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头屯河区)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AB地块项目“9·15”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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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项目“9·15”一般高处坠落瞒报 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事故基本概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相关单位合同协议及安全管理情况 ...................................3 (三)行业及属地单位监管情况 ........................................................... 5 二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及 评 估 情 况 ..................................................................6 (一)事故发生经过 ............................................................................... 6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 7 (三)医疗救治情况 ............................................................................... 7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 8 (五)事故报送情况 ............................................................................... 9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9 三 、 人 员 伤 亡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 10 ( 一 ) 伤 亡 人 员 情 况 ........................................................................ 10 ( 二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 10 四 、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 10 ( 一 ) 直 接 原 因 分 析 ........................................................................ 10 ( 二 ) 间 接 原 因 分 析 ........................................................................ 10 ( 三 ) 其 他 原 因 排 除 ........................................................................ 10 五、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 11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 11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 11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 12 七、事故主要教训 ...........................................................................................14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5 — 1 — 2024 年 9 月 15 日 11 时许,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北站东路街道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 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受伤(救治 67 日后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 207.32 万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未向属地政府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等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瞒报 行为。 该事故接群众电话举报后,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授权, 2025 年 2 月 21 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南充市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总 工会等相关单位,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际路港物 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项目“9·15”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 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 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调 查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概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相关单位概况 1.总包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 90 年 5 月 4 日。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 11 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经营范围:水利、水电、 能源、环保、机电安装、特种专业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城市 改造和开发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机械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和 租赁;钢结构制作、安装;物流、仓储和运输服务;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销售;电力工程施工;电子工程安装服务等。 资质专业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证书编号:D142020699,有效期:2028 年 12 月 22 日。 2.施工单位: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3 月 14 日。注册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蔷薇路 668 号华中 中交城 A 区 7-8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4667438A,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 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 3.分包单位: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7 月 14 日。注册地: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来龙桥 A 区 3 幢 1- 2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58218404G。经营范围:研 发、生产、销售:LED 照明产品、LED 电子显示屏、建筑工程 施工、城市亮化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 3 — 压力管道安装等。 资质专业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环 保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证 书 编 号 : D251875786。资质有效期均为:2029 年 12 月 27 日。 4.监理单位: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 期:2000 年 10 月 20 日。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 星北路 25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223386449。经营 范围: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 城市规划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安全技术评估、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及咨询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合同协议及安全管理情况 1.总承包单位:2022 年 3 月 30 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 公司与建设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一带 一路”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基地项目一期(EPC),2022 年 7 月 29 日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建设方变更为乌鲁木齐公路 港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 区 AB 地块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北站片区,东邻北站 二路,西邻北站三路,南邻疏港一路(与项目前地址一致),备 案文号:乌经开发改〔2021〕129 号。合同附件签订:文明施工 — 4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了消防应急演练方案、高处坠落应急救 援演练、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禁令等方案,施工前有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技术交底,日常的隐患排查。 2.施工单位:2022 年 4 月 9 日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项目内部施工任务书,并由该公司实际承担国际路港物流服 务园区 AB 地块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管理,履行合同,由其直接 向发包方结算及收取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期间对现场 负总体责任,在知晓事故情况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或行业主 管部门报告。 3.分包单位: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4 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 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承建的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项目中消防专业分包工 程施工交由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合同附件中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建 立了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治理制度,设立了国际路港物 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消防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资质合格,配备了 1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制定了《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2 项安全管 理制度。 — 5 — 项目合同中分包队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8 条做出“不 得违规冒险使用未经验收的设备,包括登高车、室内电梯等”规 定,《消防管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中安全管理规定第 1.1 条做 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的规定,《岗位操作注意事项》第 5 条做出“未经验收的特种设 备(如电梯)不得随意扒扯和使用”的规定。 4.监理单位: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3 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方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 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一带一路”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基地项目一期(EPC), 2022 年 7 月 29 日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建设方变更为乌 鲁木齐公路港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国际路港 物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北站片区, 东邻北站二路,西邻北站三路,南邻疏港一路。 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文明施工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安全监理应急救援预案、电 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024 年 7 月 26 日及 2024 年 8 月 19 日,监理单位先后两次在巡 查工程中发生项目 3 号楼、4 号楼的电梯有未经检查验收私自使 用情况,并向施工方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三)行业及属地单位监管情况 — 6 — 1.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日常监督 管理,针对该项目建立了常规安全检查机制。在该项目施工过程 中开展随机抽查,2024 年 8 月 2 日对施工现场查出安全生产隐 患 10 条,施工单位于 8 月 7 日整改完成。