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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矿山“12·27”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IPV6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返回栏目首页 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矿山“12·27”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11523 作者: 日期:2022/6/8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0 时 40 分,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矿山 PD7201 ( 1778 米)矿区施工作业职工 浦某亮 ,在 PD7201 坑内通风井做支护传送材料时,不慎滑落至回风井底部,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12 月 27 日 12 时 左右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及时将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 、 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和省矿监局 报 告 。应急处置完成后 ,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法定程序报 请 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盈江县人民政府成立 由 县纪委 县监 委 、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司法局、 支那 乡 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全面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在 副 组长带领下,严格按照 “ 四不放过 ” (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和 “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原则,经过深入细致的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和科学分析,及时准确查明该事故发生 的 经过 和 原 因 ,认定事故性质、责任 , 提出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 。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23 日 , 2021 年 4 月 16 日到 盈江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更 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1237670978998 ,法定代表人 吴XX ,住所在云南省德宏州XX县 XX乡, 注册资本 贰仟 万元,营业期限 2004 年 12 月 23 日 至 2054 年 12 月 22 日 。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颁发的 采矿许可证,采 矿 许可 证号 C53xx002010063220066848 , 开采 矿种为 铅矿、锌矿 , 开采方式是地下开采,生产规模每年 3 万吨,矿区面积 3.0657 平方公里, 有效 期限 202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31 年 11 月 1 日 。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取得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许可范围铅、锌矿地下开采, 有效 期限 2021 年 11 月 27 日 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老证 有效 期限 2018 年 11 月 27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12 月 4 日矿山复工复产后, 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对 PD7201 废弃巷道及天井进行维护,以用于通风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0 时 40 分 在对 PD7201 中段通往 1806m 回风平巷天井进行维护作业时,辅助工 浦某亮 在运送铁丝支护材料的过程中,不慎从 1806m 天井上口跌落至 1778m 天井下口 。 (二) 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小组长 王某 某 马上安排其他工人顺着第一、第二、第三平台寻找 浦某 某 , 大概 5 分钟 后 在第三平台找到 浦某亮 , 马上转移到安全地带 抢救。 副矿长 秦某 某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打电话给支那乡卫生院要求 120 急救到事故现场抢救受伤工人,并赶到 PD7201 事故现场, 缪某席 、 王某 某 、 高某 某 、 尹某 某 以把 浦某 某 抬到平硐来,副矿长 秦某 某 要求哪怕有一线机会都要抢救。抬到平硐口 浦某 某 的 体温在下降,手 已 冰凉,已失去生命体征。 矿长 罗某 某 接到事故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同时向支那乡党委、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并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请求尽快过来处理善后相关事宜。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做好各项应急 处置 工作, 指导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及时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 2021 年 12 月 30 日和 死者 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关于 “12·27” 事故 浦某 某 死亡 一次 性赔偿金协议, 一次 性赔偿 92 万元), 浦某 某 死亡赔偿等善后工作已处理完 成,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 浦某 某 , 男,现年 54 岁,身份证号: 532xxx xxxxxxxx00 71 ,住址:会泽县XX镇 xxx 村委会 xxx 小组。 公安部门检验意见:结合现场勘验及检验情况,综合分析推断 浦某 某 的 死亡原因系符合高坠死亡。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2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为 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说明了 企业 存在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 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实施作业不够规范 等问题。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 企业必须 深刻反省吸取教训,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一) 直接原因 该员工在进行天井维护作业过程中违反公司《井下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在有安全绳的情况下不系安全带, 从 天井 上口 跌落天井下口, 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如: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2. 矿山未严格按照 2020 年 6 月 30 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 擅自开启 已 封堵的 PD7201(1778 米 ) 平硐 (该 平硐在 2020 年 5 月 30 日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不予利用,予以封堵),在通风 天井未设置梯子间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对 通风 天井进行维护。 ( 三 ) 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该 事故 是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是一起未遵守安全规程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为 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体 责任。死者 浦某亮 违反 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同样负有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 盈江县华龙矿业 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2.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 盈江县华龙矿业 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3. 建议 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规章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三)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 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县 应急管理局 )。 经查阅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 管理 相关痕迹台账,该部门 2021 年 1 月 26 日邀请矿山专家(俩人)对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矿山( 2020 年 6 月 30 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范围内的矿 硐)开展安全检查,现场查看 PD8 平硐(现场检查记录(盈)应急检记〔 2021 〕 FM-3 号)。 2021 年 1 月 28 日 县 应急管理局对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盈)应急责改〔 2021 〕 12 号 。 2021 年 6 月 21 日对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做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盈)应急现决〔 2021 〕 11 号(责令停产)。 2021 年 11 月 8 日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提交复工报告, 2021 年 11 月 11 日 县 应急管理局对(盈)应急责改〔 2021 〕 12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展现场复查,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盈)应急复查〔 2021 〕 12 号和(盈)应急检记〔 2021 〕 39 号,因隐患未整改完成,暂不同意复工。企业承诺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 完成 隐患 整改 。之后企业把整改成果从微信把整改图片和视频 上报江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股,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县 应急管理局做出同意复工的批复,同时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严格遵守爆破规程。 针对此次事故调查,建议今后加强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建议不予处理。 2. 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自然资源局 ) 经查阅县 自然资源局 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痕迹台账,该部门 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对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矿山开展了 1 次矿山动态巡查。针对此次事故调查,建议今后加强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建议不予处理。 3. 属地监管责任。( 支那乡 ) 经 查阅 支那乡安全生产 监督相关痕迹台账 , 该部门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对盈江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槽子凹铅锌矿矿山开展了 1 次安全生产检查。针对此次事故调查, 建议支那乡 今后加强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事故暴露出我县部分 矿山企业 未严格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 39 号 精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根据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 基建矿山企业和采矿企业 的监管,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生产 。 (二)按 “ 四不放过 ” 原则,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文章来源: 上一篇: 盈江县铜壁关乡一茶厂发生一起1名工人死亡事故 下一篇: 盈江县翔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新城五台山建筑用砂岩矿山“4.14”事故调查报告 主办单位:盈江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滇ICP备13004035号-1 联系电话:0692-811908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yjxyjglj@qq.com 地址:盈江县行政中心二楼  邮编:67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