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殷都“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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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殷都“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 — 1 — 2024年8月4日2时6分许,原107国道安阳市殷都区安丰乡北 丰村路段发生一起二轮摩托车与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相撞的道路 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9.29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 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安阳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 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殷都区人民政府组成 的安阳殷都“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河北省 邯郸市相关部门参与调查。安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追责问责 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检测鉴 定、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安阳殷都“8·4”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 挂车。注册登记所有人: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 — 2 — 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邯大路北(西马堤段);车辆实际所有人: 王某周。 (1)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品 牌型号:陕汽牌/SX4250MC4;注册登记日期:2019年11月27 日,车辆识别代号: LZGJLGU40KX122295,发动机号: 3619J057323,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 违法未处理;抵押情况:已抵押;保险情况:购买交强险及100 万元第三责任保险。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殷都公安分 局交警大队辖区无交通违法记录,调取其近三年违法记录,共 57条,其中有7条违法处罚已开具处罚决定书未缴款,13条非现 场处罚未处理。 (2)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品 牌型号:齐勇牌/JYW9401ZQ;注册登记日期:2019年11月27 日,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XK0JYW052;检验有效期止: 2024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抵押情况:未抵 押。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殷都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辖 区无交通违法记录,调取其近三年违法记录,共7条,其中有3 条违法处罚已开具处罚决定书(其中1条未缴款),4条非现场 处罚未处理。 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无牌,蓝、灰色,品牌:望雅牌。 车架号:LT4TBK967JZ052043,发动机号:18171652。所有人: 冯某明。肇事二轮摩托车由于无号牌未注册登记,无法查询交 — 3 — 通违法记录。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情况 1.王某周,男,汉族,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所有人)。 持有A2D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3月10日,核发 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状态:违法未处理、 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10 日。从业资格类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 2020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2.冯某轩,男,汉族,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持有C1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08月07日,核发地:河 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状态:正常。 3.柳某,男,汉族,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 4.李某驹,男,汉族,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4日2时6分许,冯某轩(持有C1证)醉酒后驾驶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原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殷都区安丰乡 南丰村路段时撞到停放在东侧机动车道内的冀D6A957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造成摩托车驾 驶人冯某轩、乘坐人柳某及李某驹三人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 坏。事故发生后,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 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王某周驾车逃逸。 — 4 — (四)事故车辆出行情况 1.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 挂车出行情况 2024年8月3日15时44分许,王某周驾驶冀D6A957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鹤壁市恒源矿业新 型建材公司装载石粉后出发行驶至鹤壁市高速路口,停车休息 后,19时许进入京港澳高速向北行驶,后转至安阳西北绕城高 速, 21时许由安阳西北绕城高速柏庄站下高速,然后沿原G107 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随后,将车辆停靠在京南线安丰乡南丰村 路段(原107国道)机动车道的东半幅第二车道内,至8月4日2 时6分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周驾车逃逸,2时16分 驶出漳河检查站,2时17分33秒将车停靠到检查站北侧后,下车 恢复变形的后保险杠,2时17分50秒离开漳河检查站向北驶离, 5时许到河北武安市北安乐乡近古村卸货。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走 访,确定肇事嫌疑人及肇事车辆,于当日上午11时许,在河北 省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S211路段将肇事车辆及肇事司机王 某周控制并带回安阳。 2.摩托车出行情况 2024年8月3日22时30分许,冯某轩、李某驹、柳某等6人在 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万金大道(昌泰路)道路北侧一饭店就餐 饮酒,至8月4日1时50分许结束。1时58分,冯某轩驾驶无号牌 二轮摩托车搭载柳某、李某驹沿万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约900 — 5 — 米至与原107国道交叉口后,右转进入原107国道继续向北行驶 约5公里发生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殷都区京南线安丰乡南丰村路段(原107国 道)。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有效机动车道路面宽16米,双向 四车道,机动车道宽3.75米,中间双黄实线隔离。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车道由花池分离,路面完好,施划有道路交通标线。北 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对事发地点南北各1千米范围路段道 路安全性评价分析结果为:安阳市殷都区老107国道北丰村村道 至014乡道段横断面、平面、纵横面及平面交叉、角度、交通管 理方式等相关要素设计符合《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要求;公路管养单位日常养护到位,满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要求。 2.天气情况 2024年8月3日23时至8月4日05时,安阳市区温度27.6-29.5 摄氏度、无降水,极大风速25.5米/秒,能见度良好。 (六)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注册登记单位,地址:河北省邯 郸市成安县邯大路北(西马堤段)。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 — 6 — 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 王某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MAOCFEA36F,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号:冀交运管许可邯字130424001380号,有效期至 2026年09月1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 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普通货运(厢货)。经调查, 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张某玲,公司现有普 通货物运输车辆49辆,管理人员4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勤务安排情况 事故发生时段道路巡逻执勤和交通违法查处工作由殷都公 安分局交警大队安丰中队负责。2024年8月3日上午6时至10时, 中队人员在辖区301省道、原107国道、洪积线、018县道等道路 上开展路面巡逻、查处纠正交通违法工作。9时56分在原107国 道梁布大营路段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至12时20分许 办理完毕。12时38分、14时37分、15时7分多次接交通拥堵警情, 在原107国道安丰乡路段疏导交通。20时18分再次接交通拥堵警 情,在原107国道安丰乡路段疏导交通至22时许,之后在辖区省 道301、县道洪积线、县道018等路段开展巡逻执勤工作。 8月4日1时58分,冯某轩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万金大 道行驶至原107国道,继续向北行驶期间,安丰中队执勤民警在 018县道巡逻执勤。 8月3日21时许,王某周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下高速后,因原 107国道安丰乡北丰村路段交通拥堵,将车辆停靠在该路段车道 — 7 — 内排队等候。当日20时18分,安丰中队执勤民警接原107国道安 丰乡北丰村路段交通拥堵警情,带领3名辅警前去疏导交通,到 达拥堵路段后发现拥堵点位于原107国道漳河桥南侧路口,南北 双向所有车辆均在道路上停车排队等候道路疏通。约22时,道 路交通秩序逐渐恢复,排队等候车辆开始通行,执勤民警离开 该路段到省道301、县道洪积线、县道018等道路开展巡逻执勤 工作。 (八)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对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 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王某周、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冯 某轩及乘坐人柳某、李某驹提取血液检测,经陕蓝司法鉴定中 心鉴定: (1)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冯某轩的血样中检出乙醇, 乙醇浓度为179.92mg/100ml,醉酒驾车 [1] ; (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柳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 醇浓度为74.55mg/100ml; (3)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李某驹的血样中检出乙醇, 乙醇浓度为132.49mg/100ml; (4)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 半挂车驾驶人王某周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4.