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4·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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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中科翰林苑砚熙府 项目“4·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7 日凌晨 5 时许,位于高新区(新市区)二工 街道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 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 88 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有关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授权, 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建设局、 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二工街道办事处及相 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4·27”高处坠落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 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 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4·27”高处坠落事故是 一起工人夜间未经许可进入施工现场,拆除模板作业过程中未使 用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发生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科翰林苑砚熙府 5#住宅楼、7#住宅楼、8#住 宅楼、S6 商业楼、非人防车库二标段、人防车库工程(以下简 称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 36588 ㎡,建筑面 积 69543.35 ㎡,其中地上 46756.77 ㎡,地下 22786.58 ㎡。工程 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 507 号。建设单 位:新疆方仕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新疆苏中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概况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3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3****723K,法定代表人:顾李平,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 8 -11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 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消防器材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涂料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工程管 理服务。 新疆 苏中 建设工 程有限 公司 建筑业 企业资 质证 书编号: D165024212,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22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 安许证 3 字[2005]0006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 年 9 月 8 日至 2028 年 9 月 8 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4 月 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1****7358,法定代表人:李 新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 103 号畅园小区一号楼四层。经营 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 理;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环保 咨询服务;环境保护检测;水土流失防治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广告制作;人工智 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住房租赁。 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资质编号:E16500 0572-8/8,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22 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 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 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2.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4 月 3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E2C,法定代表人:汪亭亭,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乌鲁木 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 252 号德海·新天地 B 座商 业办公楼办公 619 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施 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 4 统设计;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 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新疆 兴恒 建筑劳 务有限 公司 建筑业 企业资 质证 书编号: D365222482,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9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钢筋作业、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架线作 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 业、钣金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 安许证字 [2023]00611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 年 5 月 22 日 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3.新疆方仕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 2 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YD82,法定代表人: 吴乐喜,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 431 号博雅居小 区 1 栋 2 层 1 单元 20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房地产评估,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 新疆方仕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新房资[2025]265010688,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9 日,资 质等级:房地产开发贰级。 (四)相关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1.施工总承包合同 2025 年 6 月 18 日,新疆方仕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 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内容 5 见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全套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 装修、暖通、给排水、电气、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电梯工程、 门窗工程、地暖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 供水设备、发电机组、四网合一、景观绿化、室外综合管网等所 有建筑安装施工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7 月 30 日,计划竣 工日期:2027 年 5 月 15 日。合同约定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星元华为项目负责人。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5 年 5 月 22 日,新疆方仕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 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监理合同,合同范围:中 科翰林苑砚熙府 1#-3#、5#-8#楼,S1-S3、S5、S6 及其地下车库、 人防。合同暂定地上建筑面积 115031.3 ㎡、地下 35847.14 ㎡。 3.