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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芒东镇梁河XX公司“6·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梁河县应急管理局(梁河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 发布:不详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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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芒东镇梁河XX公司“6·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IPV6 梁河县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返回栏目首页 梁河县芒东镇梁河XX公司“6·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1485 作者: 日期:2026/7/17 2026 年 6 月 3 日 10 时 10 分许 , 梁河县芒东镇户哪桥旁拌合站内的碎石加工场,一名工人在检修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026 年 6 月 4 日,梁河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县长为组长,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 交通运输 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芒东 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的梁河县“ 6 · 3 ”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 和县检察院 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工作 。 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梁河 XX 公司“ 6 · 3 ”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叠加造成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河北 XX 公司,经营范围: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机场及设施工程、对外承包工程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梁河 XX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江西 XX 公司,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软件开发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安徽 XX 公司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零售,建筑安装工程设计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等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合同签订情况 1. 河北 XX 公司委托梁河 XX 公司运输石料和加工石料,因价格原因未签订合同。 2.2026 年 5 月 6 日,梁河 XX 公司与江西 XX 公司签订了《石料加工劳务合同》,合同以 9.5 元 / 吨的价格加工花岗岩, 加工原料总量不低于 10 万吨, 梁河 XX 公司提供原料,江西 XX 公司提供设备及人员承包生产任务。 3.2026 年 5 月 9 日,江西 XX 公司与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签订了《加工劳务合同》,合同以 7.5 元 / 吨的价格加工花岗岩,加工原料总量不低于 10 万吨,江西 XX 公司提供原料,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提供设备及人员承包生产任务。 4.2026 年 5 月 8 日,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与安徽 XX 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租赁美斯达履带移动颚式破碎站 1 台、美斯达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 1 台、美斯达履带移动筛分站 1 台用于云南芒东镇破碎项目,合同约定由安徽 XX 公司提供设备操作人员和必要的操作培训和指导,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和调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6 月 3 日 08 时 17 分许,安徽 XX 公司设备操作人员程 X 、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员工罗 XX 、梁河 XX 公司外找的挖掘机驾驶员李 XX 开始上班,李 XX 负责把原石料通过挖掘机投入履带移动颚式破碎站,罗 XX 负责观察设备是否出现漏料情况,程 X 负责操作设备。 09 时 37 分许,罗 XX 发现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漏料卡停,当即通知设备维修人员程 X ,程 X 立即把设备关停(未断电),程 X 和罗 XX 就一起清理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被卡的石料。 09 时 53 分许,挖机师傅李 XX 来到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旁,站在返料带旁边观看设备维修( 10 时 01 分至 10 时 04 分离开过一段时间,其余时间一直看着)。 09 时 58 分许,程 X 发现靠近返料带一边的过渡带低了,先用吊葫芦把过渡带低的角吊起来,然后 10 时 08 分许,程 X 去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返料带对面, 准备从过渡带下面钻进去加装一个垫片(因过渡带低的一面有电机和返料带挡着无法进入,只能从返料带对面进入)。 10 时 09 分许,罗 XX 离开去给出料车拍照统计出料情况,只有李 XX 在返料带旁边站着, 10 时 10 分许,李 XX 发现程 X 倒在返料带对面的过渡带下面,过去查看情况,看到程 X 跪在设备下面,人趴着面部朝下,李 XX 立马跑过去拉着程 X 的手把他上半身拉出来,拉出来后面部朝上躺着,随即就跑去叫罗 XX , 10 时 12 分许,罗 XX 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0 时 13 分许,罗 XX 边拨打熊 XX 和朱 XX 的电话边去关配电箱的总电闸。 (四)事故现场情况 梁河县芒东镇户哪桥旁拌合站内碎石加工场,经现场勘察和询问现场人员,现场有美斯达履带移动颚式破碎站 1 台、美斯达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 1 台、美斯达履带移动筛分站 1 台,其中:履带移动筛分站有接地线但埋深不够,履带移动颚式破碎站和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无接地线。事发时死者程 X 主要的工作任务是维修位于 3 台设备中间的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准备在靠近返料带的过渡带下面安装垫片。死者程 X 倒地位置位于中间的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返料带对面的过渡带底部,当时死者程 X 面部朝下,跪在地上,头朝东北脚朝西南,身上未有血液流出,无其他明显外伤痕迹,脚上穿运动鞋,头上未戴帽子,旁边放有 1 个准备安装的垫片、 1 双手套和 2 个工具箱。 图 1 碎石加工场事发前人员位置图 图 2 事故发生位置图 图 3 履带移动筛分站接地线图 现场电缆线随地摆放,供电前二级配电箱进线端电压 230 伏,出线端无电压显示,供电后配电箱至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的电缆破损包接头存在漏电现象(漏电电压: 40V );供电前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控制柜电压为零,供电后配电柜进出电压正常;供电前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履带上放置的临时电源插排破损点电压为零,供电后履带上放置的临时电源插排破损点存在漏电(漏电电压: 231V )。 图 4 现场电缆线漏电测量图 图 5 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履带上放置的临时电源插排 漏电 测量图 图6 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履带上放置的临时电源插排接线口图 (五) 事故触电过程分析 1. 事故前置环境条件。( 1 )气象潮湿条件:事故前一晚出现大雨,现场破碎设备本体、地面过渡带区域大面积潮湿,大幅降低空气、绝缘部件绝缘性能,极易发生漏电扩散、对地导电,为触电事故形成基础导电环境。( 2 )现场设备与作业环境:作业点位位于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返料带下方过渡带区域,空间狭窄, 金属 设备未接地处理,极易引发触电 ; 现场临时使用插排供电,插排存在破损漏电部位,属于带电危险源。( 3 )外力诱发漏电诱因: 遇到风吹,插排漏电部位会直接触碰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金属设备壳体,且其金属设备未接地处理使整机金属结构全部带电。 2. 死者作业行为过程。事发时死者程 X 作业目的是为了到过渡带下方点位加装垫片,作业路径需穿行至返料带周边狭窄过渡带区域,作业过程中身体直接接触已带电的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金属设备构件。 