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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11”一般起重致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和静县·部门信息公开(和静县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发布:2026-09-29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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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11”
一般起重致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9 月 22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2
(二) 项目基本情况......................................................................................................................... 2
(三) 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4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合同情况....................................................................................................... 5
(五)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6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7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
(三)应急救援评估........................................................................................................................... 8
(四)善后处理情况........................................................................................................................... 8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9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9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9
(二)事故性质................................................................................................................................. 11
五、事故发生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11
(一)霍尔果斯嘉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1
(二) 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11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2
(一)霍尔果斯市商务局................................................................................................................. 12
(二)霍尔果斯市交通局................................................................................................................. 12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2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
八、整改措施............................................................................................................................................. 16
(一) 市委、市政府层面............................................................................................................... 17
(二)嘉盛公司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7
(三)友联易达公司严格落实场内统一协调安全管理职责........................................................ 18
(四)强化行业监管工作................................................................................................................. 19
(五)全面开展行业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19

— 1 —
2026 年7 月 11 日14 时 31 分许,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
限责任公司场区内,发生一起一般起重致害事故,事故造成 1 人
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霍尔果
斯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7·11”一般起重致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同期参与事故调查。
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2026
年 7 月16 日,自治州安防办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
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7·11”事故非起重致害事故,系作业人员违章开展高处作业、
未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吊装作业安全管控措施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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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导致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霍尔果斯嘉盛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营范围: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等。
2.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联易达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
输;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
物运输站经营、货物进出口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嘉盛公司(甲方)作为仓储空间租赁方,承租友联易达公司
仓储空间(乙方),并签订相关仓储合同。
2.事故相关设备设施
起重机械,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品牌名:徐工
牌汽车起重机,产品型号:QY70KC,车牌号码:新 A···,所
有人:李某,注册日期:2021-2-22,发证日期:2021-2-22,检
验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274/2000K
g/(转/分)最大额定总起重量×工作幅度:70000Kg×3m,最大
允许总质量:42700Kg,外廓尺寸(长×宽×高):13900×280
0×3675mm,整车整备质量:42505Kg,制造年月:2020 年 9 月。

—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2014 年第
114 号《特种设备目录》、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核规则》等法规文件,及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涉
事汽车起重机不属于法定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法》约
束,不强制要求操作人员、司机、指挥、司索人员取得Q1、Q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排除此次起重作业无证作业情形。
货运车辆,车牌号:冀 E···,业户名称:威县某有限公
司,经营许可证号:13···71,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邢字
130···19 号,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范围:普通
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发证日期:2023 年9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26 年 9 月10 日,核发机关:邢台市威县交通运输局,车辆尺
寸:7640mm×2550mm×3950mm。
平板挂车,车牌号码:冀 E···挂,业户名称:王某,经
营许可证号:130···21,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邢字 130···
40 号,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吨(座)位:30,经营
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日期:2024 年 4 月10 日,有效期至:20
27 年4 月 9 日,核发机关:广宗县运输管理站,车辆尺寸:175
00mm×3000mm×1710mm。
3.事故发生时车辆状态,起重机停放区域为水泥硬化地面,
机械已制动,四个液压支腿完全伸展(单侧 4.5m),支护牢固,
操作平台水平,主起重臂已伸展 26m,起重臂仰角约55°,起重
机重心距吊钩垂直点位直线距离 18m,可承重 5000Kg 吊带各4

— 4 —
根,每根长 10m,22.5mm 钢丝缆绳2 根,每根长 8m,可受力为
8000Kg 卸扣 4 个。重型牵引车及挂车停放区域为水泥硬化地面,
车辆已制动,已熄火。挂车车厢放置三层十五根长7.58m、宽0.2m、
高 0.4m 钢结构,车厢距地面高度 1.54m,三层钢结构上端距地
面 3.14m(死者作业处)。挂车东侧地面由有一根长 7.58m、宽
0.2m、高 0.4m 钢结构,该钢结构西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该处
即事故发生处。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1.嘉盛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等业务。企业负责人毛某未取得安全负责人
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公司未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从事
辅助吊装工作人员均未经过吊装作业专门培训,现场高处作业未
落实安全防护管理要求,未为从业人员配备高处作业防护用品;
公司虽制定《现场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作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及吊装辅吊作业操作规程》等制度,但实际作业现场未严
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该公司租赁涉事汽车起重机未签订 2026
年有效租赁合同,未明确与起重机驾驶员的相关安全职责。
2.友联易达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
人,证明编号:A0···87,有效期限:2025 年 04 月 17 日至 2028
年 04 月 17 日),公司设置 2 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均持有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有效证明。

