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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19”一般车辆伤害迟报事故调查报告 哈密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包单位基本情况 (二)施工总包单位基本情况 (三)劳务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四)车辆驾驶人、死者及车辆基本情况 (五)气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三)事故报告情况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二)事故性质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三)伊州区公安交警部门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1人)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人)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024年8月19日10时20分许,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密市伊州区七角井镇G30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峪沟高速改扩建第六合同段施工便道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326万元。 2024年8月24日,伊州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向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通报。2024年9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号)有关规定,哈密市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该起事故,成立了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哈密市伊州区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大风引起沙尘迷雾影响视线,未及时发现行人导致的车辆碾压迟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发包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孙泽强,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95790391X,企业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1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设施G30星星峡-哈密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项目单位为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起点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哈密北出口处(K3016+000),终点位于吐鲁番市鄯善县吐峪沟互通处(K3362+105),公路全长346.105公里,全线采用双向8车道封闭式高速公路标准进行改建,设计速度120公里每小时,项目总投资204.38亿元,建设工期为36个月。2023年10月15日,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G30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峪沟段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2023年9月27日,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兵团自然资源局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4年3月14日取得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关于新疆交投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将G30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峪沟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一、二、三、四、五、六、七标段)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交给新疆交投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用于施工便道、运输便道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3年(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7年6月26日),施工前按属地管理要求必须到当地乡(镇)政府备案登记并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施工总包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7日,法定代表人王彤,登记机关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资本壹亿肆仟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024年2月12日,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泽强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成签订G30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峪沟段改扩建工程HTGJ-6标段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三)劳务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在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蓓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GF234J;经营范围:建筑施工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97号C3栋3层401号。2021年4月21日、2022年12月20日分别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D351853311、(川)JZ安许证字〔2022〕019943。2024年4月10日,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G30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峪沟段改扩建工程HTGJ-6标段项目路基工程机械服务工作,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024年4月18日,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车辆驾驶员吴家辉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2.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9月8日在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3H760L,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2021年10月9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取得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武,2021年11月30日,取得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2024年4月22日,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G30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峪沟段改扩建工程HTGJ-6标段桥涵工程劳务工作,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024年8月4日,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荣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为临时聘用人员。 (四)车辆驾驶人、死者及车辆基本情况 1.驾驶人吴家辉,男 准驾车型:A2E。 2.死者王国荣,男。 3.车辆新AE1855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ZGCR2V60LX181391;使用性质: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2月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2月28日;车身颜色黄;机动车状态正常。 (五)气象情况 通过调取伊州区气象局8月19日气象资料:19日白天至20日白天,十三间房风区阵风12-13级,强风时段在19日白天至夜间。局地有不同程度的沙尘天气出现。十三间房气象观测站测得:19日01-05时,大风9级;06-15时大风10-11级;14-24时大风12级。十三间房气象站距离连霍高速G30直线距离约17公里,气象数据基本可以代表七角井镇G30连霍高速公路哈密至吐峪沟高速改扩建第六合同段3190综合场施工便道的气象状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9日8时许,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建龙、普工王国荣在G30吐哈六标3190综合场站宿舍计划前往施工作业现场,因大风天气无法作业。9时50分许,王建龙、王国荣二人从3190综合场站宿舍出发步行沿6标段施工便道由南向北前往G30高速K3189号桩查看桥涵护栏。10时许,吴家辉驾驶新AE1855陕汽重卡翻斗车从3190综合场站出发驶向G30新建服务区K3192号桩处准备拉运戈壁料,车辆沿6标段施工便道由南向北行驶308米拐弯处,因大风扬尘视线不清,翻斗车右侧前轮与徒步行走的王国荣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吴家辉立即下车查看,发现王国荣躺在翻斗车右前后轮之间,立即与王建龙将王国荣从车底拉出,发现其脖颈等处有血。10时21分,王建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时40分项目部安全员李浩原驾驶新C2212H皮卡车与刑飞龙(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班长)、王建龙(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班长)将伤者王国荣送往伊州区三道岭医院进行抢救。12时06分,运送伤员的皮卡车在G30一碗泉服务区与三道岭医院赶来的救护车相遇。刑飞龙、王建龙二人将王国荣抬至120救护车担架上,经出诊医生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随即将尸体运送到伊州区三道岭殡仪馆。 (二)应急救援情况 10时21分,王建龙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40分许,李浩原驾驶新C2212H皮卡车与刑飞龙、王建龙三人将王国荣送往伊州区三道岭医院抢救。12时06分,运送伤员的皮卡车在G30一碗泉收费站东广场与三道岭医院赶来的救护车相遇,经出诊医生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报告情况 李浩原、王建龙、刑飞龙三人驾驶皮卡车将王国荣的尸体运送至三道岭殡仪馆。在120急救医生要求下,12时59分刑飞龙拨打七角井镇派出所辅警何明祥手机报告了事故情况(13时10分,刑飞龙编辑短信将死者王国荣信息发给何明祥)。接到事故报告后的何明祥立即电话向七角井镇派出所当日带班领导副所长(兼红山口交警中队副队长)李颀汇报,并按照其要求电话通知辅警胡那皮亚·赛依提、艾海提·伊明提二人赶赴事故现场勘查;二人先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询问相关人员;并将现场勘验情况电话向李颀进行汇报。 18时许,李颀安排艾海提·伊明提、库都斯·依米提二人前往三道岭殡仪馆;18时40分许,在李浩源、刑飞龙、王建龙等人的见证下对尸体进行了勘验,并将尸体勘验情况电话向李颀进行了汇报。 