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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坤县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7”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哈密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项目承包情况 (三)现场勘验情况 (四)公安部门调查结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三)应急救援评估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4年4月17日17时30分许,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镇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在建筑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事故发生单位瞒报事故。 2025年7月10日,接相关线索,经核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哈密市人民政府成立哈密市巴里坤县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7”高处坠落事故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提级调查,组长由副市长担任,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哈密市巴里坤县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钢筋工在脚手架作业平台从事钢筋绑扎作业,因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发生高处坠落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瞒报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华侨大厦7楼73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M42GL4A;法定代表人侯建令;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19日,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服务。 2024年5月28日,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2023年8月10日,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0日。 2.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法定代表人刘长龙;该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捌亿柒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 2023年12月25日,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2023年6月16日,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6日。 2023年9月7日,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龙授权吕云飞担任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重能石头梅煤电工程项目负责人。 3.新疆重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哈密市巴里坤县军民团结路22号4楼403室;成立日期2022年5月6日;注册资本壹拾肆亿叁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 2022年9月7日,新疆重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重能石头梅煤电项目的批复;2023年5月21日,取得关于哈密市巴里坤县石头梅电厂项目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巴里坤县将国有未利用地63.94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哈密市巴里坤县石头梅电厂项目建设用地。 (二)项目承包情况 1.项目总承包情况。2023年9月,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重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石头梅煤电项目公用系统建筑及安装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新疆重能石头梅煤电项目公用系统建筑及安装标段施工。该项目开工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截至2025年9月未建设完毕。 2.项目劳务分包情况。2024年4月10日,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石头梅煤电项目公用系统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劳务分包形式承包石头梅煤电项目公用系统建筑及安装标段中的建筑系统劳务分包工程(输煤栈桥及廊道、转运站、输煤综合楼、工业废水池与室外设施基础、制氢站等所有建(构)筑工程中的建筑系统劳务施工)。 陈玉军任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头梅煤电项目负责人;李占全任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头梅煤电项目现场负责人;彭纲任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头梅煤电项目废水池建设项目负责人;齐小龙任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头梅煤电项目钢筋班班长;周国喜、龙树军、熊锡武、孙东亮、齐恩富等人均系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从业人员。 (三)现场勘验情况 2024年4月17日19时3分,巴里坤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接巴里坤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警赶赴事故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位于巴里坤三塘湖石头梅煤电项目废水处理车间建设施工现场,废水处理车间处于未完工状态;整体由钢筋铁板及木材搭建而成,外围被铁板搭建的人行道分为四层,人行道宽0.6米,最高层人行道距地面4.78米,外侧无护栏。坠落处现场地面有血迹及破损安全帽。 (四)公安部门调查结论 巴里坤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经勘验现场、尸体检验及调查了解,出具了关于齐恩富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说明,认定死者齐恩富排除其他机械性、暴力性(他杀)致死的可能,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7日14时许,齐小龙、周国喜、龙树军、熊锡武、孙东亮、齐恩富等人来到三塘湖石头梅煤电项目工业废水池建设工地,分散在不同区域从事钢筋绑扎和安装安全绳作业。16时许,周国喜、孙东亮二人在废水池顶部操作平台将用于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安装完成后,来到废水池三层操作平台东南侧开始安装安全绳。17时30分许,站在废水池北侧三层操作平台(距离地面4.78米)从事钢筋绑扎作业的齐恩富不慎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附近作业的齐小龙,听到现场工人呼喊发生事故,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发现齐恩富躺在废水池北侧靠中间位置的底部,头部有血流出,人已昏迷;立即电话向彭纲报告事故情况;彭纲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向李占全、陈玉军报告;李占全要求彭纲通知煤电项目部医务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治;陈玉军要求立刻将齐恩富送往医院救治,并安排工人报警。经现场医护人员简单包扎止血后,彭纲等人将伤者齐恩富用三轮车送至厂区大门口,转至由李占全安排的工地现场越野车送往巴里坤三塘湖镇卫生院进一步救治。经三塘湖卫生院医护人员检查后确认齐恩富已无生命体征。 时任巴里坤县三塘湖卫生院院长张庆文拨打110报警电话。巴里坤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通知三塘湖镇派出所赶赴现场调查;巴里坤县公安局未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应急救援评估 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污水处理站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发生时,未调动公司应急处置力量救援;公司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4月19日,彭纲与死者齐恩富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计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0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公安部门现场勘验情况,结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齐恩富在废水池北侧操作平台从事钢筋绑扎作业,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在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地面,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高处施工作业不正确系挂安全带违规操作,不能正确认识高处作业坠落安全风险,未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未经培训无证上岗。齐恩富长期从事高处作业钢筋绑扎工作,未依法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操作技能。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部分新入职从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高处作业不正确系挂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等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到位。 4.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反三违等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打折扣”“搞形式”的现象,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漏洞。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钢筋工长期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高处作业不正确系挂安全带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未按有关规定报告事故。 (二)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对劳务分包单位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报告事故的行为失察。 (三)巴里坤县公安局。接到事故报案,经现场勘验并排除刑事案件后,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哈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哈密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至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四)巴里坤发改委。作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不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未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行为失察。 (五)巴里坤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有效指导、督促巴里坤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对巴里坤县公安局履行事故报告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齐恩富,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在高处从事钢筋捆绑作业,导致其高处坠落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玉军,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头梅煤电项目项目部负责人。作为项目部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未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罚款。 2.侯建令,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能有效消除违章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事故隐患,未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且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议由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1.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报告事故的行为失察。 建议由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约谈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2.责成巴里坤县公安局、巴里坤县发改委向巴里坤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巴里坤县人民政府向哈密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及违法行为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巴里坤县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重点,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二)强化部门信息交流、协同联动。巴里坤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行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反三违作业、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跟踪闭环。巴里坤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收到企业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倒流、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等情况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河南久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公司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事故上报的时限、流程和责任主体,避免再次出现未按规定报告事故的情况,同时杜绝隐瞒不报、迟报等行为。企业内部要建立“事故上报追责机制”,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责任人严肃处理,确保制度刚性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