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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新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新和县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 发布:2025-12-13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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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
段“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霍城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4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概况...................................................................................2
(二)项目概况...........................................................................................2
(三)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3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情况......................................4
(五)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4
(六)事故当天气候情况...........................................................................5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6
(一)事故现场情况...................................................................................6
(二)事故发生经过...................................................................................7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7
(四)应急救援评估...................................................................................8
三、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8
(一)伤亡人员情况...................................................................................8
(二)直接经济损失...................................................................................8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8
(一)事故发生原因...................................................................................9
(二)事故性质.........................................................................................10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10
(一)施工单位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
(二)监理单位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11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1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15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四)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17
八、整改措施...................................................................................................18

1
2025 年7 月3 日20 时12 分左右,位于新疆伊犁州霍城县
清水河镇的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
落事故,造成1 名工人当场死亡,1 名工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383.02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霍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建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霍城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建设局、霍城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单位)等派员
成立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7·3”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
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同期参与事故调查。同步邀请县纪委监委、县
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
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
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
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
“7·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及使用安全
带、吊篮提升机曳引力不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 年12 月30 日,注
册资金4000 万元,注册地为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法人邵某。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许
证编号为(新)JZ 安许证字[2021]000418。
(二)项目概况
位置:霍城县清水河镇(北京东路以南、干河子以西)。
规模/造价:总建筑面积约3.83 万平方米,合同价5945 万元。
合同工期:2023 年10 月20 日至2025 年7 月30 日。
建设单位:霍城县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易某)。
施工单位: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代某某)。
监理单位: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董某某)。
合同签订:2023 年9 月7 日,霍城县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与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2023 年9 月12 日,霍城县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图1.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平面图
(三)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1.作业人员进场情况
外墙保温带班组长孔某反映:赵某、王某于2025 年5 月28
日进场从事室内涂料施工,施工一天后离场。2025 年6 月2 号
重新进场从事外墙真石漆施工,属于临时劳务用工人员,未签订
劳务合同,未购买相关保险。
2.吊篮进场情况
2024 年10 月28 日进场3 台吊篮,2025 年3 月14 日进场3
台吊篮,先后进场的6 台吊篮均由外墙保温带班组长孔某通过朋
友栾某(15****90007)介绍从伊宁市东华五金电动工具店租赁,
孔某未与东华五金电动工具店直接联系,租赁后伊宁市东华五金
电动工具店联系货车运输到施工现场,由外墙保温带班组长孔某
签收,未签订租赁合同。后期使用过程中因保险丝等机械故障问
题孔某以微信视频的方式邀请东华五金电动工具店人员东某
(13****90820)指导解决。
3.吊篮安装、检测、使用情况

4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 4#楼安装 3 台吊篮,2025 年 3 月 14
日在4#楼安装3 台,先后安装的6 台吊篮均由使用吊篮的工人
自行安装。
2024 年10 月29 日孔某通过新疆领拓建筑有限公司郭某介
绍的新疆超安建筑设备检测公司对3 台吊篮做检测,检测时现场
安全员王某、现场监理李某、外墙保温带班组长孔某、新疆超安
建筑设备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在场。2024 年10 月29 日出具了吊
篮检测报告,在检测报告出具前未私自投入使用;2025 年3 月
15 日孔某再次联系新疆超安建筑设备检测公司对6 台吊篮做检
测,检测时现场安全员王某、现场监理李某、外墙保温带班组长
孔某、新疆新疆超安建筑设备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在场。2025 年3
日17 日出具了吊篮检测报告,在检测报告出具前未私自投入使
用。
2025 年5 月2 日,外墙保温工人将在4#楼施工完成的6 台
吊篮在未拆卸的情况下由塔吊平行吊送至6#楼进行安装,经现
场安全员王某、监理李某、孔某检查后直接投入使用,未委托检
测公司进行检测。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情况
2023 年9 月12 日,霍城县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
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业人
员赵某、王某属于临时劳务用工人员,未签订劳务合同。
(五)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5
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是4 月17 日霍城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与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联合对千城华府建设
项目一标段进行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7 条,由霍城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督促整改并按时整改完成。二是4 月
27 日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指导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1 条,
下发整改通知单一份,约定4 月29 日前整改完成,期间,霍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确保隐患整改
闭环,履行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
按照《关于印发霍城县人民政府赋予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
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霍政发(2024)148 号)霍城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建设局对辖区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一是2025
年3 月15 日,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霍城经济开发区管
委会建设局上报复工复产申请,接到复工复产报告后霍城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进行了复工复产查验,发现隐患3 条,整改3
条。二是5 月12 日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对千城华府建
设项目一标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一份,涉
及隐患6 条,约定5 月16 日之前整改完成,施工单位未按时报
送整改回复。三是6 月19 日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对千
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
一份,涉及隐患6 条,约定6 月23 日之前整改完成,施工单位
未按时报送整改回复。
(六)事故当天气候情况

