工程总平面图。 图1云南省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权示意图 图2事故发生地总体概 图3事故地点概况 图4事故硐口地质产状 图5事故现场 图6工程总体平面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死者,卢某某,男,53岁,身份证号码:53252819**********,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新街镇**************。于2026年3月1日与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有关规定统计测算,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20时向鲁史镇宝华村委会报告事故情况,鲁史镇宝华村委会接报后于2026年3月5日20时30分向鲁史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鲁镇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组建工作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凤庆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同时报凤庆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会同公安局、自然资源局、鲁史镇等相关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二)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及时进行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工人驾驶车辆于20时20分将卢某某送到鲁史卫生院抢救,20时35分许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7日企业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火化后送回老家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鲁史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并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目前家属情绪稳定,舆情整体平稳,未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爆破后未全面检查和清除浮石,未及时采取工字钢支护,木桩填充等支护措施直接导致片帮垮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工作面未支护、无安全保障的危险区域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违规采掘施工,顶板防护缺位 勘查区矿体呈层状、似层状赋存于寒武系无量山群第三段白色石英砂岩夹钙质板岩层中,矿体顶底板为板岩、砂质板岩、石英砂岩,顶、底板围岩软硬不均,局部构造破碎,岩体结构类型以层状结构为主,局部为层状碎裂结构和碎裂结构,岩体变形破坏受岩石组合、结构面及软弱破碎带所控制,具备坍塌、滑移条件。依据《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相关规定,破碎、松软或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凿岩作业前需检查清除盲炮、残炮、炮烟及顶帮浮石、支护隐患。施工人员未按规程检查并清理工作面及顶帮浮石,也未及时采取工字钢支护、木桩填充等防护措施,也未设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致使作业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未支护、无安全保障的危险作业环境辨识不足,在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3.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现场调查人员现场勘察、询问情况,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气象、突发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 (二)间接原因分析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勘查作业未按批准方案实施,重大变更未经审批,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对5号硐2号通风井未编制安全专篇,违规组织施工。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2.施工单位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施工条件。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持证上岗、管理履职能力无保障,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4.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5.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探矿企业薄弱环节、隐蔽性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发当日的气象证明:2026年3月5日00时00分至23时00分鲁史镇宝华村晴间多云天气,平均温度16.5℃,极大风力等级四级,7.2米/秒,最大瞬时风速10.5米/秒。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姓名:卢某某,男,53岁,死亡原因内脏损伤;死亡日期2026年3月5日。 3.案件情况说明:2026年3月5日,凤庆县公安局鲁史镇派出所民警对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在鲁史镇宝华村探矿区勘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调查结论:卢某某系2026年3月5日19时50分许,在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鲁史镇宝华村探矿区2号通风井内80米处作业施工期间内发生巨石垮塌意外,致使卢某某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一是企业安全机构、技术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三是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五是未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重大变更未经审批。六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2.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一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是公司从上到下安全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每班“三检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监管单位 凤庆县自然资源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探矿项目擅自变更设计、无证施工、长期无支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排查不深、处置不力,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管失职失责。 (三)事故相关人员 1.兰某某:男,56岁,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省凤庆县瓦屋铜多金属矿勘探项目负责人。存在制度落实不严,监管不到位,擅自改变施工设计。 2.鲁某某:男,55岁,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制度落实不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陆某某:男,56岁,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存在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云南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6]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云南诺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事故责任人 1.兰某某:在本次事故负有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7]第二十七条第一款[8]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鲁某某:在本次事故负有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陆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10]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之规定,建议由凤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处理意见 建议凤庆县人民政府约谈凤庆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认知错位,风险意识淡薄 安全发展理念没有牢固树立,重生产、轻安全,企业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对施工现场风险辨识不精准和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在无安全保障的危险区域冒险作业。 (二)主体责任缺失,技术管理失控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三)安全培训不足,现场管理混乱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针对性技术培训缺失,培训工作流于形式,风险识别、隐患排查技能低下。管理人员对施工中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薄弱,安全交底不到位。 (三)监管履职弱化,巡查监督宽松 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督查检查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监管盲区,对隐蔽性深层次隐患辨识不足,隐患发现不及时。 (五)防护措施不力,风险研判不足 前期地质勘察工作流于形式,未针对坑探区域顶板岩层特性、地质构造开展全面、细致的探测与分析,未能提前识别、预判顶板坍塌风险,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同时未建立动态地质研判机制,作业过程中未结合掌子面推进情况,实时开展地质补充勘察、顶板受力变化分析,对围岩变形、掉块等风险预警信号,未开展专业技术分析,错失风险提前处置的关键时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安全与生产 坚决摒弃“重生产、轻安全”思维,将安全纳入探矿全流程决策,严禁以探代采、超范围作业,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坚决叫停,杜绝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探矿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严格遵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执行入井登记、定位卡佩戴制度,杜绝超员、超风险作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员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三)严格规范作业流程,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地质勘查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坑探工程施工特点制定作业规程,做到一工程一规程;在遇地质变化带等围岩破碎地段,及时补充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从业人员在探矿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四)深化隐患排查整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关注矿硐、破碎顶板、边坡、设备等关键部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时限与标准,做到闭环管理;废弃矿硐需彻底封堵,定期巡查。 (五)强化监管执法协同,凝聚部门联动效能 监管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格探矿许可环节把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遵守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