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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来源:吐鲁番市·政府信息公开(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发布:2024-04-18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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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XJTLF【2023】01号
吐鲁番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地区(部门):吐鲁番市高昌区
事故名称: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
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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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
调查报告
(公示稿)
2023 年 3 月 1 日 23 时 35 分许,魏某某驾驶昌吉市汇佳运
输有限公司的新 B82699 号(新BY737 挂)半挂牵引车,行驶至
G312 线 K4020+97 处(“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
K4048+910-K4072+940 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导改封闭区间
“K4019+000-K4048+910”)与黑某某驾驶的中国铁路乌鲁木齐
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
车间新 M73307 车辆发生碰撞,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
经济损失 1200 万元的较大车辆碰撞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
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
政府令第 196 号),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
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纪委监委、交通运输局、总工
会、高昌区人民政府等为成员的“高昌区3·1 较大车辆碰撞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
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
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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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大中修工程项目概况
国 道 312 线 达 坂 城 立 交 桥 至 小 草 湖 后 沟
(K4048+910-K4072+940)段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大
中修工程”)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要求
实施。
1.大中修施工路段基本内容
项目路段呈自东南向西北走向,途经达坂城立交桥后沟段,
道路一侧为山体,一侧为白杨河,是通往吐鲁番的重要路线。大
中修路段长度为 14.025km。全线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
30km、20km/h,路基宽度 8.5m/6.5m,路面宽度 7m/6m,路面结
构为 3cm沥青表处+20cm天然砂砾。项目大中修段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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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048+910-K4049+400 段 K4051+090-K4053+215 段
K4053+870-K4055+290 段 K4058+460-K4059+090 段
K4063+220-K4065+735 段 K4066+665-K4067+9755 段
K4070+250-K4072+940 段为新建路段,其余段落均为四改八
已修建路段。
2.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
心”)根据相关文件制定了 2022 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项目施
工计划,2021 年 11 月 24 日发布了勘察设计《招标公告》,12
月 22 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12 月 27 日发布中标人结果
公告,同时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设计单位为中交公路规划
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咨询单位为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年5月12日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完成了《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
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
于 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
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新交公管
〔2022〕30 号)进行批复。2022 年 5 月18 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全流程电子招标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媒介上发布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2022 年 6 月 10 日发布中标人公示,2022 年 6 月 15 日发布
中标人结果公告,同时下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为山东鲁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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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6 月 20 日,发展中心与施工单位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
司 签 订 了 《 G312 线 达 坂 城 立 交 桥 至 小 草 湖 后 沟
(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合同》《安
全生产合同》等合同;与施工监理单位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签订了《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
(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合
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及《关
于成立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执行办公室的通知》(新公管办〔2020〕
29 号)有关要求,由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现场
各项管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滨湖河商业街113
号门面房;成立于 2018 年03 月 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实际投资人为李某某;注册
资 本 为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52301MA77W1G48F,注册号:652301050084793;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活动;集装箱道路运输活动;大型货物道路运
输活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
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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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人员持证情况: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交运管许
可昌字652301013452 号,有效期限至2023 年 9 月 11日;经营
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
运输;
李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证
明编号:A01202165680564,有效期限 2021 年11 月 26日至 2024
年 11月 26 日;
周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A01202165425738,有效期限2021
年 3 月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朱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
证,证明编号:B01202165424584,有效期限 2021 年 3 月4 日至
2024 年 3 月4 日;
杨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B01202265954862,有效期限2022
年 6 月20 日至 2025 年 6 月20 日;
于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B01202165425766,有效期限2021
年 3 月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陈 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证明编号:B01202165425658,有效期限2021
年 3 月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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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杨某某、殷某、于某某、陈某均持有合法有效的道
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员管理证书;
魏某某准驾车型为 A2,发证机关为昌吉州交警支队,驾驶
证号为652324199110200515;初次领证日期2014 年 4 月2 日,
审验有效期止2030 年 4 月 2 日。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
路 390 号;于 2001 年 12月改制并注册成立,前身为淄博市公路
管理局工程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 4. 00113 亿元人民
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经营范围包括: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测绘服务,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
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具有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路基路面养护甲级、桥梁养护甲
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工程测绘乙
级、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资质。
(1)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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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模式:
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分为直属项目部管理
和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中标
后由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成立项目经理部,并任命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对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指挥生产协调各工种
关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该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负责,
确保工程质量达标。2022 年 6 月 15日,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
公司中标大中修工程项目后,成立了项目部(以下简称“达小项
目部”)。
(3)达小项目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肖某某:任项目经理;
李 某:任项目总工;
吐某某:任项目副经理;
王某某:任安全员;
张某某、陈某某:任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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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五部二室,即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人事财务部、
质量安全部、材料设备物资部、试验室及综合办公室等科室。现
场设 2 个路基施工队、2 个涵洞施工队、1 个桥梁施工队、1 个
路面施工队、3 个防护施工队、1 个排水施工队、1 个交安施工
队。
职责分工情况:肖某某,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路基单位工程
施工的工作安排与协调;李某,项目总工,负责路基单位工程施
工全面技术工作、批准施工工艺,解决施工中技术问题,编审施
工总结;吐某某,项目副经理,负责路基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工作
安排与协调。
①大中修工程项目开工情况:2022 年6 月 20 日,达小项目
部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机械设备进场,具备开工条件。6 月 25 日
达小项目部与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G312 线达坂
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混凝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1-9-2)、《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水稳混合
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
小草湖后沟段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3-22)、《技
术服务合同》,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合同要求提供混
凝土、水稳混合材料,压路机、铲车等施工机械设备,向达小项
目部委派了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4 名专业安全管理
人员,实际由陈某某(无证)替代李某某到岗履职,其余作业人
员由达小项目部就地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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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6 月 28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组织召开了G312
线大中修项目第一次工地会议,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质
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责任书。
