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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托克逊鑫宇矿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博斯坦硫铁矿3-1矿“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吐鲁番市·政府信息公开(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发布:2026-09-11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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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598667/2026-01084 发布机构: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发文字号:〔〕号 公开日期:2026-09-10 吐鲁番托克逊鑫宇矿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博斯坦硫铁矿3-1矿“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9-1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2026年1月3日17时许,托克逊县鑫宇矿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博斯坦硫铁矿3-1矿(以下简称“鑫宇矿业3-1矿”)施工人员在2号斜井安装空压机返回途中,乘坐改造矿用板车行至斜井二中段边坡点时,因两台板车连接销脱落导致后车滑落,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经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为成员的吐鲁番托克逊鑫宇矿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博斯坦硫铁矿3-1矿“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法组织矿山施工作业,违法将矿山工程交由给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作业人员违反井下安全操作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履职监管不到位,致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托克逊县鑫宇矿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矿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7876423487,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马XX,注册地址为托克逊县工业园区内,股东为马XX(占股90%)和郭XX(占股10%)。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硫铁矿开采、有色金属综合提取循环利用等。 鑫宇矿业公司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时间:根据托克逊县博斯坦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托克逊县博斯坦硫铁矿3-1变更采矿权人情况说明》(博政字〔2010〕51号)、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新疆托克逊县博斯坦硫铁矿3-1矿2006年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核查意见》的批复(吐地国土资发〔2007〕第25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新国土资采登〔2006〕第410号)等文件,鑫宇矿业3-1矿首次设立时间是1986年5月15日,2004年4月23日取得采矿许可证,(由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号:6500000630027);2006年8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由马XX变更为欧阳XX;2009年5月25日,法定代表人由欧阳XX变更为时XX;2018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由时XX变更为马XX;2022年5月30日,鑫宇矿业3-1矿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 鑫宇矿业3-1矿位于托克逊县博斯坦镇可可乃克,距县城直线距离45公里,交通较为便利。开采矿种为硫铁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面积0.0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2万吨/年。自2006年5月以来,该矿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发生时,采矿许可证未在有效期间内(2024年5月30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内,采矿证已过期)。鑫宇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知识,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矿山供电、提升、运输系统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井下运输矿车未安装防脱销、保险链等安全防护设施,未安设阻车器;无视频监控检测系统;未建立人员下井登记检查制度。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马XX,鑫宇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新疆昌吉市,在该事故中系决策者。 2.萧XX,鑫宇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受权委托人、主要负责人,住址:新疆乌苏市,单位:乌苏市坤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经理),在该事故中系决策者和组织者。 3.闫XX,后勤保障负责人,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单位:青河县青钢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事故中系组织者。 4.邹XX,施工方主要负责人,负责招收施工人员及矿山施工方面工作,住址:陕西省安康市,单位:陕西省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已退休),在该事故中系组织者。 4.宋XX,负责后勤管理和人员考勤等,住址:陕西省安康市,在该事故中系一般作业人员。 5.张x,负责招人、发放人员工资及现场工作安排,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在该事故中系一般作业人员。 (三)违法施工情况 1.组织决策情况 2023年5月,马XX联系邹XX、萧XX在昌吉市商议如何盘活鑫宇矿业3-1矿事宜。6月20日,马XX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萧XX全权管理公司事务,委托书期限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20日。 2025年6月23日,萧XX、邹XX、闫XX在乌鲁木齐签订《施工合同》。同时,三人口头协议:萧XX负责办理企业相关手续;闫XX负责购买矿山设备及柴油;邹XX负责招人、开展鑫宇矿业3-1矿出售前的施工(对2号斜井的抽水、清理淤泥等)和发放工人工资,相关经费先由各自垫付。 2.人员招录情况 2025年6月26日,邹XX、张x、宋XX到鑫宇矿业3-1矿开展下井前的准备工作,邹XX陆续招录工人上矿山。