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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那线K88+900M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盈江县应急管理局(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发布:不详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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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那线K88+900M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IPV6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返回栏目首页 盈那线K88+900M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6236 作者: 日期:2023/12/8 2023 年 01 月 09 日 15 时 51 分许,早 ×× 与吴 ×××× 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 2023 年 01 月 09 日受理,由办案民警寸 ×× 、陈 ×× 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 ××× ,男,傈僳族, 居民身份证号: 533XXX××××××××3010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XX县XX镇xxxxxx,持档案编号为 533100 ××××44“B2” 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 云 M3X×47 号陕汽牌 SX5181CCYGP51 型重型仓栅式货车 ,伤亡情况:无伤害 。 当事人:吴 ××× ,男,果敢族 , 缅甸国民身份证件号码: 13/NXXX××××75 ,户籍所在地:缅甸XX镇XX寨,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 无号牌新蕾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 伤亡情况:死亡 。 甲车: 云 M3X×47 号陕汽牌 SX5181CCYGP51 型重型仓栅式货车 ,该车注册日期: 2019 年 07 月 18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3 年 07 月 31 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 3 人,核定载质量: 9990kg ,事故发生时实载 2 人,无载物,机动车所有人:腾冲市兴华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云南省保山市XX市XX镇xxxxx ,该车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 2023 年 07 月 31 日。 乙车: 无号牌新蕾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 337621302250751 , 核定载人数 1 人,事故发生时实载 1 人,该车未注册登记, 车辆所有人: 吴 ×××× ,车辆所有人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州XX县XX镇xxxxx,该车未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 事故现场位于盈那线 K88+900M 处,盈那线呈东西走向,东至昔马镇,西至平原镇;道路由交通标线划分车行道,那邦镇方向往平原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宽 344CM ;平原镇往那邦镇方向的机动车道宽 388CM ,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属施工路段,道路东侧设有一施工警示标志,现场道路北侧有一宽度为 1085CM 的岔路口通往盈江县那邦村,南侧有一宽度为 1178CM 的岔路口通往盈江县那邦村,道路为弯道(弯道半径 R=83.63M ),事故发生在白天,视线一般。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01 月 09 日,吴 ×××× 驾驶无号牌新蕾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盈那线由盈江方向驶往那邦方向, 15 时 51 分,当车行驶至盈那线 K88+900M 处时,与对向驶来由早 ×× 驾驶的云 M38×47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吴 ×××× 受伤,吴 ××× 送盈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3 年 01 月 09 日 18 时许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3 、询问笔录材料及监控视频:证实当事人的活动轨迹及事故发生经过。 4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 吴 ××× 的死亡原因。 5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当事人 早 ×× 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 0mg/100mL 。 6 、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 吴 ××× 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7 、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① 证实 无号牌新蕾牌电动车,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在事故发生时的转向系、制动系功能均有效。 ② 证实 云 M38×47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在事故发生时的转向系、制动系功能均有效。 8 、当事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结果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 事故形成原因: 1 、 早 ×× 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有障碍的路段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2 、吴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 早 ××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吴 ××××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 1 、当事人 早 ×× 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 、当事人吴 ×××× 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现场位于 盈那线 K88+900M 处,属县乡道路,车流量大,路口多,路况复杂,部分交通参与者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强超抢会突出,无让行意识,增加了交通冲突点,埋下交通隐患。建议: 1 、加大周边村寨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 、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 上一篇: 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中医院路段交通事故调查报 下一篇: 盈江县发生一起地下作业缺氧事故 主办单位:盈江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滇ICP备13004035号-1 联系电话:0692-811908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yjxyjglj@qq.com 地址:盈江县行政中心二楼  邮编:67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