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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15”死亡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5日,龚X驾驶云A*96**号“豪沃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双江县允俸联络线由妇幼保健院方向往县标方向行驶。16时26分许,该车行至允俸联络线与滨河大道环岛内时,与在环岛内步行横过道路的董XX发生碰撞,造成董XX受伤后经临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6日09时许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二)接处警情况 2025年11月15日16时27分许,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彭XX电话(159254*****)报警称:“我路过沙河乡允俸加油站大转盘看到一辆大车(云A*96**)撞到一名行人,有一人受伤,请求处理。”指挥中心接警后指令交管大队民辅警前往事故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后,现场勘查民警划定警戒区,开展道路现场勘查工作。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龚X,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运输,文化程度:小学,出生日期:19**年1*月1*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迤山口居民委员会***44号,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14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联系电话:1850163****。持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010510****”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AQ9657号“豪沃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允俸联络线由县妇幼保健院方向驶入允俸联络线与滨河大道环岛内。 经对龚X进行吸毒检测,龚X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排除龚X毒驾的可能。 经对 龚 X 进行 呼气式酒精 检测 , 龚 X 的检测结果为 0mg/100ml , 后提取 龚 X 血样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 0mg/100ml ,排 除 龚 X 酒驾 的可能。 2.当事人董XX,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文化程度:文盲,出生日期:19**年0*月2*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大文乡太平村***2号,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沙河乡允俸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家属联系电话:152409*****。事故发生时在事故地点环岛内步行横过道路。 (二)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号牌:云A*96**,车型:“豪沃牌ZZ5257CCYM56CGE1”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龚X。该车发动机号:201007830617,车辆识别代号:LZZ1BGNH8LD728961, 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该车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编号:PDZA202453010000471926,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5日。 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云A*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安全技术进行检验鉴定:云A*96**,车型:“豪沃牌ZZ5257CCYM56CGE1”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合格、功能有效行驶系(轮胎花纹)不合格,可以排除该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双江县允俸联络线与滨河大道环岛内,该环岛南侧路口与甸林线允俸村路段相连接,北侧路口与甸林线县标路段相连接,西侧路口与允俸联络线相连接,东侧路口与滨河大道相连接,环岛内设置有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环岛绕行指示标志)控制,东、南、西、北四个路口处均设置有人行横道线,环岛内路面性质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 (四)事故死伤者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当场死亡:当事人董XX,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文化程度:文盲,出生日期:19**年0*月2*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大文乡太平村***2号,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沙河乡允俸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家属联系电话:152409*****。事故发生时在事故地点环岛内步行横过道路。 (五)当事人出行目的 1.2025年11月15日,事故发生时龚X驾驶云A*96**号“豪沃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双江县允俸联络线由妇幼保健院方向往县标方向行驶,出行目的是工作出行。 2.2025年11月15日,事故发生时董XX步行至允俸联络线与滨河大道环岛内时,与在环岛内步行横过道路,出行目的是日常生活出行。 (六)善后处置工作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在接报案后迅速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受理为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目前现场勘查已完毕,对该案中驾驶人报警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证人进行了笔录收集制作,死者尸体已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在临沧市临翔区殡仪馆进行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网络舆情。 (七)案件检验鉴定开展工作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现场勘查工作结束之后,受理为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车辆及证据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开展工作如下: 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尸体进行了死亡原因分析,依据检验结果,董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对云A*9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机械故障、发生事故时车速不能计算;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件中涉及的车辆驾驶人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送检龚X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事故原因 1.当事人龚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充分观察环岛内行人的通行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危险而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当事人董XX在步行通过环岛过程中未走人行横道,且在横穿机动车道过程中未充分观察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情况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二、暴露出的问题 (一)县公安局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针对性不强,督促交管大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过境高风险驾驶人输入性风险管控不到位。 (三)沙河乡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提高群众安全的意识不到位。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提升思想认识。深刻反思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对行人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随意横过马路等进行劝导。 (二)严抓风险防控。加大外来车辆驾驶人安全提醒教育,发放安全宣传册页,提高文明驾驶意识。 (三)宣传教育再深入。督查沙河乡人民政府、沙河派出所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围绕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强势推进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挥好社区民警走村串寨收集民情之余,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贯穿其中,将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通报,做到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人,提高警示教育效果。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