2022 年7 月 11 日,乌鲁木齐公路局批复了达小项目部上报
的《项目开工申请》,项目开工。
②交通导改施工概况:根据《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
湖后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
施工图》,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中交工程及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了《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
(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导改方案》。
计划在二十里店互通处设置道路分流告示与导改标识将
G314国道K67+97处过境车辆在此分流至G30匝道收费站至小草
湖方向,在项目终点 G312 国道 K4072+940 处达坂城大桥与 G30
高速连接线处封闭并设置交通车辆管控卡点,并设置专人指挥和
劝返。
计划在G312 线大河沿 K4019+000 处设置道路分流告示导改
封闭设施,将过境车辆引导至大河沿立交方向进入 G30 高速公路
往乌鲁木齐方向行驶。封闭措施包括:警告标示、告知提醒、警
示灯、防撞桶软性隔离、隔离墩硬性隔离。项目主要施工为路面、
桥涵维修等大中修施工,项目施工预计封闭施工 92 个工作日,
计划工期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开工,2022 年 9 月 30 日完工,分
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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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禁止社会车辆驶入施工封闭路段,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23 日以《关于国道 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
沟(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有关事
宜的函》(乌公管函〔2022〕24 号)《关于协调做好国道 312
线大河沿立交至达坂城立交路段公路管控的函》(乌公管函
〔2022〕25 号)《关于协调做好国道 312 线大河沿立交至达坂
城立交路段公路管控的函》(乌公管函〔2022〕26 号)《关于
协调做好国道 312 线大河沿立交至达坂城立交路段公路管控的
函》(乌公管函〔2022〕27 号)分别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
政执法局乌鲁木齐执法支队、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
公路支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吐鲁番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致函(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收到),协调
办理交通导改相关手续。申请封闭时间为 7 月 1 日至 9 月30 日。
2022年7月15日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晚
报发布了 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施工告示,告示
内容:“为避免乌鲁木齐前往吐鲁番方向的过境车辆误入施工封
闭路段后折返,G314 线乌鲁木齐前往吐鲁番方向的过境车辆、
重型货车在二十里店立交绕行 G30 通行,客车或达坂城区车辆沿
G314 行驶至达坂城立交后分流绕行 G30 通行。”
为避免吐鲁番、托克逊前往乌鲁木齐方向的过境车辆误入封
闭路段后折返,在G312线K4015+300处大河沿立交处入口匝道分
流鼻处设置项目绕行公告标志,在 K4014+900处设置“前方国道
312 封闭请绕行 G30”施工公告标志,在 K4019+700 处设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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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道312 封闭请绕行 G30”施工公告标志,在 K4020+100 处设
置交通绕行公告标志。
③告知、劝返点运行情况:2022 年 7 月 14日,达小项目部
在达坂城立交出口 G312 线 K4072+940 处设置了劝返点,在
K4073+760处设置封闭告知点,设置施工标志 1 块、绕行标志1
块、限速 40km/h 标志 1 块、防撞桶、爆闪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并安排2 人值守。
2022 年 7 月 18 日,达小项目部在 G312 线大河沿立交
K4019+000处设置了劝返点和告知点。封闭措施包括:警告标示、
告知提醒、警示灯、防撞桶软性隔离、隔离墩硬性隔离,并安排
2 人值守。
2022 年9 月 3 日,项目总监办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劝返点
锥桶、防撞桶存在破损、施工告示牌污染,提出更换破损、清洗
提示牌的整改要求;
2022 年11 月 16日,进入冬季,气候无法满足施工条件,
经达小项目部申请,监理方确认,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同意施工、
监理单位冬季撤场。
2022 年12 月 5 日,疫情解封,根据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要求
施工单位人员全部撤场。
2022 年 12 月 13 日,达小项目部接到托克逊县公安局交通
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巴某电话通知,要求拆除K4019+000 处劝返点
及安全设施,施工单位于当日安排人员拆除了劝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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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1 月 27 日,因部分前往乌鲁木齐过境车辆在大河沿
立交处未读取指路信息行驶至小草湖检查站后折返,产生社会投
诉,巴某提要求恢复劝返点,达小项目部于 1 月 31 日安排人员
恢复劝返点,但未按照导改方案要求进行封闭,并派人值守。
达小项目部未将拆除、恢复劝返点安全设施行为报乌鲁木齐
公路管理局。
2023 年2 月 27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对项目起终点和沿
线施工点,以及大河沿立交绕行告知牌进行安全巡查,对劝返点
存在的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倒伏等情况及其他问题一并向达小项
目部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整改。至事故发生时,达小项目
部未完成整改工作。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
段基本情况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
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西路 28号;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类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主要负责人为
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4MA778HR245;经营范围: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受托管理;本系统铁
路及专用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
桥梁工程建筑;架线利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等。
下设安全科、工务中心、材料科、技术教育科、劳人科、生
产调度监控中心,作业现场设维修车间,涉事车辆为吐鲁番北高
铁综合维修车间工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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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基本情况:
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设车间主任 1 名(李某),副主
任 3 名(赵某、梁某、文某某)。
(2)劳动组织形式:正常日勤工作制,全车间 1/3 人员轮
休,2/3 人员正常待岗,周六周天正常休息,工作日实行 8 小时
工作制,人员在非工作日之外进行正常调休。车间每月按照乌鲁
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工务维修技术中心下发次月的生产任务,结
合近期重点工作,自行组织安排车间具体维修、养护工作计划。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 448 号百草
苑 7 号楼 4 单元 601 室;成立于 2010 年11 月 8 日;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为
255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3564357638X;经
营范围:公路工程设计咨询,公路工程监理,工程测量、监测、
招标代理,企业评估咨询,工程监理服务;资质等级:公路工程
乙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类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
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投
标 G312 线达坂城至小草湖后沟(K4048+910-K4027+940)段公路
养护大中修工程,2022 年6 月 21 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
中标。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在项目工程施工现场设总监办,配备
总监理工程师1 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配备试验、道
路/安全监理工程师、实验员、监理员各 1 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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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作。项目工程临近结束时安排 3 名人员在现场从事收尾工
程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取证情况:
序号 监理职务 姓 名 专业
技术
职称
监理工程师或培训证书
备注证书名称 编号
1
总监理工
程师
李某某 高级
工程
师
监理工程师 JGJ0719735
2
试验检测
工程师 叶某某 工程
师
试验检测工
程师
201811004967
3
道路工程
师兼安全
监理工程
师
刘某某
工程
师
专业监理工
程师
JGZ1960600
4 试验员
叶某某 - 助理试验检
测师
201821014029
5 监理员 孙某某 -
监理培训证
培证字第(2019)
601041号
5.发展中心基本情况
发展中心(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为交通运输厅
所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区国道、省道、政府还贷高
速公路、口岸、边防公路和管辖范围内专用道路的日常养护以及
全区农村公路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全区共设16 个驻地(州、市)
公路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大中修项目、路网结构改造项目的组织
实施工作,承办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6.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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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隶属于发展中心的垂管单位,单位级别
为正处级,单位性质为全额事业单位。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发展中
心组织完成了设计批复、承建、监理招标等工作后,交由乌鲁木
齐公路管理局负责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口岸、边防公
路和专用公路及沿线服务设施的养护和质量管理工作,承办发展
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022 年6 月 13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以《关于调整乌鲁
木齐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执行办公室的通知》(乌公管
办〔2022〕99 号)成立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维修项目工程项目
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执行办”)。
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袁某任项目执行办主
任,负责项目执行办全面工作;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冉某某任项目执行办副主任,分管养护管理科,负责项目
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
项目执行办公室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护管理
科,办公室主任为尼某某,负责养护工程日常管理及农村公路监
督管理工作。
7.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基本情况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内设3 个科室(党建办公室、综合业务科、
运输管理科),昌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昌吉市交通
运输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统一执法。
运输管理科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全市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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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制订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安
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工作预
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
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监督道路运输、农村公路建设、客运站场的
各类安全隐患整改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
工作。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
支队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
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垂管单位,行政
级别为副处级,下设5 个科室:办公室、法制监督科、执法科、
人事科、纪检监察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
队主要承担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跨路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9.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基本情况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内设机构 8 个,包括 4
个路面执勤中队(城区、郊区、国道、高速 )、事故处理中队、
宣传中队、车辆管理所、办公室。大队领导5 人,分别为大队长、
教导员和 3 名副大队长,事故路段在大队管辖区域。
工作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秩
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