3. 电流传导路径及致命伤害机理( 1 )电流路径:漏电插排→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金属设备外壳→程 X 左胸接触部位→人体心脏。 ( 2 )损伤佐证: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程 X 左胸部近胸骨中下段处皮肤电流斑,心肌纤维大片状断裂,心肌局灶性出血,心肌肌溶性坏死直接印证上述接触导电点位真实有效。( 3 )致死核心原因:电流完整贯穿人体心脏区域,扰乱心肌正常电信号、造成心室颤动,同时潮湿环境降低人体电阻,大幅增大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最终导致程 X 严重电击死亡。 4. 事故连锁逻辑。大雨造成现场潮湿→插排电线破损漏电接触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金属设备→设备整体带电→程 X 进入狭窄作业区触碰带电设备→电流经左胸贯穿心脏→电击致死。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约 200 万元。死者 程 X , 安徽 XX 公司提供的设备操作维修人员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6 月 3 日 10 时 10 分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罗 XX10 时 12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接着拨打了熊 XX 和朱 XX 的电话,并到二级配电箱关闭总电闸,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经营者熊 XX 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接到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电话报告了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州应急管理局 , 梁河县政府立即安排 相关部门 前往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救援和初步调查了解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 XX 立即报告罗 XX ,罗 XX10 时 12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0 时 13 分又拨打了熊 XX 和朱 XX 的电话, 10 时 20 分许,朱 XX 赶到现场后,立即对程 X 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0 时 26 分 许, 急救医生到达现场 , 立即对 程 X 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并用救护车送往梁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10 时 53 分梁河县人民医院的医生继续进行抢救, 12 时 04 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已就善后理赔事宜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 202 6 年 6 月 9 日,涉事企业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调解协议书, 赔偿死者家属 28.8 万元 (不含工伤保险赔付金额)。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事故响应迅速、及时、应急处置得当、到位,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结合现场勘查及诸多调查资料,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 程 X 作为设备操作维修人员 , 安全意识淡薄 ,在二级配电箱未断电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的检维修作业,继而 导致 触电身亡 。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梁河 XX 公司,作为碎石加工的 组织单位,未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交底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就安排上岗作业。未对石料加工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对碎石加工场地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接到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熊 XX 上报的设备漏电安全隐患后, 未及时进行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2. 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熊 XX ,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作为设备使用单位,现场电缆线随地摆放,发现设备漏电的安全隐患后,虽已安排电工进行检查,但未发现漏电点,未及时更换破损电线;未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其他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查、现场人员调查询问和相关资料分析,梁河县公安局已经排除他杀的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程 X , 安全意识淡薄, 在未断电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履带移动圆锥式破碎站的检维修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予追究 其 责任。 2. 梁河 XX 公司,未对石料加工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1 ] 、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2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3 ] 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 : 一是 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对 梁河 XX 公司 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二是 梁河 XX 公司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3. 熊 XX (南昌县 XX 劳务服务中心经营者),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 ] 作出行政处罚 。 4. 责成县交通运输局对涉事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限时整改。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是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操作; 二是 企业现场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方面工作不及时、不全面、不严格,存在工人未接受安全教育即进场作业、违规作业、设备漏电等事故隐患。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 涉事相关 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 和 操作规程,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全方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和作业交底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要把本次事故作为安全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学习内容,教育员工树立牢固的安全发展理念, 提高 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 汲 取事故惨痛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三管三必须”要求, 强化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开展集中警示教育、约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形式,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麻痹大意、违章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梁河县 “ 6 · 3 ”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15 日 文章来源: 梁河县应急管理局 上一篇: (没有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 梁河县2026年1至6月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主办单位:梁河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滇ICP备17006871号-1 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新路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20006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