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乌鲁木齐市鑫瑞通伟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5·13”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乌鲁木齐市鑫瑞通伟 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5·13”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13 日 15 时 40 分许,位于高新区(新市区)二 工乡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院内彩钢板房施工现场发生一 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 1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 88 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有关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授权, 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建设局、 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二工乡政府及相关技 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5·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 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 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 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经调 查认 定:乌鲁 木齐 市鑫瑞 通伟业 建材 商贸有 限公司 “5·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施工人员在钢结构库房屋面安装岩 棉板作业过程中未使用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踩到未固定岩棉板, 导致人员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乌鲁木齐市鑫瑞通伟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鑫瑞通伟业 建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 0109M****964K,法定代表人:董立蕾,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独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营范围: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轻质建筑 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门窗销售; 住宅室内装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新疆鑫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宏润达建筑公司): 成立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 X0XM,法定代表人:杨喜,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 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 业作业等;一般项目:照明器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专业设计 服务等。 鑫宏润达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6*****26,有效期至 20 30 年 8 月 5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钢筋作业, 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架线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筑 作业,石制品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钣金作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 安许证字[2025]014914,许可范 3 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 年 10 月 9 日至 2028 年 10 月 9 日。 2.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4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9****942Q,法定代表人:王成浩,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 区(新市区)。经营范围: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公路工 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服 务;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制品制造等。 (三)相关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1.彩钢板房订购、安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2025 年 5 月 8 日,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鑫瑞通伟业 建材公司签订了彩钢板房订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彩钢板房订 购及安装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费、加工费、 运费、装卸费、搭建费、利润、税金、室内水电安装。合同约定 了双方相关责任,其中甲方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报建手续;乙方 在安装过程中指派专人现场负责,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供应和安 装任务,乙方负责房屋运输一切安全责任,乙方进场的用电设备、 配电箱符合用电规范要求,乙方进场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等。 双方在合同基础上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 对乙方的施工安全具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甲方人员在向 乙方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须向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有权制止乙方违章作业, 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协议书约定 4 乙方必须安排安全培训合格、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人员持证上岗 作业,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员配合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做 好安全监督工作,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乙方 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施工前进行书 面安全技术交底,做好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高空、悬空作业必 须系好安全带,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 2026 年 4 月 20 日,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与鑫宏润达建筑公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包含彩钢房搭 建)及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彩钢房搭建,材 料装卸车及场内外运输,放样、划线、下料,试焊验证、焊口脱 脂去污、杆件焊接组装及固定,焊缝检查、角磨机打磨焊缝、焊 缝抛光,成品保护,工完场清。工期:2026 年 4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30 日。合同作业安全部分约定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和 所在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 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劳务作业方案。 双方安全生产协议书内容和该公司与建设单位新疆联畅工 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内容一致。 3.