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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25 日 18 时 20 分,德钦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公安快报通报: “ 德钦县羊拉乡 接报一起人员死亡警情 ” 。 德钦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指派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经核实, 202 6 年 1 月 24 日 14 时 50 分 许,德钦县羊拉乡茂顶村望龙坡搅拌站发生一起 亡人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德钦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于 202 6 年 1 月 24 日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拖顶达瓦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 羊拉乡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监督。 调查组遵循 “ 四不放过 ” 和 “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原则,通过 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问询 和综合分析 等方式 ,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 性质,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2022MACD xxxxxx ;法定代表人 曾某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 xx ;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土石方工程施工等(凭资质证书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 JZ 安许证字 〔 2024 〕 01 xxxx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23 日。 相关单位及项目关系:无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等关联单位,望龙坡搅拌站由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主建设运营,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供应当地私人及单位使用。 项目情况:望龙坡搅拌站于 2024 年 5 月开始建设,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属于 违规运营;搅拌站配备 1 台装载机、 两台 罐车、 1 套混凝土搅拌设备,日常从业人员 6 人。 属地监管单位:德钦县羊拉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县住建部门、环保部门负责相关资质审批;县自然资源、县林草、县水务等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规划审核。 (二) 事故发生位置 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钦县羊拉乡茂顶村望龙坡搅拌站 拌合楼搅拌机舱室。 (三) 事故 涉及 设备情况 涉事 设备为 “ 仕高玛 ” 牌搅拌机,型号: MAW3000/2000SDYSO , 机台编号: 180801320WY ,生产日期: 2018/09 ; 经现场核查,设备本体无故障,操作机构、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无故障关联因素。 (四) 事故现场情况 自然与地理环境:事故现场位于德钦县羊拉乡茂顶村望龙坡搅拌站作业区域,中心坐标为北纬 28°43'7 ” 、东经 99°7'43 ” 。该区域为山地乡村搅拌站场地,周边无人员密集区域,搅拌站北侧连接乡村道路,南侧为空旷场地,西侧临近山体,东侧为搅拌站配料机及料仓区域,地形相对开阔但作业区域无明确划分。 现场布局与安全设施情况: 搅拌设备出料斗内横向放置一块木板,经调查推测系郑某强检修设备时的站立支撑点;木板与搅拌主机垂直间距约 1 米,出料斗水平面与主机侧面存在约 0.3 米的间隙。 拌合楼 无作业区域隔离 防护 设施, 无安全操作规程 ;搅拌站 机械操作室未设置 安全警示标识,无作业指挥信号装置,安全防护完全缺失。 现场破坏情况:未造成搅拌 楼 建筑物、设备设施结构性破坏,无其他次生破坏现象。 伤亡关联痕迹分布: 郑某强 倒地位置 为搅拌设备出料斗内 ,无其他异常痕迹。 ( 五 )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时当地天气晴朗,无暴雨、大风等影响作业的极端气象条件;事故未引发舆情关注及次生灾害。 (六)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 郑某强 ,男,汉族, 19 73 年 4 月 生, 户籍所在地为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 ,系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铲车 司机 兼电工 , 于 2025 年 4 月入职。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现场上报:事故发生后, 贺某娇 立即向 张某 、 徐某宫 报告情况,未向公司 主要负责人 及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仅自行联系死者家属告知事故情况。 政府接报:德钦县人民政府于 202 6 年 1 月 2 5 日 18 时 20 分 接到 公安部门警情通报 , 经初步 核实 后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 启动调查程序。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救治措施: 2026 年 1 月 24 日 14 时 50 分左右,拌合站现场负责人 贺某娇 听到异响后发现 郑某强 仰面倒在拌合楼出料斗内, 贺某娇 与 周某 将其拖出料斗后放至过道内进行了心肺复苏,之后立即将其移至车内送医,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 履行 了 法定急救程序。 尸体转移及现场破坏: 17 时 10 分左右, 贺某娇 在未联系任何相关部门的情况下,将尸体转移至香格里拉 殡仪馆 与家属会合,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对事故调查取证造成一定影响。 