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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铜壁关“2·20”路外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盈江县应急管理局(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发布:不详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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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铜壁关“2·20”路外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IPV6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返回栏目首页 盈江县铜壁关“2·20”路外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440 作者: 日期:2026/7/20 2025 年 2 月 20 日,盈江县铜壁关乡保护区陆顶山卡点附近一辆载有水泥的东风牌货车 在行驶过程中驶出路外与便道左侧林木相撞 ,造成 1 人死亡, 1 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 2025 年 3 月 12 日 ,经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盈江县铜壁关乡 “2·20” 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7 月 1 日,盈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盈江县铜壁关乡 “2·20”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盈政复〔 2025 〕 80 号),完成事故调查。因死者家属张 ** ( 1 )不服调查结果,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盈江县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3 月 4 日收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德政复〔 2025 〕 51 号),决定 “ 撤销被申请人盈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盈江县铜壁关乡 “2·20”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盈政复〔 2025 〕 80 号),并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重新对事故组织调查并作出批复 ” ;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收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德政复〔 2025 〕 51 号),要求 “ 请你机关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就案涉事故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若复批构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则应当按照《德宏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法制审核,并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批复,重新作出的调查报告及批复务必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德宏州人民政府 ” 。 2026 年 4 月 9 日,经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重新成立 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盈江县铜壁关 “2·20”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盈江县铜壁关 “2·20” 事故再次进行调查 ,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 “ 四不放过 ” 和 “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分析论证等工作,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该起事故属于路外通行亡人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及各方合同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889M ,住所:盈江县平原镇 *** ,法定代表人:廖 ** 。系云南省德宏州高黎贡山片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盈江县)第十一标段(以下简称 “ 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 ” )发包方。 2. 云南伟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NP5T ;企业名称:云南伟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 2019 年 05 月 13 日;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 *** 。该公司共有 2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寸 ** ( 1 ),认缴出资 1782.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99% ;杨 ** ,认缴出资 18 万元,出资比例为 1% 。该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 D253588603 ,发证机构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28 年 6 月 26 日;资质名称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系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3. 云南恒隆建设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7K0N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 *** ;负责人:寸 ** ( 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 2017 年 09 月 21 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防水防腐保温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设施;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工程机械租赁;房屋拆除工程;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受云南伟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以该分公司名义与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订购水泥供云南伟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施工使用。 4. 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605K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弄璋镇 *** ,法定代表人:程 ** ,于 2005 年 10 月 24 日注册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水泥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固体废物治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为张 ** ( 2 )驾驶的事故车辆云 L D***9 号货车装载水泥的货源单位。 (二)事故发生人员及相关人员情况 1. 张 ** ( 2 ),男,汉族,住址:云南省盈江县油松岭乡 *** ,公民身份号码: 533***********1638 。