2025年7月2日,招入4名员工(陈XX、明XX、明X付、袁XX)到达矿山;2025年8月,招入1名员工(王X现)到达矿山;2025年11月13日,招入2名员工(谢X和高X新)到达矿山;2025年12月1日,招入2名员工(王X伦、余XX)到达矿山;截止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12人。经调查询问,邹XX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询问及检查博斯坦镇人民政府联合派出所共同开展巡查记录发现,鑫宇矿业3-1矿在2024年9月、2025年10月,均存在清理泥石、抽水等违法组织施工作业的情况。 2026年1月3日,因天气因素,工人上午休息,12时许吃午饭。计划中午下矿继续清理淤泥,并安装空压机。 12:30时许,张x带领余XX、王X现下井,王X现在二中段操作绞车,张x和余XX到三中段半为铲车加柴油、打黄油,余XX随后清理淤泥;地面人员在板车上安装空压机,由宋XX操作绞车运至二中段,再由王X现送至三中段半。 13:00时许,陈XX、袁XX等4人步行下井,谢X、王X伦坐板车至二中段后步行到三中段半,7人共同安装空压机。 16:00时许,井下灯泡出现故障,张x与邹XX维修电路,16:30时许修好;16:40时许灯泡再次故障,邹XX维修后前往二中段。17:00时许,空压机安装完毕,工人准备返程,用插销连接两台板车,第一台乘坐陈XX、明X付、余XX3人,第二台乘坐王X伦、明XX、谢X、袁XX4人。王X现操作绞车启动后,第一台板车行至二中段平巷时,第二台板车行至斜井二中段边坡点,连接销脱落导致第二台板车失控滑落,谢X、王X伦跳下避险,袁XX、明XX随板车侧翻受伤。 邹XX在井下维修照明设施时发现事故后步行返回地面,17:29时尝试拨打120未果,遂提前热车等待;谢X等人找到伤员后,将袁XX抬至地面,17:57时再次拨打120,18:30时救护车接到袁XX,19:10时送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抢救50分钟后,于20:01时宣告死亡;明XX随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后转院至自治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鑫宇矿业3-1矿2号斜井二中段至三中段半,2号斜井井口到二中段+1155m水平斜长180米,倾角25度,巷道内部分区域无行人台阶,采用木棚支架支护;二中段至三中段半暗斜井斜长190米,倾角20°~23°,同样采用木棚架支护。 经勘查,斜井向下52米处有飞车撞击的木质棚架材料和轨道充填材料,向下62米处为死者袁XX事发后位置,再向下13米(三中段巷口)为伤者明XX位置,该处留有两顶完整矿用安全帽。 涉事板车无防脱装置、座椅、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二中段+1155m水平甩车场停放的滑落板车向井口端头有血迹。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死亡人员:袁XX,住址:陕西省平利县,工种:倒罐工。 受伤人员:明XX,住址:陕西省平利县,工种:推罐工。 2.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1.90万元。其中,赔偿袁XX家属160万元;明XX截至2026年2月7日治疗费用11.90万元。 (七)其他情况 2026年1月2日至4日,博斯坦镇最高温度-8℃、最低温度-10℃,风力不大(瞬间极大风速3.2m/s),气象条件对事故发生无直接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邹XX于17:29时尝试拨打120救护电话,因信号问题未能接通,17:57时张x成功拨打120,17:59时托克逊县伊拉湖卫生院出动救护车,应急响应基本及时,但现场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缺乏系统性。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企业及现场人员自救互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开展伤员搜救和转移,将袁XX、明XX抬至安全区域并送至地面,为医疗救治争取了时间。 应急处置:救护车于18:30时接到伤员,19:10时送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援响应迅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医疗救治:袁XX经托克逊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明XX先后在托克逊县人民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医医院接受治疗。 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相关费用已支付;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有序开展,未出现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评估结论: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自救互救及时,医疗救援响应迅速,善后工作处置稳妥,有效控制了事故后果扩大。 存在问题: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事故信息报告渠道不够畅通,初期因信号问题导致报警延迟。 三、事故原因及分析 (一)直接原因 鑫宇矿业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组织矿山施工作业,且违法将矿山工程交由给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作业人员违反井下安全操作规定,将运输用普通板车作为乘人工具,违规串联两台板车且未采取防脱销、防松动、防滑落等安全措施,板车在轨道运行过程中受振动及巷道坡度影响,连接销脱落,导致第二台板车与前车脱离并滑落,最终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原因分析 1.违章载人、违规串联车辆。一是违规载人:作业人员无视井下“非乘人装置严禁载人”的规定,将运输用的普通板车作为乘人工具,人员蹲坐在无护栏、无扶手、无固定装置的板车上,失去基本安全防护;二是违规串联板车:作业人员将两台独立板车连接,加长运输单元,改变板车正常运行受力状态,加大连接部位脱落风险;三是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作业过程未设置安全管理员、未采取防坠、防滑、防脱措施,在无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运行。 2.连接装置不规范、无防脱措施,直接导致连接销脱销分离。 一是连接方式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两台板车未使用专用闭锁销、防脱链、开口销等连接件,稳定性不满足运输安全;二是无防脱、防松动保护措施:连接部位未采取闭锁、加固措施,车辆在轨道运行中受到颠簸、晃动、牵引力变化影响,连接销逐渐松动、偏移、脱出,最终发生脱销。 3.运行过程失控,直接造成第二台板车滑落。一是未安装紧急停车装置,脱销后板车瞬间失去约束:第一台板车仍受牵引向前运行,第二台板车失去牵引力与连接约束,处于完全失控状态;二是坡度与惯性导致快速滑落:在巷道坡度、重力及运行惯性共同作用下,第二台板车沿轨道反向滑行、快速下滑,因无应急防护设施,不能紧急停车,最终发生滑落;三是人员无法及时避险:因人员违规乘坐于板车上,无固定保护,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专家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鑫宇矿业3-1矿2号斜井无开采痕迹,无监控设备和纸质资料,未发现涉事设备安全性能检查和维修记录,地面绞车更换的钢丝绳无法提供合格证书。