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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XXX街道新疆XXXX有限公司XXX小区“4·22”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沙依巴克区·政府信息公开(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2026-09-11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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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9时许,位于沙依巴克区XXX街道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XXX小区建设项目3#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相关规定,经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沙依巴克区新疆XX地产有限公司XXX小区“4·22”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该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沙区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建设局、XXX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深入开展现场取证、人员询问、技术勘验及综合分析等工作,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一起因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至地面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新疆XXXX有限公司XXX小区;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XX街;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文号:建字第6501032025GGXXXXX52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地上建筑面积51103.1㎡,地下面积15615.7㎡。总投资:壹亿零八百万圆整(108000000元),工期822天,计划现场施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6月30日。 建设单位:新疆XXXX有限公司。 工程勘察:新疆XXXXXXXXX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河南省XXXXXX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XX)。 监理单位:乌鲁木齐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 劳务单位: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企业概况 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于2011年9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802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XXXXXXXXXX号楼X层XX房;经营范围:房屋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公路工程施工,批发零售:钢材、建材、其他机械设备。 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6501XXX,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2]00XXXX,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5日。 相关企业情况: 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成立于1995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2287XXXXXX,法定代表人:车某某,注册资本:300.9万人民币,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XX号X楼。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乌鲁木齐城建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165001XXX-X/X,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 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单位):成立于2021年9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9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XXXXXX路XX号XXXXX栋X层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地板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6517XXXX,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2]00XXXX,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B50656-2011)建立完善了施工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制定了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清单,落实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查治理制度,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筑【2014】111号要求,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自评情况,自评实际39次,得分81.2分,自评结果优良,对入场施工的各岗位施工人员开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任命李某为XXX小区建设项目负责人,持二级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任命许某某、石某某、李某某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询问、查证记录等安全员李某某长期未履职到岗。 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对包括死者在内的木工班组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入场安全须知、安全生产承诺书、岗位风险告知卡均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2024年4月12日,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蒋某、许某某向木工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2.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B50656-201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实施和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务工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务工人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入场安全生产承诺书、班组长与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岗位风险告知书。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事故发生当日,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胡某某未参加班前安全教育培训,苏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高空施工。 3.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项批文及有关设计、施工、安全监理的规定、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该公司任命尤某某为XXX小区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梁某某为土建工程师、孟某某为设备工程师、田某某为电气工程师、李某为安全监理、任闻某为取样员。2026年3月26日、4月3日、4月8日、4月13日,乌鲁木齐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对XXX小区建设项目进行了4次安全检查,共提出该项目存在悬挑脚手架搭设与方案不符、脚手架连墙件缺失、水平防护及立面防护缺失、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等各类事故隐患30余项;2026年3月7日,沙依巴克区建设局对XXX小区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临边爬梯未铺板等各类事故隐患11项,行业监管部门发现上述隐患均向施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项目各参加方组织整改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了隐患整改报告,报告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隐患整改报告报告显示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成。 监理日志反映,安全监理李某,2026年4月20日对XXXXX项目3号楼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硬防护、临边防护缺失,未向施工单位制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消除高处坠落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2日上午7时30分许,XXX小区建设项目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人员苏某某、苏某某、胡某某、苏某某(死者)4人上班后进入3#楼1单元进行建筑外立面竖板支模。上午9时许,胡某某站在13层飘窗西侧外架上配合在飘窗上的苏某某进行支模,作业过程中胡某某托举木板向上递,因高度不足,苏某某准备从相邻飘窗西侧外架上移动至胡某某所在位置进行协助,在移动过程中从建筑结构造型处无防护的外架上坠落(见下图)。   图1:3#楼13层平面布置图(局部) (五)事故现场勘验 1.坠落起始点:位于XXX小区3#楼13层3-17轴交3-A轴外立面竖向结构栏板处,卧室飘窗高1830mm,宽1780mm,窗台距离楼板面680mm,宽900mm,卧室飘窗西侧为自3#楼8层起搭设的钢管悬挑脚手架,并设置有密目网,脚手架上未铺设脚手板,人员作业面下午未拉设安全网;窗台上放置红色五点式双沟安全带一条。 2.