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经开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街道新疆昊天
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6·13”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11 月 26 日
目 录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 1
二、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二)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四)现场勘验情况 ..........................................................5
(五)人员伤亡情况 ..........................................................5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6
四、事故原因分析 .................................................................... 6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 ...............................................6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6
七、对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 .........................6
八、事故主要教训 .................................................................... 7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7
— 1 —
经开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街道新疆昊天
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6·13”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 年 6 月 13 日 20 时 56 分,经开区(头屯河区)北站东
路街道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发生一起车辆
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乌鲁木齐经开区
(头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
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北站东路街道办事处、区人社局、区
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询问
笔录、监控视频,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经开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街
道“6·13”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员在场内道路违章驾驶
机动车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驾驶人员
马某龙,男,31 岁,身份证号码:6227**********4013,
住址:甘肃省平凉市,2019 年 7 月 18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
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马某龙为自然人,未与其他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2.事故车辆信息
车辆号牌:新 AA4***;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
所有人:马某龙;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江淮牌;车
辆 型 号 : HFC5048CCY********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LJ11KBBE3********;发动机号:K4******;车辆长 5995mm、
宽 2400mm、高 3300mm;总质量:4495kg;注册日期:2021
年 11 月 9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该车辆未挂靠运输
单位。
车辆右前方
车辆左侧
— 3 —
3.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0 月 23 日,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
代表人郑某国,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65010373********,注册资金:壹仟零贰拾伍万
元整,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有 2 名安全管理人员和 3 名安保人员;建立有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对进场车辆有出入
登记,库区入口设有限速 5 公里标志。
通过事故调查和分析,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
营公司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
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履行了安全提示提醒和检查管
理职责。
相关制度
限速标识
— 4 —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13 日 17 时许,马某龙接到个体工商户江某兵
电话,在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院内拉运清
洁剂、活性炭等货物,20 时 30 分许,马某龙驾驶新 AA4***货
车到达仓库。货物装载完毕后,20 时 56 分,5 名装卸工人在仓
库门口道路由北向南步行离开,马某龙关闭左侧车厢门,未察
明车后情况随后开始倒车。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十余米后,马某
龙感觉到车辆发生晃动,同时听到路边人员的呼喊声,马某龙
立即停车,下车看到车辆左侧油箱下方趴着 1 名装卸工人。
入场登记 巡检记录
— 5 —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院
内北侧敞篷库房门前道路,路面经过水泥硬化,净宽 13.57 米,
距离库房大门 22.86 米处停放有 1 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码:
新 AA4***,车辆呈南北方向停放,车辆长 5995mm、宽 2400mm、
高 3300mm,车辆左侧油箱离地间隙 0.22m。车厢内放有 10 桶
清洁剂,每桶质量 200kg,5 袋活性炭,每袋 25kg。
道路全貌
车辆左侧近照
(五)人员伤亡情况
侯某国,男,59 岁,身份证号码:5129**********8190,
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系自由职业者,在北站片区附近各货场
打零工,未与周边单位和货场签订劳动合同。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1 时 14 分,地窝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21 时 19 分,区
交警大队、120 赶到现场。随后北站东路街道、区应急局相继到
达现场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 6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马某龙与现场人员将伤者从货车底部救出,20 时 58 分,江
某兵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将事故情况报告至北站东路街道。
(三)医疗救治情况
约 20 分钟后,120 到达现场,经确认伤者侯某国已无生命
体征。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公司主要领导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救
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原因分析
马某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条[1]规定,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行驶时与后方步行的侯某国
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
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约
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晰;未有效统一、协调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规定。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马某龙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行驶,与后方步行的侯
[1]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2]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
改。
— 7 —
某国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致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
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未健全并有效落
实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有效统一、协调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
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
八、事故主要教训
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要与承租单位捋
清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效统一、协调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站经营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
事故教训,立即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健全与承租单
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加强统一、协调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对进入库区的车辆和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参照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标准对库区道路施画人车通行标志标线。
“6·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