其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初次领取 D 类机动车驾驶证, 2010 年 10 月 18 日增驾 B2 类机动车驾驶证; 2011 年 5 月 24 日取得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 533***********1638 ),有效期止: 2029 年 5 月 5 日;张 ** ( 2 )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有 8 条交通违法记录(均为驾驶云 L D***9 号货车时):其中,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5 条,共计被现场处罚 290 元整,均已缴款;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 条,共计被现场处罚 150 元整,均已缴款,共被记 3 分。系事故车辆云 L D***9 号货车驾驶员,是事故直接责任人。 2. 寸 ** ( 2 ),男,汉族,住:盈江县油松岭乡 *** ,公民身份号码: 533***********1612 ,系事故车辆云 L D***9 号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与事故无直接责任关系。 3. 陈 ** ,男,汉族,住:保山市腾冲市新华乡 *** ,公民身份号码: 533***********4331 ,系张 ** ( 2 )驾驶的云 L D***9 号货车乘客,事发时随车前往货运目的地卸货,与事故无直接责任关系。 (三)各方合同情况 1.2024 年 6 月 25 日,因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建设需要,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作为招标人,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云南伟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伟盛公司 ” )中标。中标后,双方根据中标确认文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伟盛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前述项目的施工工作。 2. 寸 ** ( 1 )系伟盛公司持股 99% 的股东,系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其与云南恒隆建设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以下简称 “ 恒隆建设盈江分公司 ” )负责人寸 ** ( 1 )为同一人。 3. 伟盛公司因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口头委托恒隆建设盈江分公司代伟盛公司采购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施工所需建筑材料水泥,恒隆建设盈江分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甲方,与允罕水泥公司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水泥供应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并对采购水泥的标号、单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4. 寸 ** ( 2 )与张 ** ( 2 )两人间的关系。据寸 ** ( 2 )陈述,其与张 ** ( 2 )于 2023 年经口头协商共同从事道路运输业务, 由寸 ** ( 2 )提供运输车辆,张 ** ( 2 )负责驾驶货运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及检审事务,两人共同承揽货运业务。 并约定于每年年底按照本年度所得运输费用,除去油费等成本后将所得利润平分,具体费用结算、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为雇佣关系。 5. 事故车辆云 L D***9 号东风牌 EQ3030GF 型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注册日期: 2017 年 9 月 25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 985kg ,肇事时实载 16000kg 水泥;核定载人数 3 人,肇事时实载 2 人。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段 ** ,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 *** 。根据寸 ** ( 2 )提交的《售车协议》等证据显示,寸 ** ( 2 )与段 ** 经协商一致,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签订《售车协议》,约定由段 ** 以 62600.00 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寸 ** ( 2 ),寸 ** ( 2 )支付转让款项后,车辆交付由寸 ** ( 2 )实际占有、使用,但双方至今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等转移登记手续。 6.2025 年 2 月 19 日,伟盛公司因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保护区施工段施工需要,安排其现场负责人杨 ** 寻找社会车辆运输水泥,杨 ** 经与寸 ** ( 2 )口头协商约定运输价格等事宜后,由寸 ** ( 2 )承揽该运输业务,其后,寸 ** ( 2 )联系与其合作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张 ** ( 2 )负责运送。伟盛公司与寸 ** ( 2 )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 二、行政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 (一)行政审批情况 事故人员张 ** ( 2 )持有 B2D 类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具有驾驶云 L D***9 号货车的资质。同时,其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取得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为: 533***********1638 ,有效期至 2029 年 5 月 5 日,依法具有从事个人道路货运的资质。寸 ** ( 2 )作为云 L D***9 号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车辆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车辆在有效检验合格期内,可依法上路行驶。同时,该车辆核定载质量为 985 千克货运车辆,运输的水泥为普通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须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二)安全管理情况 1. 事发人员张 ** ( 2 )系自然人,其合作人寸 ** ( 2 )亦系自然人,双方在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合作期间,未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2. 盈那线 K67+900M 东侧转该便道入口处(北纬 24°37′31″ ,东经 97°34′53″ ),设立有两个警示标牌,警示牌 1 内容为: “ 边境线 50 米严管区,任何人员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进入。监督举报电话: 89***10 。落款单位为:中共铜壁关乡委员会,铜壁关乡人民政府(宣) ” ;警示牌 2 内容为: “ 边境严管区,严禁车辆人员进入,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举报有奖: 89***10 。落款单位为:铜壁关乡人民政府、盈江县公安局公告 ” 。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2 月 19 日 10 时左右,伟盛公司因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保护区施工段建设需要,安排施工现场负责人杨 ** 寻找水泥的货运方,杨 ** 通过电话与寸 ** ( 2 )口头协商,寸 ** ( 2 )承揽了该项运输业务。 其后,寸 ** ( 2 )联系与其合作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张 ** ( 2 )负责运送。 2 月 19 日 18 时 31 分,张 ** ( 2 )驾驶车牌为云 L D***9 的东风牌货车(核定载质量 985 千克)进入允罕水泥公司上货区域,装载 16000 千克水泥后,于同日 18 时 48 分驶离,准备于 2 月 20 日运往铜壁关乡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第十一标段保护区施工段。 2025 年 2 月 20 日上午 7 时左右,张 ** ( 2 )电话联系陈 ** ,告知其要运送该车水泥到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保护区施工段,邀陈 ** 随车前去目的地装卸水泥。