— 5 —
3.现场作业情况,经调取监控视频,现场指挥人毛某配戴安
全帽、反光背心在挂车与牵引车中间部进行货物捆绑作业。山某
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仅着反光背心在距地面 3.14m
货物顶端进行货物捆绑作业,将牵引吊带向北侧移动。汽车起重
机司机张某在汽车起重机操作室等待现场指挥人毛某指挥。实习
人员巴某在挂车北侧尾端协助作业,未配戴安全帽、反光背心、
手套等安全防护装备。货车司机王某在货车驾驶室。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合同情况
嘉盛公司根据企业自身业务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毛某组织企业山某(事故死者)、巴某(事故当天到岗实习
人员),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张某,共计 4 人,在友联易达公司场
区开展此次吊装作业。
山某,嘉盛公司外勤人员,事发当日从事辅吊工工作,与嘉
盛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未与嘉盛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未购买保
险。
张某,汽车起重机司机,新疆亿锦诚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2024 年嘉盛公司与亿锦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张某和起重机在
嘉盛公司开展工作,2025 年 12 月到期,未重新签订合同。张某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于2026 年 6 月到期,事发当日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处于审验未通过状态。
巴某,嘉盛公司实习员工(事发当日第一天上班),此次作
业中在外围学习,为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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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2026 年度组织货运站(场)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3 场次,会议中有对货物装卸、吊装起重作业
相关作业安全进行强调。同时为更好指导帮助行业企业落实安全
主体责任,编制并发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手
册》,要求企业按照手册及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上半年
牵头入企指导安全工作 2 次,其中 2026 年 5 月 7 日对友联易达
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共查处9 条安全隐患。通过微信群,向货运
站(场)发送安全提示,要求企业规范开展作业,杜绝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2026 年 7 月 7 日,通过霍尔果斯货运站场工作通知
群发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条文及释义,要求各企业组织
学习,对照落实仓储场地出租、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及
时发现友联易达公司对嘉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
理的问题。
霍尔果斯市商务局,对友联易达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 次,
只有检查照片,未发现安全隐患,未对嘉盛公司进行相关检查。
工业园区街道,在 2026 年 1 月 23 日至 2026 年 7 月 5 日期
间每月对友联易达公司进行了检查,对发现 3 条安全隐患及时督
促企业进行整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6 年7 月 11 日14 时 29 分许,霍尔果斯国家基本气象站
(位于天津路 21 号)气象实况如下,天气状况:晴天,无降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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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暴、无短时强降水、无局地阵风突发;风向风速:平均风速 2.
5m/s(2 级),东南风;极大风速 5.3m/s(3 级),东南风;气温:3
2.6℃;相对湿度:26%;能见度:30000 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月11 日,嘉盛公司组织人员及起重机械在友联易达公司
院内进行吊装装卸作业。14 时31 分许,工人山某未按规定佩戴
安全帽,仅着反光背心在距地面 3.14m 货物顶端开展货物捆绑作
业时,在其牵引吊带向北侧移动时,踩在货物第三层北侧第一根
钢构货物上时,出现货物与其重心失衡坠落,落地后山某被随之
掉下的钢结构货物砸中胸腹处,送至霍尔果斯市人民医院,经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嘉盛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规定渠道上报
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仅对伤者开展简单初步救助,
14 点 32 分并由巴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15 点 30 分电话上报卫
健委相关信息,事故信息传出后,工业园区街道、市应急管理局、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现
场警戒封闭、事故痕迹保护、人员管控、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各行业部门联动迅速、处置规范、履职到位,有效控制现场风险,
杜绝了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整体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信息上
报流程规范有序。

— 8 —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医疗响应迅速及时,14 点 32 分接到电话,14
点 47 分到达现场,17 点 50 分宣告死亡。现场伤情评估、紧急
救治、伤员转运流程规范专业,医疗救援处置高效到位,最大限
度保障伤者救治时效。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工业园区街道等部门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处置程序合法规范、部门协
同联动高效、现场管控精准到位,伤员救治、现场保护、秩序稳
控、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落实扎实有效,各单位依法依规履职尽
责,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涉事企业,存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限、
规定渠道上报事故,存在事故报告不及时、现场应急处置失序、
应急管理体系空白、从业人员安全应急能力缺失等重大问题。企
业长期弱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教育
培训落实不力、现场风险管控失效,是本次事故先期处置混乱的
根本原因。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死者家属安抚疏导
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和情绪稳控。各相关部门多次联合组织涉事
企业负责人及家属开展善后赔偿协调事宜,涉事企业相互推诿扯
皮,赔偿尚未落实到位。截至本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之日,涉事企
业尚未实际支付补偿相关费用。