施工协议书 2026 年 4 月 27 日,鑫宏润达建筑公司马某与刘某双方以个 人名义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工期为 2026 年 4 月 27 5 日至 2026 年 5 月 17 日;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甲方有权对工程质 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施工有权要求 乙方停工、返工;乙方自行配备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工具 耗材,负责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伤保险,承担施工期间全部安 全责任,因违规操作、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第三方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该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管理制度中无高处作业等与该项目有关的规定,安全教 育培训记录无培训时间,被培训人为董杏彬、马某红,隐患排查 治理记录为空白;未对劳务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向施工人员配 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该单位无钢结构施工资质,承接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彩钢板房项目后,与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鑫宏润达建筑公司签订 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施工作业由鑫宏润达建筑公司实施。 2.鑫宏润达建筑公司:该公司安排马某为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 限公司彩钢板房项目负责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制度与鑫瑞通 伟业建材公司制度除名称外,内容完全一致;隐患排查内容只有 2026 年 5 月 8 日发现少量临时用电乱接;2026 年 4 月 27 日,项 目负责人马某向施工人员严某、刘某、邢某帅、吾卜力·图尔迪(伤 6 者)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吾卜力·图尔迪(伤者)于 5 月 10 日到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 限公司彩钢板房项目,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交底培训 记录均为 4 月 27 日,且培训记录、交底记录签字笔迹不一致,该 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实际仅口头 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现场作业人员严某、邢某帅安全带、安全 帽均为自行携带。 3.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制度仅适用于本单位对外施工 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内容全部为本单位秩序维护员值班记录 表;未对发生事故的彩钢板房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安全教育 培训无原始记录,由公司开具员工培训证明,未对进入本单位的 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鑫宏润达建筑公司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事故经过 2026 年 5 月 10 日起,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搭设彩钢板 房进入施工阶段,5 月 12 日,已完成钢结构框架搭建,5 月 13 日 上午 9 时许,鑫宏润达建筑公司刘某及施工作业人员严某、邢某 帅、吾卜力·图尔迪(伤者)等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安装屋面岩 棉板。严某、邢某帅负责在屋面打钉子固定,吾卜力·图尔迪(伤 者)等其他人员在地面负责整理岩棉板,下午 15 时 40 分许,吾 卜力·图尔迪(伤者)爬上屋面进行岩棉板铺设,在移动过程中不 7 慎坠落至地面。 (六)现场勘验情况 1.彩钢板房概况: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彩钢板房位于公 司已建成两个厂房之间,为单跨双坡彩钢板房,与南北两侧厂房 间距分别为 1.82m、1.48m;彩钢板房东西纵向两侧各 10 个 10cm 方钢立柱,柱间距 4.4m-4.9m 不等,总长约 41m,共 9 个开间, 每个开间东西向分别搭设 4 跟横梁。屋面采用三角梁与两侧立柱 连接,顶部及两侧使用岩棉夹芯板建造,彩钢板房宽约 8.46m。 自西向东第一、第二个开间顶棚及北侧外墙未完工。自西向东第 四个开间南侧缺少一块岩棉板,缺口处南北长约 4.2m、宽约 0.4-0.5m 之间,缺口南侧与侧墙连接处距离地面约 6.2m、北侧三 角梁顶部距离地面约 6.6m(人员坠落高度)。 图 1 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彩钢板房及人员坠落位置 8 2.现场情况:人员坠落点位于自西向东第四个开间顶棚岩棉板 缺口处,该处东北角岩棉板有变形痕迹。缺口处下方地面码放待 用岩棉板,岩棉板西侧放置布鞋 1 双、鸭舌帽 1 顶,布鞋旁有少 量疑似血迹;地面散落角磨机砂轮、裁切后的岩棉板边角料等。 西向东第三个开间北侧码放岩棉板,岩棉板上放置小型电焊机 1 台、排插 1 个,地面敷设临时用电线缆。彩钢板棚东北角搭设三 层门式脚手架,脚手架门架上悬挂红色三点式单钩安全带 1 条, 西侧放置施工使用的角磨机、电焊机、电缆、焊帽及黄色防尘帽。 (七)人员伤亡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吾卜力·图尔迪:男,群众,身份证号:653*************7 6,户籍住址:新疆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鑫宏润达建筑公司临 时聘用的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在本次事故 中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 吾卜力·图尔迪(伤者)坠落后,现场其他工友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20 到现场后将吾卜力·图尔迪(伤者)送至乌鲁木齐 第一人民医院城北分院,初步诊断需手术治疗,后又转至新疆医 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鑫宏润达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马某向本单位负责人杨某及鑫 瑞通伟业建材公司总经理董杏彬汇报了事故情况;新疆联畅工程 9 建设有限公司保安巡查时发现人员坠落,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进 行了汇报。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吾卜力·图尔迪(伤者)在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经检查 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大转子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 折、多发肋骨骨折、颌面部多发骨折,考虑到病情较重,2026 年 5 月 14 日转院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该院手术后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出院。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吾卜 力·图尔迪(伤者)伤情已达到重伤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与编码》事故对人身伤害程度分类,该起高处坠落事故为重伤事 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及时拨打 120 电话,并通知单位相 关负责人,未进行盲目施救,避免了骨折人员受到二次伤害风险, 伤者到医院后,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医疗费,配合医院对吾卜力·图 尔迪(伤者)进行治疗,未发现应急处置不当之处。 接到事故报告后,高新区(新市区)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 局、建设局、城管局、二工乡政府及属地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前往 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针对该起事故, 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各成员按照职责积极协调处置 相关事宜,应急及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10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吾卜力·图尔迪(伤者)在无防护设施的彩钢房屋面安装岩 棉板作业过程中未使用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踩到未固定岩棉板 导致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直接原因分析 1.吾卜力·图尔迪(伤者)在高度为 6.6 米的彩钢房屋面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该作业属于Ⅱ级高处作业。 