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宁永高速公路战河5号大桥“12.30”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示公告 --> 领导之窗 就业创业 --> 政策文件 人事信息 组织机构 重点领域 招考录用 教育体育信息 环境保护信息 重大项目建设信息 自然资源信息 财政信息 政府预算 政府决算 部门预算 部门决算 权责清单 食品安全信息 医疗卫生信息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 旅游信息 社会救助信息 民生信息 统计公报 政府采购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 建议提案办理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乡镇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宁永高速公路战河5号大桥“12.30”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05 11:31 字体:【 大 中 小 】 宁永高速公路战河5号大桥“12.30”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 ) 2020年12月30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宁蒗县宁永高速公路二总包桥梁一标战河5号大桥7-0桩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宁蒗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了宁永高速公路战河5号大桥“12.3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 、 战河镇政府 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 的 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20年12月30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 。 2、事故地点:宁蒗县战河镇宁永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桥梁一标战河5号大桥7-0基桩挖桩孔 。 3、事故单位:宁蒗宏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永高速公路二总包桥梁一标。 4、类    别: 放炮 。 5、类    型: 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 6、事故等级:一般 。 7、伤亡情况:死亡1人。 死者姓名:邱从荣,男,47岁,云南省宣威 县 海岱镇人。 8、直接经济损失:1900000.00(壹佰玖拾万元整)。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爆破服务单位:宁蒗宏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宏展公司 ) 。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 ;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仲娴;住所:宁蒗县大兴镇物资公司院内;成立日期:2009年01月04日;经营范围:门卫、守护、巡逻、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安全检查,民用爆炸物品配送和零星爆破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 XXXXX ;资质等级:四级;技术负责人:张寿平;从业范围:设计施工;有效期: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9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滇交运许可宁蒗字 XXXX 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2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4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5项),危险货物运输(1类6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危险货物运输(3类),证件有效期:2020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 2、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黔骄阳劳务公司 ) 。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封伟,住所:贵州省贵阳 县 开阳县城关镇云开南路东兴苑5栋1-7号,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7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 市场 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XXX ,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18] XXX ,有效期: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 3、 宁永高速公路二总包桥梁一标( 以下简称中天公司 )。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楼国栋,住所:襄阳 县 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一类、二类(甲级)、二类(乙级)、三类(中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工程试验检测(以上均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 XXXX ,有效期: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4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XXX ,有效期:至2021年6月1日,资质类别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 4、 宁蒗至永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宁永高速二合同段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合同关系:宁永高速二合同段项目部与中天公司签订了公路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宁永高速二合同段项目部将项目内K74+324-K80+418之间的桥梁施工分包给中天公司;中天公司和宏展公司签订了爆破合同,中天公司将标段内桥梁桩基工程爆破承包给宏展公司;中天公司和 黔骄阳劳务公司 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中天公司将标段内桥梁下部结构(桩基)施工分包给 黔骄阳劳务公司 。 (三)相关人员情况 1、 曾韦宏 是宏展公司爆破作业人员,事故当天负责对 战河段5号大桥7-0桩基 挖桩孔实施松动爆破作业。 曾韦宏 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 XXX ,作业类别: 爆破员 。 2、 邱从荣是 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战河段5号大桥7-0桩基 挖桩孔的施工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30日中午1 0 时 3 0分左右, 宏展 公司爆破作业人员 曾韦宏和黔骄阳劳务公司刘志华、贺啟锐在宏展公司战河民爆仓库领取民爆物品,之后曾韦宏、刘志华、贺啟锐乘坐贺啟锐驾驶的面包车将雷管、导爆索、乳化炸药运送到石卡拉隧道施工便道和战河段5号桥7-0桩基施工便道的交叉口,曾韦宏将电雷管1枚,导爆管15根 , 乳化炸药30筒交给来领取炸材的工人李金花,李金花领取炸材并将炸材带至战河段5号桥7-0桩基坑口边上,之后用小吊机将雷管、导爆索、乳化炸药吊至坑底,由在坑底负责施工的邱从荣负责装炮, 12:20 分左右 , 邱从安去叫爆破员曾韦宏过来准备放炮,曾韦宏到达放炮地点后,未对爆破区域进行检查,将起爆线接到起爆器上进行了起爆,将正在坑底装炮的邱从荣炸死,之后曾韦宏打电话向宏展公司领导汇报了事故,贺啟锐听到爆炸声响也到了现场,见到炸死人了,就向中天公司汇报了事故情况,中天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战河派出所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 县 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 局、 县 交通运输局 和战河 镇政府领导第一时间带领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指导善后处理工作。通过各方积极工作, 宏展 公司 、 中天公司 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由 宏展 公司 和中天公司 一次性向死者亲属付清赔偿金,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战河段5号大桥7-0 桩孔内炸药爆炸致使 邱从荣 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宏展 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宁永高速二合同段项目部 桥梁一标 爆破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未按爆破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员, 现场警戒人员 。 