17
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按照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保卫任务;
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事)件等职责。
《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2022 年 7 月7 日,高昌
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批准了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报
的《交通导改
1
施工方案》。
10.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基本情况
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是高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
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 6 名,下设综合科、公路科。
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指导城市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
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公交车行业管理。监督指导货运车辆
超限治理工作;负责指导高昌区县乡公路的管理、养护运营及路
政管理工作;抓好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公路科主要负责:负责区公路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公
1 交通导改名词解释:交通道路在进行施工时采取的疏导措施叫导改,所编制的方案叫导改方案。交通导改的主要内容:1.施
工期间在周边路网进行交通疏导的同时,在施工围挡区以外每侧至少预留 5 米宽的路面,满足公交和沿线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出行需求,
确保不中断交通,将工程建设对市民和单位的交通影响降至最低。2.实施可调整不断适应的交通疏导。在工程建设期间将结合分阶段建
设特点,实施不同阶段的交通组织方案,既保证工程建设,又可以应对交通环境的变化采取不同的交通组织,提高交通组织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批复施工图纸要求实行封闭作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封闭管理施工;考虑到施工安全等因素,决定全线
封闭施工,设置卡点对进出施工车辆严格管控,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交通导改安全实施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
程》设置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导改路段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教育等安全培训,及突
发事件应急演练。施工导改区域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对导改封闭路段每日进行巡视检查。(最后巡查记录日期 2022 年 8 月 25 日)
交通导改相关要求:制定合理的交通导改方案,严格执行占一还一的原则,施工导改期间,保证交通顺畅,道路畅通有序;施工现
场交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
标志》(GA182-1998)的要求,接受检查;依法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提前设置符合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施
工现场施工人员须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建立交通巡查制度,并设立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交通安全维护,并负责每日的例行巡查、
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秩序;施工期间在各个路口设立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告标志、交通禁止标志及交通辅助标志,并配合交管部门做好
交通疏解工作;施工场地采用全封闭硬质围挡板实施围挡,工地出入口位置经交通部门审批同意后确定,主要出入口设置交通指令标志
和示警灯,夜晚出土点的进出口设置红色警示灯,并派专人现场指挥、调度进出车辆。施工出入路段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变窄和施工警
告标志,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现场配备经交管部门审核的专用交通维护设施,交通警示牌、交通导向牌、交通限速牌、交通专用隔离
墩、梅花警示闪灯、围挡串灯等交通设施报交通部门审批;施工期间积极同交通部门取得联系,听取建议,制定合理的交通规划方案。
施工完毕、恢复路面。恢复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临时设置的交通设施需及时拆除。

