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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2026-07-23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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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乌鲁木齐玖逸行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
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4 日 14 时许,位于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
道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
落事故,事故造成 1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 88 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有关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管委会、新市区政府授
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司法局、公安分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区建设局(交通局)、正扬路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5·4”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
组通过现场取证、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乌鲁木齐玖逸行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站在无承
载能力的建筑物吊顶上进行拆除作业,吊顶坍塌后导致人员坠落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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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发生事故的车间为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
间,该车间是原油漆生产企业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
司涂装车间,车间东南角为原单位喷漆房及调漆间;原单位根据
实际生产工艺需要,对车间净空中部加装了夹芯彩钢板作为顶棚;
因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再需要顶棚,需
对顶棚及喷漆房、调漆间进行拆除。
2026 年 5 月 1 日,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明
波个人签订了车间装饰拆除合同,拆除内容:乙方负责对甲方车
间内现有装饰进行拆除、消运,具体包括吊顶、墙面装饰、隔断、
踢脚线、原有装饰附属线路及杂物等;施工后将拆除垃圾全部清
理并运送;施工期限:2026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5 月 5 日;合同
价:3 万元,为固定包干价,包含人工费、机械费、垃圾清运费、
运输费、安全防护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二)事故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GN6M,法定代表人:
王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净水路 90 号。经营范围:
机动车修理及维护;洗车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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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等。
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手册,其中包括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教育培训及隐患排
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公司虽制
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但制度要求的作业票审批、确认安全措施、
安全交底等要求均未有效落实。公司对本单位员工开展了安全教
育培训,未对何明波、何正安(伤者)等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
培训;未根据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无隐患
排查记录;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规定佩戴劳动防护
用品,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未能
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事故经过
2026 年 5 月 1 日,何明波与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签订车间装饰拆除合同后,找来老乡胥某波,胥某波又联系了
工友何正安(伤者)准备对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
修车间顶棚进行拆除。202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 时许,何明波带领
妻子魏某华及拆除人员胥某波、何正安(伤者)并携带脚手架进
入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到车间后 4 人搭
设脚手架进行车间顶棚拆除作业至 13 时 30 分许休息吃饭,当日
15 时许,四人返回车间复工;16 时许,何正安(伤者)站在车间
东南角原调漆间吊顶上拆除顶棚作业时,调漆间轻钢龙骨及矿棉
板吊顶突然坍塌,何正安(伤者)随即坠落至调漆间内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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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现场勘验
发生事故的原调漆间位于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维修车间内东南角,东侧、南侧借用车间原有外墙构筑,西侧
与原喷漆房相邻,门向北侧开启,室内南北长 4.87m,东西宽 2.
16m;原调漆间吊顶骨架采用 U 型主龙骨、T 型覆面龙骨拼装而
成,饰面安装 60×60mm 矿棉板,距离地面 2.69m;顶棚西北角
6 块矿棉板塌落,部分轻钢龙骨断裂;原调漆间地面散落坍塌的
顶棚矿棉板、轻钢龙骨等构件。
图: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五)受伤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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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伤 人 员 : 何 正 安 , 男 , 群 众 , 身 份 证 号 :
5129301970****1858,户籍住址:四川省阆中市江南镇,乌鲁木
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间顶棚拆除人员,在本次事故
中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应急响应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何正安(伤者)坠落后,同在车间的何明波、胥某波到何正
安(伤者)坠落位置查看情况,魏某华向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
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武建兵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武建兵到现场后
安排胥某波打了 120 急救电话,120 医护人员电话告知不要自行施
救,避免二次伤害,16 时 20 分许,120 到达事故现场,何明波、
胥某波、魏某华等配合医护人员将何正安(伤者)抬上救护车后
送至新疆四七四医院接受治疗。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何正安(伤者)在新疆四七四医院经检查何正安(伤者)腰
椎压缩性骨折(L3、L4)、左髋部损伤、右手部损伤;何正安(伤
者)受伤后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积极与何明波协调,
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目前伤者已出院在家静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胥某波及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现场人员未对
伤者盲目施救和自行送医,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救援,避免了伤者
受到二次伤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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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接
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及善后
工作。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各
成员按照职责积极协调处置相关事宜,使得事故调查、善后处置
等工作顺利进行,该起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何正安(伤者)站在调漆间承载能力不足的
非上人吊顶上从事高处作业,且未佩戴高处坠落防护用品,吊顶
龙骨断裂发生坍塌后造成何正安(伤者)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
(二)直接原因分析
1.调漆间吊顶为非上人吊顶,且承载力不足,受人体荷载后加
载挠度超过《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2024 规定值发生断裂。
表:GB/T11981-2024 龙骨组件的力学性能
2.调漆间吊顶距离室内地面 2.69m,依据《高处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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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608-2025 第 3.1 条1的规定,该高度作业已达到规范界定的高
处作业标准;何正安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第 3.0.5 条2的要求佩戴安全带,调漆间吊顶坍塌后作
业人员无防坠落保护。
(三)事故间接原因
1.何明波安排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第五条3、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第 3 条4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
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向从业人员提供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何明波作为项目承揽人,未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技
能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吊顶拆除项目发包给
不具体安全生产条件的何明波个人,且未对进入本单位施工人员
特种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对吊顶拆除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事
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 第 3.1 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 2m 以上的高度,且存在发
生坠落可能的作业。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3.0.5 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
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第 3 条: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
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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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履职情况
(一)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二)正扬路街道办事处
先后下发复工复产、日常安全工作提醒共计 4 份,与企业签
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线下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会 3 次,利用企业微信群推送安全知识、警示内容 11 条;截至
5 月 4 日,对该企业开展安全巡查检查 6 次,检查过程中企业未
进行施工作业。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第四十九
条第一款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
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武建兵,男,群众,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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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项、第五项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相关规定,对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
人武建兵进行行政处罚。
2.何明波,男,群众,无固定工作单位,乌鲁木齐玖逸行汽
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吊顶拆除项目承揽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
行处理。
3.何正安,男,群众,无固定工作单位,乌鲁木齐玖逸行汽
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外来吊顶拆除人员,违反了《建筑施工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3.0.5 条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与承
揽人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主要教训,一是吊顶拆除承揽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组织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
培训;二是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在不掌握吊顶结构的情况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
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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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作为站立点,高处作业未佩戴坠落防护用品;三是责任单位
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外包小型项目承揽人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
资质管控不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停止维修车间吊
顶拆除作业,重新委托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加强
对进入本单位施工人员持证情况的审查和作业行为的管控;按照
本单位制度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审批制
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应重点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督促、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正扬路街道应重视辖区企业小型工程、零星作业项目
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同步强化外包相关方作业
人员安全管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企业进行高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认真落实人员资质、安
全措施等安全管理各项要求。
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乌鲁木齐玖逸行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