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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紫玛“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宁蒗县应急管理局(宁蒗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 发布:不详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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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紫玛“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示公告 --> 领导之窗 就业创业 --> 政策文件 人事信息 组织机构 重点领域 招考录用 教育体育信息 环境保护信息 重大项目建设信息 自然资源信息 财政信息 政府预算 政府决算 部门预算 部门决算 权责清单 食品安全信息 医疗卫生信息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 旅游信息 社会救助信息 民生信息 统计公报 政府采购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 建议提案办理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乡镇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宁蒗紫玛“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5-19 17:28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年1月4日19时08分许,在宁蒗县紫玛街道辖区华泸线K158+600M处,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宁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医院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并组织力量,开展好现场勘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宁蒗县人民政府于3月13日成立了由县安委办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紫玛街道办事处、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的“1·4”事故调查组,开展全面深入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宁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建南任组长,邀请了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 调查组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形式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蒗县“1·4”事故是一起因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酒后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撞到处于静止非运货状态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驾驶人员情况     1.张方春,男,70岁,身份证号码:53322419540*******,汉族,系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户籍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现居住宁蒗县紫玛街道红旗村委会干坝子下村37号。     2.吴鹏,男,42岁,身份证号码:53322419830*******,汉族,系云P53359号解放牌CA3250P66K2L1T1AE4型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户籍为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现居住宁蒗县紫玛街道安乐社区省小村7号,驾驶证档案编号533200113569,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2月25日,有效期止2025年02月25日。云P53359号解放牌CA3250P66K2L1T1AE4型重型自卸货车系吴鹏从王开林处购买,用于个体营运,尚未过户登记,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车辆概况     1.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长约为2800mm、宽约为1050mm、高约为1280mm;电机号:HLD60V1100W1604206452CD;额定电压为60V,额定功率为1100W;具有三个车轮,一个从动轮和两个驱动轮,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由电力后桥驱动,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     2.云P53359号车辆,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3250P66K2L1T1AE;车辆识别代号:LFNKRXPL4G1F81638;发动机号:52380399;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7年04月2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5月03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05月0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9月12日;无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王开林,登记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红桥乡庄房村委会杨柳湾村25号。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4日,张方春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载乘客方永珍,沿华泸线由中梁子村驶往干坝子村家中方向,19时08分许,当车辆行至宁蒗县辖区华泸线K158+600M(辣子洞村路段)处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处于静止非运货状态车辆云P53359号解放牌CA3250P66K2L1T1AE型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客方永珍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张方春经送宁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宁蒗县辖区华泸线K158+600M(经度:东经100.48°,纬度:北纬27.31°)。该路段呈“Y”字路口,南往宁蒗县城方向,北往宁蒗县泸沽湖方向,西往辣子洞村方向。事故现场道路为中心由黄色单虚线分割的双向单车道,其中有效路面为460CM,单向通行路面路宽为350CM,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2.事发行驶路线:2025年1月4日,张方春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载乘客方永珍,沿华泸线由中梁子村驶往干坝子村家中方向,19时0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宁蒗县辖区华泸线K158+600M(辣子洞村路段)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2025年1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吴鹏驾驶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上无货物)自拉伯乡开往宁蒗方向,途中遇两辆面包车相撞停车约半小时,2025年1月4日17时左右将车停到宁蒗县辖区华泸线K158+600M(辣子洞村路段)处前往舅子阿玉清家吃饭,期间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一直处于静止非运货状态,直到2025年1月4日19时08分许发生了交通事故。     3.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吴鹏驾驶的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无人员伤亡,张方春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1人死亡1人受伤,具体情况为:     1.张方春,男,汉族,70岁,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身份证号码:53322419540*******,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经送宁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方永珍,女,汉族,71岁,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身份证号码:53322419531*******,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客,驾驶员张方春之妻,在事故中受伤。     经评估,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4日19时10分许,宁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紫玛街道官地坝社区上辣子,我是路过的,我看见有一辆电动车撞上一辆大车。”接警后迅速指令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理。接报后,交警大队民警张云杉、虞国东迅速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处置、调查等工作。同时联动医院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封锁现场,经现场初查,发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客方永珍受伤,驾驶员张方春经送宁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及其他事宜,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此类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经公安交警、医护人员救援处置,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现场于2025年1月4日20时30分许处置勘察完毕,恢复交通,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张方春遗体送至宁蒗县殡仪馆妥善保管,经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吴鹏与死者张方春亲属协商达成协议,由吴鹏先行垫付人民币56454.00元(伍万陆仟肆佰伍拾肆元整)给死者家属作为丧葬费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现场指挥科学、合理,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协作配合到位。