后续现场处置: 202 6 年 1 月 26 日,事故调查组进场开展现场勘查时, 无事发现场照片及录像 ,调查组通过调取询问笔录、核实相关人员陈述、核查涉事设备等方式还原事故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医疗救治: 贺某娇 于 15 时 10 分左右与德钦县第二人民医院(德钦县奔子栏镇中心卫生院)取得联系, 15 时 50 分与医院救护车在羊拉大桥附近接到伤者,经过大约 40 分钟的抢救后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 善后处理: 202 6 年 1 月 25 日 17 时许, 贺某娇 、 徐某宫 等人与 郑某强 家属在香格里拉会合,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2026 年 1 月 26 日 达成一致并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家属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共计 240 万元,家属自行 将 尸体 运回老家 处理,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处置 完毕,未 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负面 舆情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存在严重问题: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事故, 导致事故复杂化和扩大化 ;二是 企业在 “ 11·30 ” 事故未处置完成期间私自经营 ;三是企业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且无安全操作规程 ,员工无应急处置能力。总体来看,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完全空白,应急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 事故调查及事故认定 (一) 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 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钦县羊拉乡茂顶村望龙坡搅拌站 拌合楼搅拌机舱室。现场无血液、体液或者人体组织等痕迹,设施设备及建筑无损坏。 (二) 事故发生经过 202 6 年 1 月 24 日 7 时许,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龙坡搅拌站员工 郑某强 、 贺某娇 率先到岗, 开始 进行混凝土 拌合工作,随后 杜某虎 、 周某 等人陆续抵达,开始进行混凝土运输 。 早上生产过程中 ,贺某娇 听到搅拌机有异响,安排 郑某强 在完成生产后对设备进行检修 。 中午 12 时 20 分左右 ,工作人员 陆续用午餐后继续生产 。 14 时 0 3 分 ,完成 全部生产任务 。贺某娇 之后对搅拌机进行清洗工作,于 14 时 30 分左右完成了搅拌机清洗 。 工人完成收尾工作后陆续下班, 杜某虎 在 郑某强 车里等 贺某娇 和 郑某强 , 周某 在自己车内等罐车司机 。 14 时 40 分 左右, 贺某娇 接到 郑某强 电话 。郑某强 说 : “ 下午我要去弄罐车 。 ”贺某娇 回道 : “ 你不是要检查搅拌机吗 ? ” 过几分钟后 ,郑某强 来到拌合楼操作室对 贺某娇 说: “ 今天不弄搅拌机了 。 ”贺某娇 同意并让其下班。 14 时 50 分左右 ,贺某娇 在操作室听到异响 。 出门查看情况时 ,发现郑某强 仰面倒在出料斗内 。贺某娇 去拉时 ,因 力量不足拉不动,随即呼喊 周某 来帮忙 。 两人合力将 郑某强 拖出出料斗后 ,发现 其呼吸困难 、意识 不清 。贺某娇 对其做了心肺复苏 。周某 到楼下让 杜某虎 将车倒到拌合楼楼梯口 。随后, 三人一起将 郑某强 移至五菱车内,由 杜某虎 驾驶、 贺某娇 陪护 ,开车 往医院送 。 在车上 ,贺某娇 用自己的手机拨打 120 急救电话,但因信号原因 ,打 了几次都没联系上 。之后,贺某娇 借用 杜某虎 的手机继续拨打,与香格里拉 120 救助中心取得联系 。 救助中心告知要与就近的医院联系 ,并 提供了德钦县第二人民医院(德钦县奔子栏镇中心卫生院)的救助电话 。 15 时 10 分左右 ,贺某娇 与医院取得联系,告知需要救护车,患者正在送往医院的途中 。 15 时 50 分,与医院救护车在羊拉大桥附近接到伤者 。 经过大约 40 分钟的现场抢救后,患者仍然无呼吸 、无 心跳,心电图呈直线 。 16 时 30 分左右 ,抢救无效,宣告 临床死亡 。 随后按照医护人员的要求, 贺某娇 和 杜某虎 跟随救护车到 德钦县第二人民医院(德钦县奔子栏镇中心卫生院) 开具相关材料,因 奔子栏 医院无存放尸体场所及 非 直系亲属不能开具死亡证明等原因, 贺某娇 经与家属联系并按家属要求开具了医院诊断书后将死者运送至香格里拉殡仪馆,后续事宜双方约定在香格里拉进行协商 。 2026 年 1 月 25 日 5 时 30 分许 , 家属到达殡仪馆,在检查尸体过程中发现其背部有伤痕,对公司所说的因病死亡的说法产生异议,死者侄子 郑某伟 于 5 时 35 分拨打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26 年 1 月 26 日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家属将尸体运回处理。 (三) 死因调查情况 德钦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组织法医、县刑警大队、羊拉派出所民警等警力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尸表检查、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现场 勘查 等,排除了他杀等刑事案件因素 。 尸表检查发现死者背部、腰部有擦挫伤痕,骨骼完整,未发现明显外部致死痕迹 。 查明具体死因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家属对死亡原因未提出异议,也拒绝遗体解剖,没有进行病理鉴定。 德钦县第二人民医院(德钦县奔子栏镇中心卫生院) 出具的门诊病历单、院外死亡个案死亡陈述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属对死者生前患有心脏基础疾病、高血压的 “ 关于死者基础疾病死亡的情况说明 ” ;工友叙述患者长期表示腹痛及当天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不清等症状;救护车于 15 时 50 分在羊拉大桥附近接到患者,查看患者,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呼吸: 0 次 / 分,脉搏: 0 次 / 分,血压:测不出,口唇青紫,四肢皮肤湿冷僵硬,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立即就地进行心肺复苏,予开通静脉, “ 肾上腺素 1mg” 静推,持续心肺复苏,经抢救至 16 时 30 分患者仍无呼吸、心跳,心电图呈一条直线,于 16 时 31 分停止抢救,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经德钦县第二人民医院(德钦县奔子栏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 直接死亡原因:符合高血压引发心肌梗死,呼吸心跳停止。 (四) 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调查组通过 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询问 和综合分析 等 方法,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1. 