陈 ** 应允后前往其与张 ** ( 2 )约定的货车途经地点盈江县 烈士陵园路口 附近上车,并随车同行驶往目的地铜壁关乡防火路施工地。 11 时 15 分许,张 ** ( 2 )驾驶车辆驶入盈那线 K67+900M 东侧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便道(以下简称 “ 保护区便道 ” ),在该便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遇一下行陡坡且伴有右侧急弯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与便道左侧林木相撞,致使车辆驾驶室变形,驾驶人张 ** ( 2 )与乘客陈 ** 均被卡在车辆驾驶室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 年 2 月 20 日 11 时 40 分左右,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盈江管护分局专职管护员何 ** 在护林巡护时听见有人呼救,随即循声沿保护区便道查找呼救声来源,发现便道转急弯处有一辆货车发生事故,车内有两名驾乘人员被困驾驶室。因事故发生地通讯信号不佳, 11 时 45 分许,何 ** 返回铜壁关卡点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又立即返回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11 时 45 分,铜壁关乡卫生院值班人员接到路人救援电话,称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卡点处发生交通事故,人员被困,铜壁关乡卫生院立即组织备班医护人员 3 人赶赴事故现场, 12 时 20 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持续对张 ** ( 2 )进行抢救及实时生命体征监测。 13 时 24 分,县消防救援局接到出警指令,盈江县平原消防救援站出动 2 车 10 人赶赴现场处置,铜壁关政府专职消防队出动 1 车 2 人赶赴现场处置。 13 时 50 分,铜壁关政府专职消防队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参与救援。 14 时 40 分,平原消防救援站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参与救援。 15 时 30 分,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称: “ 在盈江县盈那线 K67 公里处有一便道岔口,一辆货车在便道上撞到树木,车辆受损,人员被困,请前往处置。 ” 15 时 36 分,陈 ** 被消防人员解救后由铜壁关乡卫生院转送县人民医院就医,于 16 时 47 分到达县人民医院创伤中心门诊进一步救治。 16 时 08 分,盈江县应急管理局收到铜壁关乡公文交换系统报来的在铜壁关乡陆顶山保护区卡点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侧翻,致使两名人员被困。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救援。 16 时 30 分左右,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出人员到达事故发生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参与救援。 18 时 50 分,张 ** ( 2 )被消防人员救出,铜壁关乡卫生院医护人员立即对张 ** ( 2 )进行抢救。 18 时 58 分,铜壁关乡卫生院医护人员当场宣布患者张 ** ( 2 )临床死亡。 应患者张 ** ( 2 )家属请求铜壁关乡卫生院使用救护车将患者遗体转送回家,铜壁关乡卫生院医护人员驾驶救护车云 N ** ** 2 转送患者遗体。转送途中, 20 时 20 分许,救护车上陪同的患者家属要求将患者转送至盈江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 20 时 46 分,张 ** ( 2 )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入院时检查其已无生命体征,经实施抢救后,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 21 时 18 分宣告死亡。 四、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取证及问询,事故调查情况如下: 1.2024 年 6 月 25 日,因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建设需要,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作为招标人,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伟盛公司中标。中标后,双方根据中标确认文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伟盛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前述项目的施工工作,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盈江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发包方,与事故无直接责任关系。 2. 寸 ** ( 1 )系伟盛公司持股 99% 的股东,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恒隆建设盈江分公司负责人亦为寸 ** ( 1 ),二人系同一人,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3. 伟盛公司在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保护区施工段施工过程中,因建设需采购水泥等建筑材料。经伟盛公司委托,恒隆建设盈江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允罕水泥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代伟盛公司采购水泥并供应至所涉工程施工使用。恒隆建设盈江分公司在采购水泥后,实际由伟盛公司自行联系承运人进行运输,并支付运输费用,与事故无直接责任关系。 4. 寸 ** ( 2 )与张 ** ( 2 )于 2023 年期间经口头协商,共同合作从事道路运输业务, 由寸 ** ( 2 )提供运输车辆,张 ** ( 2 )负责驾驶货运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及检审事务,两人共同承揽货运业务。 并约定于每年年底按照本年度所得运输费用,除去油费等成本后将所得利润平分,具体费用结算、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二人合作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5.2025 年 2 月 19 日 10 时左右,伟盛公司因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保护区施工段建设需要,安排施工现场负责人杨 ** 寻找水泥的货运方, 杨 ** 通过电话与寸 ** ( 2 )口头协商,由寸 ** ( 2 )负责该项运输业务。寸 ** ( 2 ) 联系张 ** ( 2 )驾驶云 L D***9 号货车负责运输。 6.2025 年 2 月 19 日 18 时 31 分,张 ** ( 2 )驾驶车牌为云 L D***9 号货车(核定载质量 985 千克)进入允罕水泥公司上货区域,装载 16000 千克水泥后,于同日 18 时 48 分驶离。 7.2025 年 2 月 20 日上午 7 时左右,张 ** ( 2 )电话联系陈 ** ,告知其要运送该车水泥到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保护区施工段,邀陈 ** 随车前去目的地装卸水泥。陈 ** 应允后前往其与张 ** ( 2 )约定的货车途经地点盈江县 烈士陵园路口 附近上车,并随车同行驶往目的地铜壁关乡防火路施工地。 11 时 15 分许 ,张 ** ( 2 )驾驶车辆驶入保护区便道 ,在该便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遇一下行陡坡且伴有右侧急弯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并与便道左侧林木相撞,致使车辆驾驶室变形,驾驶人张 ** ( 2 )与乘客陈 ** 均被卡在车辆驾驶室内。 8. 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在盈江县注册成立的从事水泥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系张 ** ( 2 )驾驶的云 L D***9 号货车装载水泥的货源单位。该公司发货方式全程使用自动无人化装车模式,具体为:由采购方恒隆建设盈江分公司利用 APP 下单形成二维码。再由采购方将二维码发送给承担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承运人在制卡大厅根据驾驶车辆的合法装载吨位识别二维码制卡,然后进厂到公司的无人过磅系统处刷卡过磅,过磅后到达公司指定的装货区域刷卡识别,由机器自动插袋及装车,完成装车后,承运人依次刷卡过磅、出厂(站)。