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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0连霍高速出疆方向3099公里加700米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宁E87XXX号(苏JSX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冲下路基与湖北安信交工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X余万。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哈密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纪委监委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哈密市伊州区“5·27”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员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7日7时55分许,机动车驾驶人马某某1驾驶宁E87XXX号(苏JSX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承载人:马某某2),由西向东行驶至G30连霍高速出疆方向3099公里加700米处(距三道岭镇2公里),驶下路基与正在施工作业的湖北安信交工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衣某某1、阿某某、衣某某2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衣某某1、阿某某、衣某某2 、3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中宁县沙彦兰货物运输部,成立于2023年4月28日,公司注册地址: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大战场镇清河村四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21MACFDRMD3U,法定代表人:马某某1。该公司为机动车所有人马某某1购买宁E8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因车辆属于营运性车辆,需办理道路运输证,故马某某1办理注册该运输公司,公司实际投入营运车辆为马某某1驾驶的宁E8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运输公司属于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资产、无实际业务,未制定车辆调度、维护、安全驾驶等专项制度,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监管。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宁E87XXX号车辆驾驶人:马某某1,男,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月13日,发证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中卫市交通运输局,从业资格有效期:2023年6月13日至2029年6月1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有效期:2017年1月13日至2027年1月13日,记分周期累积记分:6分。 (四)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宁E8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马某某1(个人所有),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3年4月23日,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4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4月30日,车辆识别代号:LGAG4LY31P8012038,发动机号码:93970572,厂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D13,车身颜色:红色,道路运输证号:“宁交运管卫字640521XXXXXX”,发证机关:中卫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证日期2023年6月13日,审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2日,经营许可证号:640521XXXXXX,车辆核载2人,实载2人,车辆违章共计38条,其中17起为非现场处罚,21起为现场处罚(均为轻微违法)。 车辆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交强险有效期: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3日,商业险有效期:2025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第三者责任保险:15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乘客)每座20万元。保险期限:2025年4月21日0时0分起至2026年4月20日24时0分止。 2苏JSXXX超特型车临时号牌,临时证序列号:L750408958,登记日期:2025年5月20日,申请有效期:60天,申请原因:临时号牌,经办人:徐某某,流水号:1250520485603,机动车序号:32092505027412,机动车所有人:滨海天益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厂牌型号:梁山扬天牌SDB9608TDP,车辆识别代号:LA99WD3A5L9SBG002,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发证机关: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宁E8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行驶轨迹:2025年5月23日,马某某1与马某某2(肇事司机马某某1弟弟)驾驶宁E87XXX号(苏JS107C超)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广州出发,交替驾驶于26日4时到达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卸货,26日9时在网络信息平台接到货物运输单后,赶赴阜康装货(卷纸),5月27日00时从阜康市出发经G7京新高速行驶至大浪沙收费站转至S335线,马某某2在S335线行驶20公里左右因瞌睡,由驾驶员马某某1驾驶宁E87XXX号(苏JS107C超)重型半挂牵引车继续行驶,3时49分在S335线与S238线交汇处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气(马某某1手机支付加气费用969元),4时48分许从加油站出发,沿S238线行驶进入G30连霍高速,于7时55分许行驶至G30连霍高速出疆方向3099公里加700米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认定生理性疲劳依据)。 (六)事故道路情况 1.连霍高速公路简称连霍高速(编号G30),东起江苏连云港市,西至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全长4395千米,哈密管辖路段2825公里至3224公里,东起甘新省交界(星星峡镇),西至吐峪沟交界(七角井镇),辖区总公里数为399公里,其中穿插风电站,野生动物保护区,横风及风吹雪路段。 2.事故现场位于G30连霍高速出疆方向3099公里加700米路段,该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伊州区二堡收费站方向,西往伊州区一碗泉收费站方向。G30连霍高速设计时速120km/h,因道路施工限速80km/h,道路南北两侧使用水泥墩与钢管隔离,中央为波形护栏,道路施工标志标牌齐全,现场道路全宽15米,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设有白色虚线,事发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七)检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1)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衣某某1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出血死亡。 (2)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阿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引起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3)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衣某某2因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腰椎、骨盆骨折造成胸腰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1)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哈密分所鉴定意见:马某某1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2)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哈密分所鉴定意见:阿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3)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哈密分所鉴定意见:衣某某1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4)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哈密分所鉴定意见:衣某某2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3.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1)宁 E -87975(苏 J -S107超)号车制动系统已失去事发前技术状况。 (2)宁 E -87975(苏 J -S107超)号车车体各部位均未检见与其他车辆的碰撞接触痕迹。 (3)宁 E -87975(苏 J -S107超)号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76km/ h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5月27日7时55分许,伊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室接到伊州区公安局三道岭交警中队巡逻警力警情反馈后,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并向上级报告。伊州区公安局、消防、医疗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公安局主要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7时57分许,伊州区公安局一碗泉公安检查站进行远端交通管制。 8时00分许,三道岭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展开救治工作。 8时05分许,三道岭镇消防救援到达现场并展开救援工作。 11时2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带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详情、听取处置情况汇报、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成立了善后处理、综合协调、舆情管控、技术调查组等4个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8时00分许,伊州区三道岭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救护医生现场确认衣某某1、阿某某、衣某某2死亡。死者遗体送至哈密市伊州区三道岭镇殡葬管理所。同时,指派相关单位分组对3名死者家属开展一对一安抚帮助工作。 (四)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伊州区公安局接警后反应迅速,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信息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协同联动高效、后勤保障充分、处置过程科学有力、救援现场管控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衣某某1,男性,湖北安信交工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当事人在高速公路南侧路基外施工,当场死亡。 2.阿某某,男性,湖北安信交工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当事人在高速公路南侧路基外施工,当场死亡。 3.衣某某2,男性,湖北安信交工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当事人在高速公路南侧路基外施工,当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湖北安信交工劳务有限公司3名员工死亡,事故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XXX余万(3名死者赔偿金已赔付完毕)。 四、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取证显示,驾驶人马某某1在生理性疲劳情况下驾驶车辆冲下路基与正在施工的三名工人发生碰撞,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5年06月23日,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认定: 1.当事人马某某1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衣某某1、阿某某、衣某某2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是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为了追求运输经济效益,多拉快跑,长时间处于“生理性”疲劳状态继续驾车。二是个体货运车辆未购买第三方GPS动态监管服务,车辆运行过程缺乏监督提示,个体货运车辆监管不到位。 七、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马某某1,男,宁E87XXX号(苏JS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驶中,明知生理性疲劳的情况下,仍然驾车继续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伊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中宁县沙彦兰货物运输部,该运输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未购买第三方GPS动态监管平台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中宁县沙彦兰货物运输部作出行政处罚。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坚决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压实监管责任,强化源头治理。迅速开展营运性车辆和驾驶人安全专项排查工作。各级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迅速清理各类源头安全风险隐患。加强车辆安全技术、GPS动态监管等措施落实的审查。加大对个体经营户车辆GPS动态监控上线率、使用率的检查,确保个体营运车辆监控措施达到实时全覆盖的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的行车现象。 (二)完善货运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制度。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驾驶人源头管理,严格对驾校的培训监管,严把培训关、考试关、发牌发证关。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核环节,要转变“重技巧培训”“轻安全意识”的培训方式,要向驾驶人强调疲劳驾驶的巨大危害性,提升驾驶人应对疲劳的经验。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职业准入条件。 (三)科学安排勤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结合哈密市“1 1 9”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精准分析研判,加强重点路段和时段的管控,梳理重点人员、车辆存在的风险点,科学安排勤务、精准用警。依托交通执法站,强化部门协作,认真检查货运车辆驾驶人生理情况、车辆安全状况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强化驾驶人对疲劳驾驶危害的认知。 (四)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道路运输行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重点运输行业等不同群体,联合交通运输、公路运营养护等单位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抖快”“两微”、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宣传阵地作用,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典型事故案例曝光警示和安全提示,进一步提高运输行业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