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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2·3·21”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信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2025-04-02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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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2022·3·21”一般高处坠落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2
(三)事故现场情况 .............................................................2
二、事故发生经过 .................................................................... 4
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4
(一)人员伤亡情况 .............................................................4
(二)直接经济损失 .............................................................4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4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4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4
(三)事故信息报送及响应情况 ......................................... 5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5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 5
(一)直接原因分析 .............................................................6
(二)间接原因分析 .............................................................6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6
(四)事故性质 .....................................................................6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 6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6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 8
(四)对属地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 8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9
— 1 —
2022 年 3 月 21 日 16 时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乌鲁木齐
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
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4.19 万元。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生产安
全瞒报事故“大起底”的通知》(新安办〔2024〕31 号)要求,
市安全生产消防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对全市 2016 年以来事故线索起底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市政府要求,对本事故提级调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
府授权,2024 年 11 月 22 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水磨
沟区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2022·3·21”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
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
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调
查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2022·3·21”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是一起
因作业人员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踩在地下车库通道雨棚
进行测量作业,雨棚遮阳板破裂导致作业人员坠落死亡的一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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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
某 生 , 注 册 时 间 : 2018 年 7 月 11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50105MA781FA66N,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
区西虹东路 0078 号附 2 号向阳花苑小区 3 号一层、二层门面,
经营范围:健康咨询服务,足浴,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
生,主要从事维修及采购工作不参与实际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吴某、张某胜、范某龙。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足浴店安
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负责人为法人刘某生(死者)、开展了消防
及防踩踏等演练。未见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 0078 号附 2 号
向阳花苑小区 3 号商铺楼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通道,坠落地点距
离雨棚高度 4.65 米,车库雨棚遮阳板多处风化破损,车库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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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无必要的防护装置及警告标识。
图 1 事故现场方位图
图 2 事故现场概貌
 图 3 车库通道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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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3 月 21 日 16 时许,刘某生及员工雒某丰在公司楼
后测量楼宽时,刘某生踩在地下车库雨棚,雨棚遮阳板破裂后掉
落至地下车库通道地面。16 时 34 分现场人员雒某丰向公司人员
求救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16 时 40 分 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
急救,后刘某生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19 时
39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刘某生,男,汉族,48 岁,新疆精河县人,乌鲁木
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维修及
采购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4.19 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
金、丧葬费用、殡葬用品费等。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2 年 3 月 21 日 16 时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公
司其他人员求救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16 时 40 分 120 救护车到
达现场,后刘某生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刘某生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2022 年 3
月 21 日 19 时 39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闭合性颅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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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特重型。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后,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将工亡待遇、医疗费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共计
104.97 万元支付给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8 日,根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水劳人仲字【2023】第 001 号,乌鲁
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扣除前期垫付的丧葬费用、
殡葬用品费用及其他费用 43962 元后与死者家属达成 998024.33
元的赔偿协议,并向死者家属予以支付。
(三)事故信息报送及响应情况
2022 年 3 月 21 日 16 时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公
司其他人员求救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刘某生被送往医院后,乌
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林平向属地
社区新城社区报送事故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送事故情
况。次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水磨沟区公安机
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社区书记后将相关信息报送水磨沟区新民
路片区管委会,水磨沟区新民路片区管委会未将事故报送至事故
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积极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伤
者救援送医及时、信息沟通畅通,现场应急救援符合基本要求。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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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刘某生在楼后进行测量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
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踩在地下车库雨棚,雨棚遮阳板破裂后坠
落至地下车库通道地面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员工进行危险
作业时的安全防护及隐患排除未进行有效培训,是本次事故发生
的间接原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因素。
(四)事故性质
水 磨 沟 区 乌 鲁 木 齐 大 容 真 道 健 康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22·3·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佩戴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踩在地下车库通道雨棚作业,后坠落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生,危险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作业中失足导致自己高处坠落死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鉴于刘某生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某,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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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之人一,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有效管理。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1]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水磨沟区应
急管理局对吴某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
查组。
2.张某胜,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有效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3]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水磨沟区应
急管理局对张某胜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
调查组。
3.范某龙,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有效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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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第三项[5]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水磨沟区应
急管理局对范某龙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
调查组。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7]、第四十四条第一款[8]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水
磨沟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四)对属地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时任水磨沟区新民路片区管委会书记陈某娟〔2023 年 3 月
调至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作为片区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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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第一责任人,在了解事故发生后,未对后续报送事故信息工
作跟踪问效,建议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
将处理结果抄送事故调查组。
2.时任水磨沟区新民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曹某,作为片区管
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在了解事故发生后,未督促下属做
好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报送的责任,建议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对其进
行约谈,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乌鲁木齐大容真道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
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水磨沟区新民路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
监督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培训,确保了解事故报告的重要性
和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中的具体职责和任
务,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报告。
(三)水磨沟区新民路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监管范围内相关
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
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