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1]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7242025010401号]]当事人张方春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华泸线从中梁子村驶往干坝子村家中方向至宁蒗县辖区华泸线K158+600M(辣子洞村路段)处时,酒后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吴鹏驾驶的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违规停放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宁蒗县辖区华泸线K158+600M(辣子洞村路段)处,现场地面见两处碎片,此碎片均为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碰撞到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造成的碎片,其中一处位于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后轮后方,其面积为112×70CM,另一处位于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体左侧处,其面积为190×190CM(车体痕迹情况: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头部位40CM×10CM处严重受损,其中前减振器及前挡泥板变形损坏;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尾灯部位40CM×10CM处受损,左后轮外胎部位40CM×10CM被刮擦,车身左后侧处位50CM×10CM血迹)。另外,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有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了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遗体检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车辆速度鉴定、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及毒品检验等检验鉴定,目前已共出具检验鉴定报告7份,具体情况如下:     理化类检验鉴定:     1.宁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宁公交鉴(法病)字〔2025〕01号鉴定文书证实:死者张方春系外力致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5〕毒化鉴字第3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方春(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其乙醇含量为95.62mg/100ml。     3.张方春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尿液联合检测记录证实:结果为阴性,张方春未吸食毒品。     车辆检验及车速鉴定:     4.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19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性、制动性、行驶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发生交通事故瞬间无机械故障。     5.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20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6.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21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性、制动性、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发生交通事故瞬间无机械故障。     7.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4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速不能计算。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当事人张方春,系事故车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酒后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张方春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鉴于其本人在该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乘客方永珍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车辆当事人吴鹏的处理建议     当事人吴鹏,系事故车辆云P5335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首先,吴鹏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及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其次,吴鹏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吴鹏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采取扣留吴鹏机动车驾驶证、云P53359号解放牌CA3250P66K2L1T1AE型重型自卸货车及行驶证的强制措施,对吴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处罚并加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三)县交警大队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县交警大队开展调查,县交警大队领导职责分工明确,认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路面巡查管控,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1·4”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对事故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出具事故初步认定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协调事故双方善后事宜。深入事故调查组认为宁蒗县交警大队履行了行业监管责任,结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四)县公路分局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宁蒗公路分局开展调查,公路分局常态化开展公路设施隐患排查,对急弯陡坡、桥梁涵洞等重点路段进行加固修缮,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强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深入事故调查组认为宁蒗公路分局所履行了道路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五)紫玛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宁蒗县紫玛街道办开展调查,紫玛街道办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日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深入事故调查组认为紫玛街道办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五、事故主要经验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     (一)汲取事故教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     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入剖析事故成因和暴露问题,查找风险隐患,优化勤务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堵塞短板漏洞,推动隐患整改。一是持续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重大隐患整治力度,严查“三超一疲劳”、酒后驾车、“脱保”等行为,全方位查找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调整勤务部署,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坚决弥补短板盲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强化分析研判工作,针对不放心部位、不放心线路、不放心地区,加强重要节点、区域性、阶段性专题研判,落实“一点一方案”,完善各类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和预案,全力抓紧抓好事故预防工作。三是严格落实《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1〕27号),在勘查事故现场过程中尽快核实事故车辆使用性质,初步判断损害后果,对十二类车辆造成人员伤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公安交管部门指挥中心应按初报内容在2小时内通报事故所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值班室(特殊情况可电话通报)。     (二)深化专项整治,加大道路隐患综合整治力度     一是为坚决消除道路交通隐患风险,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稳定。责任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长下坡、急弯、临水临崖等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排查,重点对标志标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齐全,事故多发路段中央隔离栏的防护能力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等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立即抄送相关部门,督促道路主体责任部门及时整改。二是针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以“两客一危一货”、教练车以及6座以上小客车为重点,开展点对点精准提示,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高风险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驾驶人教育培训、大客车乘客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制度,坚决防止重点驾驶人“带病”开车、重点车辆“带病”上路。强化货运车辆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治理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充分应用GPS动态监控系统和“主防系统”进行整治。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治理群防群治作用     一是发挥各类传统媒体、新媒体渠道作用,创新宣教形式,制作生动直观、感染力和冲击力强的图文和视频资料,全方位、高频次、大范围宣传整治行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安全守护行动的良好氛围。二是集中梳理发布一批典型违法事故案例和危害后果,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及时曝光深度调查追责情况,震慑警醒相关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三是将警力向车流高峰时段、恶劣天气、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地段倾斜,通过提醒喊话、警灯闪烁等方式,以及在各集镇重点路段定点安排交通劝导员,引导驾驶人保持安全车速、车距,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布主干公路交通状况、交通流量、突发事件等提示信息,引导群众合理出行、文明出行、守法出行、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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