6
2025 年7 月3 日天气晴,气温19℃~33℃,东风1-3 级;日
起落时间为7 时00 分和22 时22 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北京东路以南、干
河子以西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事故发生部
位位于6 号楼2 单元C 轴交17 轴至20 轴。事故设备类型为高
处作业吊篮,型号ZLP630,出厂日期为2023 年12 月6 日,根
据国家标准GB/T19155-2017 制造并检测合格出厂,起升机构为
平台内安装的爬升式起升机构,双吊点平台,单作用钢丝绳悬挂
系统。经对封存资料审查,未见事故发生地6#楼事故吊篮整体
检测报告、安全锁鉴定报告。
图2.事故现场吊篮图 图3.吊篮内部图
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悬挂机构,吊篮平台内有三桶外墙涂料
(35kg/桶),防坠器破损,吊篮平台向一侧倾斜约90 度,安全

7
绳固定在防水卷材和另一台吊篮后支腿上,没有上限位装置,吊
篮平台外侧加装黑色防晒网,属于没有按照吊篮使用说明书搭设
的非常规搭设方式。
图4.钢丝绳固定方式 图5.安全绳固定方式
(二)事故发生经过
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北京东路以南、干河子以西霍城
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现场,外墙作业人员赵
某、王某于2025 年7 月3 日20 时10 分左右在6#楼2 单元从地
面乘坐吊篮(乘坐吊篮时未佩戴安全带)缓慢上升至C 轴交17
轴至20 轴处,20 时12 分左右吊篮产生剧烈晃动,随即吊篮单
侧坠落,在吊篮旋转、倾覆过程中外墙作业人员赵某、王某从吊
篮脱离坠落至地面,王某当场死亡,赵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6#楼2 单元6 层室内水电工努某在20 时15 分
拨打110 报警电话。同时,6#楼1 层水电工张某拨打120 急救电
话,20 时18 分左右120 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确认王某当场

8
无生命体征,对赵某进行抢救并送往伊宁市友谊医院(22 时03
分到达医院),赵某22 时43 分左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霍城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等工作。后续处置组积极开
展遇难者赔付及家属安抚事宜,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7
月8 日与赵某、王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得
到妥善处理。
(四)应急救援评估
2025 年7 月3 日20 时15 分县公安局接到施工现场人员事
故报警后,相继通知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霍城
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镇)等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了
解事故经过,协调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了
相关情况,处置正确、有效,善后处理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
三、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造成2 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共计383.02 万元,其中医疗费用0.07 万元;丧葬及抚恤费
用155.78 万元;工伤赔付、陪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227.17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9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及佩戴安全带,安全
带未正确悬挂至安全绳自锁器上。
物的不安全状态:吊篮驱动轮槽及分绳器油污、压绳轮压力
不均导致驱动轮对钢丝绳曳引力下降。起升时出现轻微不同步,
停止时左侧曳引力弱加剧平台倾斜,重启后倾斜加大引发晃动。
晃动导致导绳轮防坠阻力降低。当平台倾斜超过临界角时,左侧
提升机因曳引力不足发生钢丝绳反向滑脱,且安全锁失效,最终
导致左侧平台坠落。
2.间接原因
(1)意识淡薄。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违规
操作,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
(2)制度缺陷。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日常检查、培训、
责任制度未落实。
(3)防护缺失。安全防护设施不足或损坏,如安全绳断丝
未及时修复、拐角处未设转向滑轮。
(4)验证缺位。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未进行有效的跟踪与
现场复查验证,致使隐患未能根除。
(5)监管不足。复查验收把关不严,对逾期未改、拒不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隐患,未依法依规采取升级处理措施。霍城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安排1 名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

