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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瑞丽市应急管理局(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 发布:不详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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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IPV6 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返回栏目首页 “5·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7747 作者: 日期:2024/10/12 交通事故时间: 2024年05月12日12时07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国道 556线219公里76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貌某某温,男,1984年06月30日生,缅籍人员,缅甸国民身份证居住地址:缅甸曼德勒省勒伟镇格呢索村,缅甸国民身份证号码:9/L*******506,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查询到貌某某温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记录,联系电话:无,事故发生时貌某某温驾驶悬挂号牌云NGL695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在事故发生后对貌某某温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49.84mg/100ml血。 2、李某安,男,汉族,1992年12月21日生,身份证记载住址为: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团田乡曼弄村委会蛮帕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13,持档案号为533******8815的准驾车型“A2”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87****838,事故发生时驾驶云N21120号重型自卸货车。经在事故发生后对李某安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二、车辆情况 1、悬挂号牌云NGL695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BFXCHDJ8B1167266,发动机号为111903035,该机动车未注册登记,截止事故认定之日相关人员未提供有效的机动车保险证明。 2、云N2112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及型号为豪泺牌ZZ3257N3847C1型,车辆颜色为:红色,车架号为:LZZ5ELND9DN834748、发动机号为:130607021187,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畹町镇和平村90号的杨某文,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02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8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截止事故认定之日李某安及相关人员未提供有效的机动车保险证明。 三、道路情况 现场道路位于国道 556线K291+760米处,过现场路段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农田,南侧为居民房,沥青路面,路面平直,现场道路有中心漆划导流线划分双侧车道,现场道路以东及以西均为机非混合道。事故发生时为晚上,天气晴,道路两侧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路面为干燥沥青。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勘查及所获材料证实: 2024年05月12日凌晨,李某安驾驶云N2112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556线瑞丽城区往弄岛方向行驶,00时07分许,当李某安驾车行驶至国道556线K291+760米处时,恰遇貌某某温驾驶悬挂号牌云NGL69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556线弄岛往瑞丽城区方向行驶至此,李某安驾驶云N21120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貌某某温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事故事实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报警及受理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勘查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现场情况;4、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勘查情况;5、相关人员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有关信息复印及查询件:证实当事人驾驶资质及身份情况;6、当事人陈述:证实当事人行驶状态及事故情况;7、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理化鉴字第02846号):证实貌某某温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情况;8、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1978号、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1979号、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746):证实悬挂云NGL695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及车速情况,证实云N21120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及车速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及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貌某某温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二十二条第二款、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系李某安驶云 N21120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超速、超载及改装加高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事故经过、相关证据材料及事故原因分析,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貌某某温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造成此事发生的次要原因系李某安驶云 N21120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超速、超载及改装加高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认定:貌某某温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安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文章来源: 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上一篇: “6·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下一篇: “5·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主办单位: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ICP备1300053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3号 联系电话:0692-4140950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20001 地址:瑞丽市金泉路67号  邮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