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025 年 8 月,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兴恒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范围:中科 翰林苑砚熙府 7#、8#住宅楼、S6#商业楼、非人防车库二标段、 人防车库范围内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主楼及地库施 工范围的土建、钢筋、模板、外架(铝模)、抹灰、水电等劳务 作业相关内容。分包工作期限:2025 年 8 月 10 日至 2027 年 5 月 15 日。在上述合同基础上,双方还签订了安全生产及临时用电管 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4.劳动合同 6 2026 年 3 月 20 日,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家林(死 者)、及其儿子李某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乙方工作地点为 天津南路中科砚熙府,两人工作岗位均为木工。由新疆兴恒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向李家林、李某刚支付劳动报酬。 (五)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任命星元华为中科翰林 苑砚熙府项目负责人、周金亮为安全负责人,两人均持有相应资 格证书。该公司制定了项目部主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制定 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带班定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 理,安全员每日填写了施工安全日志;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及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技术交底及每日早班安全会议,李家林(死者)参加了 3 月 18 日施工技术交底及 4 月 25 日模板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主 要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拆模时应搭设脚手板;制定了应急演练计 划并组织开展了消防应急演练;编制了铝合金模板工程专项方案 并经过审批,其中 5.2 安全技术措施第 6 项要求模板拆除前必须经 过批准,方可开始拆模;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 评价。制定了门岗管理制度、门岗交接班及值班巡逻制度,由项 目生产经理及安全员对门岗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 底。实际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认真落实上述制度及相关方案要求。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自 2026 年 3 月 24 日复工后门禁系统人员出勤电子记录,该项目在 4 月 12 日、4 月 7 17 日有施工人员在凌晨 1 时至 4 时之间进入施工现场,两次夜间 施工在区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了当日夜间至次日凌晨的连 续施工作业证明。4 月 22 日凌晨 1 时 30 分许,木工班组人员李家 林(死者)、李某刚、吴某国、陈某伟、陈某兵、何某庆 6 人进入施 工现场作业未经许可,未办理连续施工作业证明;4 月 27 日再次 未办理上述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时发生事故。 2.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任命梁某为中科翰 林苑砚熙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对 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在 3 月 24 日至 4 月 22 日向施工单位 下达了 6 次隐患整改通知单、3 次监理通知单;定期组织召开了监 理例会,在例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要求;对 危大工程施工进行了旁站监理;监理工程师每日填写了监理日志, 总监理工程师按要求进行巡视并填写了巡视记录,在监理过程中 对施工单位夜间施工作业未经许可的行为及模板拆除施工现场存 在的事故隐患未发现并督促整改。 3.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安排王某为中科翰林苑 砚熙府项目劳务负责人、林某富为木工班组长,项目劳务人员 249 人,未按要求配备 3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向施工人员发放了相 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4.新疆方仕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 的同时对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合同交底,交底内容 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部分,交底记录经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 8 司项目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公司项目经理参加 了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组织的联合安全检查。 (六)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2026 年复产复工前,行业监管部门高新区(新市区)建设 局向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加单位下发了《关 于切实做好 2026 年高新区(新市区)建设领域房屋与市政工程项 目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参建企业、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好法定质量安全责任。 2.2026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15 日,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 会同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各参 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高新区(新市区)建设领域房屋与市政工 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中科翰林苑砚熙府二标段项目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3.2026 年 3 月 24 日,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对中科翰林苑 砚熙府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开复工检查;4 月 17 日再次对施 工现场进行安全、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检查中,主要提出了 塔式起重机、安全防护、临时用电、临时消防、模板支撑架体、 脚手架工程、钢筋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 21 条问题,针对发 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各参建单位举一反三,全面组织自查并整改 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4.事故发生后,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立即暂停了中科翰林 苑砚熙府二标段项目危险作业,对危险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 9 志、标识等,并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2026 年 4 月 28 日, 组织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事故发 生后多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了差别化监 管、现场核实停工期间整改落实情况,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 书》。 (七)属地履职情况 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 3 月以来,对中科砚熙府在建项 目开展复工全覆盖专项检查,同步落实复工复产安全提示,督促 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复工安全管控措施。项目复工后,街道、 社区持续对在建工地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2026 年 4 月 3 日,二 工街道对中科砚熙府在建项目工地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督促施工 单位进行问题整改;4 月 16 日,二工街道新科社区对中科砚熙府 在建项目工地开展安全检查,并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工 作。 (八)事故经过 2026 年 4 月 27 日凌晨 1 时 30 分许,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 工地施工人员浇筑完 7#楼 9 层混凝土后陆续离场;新疆苏中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周金亮与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 理员王某杰检查未发现人员滞留工地,随后离开施工现场。