18
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审核公路工程预算和竣工验收、
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公路统计工作。
(三)安全管理及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周某某为公司法人,李某某为公司实际
负责人;杨某某、朱某某为公司安全员,于某某、殷某、陈某、
柴某某为 GPS 动态监控人员。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周某某任组
长,杨某某任副组长,司某、王某、于某某、柴某某、陈某、鹿
某某为组员。
公司职责分工情况:李某某虽未担任任何职务,但仍然负责
公司全盘安全生产和运营工作;杨某某、朱某某为公司安全员,
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于某某、杨某某为
GPS监控员,监督 GPS及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学习工作,同时负责
挂靠车辆的营运证审验;司某为车管员,主要负责车辆审验;柴
某某为GPS 监控员,同时负责挂靠车辆保险代买、处理事故配合
理赔工作;陈某为 GPS监控员,同时负责昌吉市安顺运输服务有
限公司和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
(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李某某负责公司全盘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开会、学习,培训都是由李某某安排给安
全员,让安全员对所有司机进行培训,一个月一次线下培训或线
上微信视频培训,事故发生前偶尔对司机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线

19
下学习未做到全覆盖。
(3)车辆 GPS 监控情况: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与乌鲁
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签订“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定位服务协议”,合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委托内容:1.车载定位设备
安装、维修与保养;2 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动态监控重点营
运车辆GPS 动态定位信息,及时推送给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GPS监控平台,由值班监控人员推送或提醒司机。
至事故发生时,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仍为昌
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提供重点营运车辆GPS 动态定位信息。
2023 年 1-2 月,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昌
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推送魏某某驾驶的新 B82699 车辆违法行
为 11次,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
对司机魏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事故发生时,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
司 1 月份只对部分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2 月份违规行为均未
处罚,且未进行待岗学习等其它处理。
3 月1 日,GPS动态监控值班人员为于某某,当日 21 时左右
下班回家,直到 3 月 2 日凌晨 3 时 30 分接到魏某某驾驶的新
B82699 车辆发生事故的通知后返回公司,期间 GPS 动态监控无
人员值守。

20
(4)事故车辆当天行车情况:2023 年3 月 1 日 13时魏某
某从呼图壁大唐热电厂以空车状态前往 221团煤矿运煤,16 时
40 分左右,由昌吉东进入G30 连霍高速往吐鲁番方向行驶。23
时 35分许,沿国道G312 线由西向东行驶至 G312 线 K4020+97 处
发生碰撞。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公司安全管理自上而下设置为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管
理,公司直属项目部按照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设置。公司主要
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督促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总监、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各部室经理及分公
司(项目部)经理担任成员。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安全管理部,由安全总监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管理
部经理,安全管理部配备四名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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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级安全人员配备和职责
分工:
②达小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
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项目部副总经理吐某某等安全管理

22
人员相关人员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相
关工作。
③达小项目部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④达小项目部安全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
作负总责。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存在的问题:施工队伍共有人员 220 名,项目经理肖某某隶
属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 名安全管理人员为新疆兴亚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派遣,217名进场施工工人为就地招聘,专职
安全员王某某未到岗履职,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
约定安排人员进场。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
段、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安全管理情况

23
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每月的维修、养护工作由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月初下达,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维修车间根
据高铁运行情况具体安排,人员调配、车辆外派、作业线路选定
均由维修车间具体负责,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高铁基础设施段月底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管控工作进行
考核。
行车安全管理情况:事故车辆车牌号:新 M73307;车辆类
型:工程修理车;监督岗:钱某某;用车部门:吐鲁番北高铁综
合维修车间;乘车人数:12人;路径起止点:吐鲁番北-3308(往
返);用途:天窗作业;用车有效时间:2023-03-01 22:30 至 2023
年 03-02 07:30。
派车单注明安全注意事项:1.严禁超速、超载、强超、强会、
便道行驶不得超过 40km/h 等规定;2.监督岗必须乘坐副驾驶位,
对驾驶员是否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卡控;3.司机开车过程
严禁吸烟、使用手机、不使用安全带等。
夜间派车命令号:23-Y1059;派车时里程表公里数:10690;
派车人:赵某;司机:黑某某;单位领导:勾某某。
3 月 1 日进行轨道精调作业。22 时 50分左右,从车间出发,
沿着 G312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 G312 线 K4020+97 处,与由西
向东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新 B826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
撞。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24
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自 2022 年开始至事故发生时共下
发各类检查文书 10份,其中,2022 年 12月 21 日检查文书提出
“K54+637 小桥前后便道改路标志丢失,大河沿立交交通导改设
施、K4045+700 交通封闭设施及临时标志牌、K4067+100 处道路
封闭设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丢失、损坏,存在安全隐患,项目部
应及时补全,确保社会车辆安全通行”的意见。至事故发生时未
完成整改工作。
5.发展中心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发展中心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合
同》中所规定的发包人职责:负责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
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发包人
设置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接受其它单位、个人对本工程建设中违
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等。
履职情况:发展中心只将检查重点放在施工路段施工作业
上,对施工路段未封闭、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未处理。
6.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022 年 8 月 2 日,项目执行办现场巡查发现施工路段标志
标牌摆放不规范,施工现场混乱,并在微信群通报、要求施工单
位及时整改。
2022 年 8 月 11 日起至 12 月 6 日(疫情封控期间),发展
中心、项目执行办通过微信、电话及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对项目
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调度管理,督促监理单位监
管抓好、抓实施工现场管理。

25
其中:2022 年10 月 15日,发展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22
年公路修复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临冬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交公总工〔2022〕52 号),要求全面加强工程质量,提高
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11 月15 日,
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总监办向乌鲁木齐公
路管理局提出申请撤场。11月16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对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总监办《关于 G312 线达坂
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人员撤场的请示》(达小监〔2022〕
39 号)进行了批复,同意撤场,要求施工单位按批复要求做好
封闭路段的安全防护相关事宜。
2022 年12 月 6 日,项目执行办现场巡查发现终点封闭路段
标志不全,并在微信群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受疫情及气候影响,造成施工延期,
达小项目部在乌鲁木齐晚报发布《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
湖后沟段延长道路封闭施工公告》,封闭周期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3 年5 月 30 日。
2023 年2 月 27 日,项目执行办对项目全线进行安全巡查,
在绕行告知点、项目起终点和沿线施工点处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有
缺失、倒伏等重大安全隐患,当日在微信群提出立即整改并要求
印发整改通知单。当天,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达坂城分局接到达
坂城区网信办电话通知,在大中修项目工程封闭路段中
K4039+505-K4048+910段存在人员驾驶机械擅自打开封闭设施并
私自收费放行。接到达坂城网信部门的通知后,乌鲁木齐公路管