2024 年 9 月 9 日对施 工现场进行检查,对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塔吊维保情 况、现场脚手架情况、食堂临时用电情况进行了检查。履行了行 业监管职责。 2.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进行了安全生产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制定了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 度,组织辖区施工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相关要求。北站 二路社区对该项目施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22 处,立查立改 17 处,限期整改 5 处。节前进行了安全消防大排 查,对施工地的生活区及施工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现场检查。履 行了属地监管职责。 二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及 评 估 情 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1 时许,蔡某在国际路港物流服务 园区 AB 地块项目工地二号楼一层进行消防管道安装作业时,违 规使用二号楼一层的 4 号电梯,开启防护门后因电梯轿厢未停靠 在一层,蔡某不慎踩空坠入电梯井道中,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受伤, 坠落高度约 7.1 米。蔡某在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后,打电话向其同 — 7 — 班组工友求救,其工友随即向项目部汇报并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 年 9 月 15 日 11 时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刻 上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救援,打开二号楼 4 号电梯负一 层电梯防护门,发现蔡某躺在电梯井底部,穿戴有安全帽、反光 背心,意识清晰。项目部现场人员将蔡某救出并使用项目部车辆 将其送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到医院后经检查医生建议转院治疗,后转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 属医院治疗。 (三)医疗救治情况 2024 年 9 月 15 日 11 时许伤者蔡某被送到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后,经医院会诊后诊断为蛛网膜下腔 出血、左侧硬膜外出血、颅底骨折、左髌骨骨折,建议转脑外科 专科医院进行开颅手术治疗。13 时 34 分伤者由 120 急救车转新 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 月 23 日接受左侧髌骨手 术。9 月 27 日、10 月 5 日接受脑室钻孔引流术,10 月 7 日接受 暂时性气管切开术,10 月 19 日接受脑室钻孔引流术,11 月 20 日伤者病情危重,经全力抢救于当日 13 时 15 分宣告死亡,蔡某 自 9 月 15 日发生高处坠落受伤至 11 月 20 日死亡,时隔 67 日。 依据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0 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出具的《感染病原高通量检测报告》(采样日期:2024-10-13 收 样日期:2024-10-13 报告日期:2024-10-15)显示,患者蔡某 — 8 — 的脑脊液送检样本中检出鲍曼不动杆菌 8512 条,检出人体常见 定植菌。检出细环病毒 29 型 2166 条、人类疱疹病毒 5 型(CMV) 2532 条。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于国际路港物流服务园区 AB 地块项 目工地二号楼 4 号电梯井,一层的电梯防护门高 2.96 米、宽 2.4 米,一层地面至电梯井底部 7.1 米,电梯防护门外侧有一三角电 梯门锁。该电梯已经完成部分安装工作,外侧电梯按钮未安装, 内侧按钮已安装,电梯未进行特检验收,除电梯安装调试专业人 员以外严禁开启。 图一 事故现场方位图 — 9 — 图二 事故发生电梯 图三 事故发生电梯锁 图四 事故发生电梯井 图五 事故现场周边作业环境 (五)事故报送情况 此次事故发生后,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蒋某通 知施工方项目部安全总监程某,程某将事故情况报告项目经理唐 某,项目经理唐某认为伤者病情没有那么严重,未向属地相关政 府部门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事故情况。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积极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 置等工作,伤者救援送医及时、信息沟通畅通,现场应急救援符 合基本要求。 — 10 — 三 、 人 员 伤 亡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 一 ) 伤 亡 人 员 情 况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蔡某,男,39 岁,汉族,四 川省邻水县人。生前系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备安装 工人。 ( 二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207.32 万元(包括:死亡 赔偿金、医疗费、善后处置费用等。2025 年 1 月 15 日四川蜀华 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四 、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 一 ) 直 接 原 因 分 析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某违 反规定使用未经验收的电梯,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受伤,是造成本 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 二 ) 间 接 原 因 分 析 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取得实效,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 上的安全管理缺陷是导致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间接原因。 ( 三 ) 其 他 原 因 排 除 经现场勘察、询问笔录,排除了其他可能的人为故意因素。 五、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 — (一)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公司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对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晰,公司未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和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相关规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公司开展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取得实效。该公司在事故调查期间仅提 供了 2024 年 3 月 14 日的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安全 技术交底记录不全。 (二)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自 行处置,未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伤者住院期间多次手术 治疗及人员死亡后,仅协调督促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做好 处置工作,仍未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蔡某作为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从业人员,违 反规定使用未经验收的电梯,坠落至电梯井底部受伤(死亡),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蔡某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 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 12 — 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2]之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 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2.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3]之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第九条[4]之规定,对未 按规定报送事故情况负有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对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13 — 1.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波,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晰,未督促落实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相关规定,未及时有 效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行为,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流于形式,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5]之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波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 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2.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波,未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6]之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 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4 — 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波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 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3.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人唐某,未 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八十三条第二款[7]之规 定,对未按规定报送事故情况负有责任。建议经济技术开发区(头 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送 事故调查组。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不到位,制度执行缺位,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实际作业过程未 按制度落实相关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取得实 效,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有缺陷,对从业人员违规使用电梯 情况未及时发现制止。以上情况均暴露出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和不足、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最 终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15 — (二)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落实不到位,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协同配合存在 脱节,对监理公司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督促整改,隐患排 查治理未形成有效闭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滞后,对安全生产相 关规定不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流于形式。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 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落实相关施工作业规程,落 实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完整记录保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 教育活动,对全体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 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四川蜀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要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履职情况的检查和 考评,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 保证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入场施工人员管理,对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 督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要加强安全监 管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对 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 全监管全覆盖,督促指导企业强化风险评估与管控,强化一线安 全教育、事故信息报送等相关内容培训,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防范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