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2023·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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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乌甘管发〔2025〕13 号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活性炭分公司“2023·12·30”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你组上报的《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国 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2023·12·30” 国 家 能 源 集 团 新 疆 能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活 性 炭 分 公 司 “2023·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审核,现批复如下: 乌 鲁 木 齐 甘 泉 堡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工 业 区 ) — 2 — 一、同意调查组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 认定,同意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处理意见以及提出的防范 和整改措施建议。 二、请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 区(工业区)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 “2023·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 措施抓好落实,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监督检查, 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附件: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国家能源 集 团 新 疆 能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活 性 炭 分 公 司 “2023·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9 月 24 日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2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