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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 年 8 月 23 日 07 时 05 分许,王 ** 驾驶云 H9M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 ** 在西畴县 G246 线 K1574+10M (高脚楼)路段与郎 ** 驾驶的贵 EC03** 、贵 E34** 挂号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 ** 当场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车人杨 ** 受伤,两车损坏。 (一)涉事营运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号码:贵EC03**、贵E34**挂号 车辆类型:东风牌 /DFH425** 重型半挂牵引车;凌宇牌 /CLY9401GFL7 重型罐式半挂车 发动机号码: 823722** 车辆识别代号: LGAG4DY36M800**** 发证日期: 2024 年 7 月 17 日 车辆使用性质:货运 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 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 629030103012024002**** 装载情况:核定载人数 2 人,事故发生时车上共载有 1 人。 (二)事故涉及人员情况 王 ** ,男,汉族, 54 岁, 1970 年 2 月 2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53262219700202**** ,持有准驾车型为“ D ”类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2017 年 10 月 14 日,有效期至 2033 年 10 月 14 日,家庭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蚌峨乡凹掌村,系云 H9M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事故中现场死亡。 郎 ** ,男,布依族, 32 岁, 1991 年 12 月 18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52232119911218**** ,准驾车型为“ A2E ”类的机动车驾驶证,家庭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系贵 EC03** 、贵 E34** 挂号车驾驶人,事故无伤害。 杨 ** ,女,汉族, 54 岁, 1969 年 11 月 14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3262319691114**** ,家庭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西洒镇英代村民委,事故中受伤,系云 H9M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车人。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畴县 G246 线 K1574+10M (高脚楼)路段,西洒镇辖区内,道路等级为国道,路口类型呈 平面五枝分岔 路口,东至西畴公路分局方向,西至烈士陵园方向,南至董马乡方向,北至高脚楼村方向,事故发生路段道宽为 810cm ,道路中央有一条宽为 15cm 黄色单虚线分割车道。由烈士陵园向公路分局方向为 右转 弯下坡,坡度 i= - 1.2% ,弯道半径 R1=41672cm ;由董马往烈士陵园方向 为转左 弯,弯道半径为 R2=3520cm 。事故发生路段路面结构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8 月 23 日 07 时 05 分发生事故,郎 ** 于 07 时 05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 07 时 06 分拨打 110 报警电话, 2024 年 8 月 23 日 07 时 40 分西畴县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及勘验相关工作。 07 时 25 分 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急救工作,经医护人员确认王 ** 已无生命体征后撤离事故现场。 10 时 35 分将死者遗体运送往殡仪馆, 10 时 40 分解除警戒恢复通车。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交通警察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立刻赶往事故现场相互配合,开展现场处置。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处置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五、事故原因分析 当事人王 ** 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其与郎 ** 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郎 **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事故发生时的车速约为 83km /h )行驶,致使与王 ** 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六、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王 **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此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当事人郎 ** 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此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当事人杨 ** 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综上所述,当事人王 ** 、郎 ** 双方的过错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认定王 ** 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郎 ** 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杨 ** 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七、行业及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调查 (一)有关监管部门: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西畴大队、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街中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动态和运输中的车辆进行动态和定点检查、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二)地方党委、政府:西洒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八、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西畴西洒镇 “8 · 23” 道路生产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是深刻的。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 “ 谁主管谁负责 ” 和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原则,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西洒镇 派出所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带病作业,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击,从重处理。 (三)西洒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落实属地职责,加强辖区内有车无证、无牌无证车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