对 爆破 作业中存在的 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 宏展 公司主要负责人 李仲娴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爆破作业中长期无安全员情况置之不理,对 施工现场存在的爆破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 宏展 公司爆破作业人员 曾韦宏 ,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擅自将自己的装炮工作交给无爆破证的施工人员,未对现场进行警戒, 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冒险作业 ,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 、 宁永高速战河段5号大桥施工人员邱从荣 安全意识不强, 违规冒险作业 , 在未持爆破证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装炮工作, 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黔骄阳劳务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进行爆破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对现场施工人员长期违规冒险作业现象失察 ,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6、封伟, 黔骄阳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未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对公司安全 管理不到位 ,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违规参与爆破作业 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1、 中天公司 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 不力 ,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进行爆破 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对现场施工人员长期违规冒险作业现象未采取有效措施 ,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韦德龙,中天公司宁永高速项目桥梁一标项目经理,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施工人员违规参与爆破作业 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永高速公路战河5号大桥“12.30”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宏展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宁永高速二合同段项目部桥梁一标爆破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现场无警戒人员,无警戒措施,对爆破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 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宁蒗宏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 1 0000.00(贰拾 壹 万元整)。 (二)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 未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进行爆破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0(贰拾万元整)。 (三) 中天公司 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 不力 ,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进行爆破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 宁永高速公路二总包桥梁一标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0(贰拾万元整) 。 (四) 邱从荣 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违规进行装炮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 要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不再作处理。 ( 五 ) 曾韦宏 作为 宏展 公司爆破作业人员,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违规冒险作业,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 要责任。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并移交司法机关 对其作出处理。 ( 六 ) 李仲娴 作为 宏展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未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爆破作业中长期无安全员情况置之不理,对 施工现场存在的爆破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 李仲娴 处以罚款人民币 6800 .00( 陆仟捌佰 元整)。 (七)封伟,黔骄阳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违规参与爆破作业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封伟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00(贰万壹仟元整)。 ( 八 ) 韦德龙,中天公司宁永高速项目桥梁一标项目经理,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人员违规参与爆破作业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 韦德龙 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00( 贰万元 整)。 六、 防范措施及建议 ( 一 )宏展 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防事故发生。一是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二是严格管理,层层夯实安全责任;三是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要督促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五是要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确保现场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 二 )县 公安局要加强对 宏展 公司的行业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并对监管的其他企业进行严格管控,规范化建设,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 三 ) 中天公司、黔骄阳劳务公司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岗位作业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内业资料。二是加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三是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四 )云南宁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宁永高速二合同段项目部 、 各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所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宁永高速二合同段项目部作出书面检讨。 ( 五 )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切实抓好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相关链接: 相关链接: 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市级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网 市纪委 丽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市)县 古城区人民政府 玉龙县人民政府 永胜县人民政府 华坪县人民政府 宁蒗县人民政府 主办: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运行管理: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88-5521882 备案号: 滇ICP备1600763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7240001 滇公网安备 53072402530726号 网站地图 无障碍 适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