坠落落地点:位于3#楼中部外立面竖向结构栏板下部地库顶板处,两侧结构栏板间距1600mm,结构栏板宽600mm;落地点散落钉子盒碎片及铁钉、废弃加气块及木模板、保温板等;落地点西侧为脚手架钢管、卡扣、成品加气块等;坠落高度36.9m。   图2:事故现场照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苏某某:男,汉族,群众,60岁,身份证号:512929XXXXXXXXXX18,户籍住址:四川省XX县XXXXXX村5组4号,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小区建设项目木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 苏某某坠落后,与其一同作业的工友胡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立即下楼,苏某某在下至6层时遇到木工劳务班组长罗某,得知情况后罗某与其他人员一同到达苏某某坠落位置,随即罗某将事故情况向项目总承包单位安全员许某某、项目负责人李某及本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汇报。9时56分许,安全员许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时10分许,120及公安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苏某某没有生命体征。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苏某某死亡后,项目各参建方及时通知了死者家属,积极协调处理善后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垫付并支付苏某某家属因死者工亡产生的全部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团体意外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320000元整(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元整),截至目前已向亡者家属梁某某先行支付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剩余款项需亡者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及时拨打120电话,并通知单位相关负责人,项目各相关方人员在得知事故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处置善后事宜。 接到事故报告后,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XXX街道及属地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区政府针对该起事故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各成员按照职责积极协调处置相关事宜,应急及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死者苏某某在3#楼13层西侧未铺设脚手板的外架上作业时未按规定正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分析: 1.XXX小区3#楼西侧悬挑脚手架未执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1条第1项:《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1条第1项: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6项:所施工建筑物每3层或高度不大于10m处应设置一层水平防护的规定,未在脚手架作业层设置脚手板、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 2.苏某某在悬挑脚手架上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3.2条的要求,允许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工作业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监理单位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XXX小区3#楼悬挑脚手架未铺设脚手板、未设置水平防护、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等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未督促整改,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劳务单位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作业人员提供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四、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责任 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未对进入3号楼施工现场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未对外架硬防护、临边防护不到位(含13楼外部分户墙部位室外结构造型处防护板硬防护缺失)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1项:“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6项:“沿所施工建筑物每3层或高度不大于10m处应设置一层水平防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事故责任 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4月20日发现XXXXX小区外架硬防护、临边防护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未制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和监督落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责任 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未针对高空竖版支模现场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发现高空竖版支模工人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苏某某的事故责任 苏某某,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X小区建设项目木工。未佩戴安全带在进行高处外墙竖版支模施工作业过程中,踩空从13楼外部分户墙部位室外结构造型处防护板硬防护缺失坠落至地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李某的事故责任 李某,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小区项目负责人。未针对行业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硬防护缺失和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小区项目负责人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限制其执业资格。 (三)李某的事故责任 李某,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2026年4月20日对XXXXX项目3号楼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硬防护、临边防护缺失,未向施工单位制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消除高处坠落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二项:“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将处理结果报区安消减委办。 (四)唐某某的事故责任 唐某某,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XX项目劳务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拆除硬防护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的问题及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沙依巴克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XX项目劳务负责人唐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各参建方日常巡查未发现脚手板缺失,无可靠作业立足点、人员不系安全带等事故隐患;对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脚手架方面事故隐患只进行对照整改,未举一反三未在施工现场查找同类隐患予以消除,隐患长期放任存在。 (二)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管控失效:13层外架高处悬空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未佩戴、未系挂安全带,现场无专人监护,施工企业未落实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必系安全带的安全要求。 (三)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作业行为管理缺失;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四)监理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未及时将施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疆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对XXX小区项目各楼栋脚手架进行系统隐患排查,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及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整改,存在缺陷的脚手架不得上人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要对施工现场各工种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二)乌鲁木齐XXXX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各类方案进行严格把关,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督施工单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新疆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检查,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四)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建筑工地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彻底、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督促项目各参建方以点带面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协助施工企业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