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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卧龙**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西畴县应急管理局(西畴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 发布:2026-02-13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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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15时45分,文山市卧龙街道桃源社区湾子寨(上瓦窑)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充电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叁佰柒拾柒元整(¥315377.00)。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6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文山市人民政府及时撤销了原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并于2025年11月26日印发《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6”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5〕111号),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山大队、卧龙街道办事处、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重新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人员询问、走访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组认定,文山卧龙**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6·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CUKY****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桃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汐 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3年08月1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保险代理业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日用百货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代驾服务;物业管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台球活动;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际控制人:潘*鹏 持有证照情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2.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31****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陆*伟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9日 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矿产品、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及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持有证照情况:除营业执照外,无其他证照。 3.文山市**雨棚业制作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KT8****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5年01月28日 经营场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中天世纪*****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胶表面处理;塑料制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户外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中草药收购;日用杂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面料纺织加工;产业用 纺织制成品制造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郑*平 持有证照情况:除营业执照外,无其他证照。 (二) 事故涉及人员情况 1.潘*鹏,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4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80414****,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振兴路****,现住文山市世外桃源小区******。系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2.刘*汐,女,汉族,出生于1994年6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40624****,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城南路****。系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陆*伟,男,壮族,出生于1988年05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80524****,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秉烈乡****。系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郑*平,男,壮族,生于1981年06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 532***********2317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喜古乡喜古村民委***。系文山市**雨棚业制作部经营者。 5.陈*昆,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2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41221****,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牛角巷****。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制度建立情况 1.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提交 “关于要求提供6·6事故调查资料的情况说明”,说明还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提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材料。后又于次日向文山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落款为2024年7月11日的《关于文山市桃源社区****充电站项目建设施工事故情况说明》并附事故调查提供材料清单及《股东决议》《关于任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框架图》《关于印发2024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共计71页。 2.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文山市**雨棚业制作部郑*平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1.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新建充电站项目中,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未对充电站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 2.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 3.文山市**雨棚业制作部郑*平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向从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施工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4月8日,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将充电站的场地平整及雨棚设计及施工项目承包给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5月9日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膜结构雨棚建设项目分包给郑*平负责施工,签订了《施工协议》。2024年6月25日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落款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的补充协议。2024年6月26日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市**雨棚业制作部签署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的补充协议。郑*平聘请从业人员陈*明、李*林、毕*福、陈*昆开展雨棚搭建施工,未签定任何协议。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6日 14时 00分,陈*昆、陈*明、毕*福等工人进入文山市卧龙街道桃源社区***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充电站建设施工场地进行雨棚搭建作业。15时40分陈*明、陈*昆分别站立在1.9米高的脚手架作业,毕*福在地面传递雨棚钢管。陈*明握住雨棚钢管一端,陈*昆将另外一端拟移动至钢架焊接点时因脚踩空从脚手架坠落至地面,被一同掉落地面后又弹起的钢管击中头部右侧受伤。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文山市卧龙街道办****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天气晴朗、照明条件为自然光。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受伤, 截至 本次事故调查结束时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叁佰柒拾柒元整(¥315377.00)。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6日15时43发生事故,15时45分郑*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15时50分,郑*平通过电话向陆*伟报告工地发生事故。陆*伟于6月7日向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6日16时许,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并由郑*平、陈*明、李*林三人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到文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郑*平垫付伤者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陆拾柒元玖角捌分(¥68667.98)。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垫付伤者治疗费用、慰问金、护理费用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截止 本次调查结束,产生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叁佰柒拾柒元整(¥315377.00)。目前伤者 仍呈昏迷 状态在家休养。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郑*平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受伤人员进行了简单处理。医护人员立刻赶往事故现场展开救治,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陈*昆作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落,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新建充电站项目中,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未对充电站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放任未系安全绳、未戴安全帽的人员施工作业。以上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九、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潘*鹏:作为文山**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对充电站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情况未督促落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2.刘*汐:作为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充电站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情况未及时排查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3.陆*伟:作为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薄弱,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4.郑*平:存在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向从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调查处理 。 5.陈*昆:雨棚焊接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到位,在雨棚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二)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新建充电站项目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2.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3.文山市**雨棚业制作部:根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文山市**雨棚业制作部,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其他许可、资质。 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文山市** 雨棚业制作 部无独立的银行账户,无独立的会计账簿,并且在日常经营中收支由郑*平自行收取、支配,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文山市** 雨棚业制作 部与郑*平之间存在独立性。虽然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可以成为非法的基本单元,但是在本起事故中郑*平是作为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本起事故应认定为郑*平的个人行为。建议不再独立对文山市** 雨棚业制作 部进行责任追究。 十、行业及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事故发生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十一、防范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建议 针对文山卧龙文山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文山市**能源有限公司对充电站项目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 彻底的整改 。文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相关操作规程及制度进行修订,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力度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部分职能交叉新兴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3〕17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新能源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及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 、备案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信息推送,在项目备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应要求企业到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为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信息支撑。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全市各乡镇街道、行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增强法治意识,让安全全民参与, 做到“三个必须” 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十二、附件 1.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6”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5〕111号); 2.“6·6”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3.“6·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