26
理局立即安排达坂城分局报告达坂城片区的公安、交通运输综合
执法、交警等部门进行处理。
7.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作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2022 年至事故
发生时,共检查2 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
司存在法人不履职,实际负责人无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
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 小时 GPS 动态监控工作未
落实;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等问题。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
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
况
G312 线 K4039(小草湖)以东吐鲁番段(事故地点位于
K4020+97处)安全监管工作归属执法支队管辖。
2023 年 1 月至事故发生时,执法支队对 K4019+000-K4039
(小草湖)路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
年 2 月 19 日 12 时 58 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G312线K4020+100
处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
9.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2022 年 7 月 4 日,高昌
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后,安排人员
进行了审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做

27
出说明,出具了《关于 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
大河沿立交交通导改的补充说明》。2022 年 7 月 7 日,高昌区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批准了《交通导改施工方案》。
安全监管情况: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于《交通导改
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对导改封闭路段负有监管职责,
但对于导改封闭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
止。
10.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
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
2023 年 3 月 1 日 23 时 35 分许,魏某某驾驶昌吉市汇佳运
输有限公司的新 B82699 号(新 BY737 挂)半挂牵引车(空车,
到 221 团煤矿运煤),由西向东以 98km/h 超速行驶至 G312 线
K4020+97 处 ( G312 线 达 坂 城 立 交 桥 至 小 草 湖 后 沟
K4048+910-K4072+940 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导改封闭区间
“K4019+000-K4048+910”)与施工导改封闭路段设置的隔离墩
碰撞后,车厢侧滑撞击由东向西以 85km/h 超速行驶的黑某某驾
驶的新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相撞。
2.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发路段为 G312 线 K4020+97处路段,
道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事发时路面干燥,东往高昌区方向,

28
西往乌鲁木齐市方向。路宽 8 米,双向两车道,道路设有中心黄
线。道路两侧设有隔离墩,隔离墩东西两侧设有黄色反光桶。
(2)事故当日天气情况:2023 年 3 月1 日 23 时35 分 (当
日天气晴,风力 4 级)
(3)现场勘察情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新B-82699(新
B-Y737挂)号汽车车头朝南偏西车尾朝西北停止在事故地点路
面上,其第一轴左侧车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道路南侧边缘线以北
0.2m 处,其第六轴右侧车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里程牌(G312线
K4020)以东 97.0m处,新 M-73307 号车车头朝西偏南停止于新
B-82699(新B-Y737 挂)号汽车列车停止位置西北处,其左前轮
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道路南侧边缘线以北 7.5m 处,左后轮中心位
于事故地点道路南侧边缘线以北 10.2m 处。
事故地点路面留有新M-73307 号车轮胎挫划痕;事故地点路
面上留有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列车制动印痕,该
印痕分别长 84.0m、70.0m,呈由西向东延续分布至新B-82699
(新 B-Y737挂)号汽车列车停止位置附近;事故地点路面留有
两车碰撞散落物,散落物呈由西向东分布于事故地点路面上。
新B-82699(新 B-Y737挂)号汽车及新 M-73307 号车停止
位置附近:事故地点路面留有多处隔离桶及隔离墩挫划印,均呈

29
由西向东分布。
(4)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
济损失1200 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昌区公安局第一时间启动《高昌区公安局处
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三同步”要求,一是加
强网络舆情管控;二是全力救治伤员。
3 月2 日 11 时,事故车辆已拖移,路面已完成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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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市、区三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
视,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玉苏甫江·麦麦提,自治区应急管
理厅党委书记俱伟,交警总队总队长王向乾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
故应急处置工作;吐鲁番市、高昌区主要领导带领相关单位人员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事故处置救援工作;吐鲁番市委、高昌区
委主要领导前往医院指导协调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吐鲁番市委书记马学
良为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克衣色尔·克尤木、市委副书记、
政法委书记肖建武,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锦、市委常委、高
昌区区委书记单丽萍、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唐作斌等 8 人为副
组长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维稳
安保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置组、网络舆情组、信息报送组等
七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3·1” 较大车辆碰撞事故处置工作。
3 月 9 日,经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到位,7 名死者遗体
妥善处理完毕;截止 4 月12 日,7 名受伤人员均陆续康复出院,
事故善后工作有序,社会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来看,此次事故发生后,
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
动开展有序。在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在善后过程中,
安抚死者家属、死者丧葬事宜等,善后处置组积极主动,未激发

31
矛盾,为事故处理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效果较好。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达小项目部未按《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
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
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达坂城二十里铺至小草湖导改路段,魏某
某驾驶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违规穿越公示封闭路段,沿国道 G312 线由西向东违法超速行驶
至 G312 线K4020+97 处,与达小项目部未按规范设置的隔离墩发
生碰撞,车厢侧滑后与由东向西违法超速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
黑某某驾驶的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造
7 人死亡、7 人受伤。
(二)技术鉴定情况: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
该车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
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列车行车制动、转向动作有
效,前部左侧及挂车前部左侧与新 M73307 号车前部左侧及左侧
发生过碰撞、前部右侧与事故地点隔离桶及隔离墩发生过碰撞,
行驶方向由西向东,车速为 98km/h;事发时新B82699(新 BY737
挂)号汽车列车驾驶员未使用安全带。
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行车制动、车前照灯发
光、转向动作有效,行驶方向由东向西,碰撞前瞬间车速为

32
85km/h。事发时新M73307 号车驾驶员黑某某第一排右侧乘客(钱
增华)使用安全带,其余人员均未使用安全带。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存在以
下需要排除的可能。
1.乌鲁木齐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昌吉市汇
佳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定
位服务协议》,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车载定位、设备
安装与维修保养业务,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合同期限:
2022 年 1 月1 日-2022年 12 月31 日。在该起事故中属无责任单
位。
2.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分公司与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
铁基础设施段签订《汽车车载定位服务业务合同》。内容具体包
括车务通、物联网。合同期限:2023 年1 月 1 日-2024 年 12月
31 日。合同中无车辆移动定位和行车状态服务项目。在该起事
故中属无责任单位。
3.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签订了《技术服务合
同》《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目混凝土材料买
卖合同》(合同编号:1-9-2)、《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
湖后沟段项目水稳混合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