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专家现场勘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鑫宇矿业公司:一是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期间和无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下,违规组织生产,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二是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三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四是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五是井下运输矿车未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未建立人员下井登记制度,矿山生产系统不符合行业规范,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6.4.1.4[]、6.7.7.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二)施工队伍:一是不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无资质承包工程,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二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违法组织冒险作业,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三是违规使用改装矿车载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6.4.1.3[]和6.4.2.3[]规定。 (三)行业监管部门: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检查不严格、线索处置不闭环,在接到涉及违法生产的问题线索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导致违法生产行为长期未被发现和制止。一是2024年9月7日,博斯坦镇人民政府联合派出所开展巡查时,发现鑫宇矿业3-1矿存在人员作业情况,并汇报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该局接到该涉嫌违法开采的问题线索后,未按照违法线索核查的工作要求,及时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核实和现场巡查检查,未对线索反映的问题进行追踪核实和闭环处置,致使线索核查流于形式,违法生产行为未被及时制止;二是2025年1月9日,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联合托克逊县税务局到可可乃克辖区开展巡查,发现矿区道路被挖断,且因道路结冰无法通行,在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入矿区核查的情况下,终止巡查任务,导致巡查计划落空;三是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履行矿产资源检查法定职责,面对客观困难未积极寻求替代方案,未做到对矿区的有效监管,致使矿区内的违法生产行为逃避了检查;四是2025年10月18日,博斯坦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巡查辖区矿山企业时,发现鑫宇矿业3-1矿疑似存在违法组织施工线索,随即以电话及微信形式向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汇报。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接到该涉嫌违法生产的重要线索后,未按规定程序登记建档,未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取证,对基层单位移交的线索未进行跟踪核实和闭环管理,导致违法组织生产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暴露出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在矿产资源监管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失察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马XX,作为鑫宇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决策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虽委托萧XX全权管理公司事务,但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不因委托而转移。在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决策将鑫宇矿业3-1矿盘活卖出,对于后期工程发包情况不闻不问、一包了之,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处2025年度总收入40%罚款,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萧XX,作为鑫宇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权委托人,决策者及组织者,具体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和手续办理,将矿山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法组织矿山生产作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处2025年度总收入40%罚款,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邹XX,作为施工方主要负责人、矿山生产作业组织者,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组织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A[],建议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处2025年度总收入40%罚款,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闫XX,组织者,负责矿山设备采购和后勤保障,参与违法组织生产作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A,建议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处2025年度总收入40%罚款,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鑫宇矿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在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B[],建议由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50万元行政处罚。 (三)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张XX,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负责人,作为线索接收及办理直接责任人,接到涉及违法生产的举报线索后,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未向分管领导汇报,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托克逊县纪委监委对其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2.钱XX: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科科长(2024年4月至2026年2月任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移交线索督促不力,未跟踪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科室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吐鲁番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四)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严重缺位,对辖区内违法开采行为监管不力,接到违法线索后未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导致违法生产行为长期存在,暴露出矿产资源监管领域存在系统性漏洞。 