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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边合区“3·05”金垣热力有限公司灼烫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博乐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发布:2025-11-13 等级:一般 类型:灼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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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边合区“3·05”金垣热力有限公司灼烫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3 月 5 日中午 12 时 40 分许,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
司疏通 2#锅炉落渣口发生一起灼烫一般事故,造成 1 人(全身)
多处 II 度烧伤,直接经济损失近 6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博
乐市住建局牵头博乐边合区、博乐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博乐
金垣热力有限公司“3·05”灼烫一般事故调查组,认真做好事故原
因分析,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步邀请博乐市纪检监察机关介
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
问谈话、调查取证、综合论证研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事
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
议。事故调查组认定,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3·05”灼烫一般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㈠ 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10 月,位于:金三角
工业园区,占地:31302 ㎡,产能:175200 蒸吨/年,注册资本:
5000 万,公司经营范围:热力生产和热力供应,下设生产运营
部与综合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代某某(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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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王某某(公司负责人),组员常某某(公司厂长)、邢某某
(车间主任兼安全员)。现有职工:18 人,常某某,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654001xxxxxx28251X,2024 年经新疆国安建设评
价中心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书,有效期限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8 月。
㈡ 2#锅炉作业基本情况:
锅炉为碳钢材质,锅炉型号为 SZL20-1.25-AⅡ型,锅炉长
为 20 米、宽为 6 米、高为 15 米、温度达到 150℃;2024 年 4 月
2 日博乐边合区金垣热力有限公司与周某签定《劳动合同》,约
定合同期间由周某负责维修工作,该合同期限为 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3 月 5 日中午 12 时 40 分许,博
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司炉工谭某某在工作中发现 2#锅炉落渣口
不能正常下灰,便使用撬杠进行手动疏通经多次处理该故障始终
未排除。车间主任常某某安排维修工周某进入锅炉底部疏通下灰,
在疏通过程中,大量未冷却炉渣直接掉入渣机水槽内,造成周某
灼烫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㈠ 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3 月 5 日中午 12 时 40 分许,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
司司炉工谭某某在工作中发现 2#锅炉落渣口不能正常下灰,便
使用撬杠进行手动疏通,经多次处理该故障始终未排除。同日
13 时 50 分,该公司常某某在没有做好安全评估及防护准备的情
况下,安排维修工周某仅穿戴个人防护用具便进入锅炉底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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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疏通作业。在疏通过程中,大量未冷却炉渣直接掉入渣机水
槽内,周某被瞬间产生的高温水蒸气覆盖导致其背部、臀部、腿
部烫伤。
㈡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情况如下:该公司厂长常某某按照公
司应急预案立即将锅炉停转,14 时 15 分许组织公司司机王某和
办公室人员窦某某将周某送往博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博乐
市人民医院诊断,周某(全身)多处 II 度烧伤。2025 年 3 月 5
日住院治疗 9 天后,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转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
附属医院,2025 年 5 月 7 日治疗好转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医院出院,同日转至博州温泉县人民医院住院康复治疗,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2025
年 7 月 15 日出院,目前伤者在博乐边合区金垣热力有限责任公
司职工宿舍康复疗养,家属情绪稳定,后期待伤者提交伤残鉴定
报告后再商议赔偿事宜。
㈢ 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14 时 13 分许,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副经理
邢某某向总经理王某某简要汇报事故情况,总经理王某某向在同
会场边合区投资公司经理王某某进行汇报,会后 17 时许,总经
理王某某电话向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法人代某某及董事长周
某某进行了汇报;3 月 20 日边合区投资公司经理王某某、博乐
金垣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向财政局口头汇报人员烫伤情
况,并申请专项资金;3 月 21 日书面材料向财政局申请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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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金。3 月 21 日财政局及纪检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相关
线索。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人及法人均未在 1 小时内向博
乐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边合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直至纪检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应急管理局,事故
报送构成不报瞒报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烫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㈠ 人员烫伤情况:事故共造成 1 人烫伤,伤者:周某,男,
汉族,身份证号:622323xxxxxxxx4172,系博乐边合区金垣热力
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人员,2024 年 4 月 2 日与博乐边合区金垣热
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5 年 4 月 1 日。根
据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证明出院诊断结果:累计体表
70%~79%的烧伤,50 多处 III 度烧伤,20%多处 II 度烧伤,1%
面积 II 度烧伤,10%上肢 II 度烧伤,11%躯干 III 度烧伤,4%躯
干 II 度烧伤,5%臀部 II 度烧伤,39%下肢 III 度烧伤等。
㈡ 直接经济损失:约 60 万元,包括 55 万元所支出医疗费
用(含护理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和善后处理的事务
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等。
四、现场基本情况
经调阅市公安局非原始现场照片,询问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
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描述,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如下:事故中心现
场位于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生产车间 2#锅炉落渣口锅炉底部,
未见其他明显异常。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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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违反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根据 GB30871-2022《危
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进入受限空间前需进行能量
隔离(如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并持续监测气体浓度。周某在未
确认炉渣是否冷却、未采取机械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锅炉底部,
直接违反 “能量隔离” 和 “动态环境监测” 的要求。此外,《锅
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指南》强调,高温环境(≥40℃)单次
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而周某在未冷却的炉渣附近长时间
作业,进一步加剧了烫伤风险。
二是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掌握防护装备的使用方
法。周某仅穿戴普通防护用具,未佩戴符合标准的隔热服、防护
面罩等专业装备,违反该规定中 “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必要安全