但在本事故中,张 ** ( 2 )驾驶的核载质量为 985 千克的云 L D***9 号货车,实际装载 16000 千克水泥,严重超限超载。允罕水泥公司作为货源单位,虽建立健全货物合法装载配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其所采用的自动无人化装载系统,未尽到确保驶离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监管义务,与事故具有间接责任关系。 9.2025 年 1 月 24 日,寸 ** ( 2 )与伟盛公司就其 2024 年度为伟盛公司运输水泥等事宜的全部费用进行了结算,经结算确认运输费用合计为 76000.00 元(其中,防火路第十一标段项目运输费用为 46860.00 元,其他项目费用 29140.00 元)。其后,寸 ** ( 2 )委托盈江县 ****** 运输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余 ** )代为收取伟盛公司支付的运输费,并在收款后代为向伟盛公司开具运输费发票。余 ** 在收款后,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向寸 ** ( 2 )支付款项合计 40000.00 元,寸 ** ( 2 )收款后,于 同日 通过微信向张 ** ( 2 )转付款项 20000.00 元。 2025 年 1 月 26 日,余 ** 再次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寸 ** ( 2 )支付款项合计 33000.00 元。寸 ** ( 2 )收款后,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通过微信向张 ** ( 2 )的妻子陈 ** 转付款项 18800.00 元。 (二)事故发生道路现场及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盈江县盈那线 K67+900M 东侧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便道,该便道呈东西走向,东至盈那线,西通往防火通道施工地方向,路面为泥土路面,路面宽 3.65m 。现场为急弯陡坡路段, 坡度为 34.5° , 弯道半径 R=8.5m 。该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道路,为民间自发形成 的通行小路,可通往施工现场。 盈江县铜壁关乡防火道路第十一标段保护区 施工段 有多条具备通行条件的进场道路,具体为:一是大浪速至施工工地; 二是而干亚至施工工地;三是陆顶山卡点至施工工地。 2.2025 年 2 月 20 日,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张 ** ( 2 )进行尸体检验。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作出盈公司鉴交尸字〔 2025 〕 08 号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为:张 ** ( 2 )的死亡原因不排除交通事故致身体长时间卡顿体位性窒息死亡。 3.2025 年 2 月 27 日,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云永司鉴〔 2025 〕法毒鉴字第 00827 号鉴定意见,结论为: “ 送检的张 ** ( 2 )血样定性检验未检出乙醇。 ” 4.2025 年 3 月 24 日,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云永司鉴〔 2025 〕交痕鉴字第 00291 号鉴定意见,经对云 L D***9 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 “ 云 L D***9 号东风牌 EQ3030GF 轻型自卸货车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零部件完好,连接牢靠,功能有效。 ”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 经调查确认,张 ** ( 2 )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经违法改装货箱的云 L D***9 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当日该货车实际装载 16000 千克水泥,严重超限超载。此外,其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选择合理的、通行条件较好的行驶线路的安全注意义务,无视便道警示标牌提示,选择限制通行且通行条件较差的便道,行至急弯陡坡路段时,操 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发生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货物供应源头单位,履 行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源头治超义务不到位,未确保驶离的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义务,系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盈江县铜壁关 “2·20” 路外通行亡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一)张 ** ( 2 )作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 存在驾驶经违法改装货箱的货运车辆及严重超限超 载运输的行政违法行为,鉴于张 ** ( 2 )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寸 ** ( 2 )作为云 L D***9 号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对车辆违法改装货箱的行为未尽管理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建议由盈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处理。 (三)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履行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义务不到位,建议由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聚焦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突出安全隐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违规上路等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货运车辆通行秩序,前置化解源头运输安全风险,筑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线。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 公安交管部门要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与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超载驾驶、违规通行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引导广大货运驾驶人时刻紧绷安全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不良驾驶陋习,切实提高安全守法意识,从思想上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三是压实属地责任,守牢辖区道路安全底线。 属地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辖区道路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管控。聚焦农村便道、偏远路段等薄弱环节,及时排查化解道路通行风险,持续织密基层道路安全防控网络,全力维护辖区道路通行安全稳定。 盈江县铜壁关 “2·20” 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17 日 文章来源: 上一篇: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4·27”便携气瓶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下一篇: 盈江县支那乡“4·22”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办单位:盈江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滇ICP备13004035号-1 联系电话:0692-811908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30001 邮箱:yjxyjglj@qq.com 地址:盈江县行政中心二楼  邮编:67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