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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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7”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17 日 11:03 分许,位于博乐市南城区文化 路西侧由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博乐市某 小区开发建设项目(一标段),在车库施工区域基础施工阶 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左侧髂骨、耻骨上支骨 折,左侧桡骨头骨折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 长担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 人社局、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 组),依法依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视频、调 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查档案、综合分析,理清了事故发生 的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 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7”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㈠ 项目概况 博乐市某小区开发建设项目(一标段)建设项目位于博 乐市南城区文化路西侧,项目总建筑面积:68193.8 平方米, 其中,地下车库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 17035.97 平方米(地上 — 2 — 层数 1,地下层数 1)。项目开工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4 日。 ㈡ 项目发包情况 博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与博 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博乐市某小区开发建设 项目(一标段)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价 207248167.96 元,总承包负责人:赵某某,安全员:刘某某。博乐市某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签订了博乐市某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周某。 ㈢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博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5 日,注册地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北京南路 15 号隆泉大厦,法定代表人为吕某。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 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2.施工单位: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金 4000 万元,注册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前程路。企业 资质资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 3.设计单位:新疆某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注册资本金 300 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企业资 质资格: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4.监理单位:新疆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金 600 万元,注 — 3 — 册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东环路,企业资质资格: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5.劳务分包单位:博乐市某劳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注 册资本 200 万元,注册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前程路,经营 范围: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承 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 市公园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人工造林;树木 种植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 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 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 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充电控制 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㈢ 事故现场情况 经勘察,某小区开发建设项目一标段建设项目事故现场 为基础开挖施工,事故位置车库施工区域附近,现场测量车 库开挖深度约 5.5m。 ㈣ 项目情况 该项目为基础开挖阶段施工,现场开挖深度约 5.5m,施 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放坡处理,基坑侧壁坡度不 足,且施工过程中基坑边违规堆放钢筋材料。 ㈤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履职情况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的监管部门,扎 实推进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印发了 《博乐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 施方案(2024-2026)》,2025 年上半年聚焦深基坑、高支模、 — 4 — 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等重点 环节,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详细的台 账,明确隐患等级、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确 保隐患整改到位。累计排查出博乐市一般安全隐患 350 余处, 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59 份,《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7 份,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博乐市某小区开发建设项目(一标段)建设项目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截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事故发生 前,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持常检查频次,6 月 15 日现 场告知监理、施工企业做好基坑临边防护,事故发生后,博 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暂停施工。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㈠ 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16 日下午基槽预验收时发现基坑边坡坡比 不足(基坑深度 5 米),要求施工单位开挖错台处理,2025 年 6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工人拆除基坑边的临边防护,挖机 准备进场作业。11 时 10 分基坑边原有一堆钢筋需要转移(约 5 吨左右),钢筋整捆过重塔吊无法吊起,需要工人将钢筋分 散开,工人使用撬棍分散钢筋时,钢筋弹开,撬棍失手,失 去重心跌落基坑底部。 ㈡ 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转运伤员并保护现 场,救护车 11:22 到达现场接诊处置,于 11:31 转到医院后 行相关检查,CT 结果显示左侧髂骨、耻骨上支骨折,左侧 桡骨头骨折。 — 5 — ㈢ 应急处置情况 12 时 25 分,博乐市质监站接建设单位李某某的电话后, 立即报市质监领导及市住建局领导,同时开展应急处置、现 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工作,并向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了事故信息。 ㈣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市住建局、应 急管理局、公安局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 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 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受轻伤,伤者:阿某·夏某,男,哈萨 克族,左侧髂骨、耻骨上支骨折,左侧桡骨头骨折。该事故 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㈠ 直接原因 危险作业(人工分散钢筋)。因钢筋整捆过重塔吊无法 直接吊起,选择使用撬棍由人工在基坑边缘分散钢筋。 ㈡ 间接原因 1. 临边防护缺失。防护拆除过早(挖机准备进场作业, 但钢筋转运作业也在同时进行),且在后续钢筋转运作业过 程中未能恢复或采取等效防护措施,工人直接在无防护的边 缘进行高风险作业(撬动重物),是事故发生的前提。 2. 安全管理不到位。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 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的安全措施,施工前 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不充分。 — 6 — ㈢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7”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㈠ 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博乐某建筑工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 有效落实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此起事故是 一起 30 日内仅 1 人受轻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参考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 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 号)有关规定, 建议在本起事故中不对博乐某建筑工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予以罚款处罚,由博乐市住建局对该公司进行警示谈话。 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阿某·夏某(当事人),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聘用人员,在基坑临边存在高空坠落的隐患下从事违规作 业,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由企业进行 内部通报批评。 2. 赵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承接的博乐市某小区开发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 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落实隐患闭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1]的规定,建议由博 乐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7 — [2]的规定,追究其事故责任。 3. 刘某某,男,汉族,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员,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项的规定,建议由博乐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各有关单位未认真汲取 事故教训,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生产工作不扎实,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足,防范措施不深不细。各单位要深刻 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㈠ 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作为最大责任,加大 对建设工程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深基坑等伤害事故 环节的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对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隐患拿出 实招、硬招、狠招。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于施 工临聘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切实加大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操作 技能。根据生产特点,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对工人 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教育和事故教训紧密结合, 提高培训学习的有效性。 ㈡新疆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依法认真履行好监 理职责,落实好本单位制定的监理细则,严格监督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 [2]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 8 — 认识和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 力度,扎实做好监理工作。 ㈢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 深入学习《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 坚三年行动,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提高行 业执法监管力度。对博乐市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摸 清建筑施工项目底数,建立施工项目管理台账,对于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 位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企业法治观念意识,坚决防范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博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7”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0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