— 9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
(二)因涉事企业未实际支付相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暂无
法统计。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工人山某在未使用高处作业个体防护装备,距地面3.14m 货
物顶端进行货物捆绑作业,踩在货物第三层北侧第一根钢构货物
上时,出现货物与其重心失衡坠落,掉下的钢结构货物砸中胸腹
处致使张力性气胸、胸腔出血引起急性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2.间接原因
(1)嘉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嘉盛公司系本次吊装作业实施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存在突出问题。一是作业实施前未组织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管控措施缺失,吊装作业前未确认吊物重心、
受力方向,未编制起重作业计划和安全管控措施,未能及时排查
整治高处违章作业、吊装作业等各类现场违规行为。二是未为从
业人员配备安全带,违章开展高处作业;违规安排未经吊装作业
专项培训合格的外勤人员参与吊装作业。三是未落实作业前安全
交底要求,未常态化组织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作业人员未经安全
教育培训合格投入现场作业。四是应急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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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前未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演练
无完整佐证资料,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事故先期应急处
置不规范。该公司一系列安全管理、未配备防护用品及人员教育
等问题缺位,致使开展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的要求。
(2)友联易达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友联易达公司作为作业场地出租方,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开
展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嘉盛公司,且未依法履
行场内作业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职责。一是友联易达公司以对嘉
盛公司货物装卸概不负责为由,未对嘉盛公司装卸作业所包含的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有效审核。二是未对嘉盛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控;双方仅签订仓储服务合同,
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也未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晰。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不
健全,三级安全教育、月度常态化安全培训缺乏实质内容与考核
流程。四是仓库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检查未形成隐患清
单,缺少隐患整改闭环材料。五是企业片面注重场地租赁收益,
忽视场内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对现场吊装作业失管失察,未能及
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霍尔果斯市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
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严重不到位,隐患整治工作推进不力、落
实悬空,未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安全排查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

— 11 —
性隐患核查,未能及时发现企业重大安全管理漏洞。
(4)霍尔果斯市交通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
面力度偏弱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力度偏弱,对货运场站
场内安全生产统一协调、日常管控工作督导不够扎实,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针对性不强,隐患跟踪整改闭环不够到位。
综上,嘉盛公司现场作业管控、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
理、应急管理工作全面缺位,友联易达公司场内统一协调安全管
理责任悬空,各类安全风险叠加集聚,安全防范防线失守,最终
引发本次高处坠落事故。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1
1”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霍尔果斯嘉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虚化,作业风
险辨识不全面,未编制吊装作业计划及安全管控措施,高处作业
安全防护措施缺失,从业人员存在未佩戴安全带违章高处作业、
违规吊装作业等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缺位,
事故先期处置不规范,不具备开展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的安全生
产条件。
(二)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 12 —
未与承租单位嘉盛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嘉盛公
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日常安全巡查浮于表面,仅简单
核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情况,未深入开展现场作业审批、风
险辨识管控、违章行为排查等实质性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
理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管控嘉盛公司现场违章作业风险;嘉盛公
司不具备开展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友联易达公
司以对嘉盛公司货物装卸概不负责为由,未有效审核嘉盛公司装
卸作业所包含的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安全生产条件,未能核查该
企业是否具备开展上述危险作业的安全管控能力。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霍尔果斯市商务局
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严重不到位,隐患整治工作推进不力、落
实悬空,未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安全排查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
性隐患核查,未能及时发现企业重大安全管理漏洞。
(二)霍尔果斯市交通局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力度偏弱,对货运场站
场内安全生产统一协调、日常管控工作督导不够扎实,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针对性不强,隐患跟踪整改闭环不够到位。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山某,嘉盛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未辨

— 13 —
识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相关安全风险;在开展高处作业过程中,
未按规范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违章开展高处作业,同时身处吊
装作业危险区域,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鉴于该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毛某,男,嘉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现场
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和《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毛某,男,嘉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作业现场负责人,未组织开展高处
作业、吊装作业安全风险辨识,未编制起重作业计划及安全管控
措施,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要求,放任从业人员不规范
佩戴安全带、违章开展高处作业,违规安排外勤人员参与吊装作
业;未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
治理流于形式,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薄弱;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

— 14 —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建议
霍尔果斯市商务局
陈某,女,群众,市商务局外贸科科长,具体负责外贸相关
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排查工作浮于表面,日常检查仅留存影
像资料,未开展实质性隐患核查;对辖区嘉盛公司情况掌握不清,
事故发生前不掌握该企业经营及作业情况,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检
查,安全监管职责悬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
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涉事人
员相关单位党委(组)作出处理。
朱某,男,中共党员,市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外贸领域安全
生产工作。局务会多次部署货场特殊作业管控、全覆盖安全排查、
隐患整治等工作要求,但工作推进流于形式;未组织对嘉盛公司
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行业企业底数摸排不清,未能及时发现企业
重大安全管理漏洞,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涉事人员相
关单位党委(组)作出处理。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王某,男,中共党员,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安监科科
长,具体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行业安全日常监管不够细
致深入,对场站运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督促力度不