技能” 的要求。此外,《锅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指南》明确
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并保持与监护人的有效沟
通,而周某未落实这些措施,导致无法及时应对突发危险。
三是操作人员未拒绝违规指令。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
五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周某在明知
未进行安全评估、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或拒绝作
业,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这种行为违反 “从业人员需具备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的法律要求。
2、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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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车间主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规指挥作业。根据《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常某某作为现场安全
负责人,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制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
排维修工进入锅炉底部作业,直接违反该规定中 “特种作业需持
证上岗且作业前需落实安全措施”的要求,常某某未履行风险评
估义务,属于典型的管理失职。
二是未执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制度。根据《锅炉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操作指南》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进入锅炉
等受限空间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完成气体检测、通风置换等
程序。常某某未按规定申请许可,也未对锅炉内部的高温残留、
气体浓度等风险进行检测,直接违反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铁律。这种违规行为导致作业人员暴露在未知危险中,最终引
发事故。
三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
厅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企业必须为作
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使用。常某某
仅允许维修工穿戴普通防护用具,未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
爆照明设备等关键防护装备,违反该规定中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需符合安全标准” 的要求。此外,《锅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
指南》明确要求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五点式安全带、空气呼吸器等
专业装备,而常某某未落实这一要求,进一步放大了作业风险。
㈡ 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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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提供住院治疗材料及周某目前
在公司宿舍康复治疗事实,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4.2 重伤规定“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 105 工作日以上(含
105 个工作日)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规定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周某烧伤情况累计体表大于
70%,超过 105 工作日,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重
伤的定义。综上,该烧伤情形构成重伤。
2025 年 3 月 5 日中午 12 时 40 分许,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
司维修工周某灼烫是一起因企业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㈠ 建议给予内部处理人员
1. 周某,群众,博乐边合区金垣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人
员,其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不熟悉有
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前提下冒险作业。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未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建议由金
垣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 王某某,群众,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落实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工作
职责,建议由博乐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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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3. 常某某,群众,金垣热力有限公司厂长,未认真开展危
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工
作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工作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
议由博乐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㈡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采
取技术、管理制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同
时未及时、准确、完整进行事故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乐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追究边合区
金垣热力有限公司事故责任。
2.代某某,中共党员,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法人及公司安
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博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九条,对事故发生未及时上报负有责任;未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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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职责;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工作职责;未落实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工作职责,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追究其事故责任。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
人员涉案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㈠ 博乐金垣热力有限公司。一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完善作业审批与监督机制,针对受限空间作业、锅炉检修
等高风险作业,制定严格的分级审批流程;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
度,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
确车间主任、班组长、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严禁出现违规指挥、
操作行为。二是深化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层每季度组织安全生
产法、事故案例分析等专题培训,邀请行业专家授课,强化安全
责任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作业人员实施“理论 + 实操”双考核
制度,重点培训受限空间作业规范、高温烫伤应急处置等内容,
考核不合格者禁止上岗。三是强化应急演练与实战能力,每月开
展高温烫伤、蒸汽泄漏等专项应急演练,模拟真实事故场景,确
保员工熟练掌握应急逃生、急救处置流程。
㈡ 博乐边合区。一是进一步履行属地责任,提高安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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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
任,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对隐患进行有效整改。
二是在园区内组织安全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安全演练等多
种形式的活动,向企业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法规,增强员工
的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定期督促企业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工作,确
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使员工真正具备应对工
作中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
㈢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是加强行业管理,深入开
展供热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二是指导边合区做好供热领域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供热领域安全稳定。三是采取多渠道、多方
式,加大安全生产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效杜绝违规生产、违章作业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