根据现场 贺某娇 、 周某 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情况, 贺某娇 在听到异响后发现 郑某强 仰面倒在出料斗内,呼吸困难、意识不清,未发现外表创伤及出血情况。 2. 根据 杜某虎 的询问笔录, 郑某强 事发时佩戴了安全帽。 3. 根据现场人员询问笔录及查阅 “ 商品砼自动化生产管理系统( TGL ) ” 的生产任务单及作业清单,发现 1 月 24 日 14 时 03 分后无作业记录,设备处于断电停运状态。 4. 根据现场勘验, 未造成搅拌 楼 建筑物、 搅拌 设备设施结构性破坏,无其他次生破坏现象 ;搅拌机结构属于进料口和出料口上下通透,不属于密闭空间; 郑某强 倒地位置 为搅拌设备出料斗内 , 不存在坠落、跌伤风险, 现场无血液、体液或者人体组织等痕迹 。 综上所述,可排除作业过程中产生中毒或者窒息的可能、可排除作业过程中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能、可排除作业过程中遭受物体打击的可能、可排除作业过程中遭受机械伤害的可能、可排除 刑事案件 的可能,不能排除其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 (五) 其他因素排除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人员询问及资料核查,排除以下因素与事故关联: 排除设备故障因素 :涉事搅拌机 除有异响外 运行正常,事发时设备处于关闭断电状态 ; 排除人为破坏因素:现场无外力破坏痕迹,相关人员问询笔录一致,无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 排除气象影响因素:事发时天气晴朗,无影响作业的极端气象条件; 排除第三方责任因素:事故发生于企业内部作业区域,无第三方参与,与其他单位无关。 (六) 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情况、调查询问记录、医院诊断相关材料、尸表检查记录、家属及工友叙述材料等情况,经调查组集体讨论,认定德钦羊拉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4” 亡人事故,是一起员工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因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 相关工作建议 (一)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措施 1. 规范现场安全管控:立即停止运营搅拌站,不得擅自恢复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若后续确有恢复运营意愿,需按规定完成土地、环保、安全等全部报批手续,经县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复工,否则依法予以取缔。 2. 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新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到一线员工的安全职责;制定搅拌机操作、设备检修、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程管控作业安全。 3. 规范用工管理:全面梳理员工档案,强制组织全员进行岗前及年度体检,建立员工健康台账;为全体员工足额购买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 明确岗位作业范围和安全要求,杜绝违规跨区域作业。 4. 落实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管理人员及员工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责任人和时限;配备急救器材,开展急救技能培训。 (二)县级有关部门监管整改措施 1. 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搅拌站、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县应急管理局重点核查安全制度落实、应急处置预案等情况;县住建局聚焦资质审批、施工安全规范等环节;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务局分别负责土地使用、生态保护、水利相关合规性排查;县环保局严查环保达标情况,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立隐患台账,实行 “ 清单化 + 闭环 ” 管理,对违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2. 举一反三强化行业监管:各主管部门以四川汉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起事故为典型案例,深刻反思行业监管盲区和漏洞,完善 “ 一企一档 ” 监管机制,对辖区内同类企业实行每月不少于 1 次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 手续办理、 安全制度落实、员工培训、设备检修等情况;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宣传提醒,现场讲解典型事故教训和安全常识,确保监管无死角、宣传有实效。 3. 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落实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 ” 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形成 “ 发现 - 查处 - 整改 - 复查 ” 的监管闭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 三 ) 属地乡政府监管措施 1.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羊拉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力度,每周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检查时同步开展安全宣传,结合本地案例普及事故报告、隐患排查等基础常识,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宣传不脱节。 2.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建立动态监管台账,重点标注有违规记录、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实行 “ 重点监管 + 跟踪督办 ”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生产、事故瞒报等行为,对查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形成社会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