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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4.10.28)

来源:西畴县应急管理局(西畴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 发布:2026-05-13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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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8 日,牟 ** 驾驶云 HD482** 号小型轿车由兴街镇往麻栗坡县方向行驶,于 10 时许行驶至西畴县 246 国道 K1608+340M (兴街镇英茂糖厂岔路口)路段时,与由兴街镇方向左转往英茂糖厂方向刘 ** 驾驶的云 HP94 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 ** 现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西畴出租车分公司,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骆家塘村民委上新民村。 (二)涉事营运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号码:云HD482**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所有人: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西畴出租车分公司 住址:西畴县西洒镇骆家塘村民委上新民村 发动机号码: 1220724** 车辆识别代号: LGXCE6DB4N048**** 发证日期: 2022 年 11 月 22 日 车辆使用性质:出租客运 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 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 AKUMFYMCTP23B001**** ,商业保险单号: AKUMFYME2123B000**** 。 装载情况:核定载人数 5 人,事故发生时车内共载有 4 人。 (三)事故涉及人员情况 刘 ** ,男,汉族, 1973 年 11 月 5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3262319731105****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戈木村民委,系云 HP94** 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现场死亡。 牟 ** ,女,汉族, 1973 年 8 月 14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3262319730814**** ,持 53262319730814**** 号 C1 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53260014**** ,初次领证日期: 2006 年 1 月 23 日,有效期限: 2022 年 1 月 23 日至长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西洒镇,系云 HD482**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受伤。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畴县 246 国道 K1608+340M (兴街镇英茂糖厂岔路口)路段,兴街镇辖区内,公路行政等级为国道,技术等级为二级,路口类型为四岔路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麻栗坡县,西至兴街镇,北至英茂糖厂,南至中旺集团,路面结构为潮湿沥青路面,事故现场道路由中心双实线划分行车道,兴街镇方向驶往麻栗坡县方向的行车道为三车道,由白色实线划分行车道,最右侧行车道宽为 280cm ,中间行车道宽为 290cm ,左侧行车道宽为 285cm ,由兴街镇方向往麻栗坡县方向设有一块限速 40km/h 的标志牌及一块人行横道标志牌,麻栗坡县方向驶往兴街镇方向行车道为两车道,右侧行车道宽为 355cm ,左侧行车道宽为 370cm ,英茂糖厂路口宽为 4900cm ,中旺集团路口宽为 3710cm ,事故现场路段两侧设有绿化带,事故现场路段由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物理隔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 5000 元整( ¥5000 )。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0 时 00 分发生事故,牟 **10 时 08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0 时 09 分拨打兴街交警中队报警电话。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0 时 20 分交警中队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及勘验相关工作。 10 时 22 分 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急救工作,经医护人员确认刘 ** 已无生命体征后撤离事故现场。 12 时 30 分将死者遗体运送往殡仪馆, 12 时解除警戒恢复通车。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交通警察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立刻赶往事故现场相互配合,开展现场处置。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处置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五、事故原因分析 当事人刘 ** 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致使其驾驶的云 HP94** 号电动自行车与牟 ** 驾驶的云 HD482**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牟 **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 77km/h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致使其驾驶的云 HD482** 号小型轿车与刘 ** 驾驶的云 HP94** 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刘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此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当事人牟 **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此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当事人刘 ** 、牟 ** 的过错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认定刘 ** 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牟 ** 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七、行业及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调查 (一)有关监管部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街中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运输中的车辆进行动态和定点检查、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二)地方党委、政府:兴街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文山交通运输集团西畴分公司:该公司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定期对驾驶员开展职业安全教育,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八、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西畴兴街镇 “10 · 28” 道路生产性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街中队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营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带病作业,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击,从重处理。 (二)兴街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落实属地职责,加强辖区内有车无证、无牌无证车辆的排查治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文山交通运输集团西畴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总结经验,认真落实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务必使驾驶员高度警觉,深刻认识到每起交通事故皆与安全警惕性、驾驶习惯及应急能力紧密相连,时刻牢记安全责任,将文明安全驾驶内化为职业操守。坚决克服麻痹大意与侥幸心理,以高度责任感对待每次出车任务。始终保持警钟长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保障车辆出行安全、文明、高效。要优化车辆管理,落实监管职责。车辆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管理、教育与监督职能,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安全意识过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