2.吾卜力·图尔迪(伤者)在高处作业未按照《建筑与市政施 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 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3.吾卜力·图尔迪(伤者)作业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未固定的彩钢板上作业。 (三)间接原因 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无钢结构施工资质承接钢结构彩钢板 安装工程,并将此工程发包给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鑫宏润达建筑 公司;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向施工人员配备符合 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劳务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鑫宏润达建筑公司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设置立足点并配备防坠落设施,未制止无特种工作业 资格证人员违规冒险高处作业。 11 2.鑫宏润达建筑公司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 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教育施 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 对施工现场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项目负责人未建立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未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3.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无资 质的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对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将钢结构工程 发包给劳务单位的行为未予以制止,默许劳务单位鑫宏润达建筑 公司进场作业;未对进入本单位场地内施工的鑫瑞通伟业建材公 司、鑫宏润达建筑公司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 全检查,造成施工单位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五、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二工乡政府于 2026 年 3 月 8 日、4 月 8 日、5 月 6 日到新疆 畅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入户走访,核对企业人员信息时,未 发现院内有施工痕迹,新疆畅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向属地报 备。事故发生后,2026 年 5 月 13 日二工乡执法中队向新疆畅联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工乡责改 [2026]第 037 号),要求新疆畅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此情况向区城管局进行了书面报告。 六、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12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 进行行政处罚。 2.鑫宏润达建筑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鑫宏润达建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 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董杏彬,男,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相关规定,对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蕾进行行政 处罚。 2.吾卜力·图尔迪,男,群众,鑫宏润达建筑公司施工作业人 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鑫宏润达建筑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对吾卜 13 力·图尔迪(伤者)进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1.建设单位:一是发包环节把关失效,违法发包风险认识不 足,将属于建筑施工的钢结构搭建项目,以“采购+包安装”购 销合同名义对外发包;未审查承接单位钢结构施工资质、安全生 产许可证,将建设工程交给无施工能力的建材公司,从源头埋下 事故隐患;二是未落实发包项目统一协调管理责任,项目发包后 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督促承包单位落实高处作业安全 防护,对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无证上岗、未正确佩戴安全 带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2.承包单位:一是无资质违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在不具备钢 结构专业承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 人员的前提下,承接钢结构安装工程;承接业务后不履行施工主 体责任,将施工作业转包给劳务公司;二是未识别屋面未固定彩 钢板易发生踩空坠落的安全风险,未制定屋面安装作业安全技术 措施,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三是项目施工全过程未安排技术、 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 3.劳务单位:一是劳务用工管理混乱,冒险组织高处作业, 承接钢结构施工作业,临时拼凑务工人员,未开展进场安全教育 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不掌握屋面安装作业风险 及防范措施;二是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不落实,组织屋面高处作业, 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绳等防坠落防护 14 用品,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措施,放任工人在无防护条件下冒险 进行屋面彩钢板安装;三是未核查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安排未取 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四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过程无人现场监护,对 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 4.作业人员:一是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明知屋 面彩钢板未固定、踩踏易发生坍塌坠落,仍然冒险踩压未固定板 材开展作业,存在侥幸心理;二是自我防护意识差,高处作业不 主动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对作业存在的高处坠落风险认识不 足。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鑫瑞通伟业建材公司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及建设工程相 关法律法规,立即停止承揽建筑施工业务,不得以货物销售附带 安装方式承接钢结构施工工程。 2.鑫宏润达建筑公司应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屋面安装等高风险作业,要做实安 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条件,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排查制止违章冒险作 业行为。 3.新疆联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全面梳理本单位新建、改扩 建、搭建类项目,严禁以购销合同名义规避建筑施工资质审查。 钢结构安装等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 15 位,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杜绝违法发包;要与施 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相关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在本 单位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4.二工乡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 工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小型工程的管理,及时检 查、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乌鲁木齐市鑫瑞通伟业 建材商贸有限公司“5·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