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规 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 8 — 2.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经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比对,冀D6A95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不存在私自 改型改装情况。经委托陕西立信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 对涉案车辆的碰撞痕迹、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等进行鉴 定,确定了双方车辆碰撞部位,受检材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对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车速作出鉴定。 3.货车装载情况 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 车装载情况:所载货物为石粉,核定总质量49000kg,根据《河 南省治理货物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经调取安阳绕城 高速柏庄站过磅收费记录,该车实际车货总重48820kg,不属于 超限超载车辆。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4日2时14分41秒,安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 警后,于2时16分指派殷都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出 警,殷都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于2时50分到达事故现 场;安丰派出所于2时42分接到指令,3时6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 处置。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殷都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殷都公安分局安丰 — 9 — 派出所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清理事故现场;安阳市120急救 中心于8月4日2时13分接报后,于2时40分许到达现场,对受伤 人员开展抢救,3名伤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2时50分,事 故处警民警向安阳市公安局汇报,公安局逐级向省、市公安 机关和市、区两级党委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袁 家健对事故处置进行批示:抓紧组织处理善后,公安、交通等 部门加快案件侦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殷都区政 府、殷都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实地查看,指导 应急处置和案件侦破等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报告及 时,符合事故报告时限规定;各有关部门响应迅速、应急处置 及时,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 依据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第410539120240000314号),经现场勘查、调取相 关监控视频资料、调取事故车辆相关数据资料、询(讯)问车 辆驾驶人及相关人员,以及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的 专业问题的鉴定意见,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摩托车驾 驶员冯某轩醉酒驾驶 [2] 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未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 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10 — 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 、违反载人规定 [4] 、且驾乘人员未 戴安全头盔 [5] 。王某周在机动车道上违规停车 [6][7] ,且事故发生 后驾车逃逸,故意毁灭证据 [8] 。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企业 负责人及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不熟悉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0] ,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 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 定载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 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 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 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 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 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 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 11 — 司日常管理过程中仅仅通过微信群进行安全提醒,驾驶员王某 周没有在公司微信群,未做到全员安全生产培训。 (二)成安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指导道 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对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存在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问题失管失 察。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人) 王某周,冀D6A9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S1X8挂号重型 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事发后逃逸。 2024年8月24日,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王某周 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2024年9月6日,经安阳县人民检 察院批准,对王某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2025年3月3 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周监视居住。 (二)企业人员 1.张某玲,女,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实 际控股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不熟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不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公司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建议由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 12 — 2.张某平,女,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不熟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 位职责,责任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兼职邯郸市盛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 议由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1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 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事故企业 邯郸市大恒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及负责安全 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熟悉安全 生产岗位职责,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公司未按 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建议由河北省邯郸市相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五)有关责任部门 建议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政府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行业 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成安县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进行约谈。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13 — (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 深刻吸取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全员岗位责任制,强 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细化各岗位安全培训内容,保证各岗位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 录不良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 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 事故隐患防范意识,切实做好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 (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道路交通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执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总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经验做法,深刻剖析问题不足,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交通 管理部门要加大突出违法整治力度,聚焦城市、国省道、农村 道路路段、“一早一晚”等重点时段,加强对国省道等重点道 路的巡逻管控力度,重点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清理,特别是货车长 时间占用道路停放且未采取临时警示措施的清理。要加强对无 证驾驶、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加强夜间等重点时段、国省道 等重点路段的勤务工作,保持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打严 处的高压态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提升交通企业行业监管水平。道路交通相关部门要 — 14 — 坚决消除“只管业务、不管安全”“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等 错误认知,统筹行业发展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采取有效措 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三管 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明确部门 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紧盯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问题,狠抓风险隐患闭环整改,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积极有 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