10
全生产工作,人员、装备配备不足,监督人员数量与监管任务量
不匹配。
(二)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7·3”高
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及使用安全带、吊篮提
升机曳引力不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管理制度缺失与执行失效。缺乏本次高处作业吊篮的专项
施工方案。
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与关键措施缺位。日常安全检查敷衍了
事,未能及时发现导致事故的重大隐患;对已发现的施工吊篮安
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甚至视而不见;作业人员没有经过
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上岗,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
技能。
(二)监理单位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未有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专项施工方案(尤其是危险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审查不严。
2.巡视、旁站监理失职。未按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求,对
关键工序、危险部位进行有效巡视和旁站监理;未能及时发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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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
及时、明确地发出书面监理指令(如《监理通知单》、《工程暂
停令》)要求整改;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及政府监督机构报告重
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情况。
3.对问题整改跟踪验证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促施
工单位落实整改;对施工单位敷衍了事的整改回复未进行实质性
核查,对隐患整改结果未到现场进行严格复查验证,导致隐患未
能真正消除,为事故发生埋下祸根。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
设局)
一是对施工工地现场隐患问题排查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
责任落实情况未进一步督促落实。二是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
任、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未督促落实。三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缺乏专职监管人员。
(二)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是对施工工地现场隐患问题排查指导不深入。二是对企业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等内容的教育宣传力度
不足。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某,男,汉族,外墙保温带班组长孔某网上招聘外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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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因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安全带,
导致事故发生。违法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免于责任
追究。
2.王某,女,汉族,外墙保温带班组长孔某网上招聘外墙作
业人员,因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安全带,
导致事故发生。违法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免于责任
追究。
3.邵某,男,系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安全生产
履职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
之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未能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未能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
致发生亡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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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项[2]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94-A,建议由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新
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处2024 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131452×0.4=52580.8 元(伍万贰仟伍佰捌拾元捌
角)。
4.代某,男,系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项
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缺乏本次高处作业吊篮的
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未审核实施,形同虚设,未组织相关安全管
理人员对新入职工人赵某、王某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事
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导致发生亡人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94-A,建议由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对霍城县清水河镇千
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代某处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105800×0.4=42320 元(肆万贰仟叁佰贰拾元)。
5.王某,男,系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项
目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
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4]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规定,按照《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C,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6],建议由霍城县
应急管理局对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安全员
王某处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65700×0.3=19710 元
(壹万玖仟柒佰壹拾元)。
6.董某,男,系霍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未按照规定审查
高处作业吊篮的专项方案,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的管理建议,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7]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15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C,按照《生产安全
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9],建议由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对霍
城县清水河镇千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总监理工程师董某处
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0000×0.3=6000 元(陆仟元
整)。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
王某,男,中共党员,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
对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足。建议依据《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10]及第八条第二款第(一)
项[11]之规定,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0]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
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
内通报。
[1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
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
一定范围内通报。

16
与关键措施缺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2]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13]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第二部分95-C,建议由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领
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处以100 万元(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
罚。
2.监理单位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把关不严,巡视、旁站监理失职,对安全风险隐患整改跟踪验证
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4]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16],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
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
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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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
分44-C,建议由霍城县应急管理局对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依法处以8 万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建设单位霍城县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承包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7]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8]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58-B,建议由霍城县应急管理
局对霍城县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4 万元(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四)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关于印发霍城县人民政
府赋予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霍政
发(2024)148 号)规定负有辖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管指导职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
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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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在对霍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辖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指导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回复及形成整改闭环。对事故发生
负有行业监管指导不力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19]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及第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20]之规定,建议责成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向霍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
局),按照《关于印发霍城县人民政府赋予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行使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霍政发(2024)148 号)规定,
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
理日常工作,负有辖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复查验收把关不严,
对逾期未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隐患,未依法依规采取升
级处理措施。人员、装备配备不足,监督人员数量与监管任务量
不匹配。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不力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
(九)项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霍城经济
开发区建设局向霍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整改措施
(一)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立即停止霍城县千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0]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
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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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华府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除事发楼栋外其他楼栋的安全
隐患排查;二是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与亡者
家属对接,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三是新疆领拓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组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
工现场安全监管,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专职现场监护人及相关技术
人员到现场履职,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实施吊篮作业时严格执行
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主动消除安全
施工隐患。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
安全素养,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进
一步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切
实监督好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三)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一是成立安全隐患排
查指导组,对霍城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镇)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进
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二是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相关
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四)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是由县住建局组织召开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邀请县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和
住建工作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
监理企业负责人及吊篮检测公司负责人参会);二是立即成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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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政府职能部门、
技术专家)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三是依据《关于开展霍城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
通知》《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制
定了《霍城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
治工作方案》,成立了2 个联合检查指导小组(由质监站、城管、
房管、人社局派员组成),开展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