3 时 12 分许,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李家林(死者)、李某刚、 吴某国、陈某伟、陈某兵、何某庆 6 人在项目部出入口处通过人 脸识别进入施工现场,入场后吴某、陈某伟、陈某兵、何某庆 4 10 人在 7#楼一层聊天,李家林(死者)、李某刚父子二人来到 7#楼 9 层客厅处,李家林(死者)登上 26-28 轴交 A-K 轴支撑架开始拆除 铝合金模板,李某刚离开此处到隔壁房间作业,凌晨 5 时许,李 某刚到李家林(死者)作业区域喝水,发现李家林(死者)躺在 7#楼 8 层悬挑阳台支撑架下方。 (九)现场勘验情况 1.勘验时间:2026 年 4 月 27 日 9 时 35 分至 11 时 15 分; 勘验地点: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工地 7#楼 8-9 层悬挑阳台处; 天气情况:晴;未发生地震;现场环境:无照明设施,现场未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 图 1:7#楼 8 层平面布置图(局部) 2.八层悬挑阳台:阳台东西长 8200mm,南北宽 2300mm,阳 11 台上搭设用于支撑 9 层阳台铝合金模板的盘扣支撑架,支撑架纵 横向间距 900*900mm,上下步距 1500mm,扫地杆距离 8 层阳台 板面 600mm,支撑架距离北侧 YBZ3 剪力墙约束边缘柱 3(下称 边缘柱)480mm,边缘柱向南 1030mm 处有血迹,边缘柱南侧部 分铝合金模板已拆除,未拆除部分距离 8 层阳台板面 2032mm, 阳台上放置盘扣支撑架钢管、保温板、红色便携钉子盒,盒内装 有铝合金模板销钉,盒子侧面插铁质榔头一把。 3.九层客厅及南部空间:9 层客厅两侧铝合金模板未拆除,Y BZ3 边缘柱铝合金模板背楞已拆除。窗下墙厚度 400mm,边缘柱 西侧铝合金模板宽 800mm,客厅窗台边缘至建筑外立面爬架 280 0mm,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平台上放置铝合金模板背楞 6 根;9 层 客厅窗台边缘至 8 层阳台钢筋桁架楼承板顶面 3320mm,支撑架 第二步距的顶部水平杆至 8 层阳台钢筋桁架楼承板顶面 3560mm, 第二步距的顶部水平杆上横向放置盘扣支撑架钢管及水杯、面包, 立杆上悬挂食品袋,袋内装有手持电动工具电池及酸奶等零食。 12 图 2-1:事故现场照片(8 层悬挑阳台) 图 2-2:事故现场照片(9 层客厅) (十)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 李家林:男,群众,身份证号:5110231967****2678,户籍 13 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科翰 林苑砚熙府项目木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 李晓刚(死者)发现事故情况后,于 5 时 7 分许打电话向项目劳 务负责人王某告知了事故情况,王某立即打电话安排木工何某庆 查看情况,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木工班组长林某富、施工总承包 新单位楼栋长蒲某东、生产经理蒲某林。随后将事故情况逐级汇 报至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 何某庆接到王某电话后便从 7#楼一层来到事故发生位置并拨 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20 分钟后 120 到达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 检查确认李家林(死者)已死亡,5 时 27 分许,李某刚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约 10 分钟后,110 民警到达 7#楼事故发生位置并对现 场进行警戒。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李家林(死者)死亡后,项目各参建方及时通知了死者其他家 属,积极协调处理善后事宜,2026 年 4 月 30 日,新疆兴恒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及时拨打 120 电话,并通知单位相 关负责人,项目各相关方人员在得知事故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 解情况,协调处置善后事宜。 14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二工 街道及属地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应急 处置及善后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主要领导在事故 现场要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尽快查明事 故原因,要求项目各方要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和人员管理,防 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针对该起事故,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各成员按 照职责积极协调处置相关事宜,应急及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李家林(死者)在 7#楼 8 层悬挑阳台处拆除模板高 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作业过程中发生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 原因。 (二)直接原因分析 1.因事故发生区域仅李家林(死者)1 人作业,无其他目击者, 现场无监控;根据现场勘验情况:7#楼 8 层悬挑阳台支撑架高 3.56m,9 层窗沿距离 8 层悬挑阳台 3.32m,悬挑阳台 26-28 轴交 A-K 轴支撑架拆除模板可能坠落的位置高度均大于 2 米,综合判 定,李家林(死者)为高处坠落致死。 2.李家林(死者)在高处作业未按照《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 15 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第 3.2.1 条1的规定 使用安全带。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死者医院体检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人员自身疾病等影响。 (四)事故间接原因 1.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岗人员胡仁寿责任心不强,在 4 月 27 日凌晨 1 时 30 分许施工人员全部离开施工现场后未将工地 大门锁闭,违反门岗管理制度,造成木工班组人员未经项目同意 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且在多人通过人脸识别入场时未能及时 发现并制止和上报;项目负责人对木工班组在夜间不具备施工条 件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拆模作业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消除,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是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 月 22 日、4 月 27 日默许劳务 人员夜间施工。未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 08 第 8.0.11 条2的规定,制定夜间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未设置 照明,模板拆除现场支撑架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 的间接原因之一。 1《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第 3.2.1 条:在坠落高度基 准面上方 2 米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 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8.0.11 条: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并应 制定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 16 3.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5.2.5 条第 2 项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 技术规范》JGJ162-2008 第 7.3.4 条第 2 项4的规定,在模板拆除现 场设置操作平台,造成作业人员攀登支撑架进行模板拆除作业, 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模板拆除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识别,模 板拆除未经批准;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夜间施工进行管理、未督 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 因之一。 5.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多次未经审批 组织夜间施工、模板拆除现场不具备作业条件失察漏管,未及时 采取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五条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5.2.5 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卸的悬空作业, 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2 项:在坠落基准面 2m 及以上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及悬挑结构的模板时, 应设置操作平台; 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7.3.1 条第 3 项:拆除模板时,施工人员必须站在 安全的地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7 四条第一款6、第二十八条第一款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 范》JGJ162-2008 第 7.3.4 条第 2 项、第 8.0.11 条,《建筑施工高 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 5.2.5 条第 2 项,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进行行政处罚。 