建议:责成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针对该起事故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并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县政府对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领导进行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全意识淡薄:鑫宇矿业公司和施工队伍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现象突出。 安全管理体系缺失:企业未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现场管控等关键环节无章可循。 安全水平极低:矿山生产系统不符合行业规范,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事故隐患长期积累。 (二)行业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 行业监管存在盲区: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对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企业监管不力,线索处置未形成闭环,对关键安全环节监督检查不到位。 部门联动机制不畅:各监管部门信息互通不畅,未建立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存在“证照办理中、安全监管真空”等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 一是全面停产停业,杜绝违法作业。鑫宇矿业公司立即无条件停止企业所有井下、矿山开采等一切生产作业活动,全面清退井下作业人员,设置作业区域封禁警示标识,严禁以整改、检修、试运行等任何名义擅自组织人员入井、开展经营性作业。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管控作业现场,直至取得全部法定安全生产许可手续、通过验收,方可依规申请生产作业。二是补齐审批手续,合法合规经营。严格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全面梳理企业证照办理短板,制定手续补办清单和推进台账。专人专项对接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相关合规手续,补齐安全备案、施工审批等各类法定资料,所有手续齐全有效后纳入企业安全档案存档备查。三是落实“三同时”要求,夯实安全基础。对企业现有建设项目、矿山开采配套设施开展全面排查,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立即停工整改、提档升级,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四是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全面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风险防控预案,完善人员岗前培训、设备日常检修、隐患自查自纠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实操培训,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提升全员安全作业意识和风险处置能力。 (二)属地政府整改措施 一是压实责任,健全联动机制。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领导,将矿山安全监管纳入重点工作台账,细化乡镇、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杜绝责任悬空、监管盲区。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矿山安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统筹推进隐患整治、执法检查、警示教育等各项工作。二是统筹排查整治,严控行业风险。组织开展全县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排查辖区内所有矿山,重点排查无证开采、违规施工、废弃矿洞遗留隐患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责任台账、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推进废弃矿洞排查封堵、盗采盗挖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开展巡查管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三是完善督导机制,强化闭环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归集、移交督办、核查反馈、办结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明确线索处置时限、责任单位、核查标准。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矿山安全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整改不力、推诿扯皮、监管缺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四是深化警示教育,筑牢行业防线。组织辖区所有矿山企业、基层监管人员开展专题事故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本次事故详情、成因及教训,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督促各企业对照事故问题自查自纠,全面排查自身安全短板,推动辖区矿山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三)监管部门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证照监管,严把准入关口。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要全面梳理辖区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办理、存续状态,建立矿山证照动态管理台账,精准核查企业合法开采资质。对无证开采、证照过期、超范围开采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限期整改到位,从源头规范采矿经营秩序。二是强化现场巡查,严控违法开采。加大矿山开采现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矿山开采范围、开采方式、施工流程是否合规,排查隐蔽作业、非法盗采、违规外包施工等风险隐患。建立重点矿山、废弃矿洞常态化巡查机制,实现监管无死角、全覆盖。三是深化专项整治,整治遗留隐患。牵头开展废弃矿洞、老旧矿坑专项排查封堵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废弃矿洞分类登记、建档立卡,采取等有力整治措施,彻底消除遗留安全隐患。持续开展盗采盗挖专项打击行动,联合相关部门从严查处非法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强业务赋能,提升监管能力。组织监管人员开展矿山资源管理、采矿安全规范、违法案件查处等专项业务培训,提升一线人员风险辨识、现场核查、执法处置能力。精准掌握矿山行业监管重点、风险难点,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 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相关链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