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10千伏配电工程“4·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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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10千伏配电工程“4·1”一般坍塌 事故调查报告 伊宁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4日 — 2 —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3 (一)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概况 ......................... 4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 4 (三)事故发生经过 ................................................................................. 5 (四)事故现场情况 ................................................................................. 6 (五)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6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 8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8 (三)间接原因分析 ................................................................................. 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0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 10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0 (三)其他处理建议 ............................................................................... 13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5 — 3 — 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10千伏配电工程“4·1”一般坍塌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日14时10分许,在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 赁住房建设项目10千伏配电工程施工现场, 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伊宁县人民政府同 意,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副组长, 县应急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有关负责同志及行 业领域专业技术专家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 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和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 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 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10千伏配电工程“4·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规施工 导致电缆沟槽边坡坍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概况 — 4 — 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伊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为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70000平方 米。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供水管网2200米、排水管网2500米、 供热管网2800米。项目签约合同价2.455亿元。 该项目10千伏配电工程分包单位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 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伊宁县保障房创宁云熙府1#2#、织造 园小区、雅居小区、阳光小镇。工程内容为安装800千伏安箱变 4套;安装500千伏安箱变1套;安装630千伏安箱变1套;穿 管做井3*95高压铜芯电缆1075米;穿管做井3*70高压铜芯电 缆550米;接火杆高压设备6套;迁移高压10千伏电力线路两 条。工程签约合同价391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工程总承包方: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 代码91654021MA78TLU622,法定代表人杨小虎,注册地伊宁 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该公司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安 全生产许可证号(新)JZ安许证字〔2022〕003084,许可范围 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8日,发 证机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分包方: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91650102689586549H,法定代表人王鹏,注册地新疆 — 5 — 乌鲁木齐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该公司取得电力工程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新) JZ安许证字〔2010〕001464,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 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7日,发证机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方: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 码91650105766849630Q,法定代表人刘自强,注册地新疆乌鲁 木齐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 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 甲级资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日10时许,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 司伊犁项目部负责人周峻岭带领挖掘机驾驶员付世军和施工工 人李战江、江花刚、周军平4人,进入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 赁住房建设项目雅居小区施工现场。11时许周峻岭向工人完成 安全技术交底,开始实施10千伏配电工程埋地电缆敷设施工。 13时许,付世军操作挖掘机完成电缆沟槽开挖,工人李战江、 江花刚进入沟槽内由东向西开始铺设电缆管,另外一名工人周军 平在电缆沟上方负责递送电缆管。 14时10分许,李战江、江花刚2人在电缆沟西侧铺设完最 后一根电缆管后,准备从电缆沟爬出沟槽,这时电缆沟槽边坡土 方突然发生坍塌,江花刚立即在沟内往西侧躲避,李战江来不及 — 6 — 躲避,被坍塌土方掩埋至胸部位置受伤,经伊宁县人民医院救治 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雅居小区施工工地东北角由东向西开挖的电 缆沟槽,沟槽全长20m,宽0.9m,深1.9m,沟槽土壁坡度呈90 度角。坍塌边坡位于电缆沟槽向西11.3m处至15.3m处,总长 4m。沟槽南侧延边坡0.8m处堆放有开挖土方,北侧1.1m处为 工地围栏。 图1事故现场勘验图 (五)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人员情况:李占江,男,44岁,汉族,住址:略,身份 证号码:略,系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事故中 死亡。据伊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李占 江的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 7 —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为220949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4时30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向县 应急管理局通报了事故情况。县 应 急 管 理 局 立即通过电话方式向 州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派遣行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勘查。 16时10分,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通过应急指挥平台向上级应急管 理部门报送了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挖掘机驾驶员付世军、江花刚和现场负责人周 峻岭等人立即展开施救,使用人工挖掘等方式将李占江从坍塌土 方中救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应急 管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求施工单位对事故现场采取围挡等 封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4时20分许,伊宁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 现场开展急救并转运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日19时20分许, 李占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伊宁县人民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专门做好遇难 者家属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和赔付协调等善后工作,经遇难者家 — 8 — 属与事故单位自愿协商,于4月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遇难 者家属情绪稳定,工作生活有序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违规施工。施工现场位于绿化带内,土质为一般性粘土、硬塑(状 态),电缆沟槽施工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 规范》(JGJ180-2009)第6.3.5条[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13)第14.2.1条[2]之规定,采取放坡或者支护措施, 导致边坡不稳定发生坍塌事故。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破坏和突发灾害因素的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沟槽挖掘位置土质疏松,为含水率较大的粘性土,施 工现场开挖的土方堆放在沟槽两侧,加剧了土壁的不稳定性[3]。 (2)未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施工工人未经安全教育 培训考核合格上岗,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 [1]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6.3.5:土质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工程经验,按工 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率值分析确定。当无经验且士质均匀良好、地下水贫乏、无不良地质作用 和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时,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表 14.2.1 确定。 表 14.2.1 边坡土体类别:黏性土;状态:硬 塑;坡率允许值(高宽比):1:1.00—1:1.25(坡高小于5m)。 [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14.2.1: 开挖坡度和深度应保证软士边坡的稳定,防止塌陷。 [3]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3.9:除基坑支护设计要求允许外,基坑边 1米范围 内不得堆士、堆料、放罝机具。 — 9 — 识技能。 (4)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施工指挥和安全检查缺失。 (5)总承包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纠正分包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层层衰减。公司派驻的 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工 程 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责任,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工程施工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施工工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安全 技术交底流于形式,违规进行工程施工。 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不到 位,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 有效管控。未将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和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未 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督促分包施工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 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对进场施工队伍 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分包单 位违规施工的行为,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排查发现和整改消除。