33
号:3-22),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履职,在该起事
故中属无责任单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层面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一是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未参与
公司任何工作,李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盘工作,
但未担任任何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无
法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实际控制人除了在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
公司任职外,还在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昌吉市
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兼任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存
在兼职现象;二是昌吉市汇佳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安全培训管
理制度,事故当事人魏某某 2022 年只参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023 年未参加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
训,且 1-2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字为于某某代签。
事故发生前,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偶尔对司机培训情况进行检
查,线下学习未做到全覆盖;三是昌吉市汇佳公司未落实 24 小
时 GPS 动态监控工作制度,杨某某、于某某、柴某某与昌吉市汇
佳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 8 小时工作制,未要求夜间值守。
3 月 1 日,GPS动态监控值班人员为于某某,当日 21 时左右下班,
直到 3 月 2 日凌晨 3 点半接到魏某某驾驶的新 B82699 车辆发生
事故通知后返回公司,期间 GPS动态监控无人员值守,无法对车
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警醒。昌吉市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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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
行严格处理,只进行罚款处理,未进行待岗学习等其他处理,无
法起到提示、警示教育作用,导致魏某某长期习惯性违章。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一是施工队伍共有人员 220名,项目经理肖某某隶属于山东
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 名安全管理人员为新疆兴亚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派遣,217名进场施工工人为就地招聘,专职安全员王
某某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陈某某无证上岗。山东鲁中公路建
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人员进场;二是达小项目部向社会
告示中明确表述,G312 线从 K4048+910-K4072+940 采取全封闭
施工,在K4019 处设置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社会车辆,但实际设置
地点为K4020 处(事故发生地),设置地点与《公示》不符,且
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路段实施封闭,且未派专人
值守;三是导改封闭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中点位完全
封闭,仍有社会车辆通过现象;四是2022 年 12 月5 日,疫情解
封后,二十里店立交出口 G314 线K67+97 处绕行告知点封闭被拆
除,无人员值守,《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规定的封闭、派人值守
措施形同虚设;五是事故发生前,国道 312线大河沿K4019+000
处劝返点未封闭,无专人值守,导致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导改封闭
路段,为事故埋下隐患。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
设施段

35
一是施工路段应为导改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中国
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施段对吐鲁
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将该路段当作正常路段,多次违规通行的
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予以消除;二是车辆无 GPS 动态运
行轨迹和行车状态实时数据,车辆违章行为未得到有效管控;三
是 2022 年 8 月至事故发生时,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在未
查明导改封闭路段具体路况的情况下多次通行;四是 G312 国道
大河沿立交至达坂城封闭路段限速 60km/h,事故车辆监督岗钱
增华未对司机超速驾驶行为进行制止,及时提醒后排乘客使用安
全带,未落实派车单中安全注意事项。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K4048+940-K4072+910 段进行重点检查,对导改区
域安全检查工作不重视,且检查次数较少。
2022 年12 月 5 日进行全线检查,发现了施工、导改区域均
未实施封闭管理,向鲁中公司出具了整改文书,至事故发生时未
督促鲁中公司实施完全封闭,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未严格履行《监
理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管部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
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职责第五条载明:“负
责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

36
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未检查出施工路段未封闭、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
(2)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
一是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对施工路段检查时发
现施工路段存在标志标牌摆放不规范、封闭路段标志不全、安全
设施有缺失、施工现场混乱等问题,未跟踪督促山东鲁中公路建
设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至事故发生时,隐患仍未整改完毕;二是
2023 年 2 月27 日,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达坂城分局接到达坂城
区网信办电话通知,在项目封闭路段中 K4039+505-K4048+910 段
存在人员驾驶机械擅自打开封闭设施并私自收费放点通行的问
题 。 同 一 天 , 在 对 项 目 巡 查 时 发 现 , 封 闭 路 段 中
K4039+505-K4048+910 段存在人员驾驶机械擅自打开封闭设施,
并私自收费放点通行的问题。三是 2022 年 8 月份开始,乌鲁木
齐公路管理局对 K4072+940-K4048+910 段进行多次安全检查,该
封闭施工区域一直有社会车辆通行,封闭设施没有按《一阶段施
工图设计》中第一册第一篇《总体设计》第十四条第二项《施工
期间交通组织》《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彻底封闭,未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四是根据检查记录显示对
K4019+000-K4048+910 段只检查了 2 次,未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
《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封闭路段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
的事故隐患;五是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将 K4045+700处封闭告知
点移至K4047+800 处,未及时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设计的告
知点进行变更。

37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
法支队
2023 年 1 月至事故发生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对 G312 线 K4039(小草湖)至
K4019 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 年 2
月 19 日 12 时 58 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 G312线 K4020+100 处
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未按照规定认
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审
核并确认盖章,对导改封闭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封闭
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
(5)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2022 年至事故
发生时,共检查2 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
司存在法人不履职,实际负责人无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
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 小时 GPS 动态监控工作未
落实;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等问题。
(6)高昌区交通运输局
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
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