伊州区公安局七角井镇派出所(兼伊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红山口中队)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施工便道,无道路标识、标线、道路编号,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未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2024年8月24日11时35分,G30连霍高速改扩建项目吐哈六标项目部经理毕兆辉拨打110电话报警;伊州区公安局向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通报。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0日至23日,死者王国荣妻子石小梅等11人先后赶到伊州区三道岭君悦酒店与钱广怀(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吐哈六标项目部负责人)、陆建钧(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吐哈六标项目部负责人)二人协商善后赔偿工作,并于23日晚达成赔偿协议。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车辆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并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安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接到事故报告后,伊州区公安局一碗泉派出所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事故单位能够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吴家辉驾驶陕汽新AE1855重型自卸货车沿七角井镇红山口G312国道3190公里处北侧施工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8.5(距312国道3190公里处)米处,因大风扬沙影响视线,未及时发现徒步行走的王国荣,车辆右前轮将其碾压驶过,造成王国荣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2.间接原因 ①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未建立应对大风等自然灾害天气安全管理制度。伊州区七角井红山口位于百里风区,企业未组织开展大风天气危险危害辨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②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驻G30改扩建吐哈六标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针对当天红山口12-13级大风扬沙天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发生。 ③伊州区公安交警部门参与事故现场勘查和处置,未将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接到企业电话报告后,现场勘验发现该起事故发生在施工便道上的路外事故,未依法办理和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9”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迟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法律意识淡漠。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有关规定2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项目中重效益轻安全,未建立应对大风等自然灾害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针对大风沙尘天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车辆运输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熟视无睹。 3.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吴家辉在安全教育和培训时,仅仅停留在吊装、高处、道路施工等方面注意事项,不熟悉大风扬尘天气等自然灾害车辆行驶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安排上岗作业。 (二)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1.法律意识淡漠。公司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王国荣在安全教育和培训时,仅仅停留在吊装、高处、道路施工等方面注意事项,不熟悉大风扬尘天气等自然灾害外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安排上岗作业。 (三)伊州区公安交警部门 伊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红山口中队参与了“8·19”事故的现场勘察和处置,未将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吴家辉,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G30改扩建吐哈六标车辆驾驶员,涉嫌存在过失致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1人) 李颀,接到货运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报告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一百一十条的要求依法办理,并未向应急管理局通报。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建议伊州区公安局党委给予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人) 1.周蓓君,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针对红山口位于百里风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应对大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未督促、检查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陆建钧,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吐哈六标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建立大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当日红山口13级大风蓝色预警天气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及时消除因大风天气出现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张武,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针对红山口位于百里风区,未组织建立大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对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工程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钱广怀,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吐哈六标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建立大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当日红山口12-13级大风蓝色预警天气突发事件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不能及时消除因大风天气出现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大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大风天气危险危害辨识,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山丹县万仕衡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大风天气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大风天气危险危害辨识,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针对大风天气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危害认识不足,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督促恒圣鼎、万仕衡通等劳务外包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劳务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责成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属地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伊州区公安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8·19”车辆伤害事故失察。责成伊州区公安局向伊州区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四川恒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针对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吐哈六标大风天气风险危害辨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全员、全方位应急知识学习培训,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承担起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各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将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针对极端天气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发包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履行,进一步压实总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新疆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G30连霍高速改扩建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压实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五)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事故报告工作。伊州区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准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事故直报制度,坚决杜绝迟报、瞒报事故行为。要加强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安全监管、卫生医疗、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拓宽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的渠道,为应急救援提供详实、有力的信息支撑。 (六)加强属地安全监管,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施工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高风险外包施工项目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管,盯紧看牢,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外包施工项目,要实行重点关注、严查严管,增加检查的频次。对外包施工领域存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