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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开化**住宅小区二期项目“4·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西畴县应急管理局(西畴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 发布:2026-05-26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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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9时00分,文山市开化街道龙井路**住宅小区二期项目6号楼负一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13.285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22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该组于2025年6月16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9日以《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开化**住宅小区二期项目“4·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市政复〔2025〕362号)对该报告予以批复。后因在行政处罚阶段自查发现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30日撤销上述批复(文市政复〔2025〕362号)。2025年12月8日,文山市人民政府重新成立文山开化**住宅小区二期项目“4·20”一般生产安全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化街道办事处,并聘请专家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人员询问、走访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参建各单位有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同时,事故调查组就事故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文山开化**住宅小区二期项目“4・20”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特种作业、违规带电操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 基本情况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项目概况 **住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建设位置:文山市老城区开化街道西山中寨片区;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56850.6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6305.13㎡、地下建筑面积10545.49㎡。2021年6月1日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文号:文市政复〔2021〕178号,2023年10月25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文山市20230**号,电子监管号:5326012023G001**。2024年1月25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260120240125**,合同工期为:2023年12月31日至2026年01月01日。 2.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6Q0P**,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龙井路****,法定代表人:石*,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3年8月8日。持有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90880**,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南路与北郊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吴*兵,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07月15日,营业期限:2009年07月15日至2059年07月14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证照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2023年12月5日与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文山**项目一、二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WSZJSJC-DOZCBGC-WSHJJS-HT-0001。所签署的合同中明确了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其他约定等内容。其中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山**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1.2中明确承包人须为发包人指定的所有甲供项目之其他承包人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详见《5.3甲供项目配合协议书》。在《甲供项目配合协议书》第11项消防工程中明确承包人配合内容为:统筹协调消防工程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治安等管理,确保合同进度、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为“消防工程造价的0.5%”。 (3)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L53**,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文新街社区凤凰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义,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7日,经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器材、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销售、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9月7日。持有证照情况:《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025年4月1日,与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中骏文山项目61地块一期及幼儿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WSZJSJC-XFGC-YNCBXF-HT-0001。 (4)项目工程 监理单位: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0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钱*基,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6年07月09日,营业期限:2001年05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项目决策阶段监理、勘察、设计阶段监理、实施阶段监理、营运前准备阶段监理、组织对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监理、建筑工程技术及项目咨询服务,登记机关: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证照情况:《工程监理资质证书》,2024年1月2日,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文山**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服务工程合同(包含6、7、8、9号楼及幼儿园),合同编号为:WSZJSJC-EZT(PG-61DKYJJYEY)-GCJL-YNFZJS-HT-0001。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施集团、城市公司、项目三级管控,项目负责人闫*飞为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中骏集团要求沿用《中骏集团工程管理手册》,管理手册包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作业指导书》《工程安全、质量风险预警拉闸管理作业指导书》。围绕建筑施工全流程建立健全覆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管理等36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任命李*苹为**项目经理、马*任**项目安全负责人、李*斌任**项目安全管理员,并在任职文件中明确了管理职责与权限。制定和建立《建筑企业岗位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与从业人员签订有工人进场承诺书、班组与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三不伤害安全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教育记录表、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员工交通安全协议书、新工人入场安全交底、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个人记录卡。 3.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任命陶*宇为项目经理、陈*飞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权限。组织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与周*学、王*林和王*寿签订有《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工人进场承诺书、班组与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三不伤害安全承诺书、安全教育记录表、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员工交通安全协议书、新工人入场安全交底、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个人记录卡。 4.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建立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明确刘*元为**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合为**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赵*玉为**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装监理。组织制定了《**住宅小区项目监理规划》《**住宅小区安全监理规划》等十一项实施细则,针对施工现场重点设备与环节,制定了文明施工检查表、施工用电检查表、日常巡视检查表,每周召开监理例会并形成纪要,总结本周安全检查情况,梳理风险隐患和整改成果。 (三)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0日上午8时30分,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周*学、王*林、王*寿进入**住宅小区6号楼负一层进行管道压槽施工。三人协同将割管机、沟槽机摆放到位后,周*学前往工具柜寻找手套,王*寿则配合王*林进行割管机、沟槽机的临时用电搭接。随后,王*林安排王*寿至堆放王*钢管处解绑钢管,王*寿根据安排离开作业点。9时00分周*学取到手套,在返回施工区域途中,发现王*林倒卧在割管机旁,周*学立即跑向电闸切断电源,随后返回王*林身旁呼喊,未获回应。在进行钢管解绑作业的王*寿发现异常后,立即返回现场参与救援。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住宅小区二期项目6号楼地下室负一层,现场有割管机一台、沟槽机一台。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天气晴朗、地面干燥、照明条件为自然光。 (图一)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二、图三、图四)触电事故现场 (五)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评估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3.2858万元。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4月20日9时00分事故发生。9时01分云南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杂工王*寿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05分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周*学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14分王*寿通过电话向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王*锦报告事故情况。9时15分王*锦将事故情况告知在身边的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马*,并通过电话向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成报告事故情况,马*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赵*玉。9时25分张加成向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闫*飞报告事故。9时33分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李*斌在与施工人员王*发通话后得知事故发生。9时41分赵*玉向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元报告事故情况。9时54分李*斌向张*成报告事故情况。10时10分闫*飞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杨*。10时15分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宝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义报告事故情况。10时20分高*义到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向项目总经理杨*报告事故情况。12时48分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接到12345电话通知事故情况。12时51分办公室将事故情况告知冯*昆。13时02分冯*昆向分管领导付*清电话汇报事故情况。13时22分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事故情况报送至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14时29分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4月20日9时06分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马*从施工工地大门口赶赴事故现场,马*、王*寿、周*学三人对王*林实施心肺复苏救治。9时21分120医务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9时30分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成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组织人员封闭事故现场,并通过电话通知各班组长现场停止施工。9时40分医务人员将王*林送往文山州人民医院抢救。9时41分总监理工程师刘*元获悉事故情况后,立即安排赵*玉向业主单位、公司总部报告,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下发暂停施工的监理指令。10时左右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闫*飞到达事故现场,安排监理赵*玉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4月20日9时01分王*寿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06分马*组织员工周*学、王*寿按照文山州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视频指导对王*林进行心肺复苏。9时21分120医务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救治工作。9时40分医务人员将王*林送往文山州人民医院抢救。10时13分王*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王*林家属王玉德(其父)垫付丧葬费用共计76000.00元,王*林遗体于2025年5月5日火化,5月8日进行安葬。