38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合议认定:高昌区“3·1”较大车辆碰撞事故
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黑某某,男,吐鲁番北高铁维修车间新 M73307 号中型专用
客车驾驶员,未遵守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
铁基础设施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超速行驶违法进入
导改封闭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魏某某驾驶的
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发生碰撞,造
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五十七条
2
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
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3
,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
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魏某某,男,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未遵
守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驾驶
新 B82699(新 BY737 挂)号东风天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章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
越公示封闭路段,沿国道 G312 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 G312 线
K4020+97 处,与未按规范设置的隔离墩发生碰撞,车厢侧滑后
与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进入该封闭路段的黑某某驾驶的新 M73307
号依维柯牌中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造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事
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议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某某,男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未完全履行公司制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按企业管理
制度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落实 24 小时 GPS 动态
监控工作,事故发生时 GPS 动态监控无人员值守;对事故司机魏
某某 2023 年未参加任何教育培训,且未对其多次违法驾驶的行
为做出相应处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4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
的规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6
、《中华人民共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0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7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
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3)肖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王某某等安全管理
人员未到岗、专职安全员陈某某无证上岗、达小项目部未设安全
科、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点设置与《公示》要求不符、施工路段未
封闭、警示提示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规范、导
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事故隐患,
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社会车辆随意进出导改封闭路段,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8
、第二
十五条第五项
9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0
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1
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
1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暂
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6 个月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8 人)
(1)袁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局党委书
记,项目执行办主任。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
通行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没有发现施工导改路段未按照《交通
导改施工方案》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
委追责问责。
(2)冉某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市公路管理局党委
委员、副局长、项目执行办副主任。未排查发现施工路段存在社
会车辆通行、施工导改路段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实施封
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3)尼某某,男、中共党员、乌鲁木齐公路局项目执行办
办公室主任。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5.1 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处
罚。轻伤 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对个人不予暂停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处罚;一
般事故,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3 个月;较大事故,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6 个月;重大事故,吊销安全生产
有关资格。
4.5.2 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并处罚款处罚。轻伤 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个人不予罚款处罚,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42
施进行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4)爱某某,男、中共党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2023 年1
月至事故发生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
鲁番执法支队对 K4019+000-K4039(小草湖)路段路政巡查记录
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 年 2 月 19日 12 时58 分以电
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分公司技
术员艾某某,在 G312 线 K4020+100 处施工公告日期已过期,但
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自治区
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5)马某某,男、中共党员、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
记、局长(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开展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组
织隐患排查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存在盲区、空白点;对昌吉市汇
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实际负责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率、参与率低、安
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GPS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缺失等事故隐患未
及时进行查处,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昌吉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领
导对其进行约谈。

43
(6)哈某某,男、中共党员、高昌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副区长。未认真督促高昌区交通运输局排查事故路段存在的事故
隐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吐鲁番市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
(7)万某某,男,中共党员,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大队长。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
行了审核并盖章确认,对导改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路
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给予其
党内警告处分。
(8)任某,男,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事
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道路的
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依据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11 人)
①王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
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达小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达小项目部安
全管理人员未到岗、道路施工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导改
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事故隐患失
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
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王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全总监。不认
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大中修项目疏于
管理,对项目专职安全员王某某未到岗,专职安全员陈某某无证
上岗,达小项目部未设安全科等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等问题失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
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
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
其安全生产资格6个月。
③吐某某,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小项目部项目
副经理。对道路封闭设施设置与《公示》不符、道路封闭警示提
示设施设置不全、导改路段未按《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封闭
且无专人值守等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导致社会车辆
随意进出导改封闭路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
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
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

45
其安全生产资格6个月。
④李某某,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
铁基础设施段段长。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
修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未检查出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
维修作业车辆多次超速、违规穿行封闭施工路段等事故隐患失
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
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⑤李某,男,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间主任。对吐鲁番北
高铁综合维修车间维修作业车辆多次超速、违规通行施工导改封
闭路段,跟车监督岗人员未按规定制止维修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
的违法行为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
年年收入 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
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
资格 6 个月。
⑥钱某某,男,吐鲁番北高铁维修车间技术员,事故车辆新
M73307 当班监督岗人员。未制止司机超速驾驶、违规通行施工
导改封闭路段的行为,未督促乘车人员佩戴安全带,违反了《中

46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13
的规定,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4.5.2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35%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 6 个
月。
⑦王某,男,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未督促总监办按照《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
导改路段未按要求实施封闭,社会车辆随意通行的事故隐患失
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
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
⑧李某某,男,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
理工程师。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导
改路段未实施完全封闭的隐患,社会车辆随意通行的事故隐患,
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14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建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7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5
规定,建议由吐鲁番市
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责令停止执业 6 个月的行政处罚。
⑨周某某,女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
期未到公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采
取措施对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存在兼职、未落实全员安全培训
管理制度等事故隐患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16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7
的规定,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60%
罚款的行政处罚。
⑩杨某某,女,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做到对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事故当事人魏某某 2022 年只参
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23 年未参加过公司线下安全教育培
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训,未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18
的规定,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
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8
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5%罚款
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6 个月。
⑪朱某某,女,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做到对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事故当事人魏某某 2022 年只参
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23 年未参加过公司线下安全教育培
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训,未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5.2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35%罚款
的行政处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4.5.1 的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6 个月。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①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公司法人为周某某,不参
与公司管理工作,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某,但未担任任何职务,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确;未做到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
盖,事故当事人魏某某 2022 年只参加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2023
年未参加过公司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只参加过线上微信视频培
训,且 1-2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字为于某某代签;
未落实 24 小时 GPS 动态监控工作,事故发生时 GPS 动态监控无
人员值守;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
处理,只进行罚款处理,未进行待岗学习等其他处理,无法起到

49
提示、警示作用,导致事故司机魏某某长期习惯性违章驾驶,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
20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
予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16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专职安全员王某某等安
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对于道路封闭设施分流点设置与《公示》
不符、道路施工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导改路段未按《交
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封闭且无专人值守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6.5.2.1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山东鲁
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16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
施段存在:未发现导改路段为封闭路段,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事
故隐患;2022 年 8 月至事故发生时,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
间在未查明导改封闭路段具体路况的情况下多次通行;事故车辆
监督岗钱某某未对司机超速驾驶行为进行制止,未及时提醒后排
乘客使用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死亡 3 人,处 100 万元罚款;每增加死亡
1 人,增加 16.5 万元罚款。