2.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8、第四十五条9,《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0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 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乌鲁木齐市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1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 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 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 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并 将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18 市区)建设局依据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新疆金石建设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4.新疆方仕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 位进行了合同交底,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及整改复查,并 形成质量问题检查报告,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其压缩合同工期、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家林,男,群众,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科翰林 苑砚熙府项目木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 十七条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3、《建 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 2 第 3.2.1 条1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星元华,男,群众,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翰林 苑砚熙府项目负责人,未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5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 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第 3.2.1 条:在坠落高度 基准面上方 2 米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 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9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新疆苏中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翰林苑砚熙府项目负责人星元华进行行 政处罚。 3.周金亮,男,群众,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翰林 苑砚熙府项目安全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1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的相关规定,对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翰林苑砚熙 府项目安全负责人周金亮进行行政处罚。 4.胡仁寿,男,群众,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翰林 苑砚熙府项目门岗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对门岗人员胡仁寿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高新区(新 市区)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总包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施工现场门禁管理不严,人员夜间值守、巡查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劳务人员进场施工作业行为;二是未规范夜间 施工流程,无夜间安全保障措施,对劳务人员施工时段管控不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0 三是未落实拆模专项作业审批方案,模板拆除未按方案执行,造 成工人在无照明、无安全警示等不具备拆模条件的环境下冒险作 业;四是项目管理人员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压实劳 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侥幸心理;五是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起到实质性效果,造成施工人员缺乏辨识 能力与自我防护意识。 (二)劳务分包单位人员管控缺位 一是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人员管理全部依托总包单位;二是对木工 班组日常管理松散,默许纵容工人私自加班、违规私自进场作业; 三是未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拆模作业时间与作业条件,人员动态管 理流于形式。 (三)项目监管重部署轻落实 监理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各项职责,通过监理例会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但对于施工人员数次未经允 许、违反规定进行夜间施工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监管工作统筹 预判不足,主动性不强,处于被动跟进状态。 (四)夜间施工情况监控防范不到位 建设局对该项目工地违反规定进行夜间施工等行为未能及 时发现,施工现场各关键区域、重点区域配备高清夜视摄像设备 不足,不能充分运用智慧平台对违规夜间施工问题进行预警及处 置。 21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门岗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夜间施工的管理,夜间施工要严格按照许可 流程执行,施工作业条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范执 行,加强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施工人员重新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建议项目各管理人员实行夜间轮流值班制度,对夜间 门岗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夜间施工进行巡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二)新疆兴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协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劳务人员作业行为加强管理;严禁私 自组织人员夜间施工、疲劳作业,要监督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的使用情况,杜绝习惯性违章。 (三)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工程强制 性标准进行监理,要转变被动工作心态,强化主动履职意识,对 夜间施工等高风险作业要增加巡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 惩处力度,确保各项标准规范及方案有效落实。 (四)二工街道应安排人员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地夜间值班人 员履职情况开展巡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夜间施工审批流 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区建设局应以本次事故为典型案例,组织辖区在建项 目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充分运用智慧平台,对施工工地夜间施工 进行监管,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同类事故隐患, 22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项目工地夜间违规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对违 规作业行为严肃处理。 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中科翰林苑砚熙府 项目“4·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