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没 有有效推动总承包单位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现场巡检不力,对 — 10 — 进场施工的分包单位失管漏管, 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存在的 违法违规问题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面摸排建设项目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不力, 督促指导总承包、分包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占江,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违反操作 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 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周峻岭,男,中共党员,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 限公司伊犁项目部负责人, 实际负责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 住房建设项目10千伏配电工程全盘工作,2013年4月任职。周 峻岭作为工程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工程施工方案、操 作规程;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督促、检查承包工程安全 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4]、第三项[5]和第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11 — 项[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 定,处上一年年收入[8]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杨小虎,男,中共党员,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负责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盘工作, 2020年6月任职。杨小虎作为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 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督促、检查承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10]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11]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本规定所称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 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 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本规定所 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 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 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 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 12 — (3)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未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3]、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14]和第二款[1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7]的规定,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4)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总 承包单位统筹安全管理职责,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分包单位项目经 理未在岗履职、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施工方案、违规施工等行为失管漏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8]的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9] 的规定另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安春芳,女,群众,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 司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10千伏配电工程项 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部工作,2022年3月任职。安春芳作为 项目部负责人,10千伏配电工程开工后未在岗履职,对项目部 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新疆三源众力送 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安春芳予以相应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 (2)唐朝,男,中共预备党员,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理, 负责伊宁县城 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部工作,2022年3月任职。唐 朝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包工程 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伊犁拓宁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唐朝予以相应处理,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4 — 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 (3)付珍奇,男,群众,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 安全部负责人, 负责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工作,2022年9月任职。付珍奇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本单位承包项目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一定责任。 建议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单位内部规章制 度对付珍奇予以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县应急管理局。 (4)伊尔帕尼·吐尔逊,男,共青团员,伊犁拓宁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派驻负责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21年11月任职。伊尔帕尼·吐尔 逊作为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本单位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 时 排 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隐 患不力,未对进场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 及时制止和纠正分包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 责任。 建议伊犁拓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 伊尔帕尼·吐尔逊予以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 (5)建议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单位内部 规章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的工人付世军、 江花刚、周军平予以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住房和城乡 — 15 — 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 (6)建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 同约定, 对监理单位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落实监理职责不 到位的行为进行处理。并督促发生事故的伊宁县城东城镇保障性 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汲取“4·1”一般坍塌事故教训,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对全 县建筑施工领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7)建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 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全县建筑施工领 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 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 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县住建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 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 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要督促企 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施工 实际需要配备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力量,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作业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认真、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 — 16 — 备案等手续,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和 监督检查,监督作业队伍严格按照法规标准、方案和图纸施工。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各方主 体的安全责任。县住建部门要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 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 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的原则,进 一步 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总承包、分包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 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履行合同义务,强 化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三)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发挥监理管理作 用。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监理制度,强化对派驻项 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和管理,确保和提 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要认真贯彻 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等相关标准,编制 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及细则,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对关健工序和关键部位严 格实施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单 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 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 — 17 — 排查治理。各建筑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 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 方 位 、全 过 程辨识施工工艺、 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 险。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 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进一步落 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 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 施 工期间要专人 现场带班管理。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 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 附件: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