50
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2.1 的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给予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
铁基础设施段16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④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项目总监办在
达小项目部对施工路段进行全幅封闭、导改路段封闭,并设专人
值守的施工过程中,未现场旁站监督施工;2022 年 12 月5 日进
行全线检查,发现了施工、导改区域均未实施封闭,向达小项目
部出具了整改文书,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完成整改,社会车辆随意
通行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第二项
21
的规定,建议由相关部门给予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1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7 家)
(1)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作为 G312 线达坂城立交至小草湖后沟段施工项目工程建设
发包方,未按照与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
合同》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建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责成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深刻检查。
(2)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
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51
作为 G312 线达坂城立交至小草湖后沟段施工项目工程管理
单位,未对施工路段存在社会车辆通行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同
时未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封闭路段
实施封闭,并设专人值守的事故隐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乌鲁
木齐公路管理局追责问责。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
法支队
2023 年1 月至事故发生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对 K4019+000-K4039(小草湖)路
段路政巡查记录显示,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2023 年2 月 19 日
12 时58 分以电话方式告知新疆交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吐鲁番分公司技术员艾某某,在 G312 线 K4020+100 处施工公告
日期已过期,但未出具隐患排查告知单。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安
全监管职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追责问责。
(4)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进行审
核并确认盖章,对导改封闭路段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导改封闭
路段多次有社会车辆通行情况未进行检查并制止。建议按照管理
权限对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追责问责。
(5)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2022 年至事故
发生时,共检查2 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

52
司存在法人不履职,实际负责人无职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
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24 小时 GPS 动态监控工作未
落实;未按照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等问题。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昌吉市交通运输局追责问责。
(6)高昌区交通运输局
事故路段位于高昌区辖区,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辖区
道路的单位,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事故隐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
对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追责问责。
(7)高昌区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全市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
神不力,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文件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不彻底,特别是全国“两会”前发生“3·1”车辆碰撞事故,造
成 7 人死亡、7 人受伤,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属
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责成高昌区人民政府向吐鲁番市人民政
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事故教训
吐鲁番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
治敏锐性,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决克服麻痹
思想、懈怠情绪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
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时刻保持居安思危、如履薄冰、防范未然的
高度警觉,深刻汲取本次事故血的教训,做到举一反三,督促相
关部门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加强对新建、改建及养护道路综合
治理、源头治理,有效消除新建、改建及养护道路安全风险隐患,

53
扎实做好封闭施工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管控工作,坚决遏制和防
范类似事故发生。
八、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企业层面
1.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
昌吉市汇佳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力度。一是要严格
依法依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突出以总经理
为核心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加强对各类挂靠货运车辆监督
检查和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二是配备专职教育培训管理人
员,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有针对
性地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做到“上
岗必培训、培训必考核”;三是落实 24 小时车辆 GPS 动态监控
工作,合理安排值班值守,有效发挥动态监控平台的作用,实时
对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和提醒,确保车
辆行驶处于安全状态;四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
实发挥安全警示教育作用。
2.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一是压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配足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严格按照批准的《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
(K4048+910-K4072+940)段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阶段施工
图》,认真编制《G312 线达坂城立交桥至小草湖后沟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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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4048+910-K4072+940)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
施工过程中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及导改路段安全检查、巡查工作,
着重查看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值守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确保“人
人讲安全 个个会应急”,进一步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二是
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做好施工路段交
通安全防护,强化工地封闭管理,严禁社会车辆及行人闯入封闭
施工道路,加强施工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设
置警示标志、锥形筒等标志标牌,有效提醒过往车辆,严防事故。
三是及时公布封闭施工道路施工具体位置和施工结束时间,涉及
交通导改的,及时公布交通组织方案和分流路线,提醒过往车辆
提前选择通行路线,防止社会车辆及行人误入新建、改建及养护
道路。
3.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设
施段
一是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铁基础
设施段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各车间安全检查力度,定期
组织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吐鲁番北高铁综合维修车
间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合理安排检维修作业任务、车辆行驶路线
等,严防员工违规作业、违法行驶;三是加强对作业车辆动态监
管,利用车辆定位等技术对车辆运行轨迹、运行状态、司机驾驶
状态等进行安全监管,以确保作业车辆在可控范围;四是切实发
挥车辆监督岗作用,及时制止司机超速、违规行驶等违法行为,
并提醒乘车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等。

55
4.乌鲁木齐天山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是监理公司要按照《监理合同》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认真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
中,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实施全
过程现场旁站监督管理;二是对负责的项目要加强安全检查,对
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定”原则,实行整改闭环管理,确保
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监管层面
一是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要按照
签订的《合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道路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深
入排查施工路段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对施工路段
实施封闭,按照《交通导改施工方案》对导改路段实施封闭,并
派专人值守,确保安全管控措施落地、落实、落细;二是公安
交管部门要按照审批的《交通导改施工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导改
路段进行检查,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织密路面巡控网络,
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防超速
驾驶等违法行为;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局吐鲁番执法支队要加强路政巡查工作,对道路交通管理、车辆
绕行等重点事项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四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
辖区道路的管理单位,要对辖区道路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
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确保道路行车安全。
(三)属地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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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关
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
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张春林
在自治区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专项调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和部署安排。一是要狠抓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要聚焦 “人、车、路” 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重型货车
安全技术管理,督促重型货车营运企业严格落实标准规范,严防
车辆“带病”运行,强化重点运输车辆运行风险处置。二是要强
化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从业资格证件,加强对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道
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普及应用工作,抓好各单位外包
人员的管理,严查失管脱管行为,严防事故。三是发挥交通运输
专业组的作用,完善道路联合安全检查制度,积极与吐鲁番公路
局高昌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
执法支队沟通,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纳入日常巡查
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按管理权限交办,确保交通安全。四是要守
牢底线,树牢红线,统筹安全和发展。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
度负责的态度,狠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控好重点行业领
域安全风险。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杜绝麻痹大意思想,特别是重
要节点、重点时期,紧盯薄弱环节,坚持以防范事故为导向,夯
实安全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吐鲁番市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