— 15 —
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性不强,日常监管履职存在薄弱环节,
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监管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涉事人员相关单位党委(组)作
出处理。
努某,男,中共党员,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
安全生产工作。日常能够部署货运场站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但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力度偏弱,对货运场站
场内安全生产统一协调、日常管控工作督导不够扎实,隐患跟踪
整改闭环不够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涉事人员相
关单位党委(组)作出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嘉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虚
化,作业风险辨识不全面,未编制起重作业计划及安全管控措施,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从业人员存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带违
章高处作业、违规吊装作业等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
作落实缺位,事故先期处置不规范,不具备开展高处作业、吊装
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
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6 —
友联易达公司,以对嘉盛公司货物装卸概不负责为由,未有
效核查嘉盛公司装卸作业所包含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的安全生产
条件,未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作业安全管控能力,长期允许嘉盛
公司在其场所开展吊装等危险作业;未与承租单位嘉盛公司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嘉盛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日常安全巡查浮于表面,仅简单核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情况,
未深入开展现场作业审批、风险辨识管控、违章行为排查等实质
性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管控嘉盛公
司现场违章作业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罚。
(六)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
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组对新疆友联易达仓储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7·11”一般起重致害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
如下处理建议:
责成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向霍尔果斯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并由市政府对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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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本次起重致害事故教训,切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企业主体责
任悬空、现场作业管控失效、外包协作管理混乱、教育培训虚化、
应急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制定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市委、市政府层面
一是严格压实属地安全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
考核追责、联合监管及长效督导机制,常态化开展全域安全生产
隐患专项整治。二是聚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劳务合同管理
短板,督促全市企业全面补齐合同条款漏洞、厘清安全权责、规
范用工管理,实现劳务用工合规全覆盖。统筹督导企业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动态续保,依托保险风
控前置防范安全风险。三是常态化开展行业专项核查执法,严查
企业合同违规、保险脱保漏保等问题,建立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规范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全面筑牢辖区安全生产防线。
(二)嘉盛公司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作业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公司必须全面规范高
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所有吊装、高处作业必须提
前开展专项风险辨识,编制专项作业方案及安全管控措施,明确
作业流程、风险要点、管控措施及禁止事项,严禁无方案、无辨
识、无监护擅自作业。严格落实高处作业防护要求,全员规范佩
戴安全带、落实防坠落措施,坚决杜绝高处违章作业。严禁安排
无资质、无经验外勤人员从事吊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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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制度。全面落实三级安全
教育、常态化安全教育、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做到作业前必交底、
上岗前必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高处作业、吊装作业
操作规程、风险危害及避险技能,培训留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彻底杜绝无证上岗、教育培训虚化问题。
三是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机制。建立每日巡查、逐项
排查、台账登记、闭环销号管理制度,重点排查高处作业防护落
实情况、吊装作业规范执行情况、现场人员违章行为,做到隐患
动态清零、问题立查立改,从源头遏制现场习惯性违章。
四是全面规范企业应急管理体系。重新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扎实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常态化组
织实战化应急演练,完善演练台账、影像、总结等佐证资料,全
面提升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三)友联易达公司严格落实场内统一协调安全管理职责
一是压实场内作业统一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场地出租、外来
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制度,所有进场作业单位
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清晰界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杜绝
只租不管、以租代管、权责不清的管理漏洞。对场内一切危险作
业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是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健全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常态
化安全培训机制,完善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档案台账,杜绝形
式化培训,切实提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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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管控能力。
三是强化场内日常安全巡查管控。建立常态化仓库及场内作
业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场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实行重点监管,每
次检查必须形成隐患清单、整改台账、闭环资料,做到隐患发现
及时、整改到位、全程留痕。
四是彻底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坚决摒弃“重收益、轻安全”
的经营模式,切实履行场地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审
核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主动排查、及时制止场内各类
违章危险作业行为,全面筑牢场内安全生产防线。
(四)强化行业监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
查整治辖区同类仓储、场地租赁、零散作业安全隐患。重点强化
场内外包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管,压实场地出租
人、作业实施单位双向安全责任,严查无方案作业、无交底作业、
防护措施缺失、违章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警示
教育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现场作业流程、补
齐安全管理短板,持续稳固辖区安全生产形势。
(五)全面开展行业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
各相关企业要以本次事故为惨痛教训,立即组织全员开展事
故警示教育,深入剖析事故原因、风险隐患及管理漏洞,杜绝侥
幸心理。全面开展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专项整治,从严管控
危险作业审批、风险辨识、安全防护、现场监护、应急保障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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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坚决杜绝同类起重致害、高处坠落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