后续赔偿问题,由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伤赔偿程序进行申报,并在本次调查结束前已全面赔付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王*寿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马*组织员工周*学、王*寿对王*林进行抢救,120医务人员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展开救治,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置了这起事故。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林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不具备电气施工作业资质,作业期间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违规使用非专用电工器具,擅自剥离电源线绝缘层,违规开展带电作业。 (二) 间接原因分析 1.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使从业人员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便安排上岗作业,未切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验电器、剥线钳、绝缘手套),未能为作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2.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有效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督缺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风险管控制度;对“无证带电作业”等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文山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王*林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文山州人民医院急诊病历》证明王*林死亡时间为2025年4月20日10时13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未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强制性要求,未向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 2.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视检查流于形式,未对临时用电危险源作业行为实施在岗监督,未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开展有效监督检查;未能辨识并及时发现“无证带电作业”等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监管深度与细致度不足、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不严格的问题。针对**项目开展的安全检查,未能有效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带电作业、临时用电管理混乱、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等突出安全隐患;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推动参建单位切实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三)地方党委政府 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在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中存在日常巡查精准性不足、重点环节管控缺位的问题。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存在重频次、轻实效的倾向,针对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特种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检查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发现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缺失、现场违规作业等问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常态化风险警示提示工作开展不扎实、落地不深入,在建工程项目全流程安全风险研判辨识、分级防控、闭环管控体系存在薄弱环节与监管盲区,属地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够严实。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林、男、布依族、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0******,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道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在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带电作业,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张加成、男、彝族、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6******,系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接到发生事故信息后,未按程序及时上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以行政处罚。 2.陶俊宇、男、壮族、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5******,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有效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陈*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9******,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未有效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带电作业行为,对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以行政处罚。 4.赵*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3******,持有《云南省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系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项目监理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以行政处罚。 5.陈*合、男、穿青人、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持有云南省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系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监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马*、男、壮族、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0******,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系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和安全生产现状未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由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至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2.李*斌、男、彝族、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2******,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系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建议由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至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3.周*学、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7******,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班组长、管道工。未及时发现施工违规行为,建议由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至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4.王*寿、男、苗族、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1******,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杂工。参与违规接线操作,建议由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至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 四)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便安排上岗作业;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强制性要求,安排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未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带电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以行政处罚。 2.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法定职责,日常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违规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无证带电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未依法采取有效整改、停工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理失职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以行政处罚。 3.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由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与安全管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不够。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建议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不足,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的落实不够深入、不够扎实,在监督检查、风险管控、宣传教育等环节存在薄弱之处。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整改存在问题,建议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向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必须严守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法律底线。本次事故暴露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特种作业管理混乱,未能守住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法律底线。这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岗位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其准入门槛不容突破,任何形式的侥幸心理和变通操作都将埋下致命隐患。 (二)必须夯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绝不能走过场、搞形式,必须确保每一位作业人员真正具备本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否则安全生产就是空中楼阁。 (三)必须压实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责任。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包而不管”,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纳入自身管理体系,做到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四)必须强化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三只眼”,其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事故隐患能否被及时发现和消除。此次事故表明,监理单位若不能做到敢于较真碰硬、严格履职,其安全监督作用将形同虚设。 七、防范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各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是立即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全面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确保人证合一、证件有效。二是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作为进场施工的前置条件,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对分包单位报备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逐一核验。三是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实操考核机制,不仅查验证书,更要检验其实际操作能力。 (二)深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一是推行“体验式”安全教育,利用VR技术模拟触电、高处坠落等事故场景,让从业人员身临其境感受违章作业的危害。二是实施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每日开工前由班组长针对当日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提示。三是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 (三)强化总承包单位管理职责,构建一体化安全管控体系。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切实负起总责。一是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纳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检查、统一的考核。二是建立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制度,确保每个作业面、每个分包队伍都有专人负责安全巡查。三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并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履约评价。 (四)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其他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职责。一是制定详细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旁站、巡视、检查的频次和标准。二是建立监理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和跟踪销号制度,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必须立即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如移动巡检APP,实现现场隐患的拍照上传、限期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管理。 八 、附件 1.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4·20”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5〕117号); 2.“4·20”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3.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4.文山开化**“4·20”一般生产安全触电事故 直接原因调查专家组意见; 5.事故现场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