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1”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尉犁县·政府信息公开(尉犁县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发布:2026-07-30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案件编号:XJYQX【2026】01号
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1”一般物体打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焉耆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6年7月15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4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1-3
(二)涉事故项目基本情况...........................................................................................3
(三)合同签署情况...................................................................................................... 3-4
(四)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4
(五)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4-6
(一)事故发生经过................................................................................................... 4-5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5-6
(三)应急救援评估.......................................................................................................6
(四)善后工作.............................................................................................................. 6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
(一)伤亡人员情况.......................................................................................................6
(二)直接经济损失.......................................................................................................6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6-8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6-7
1.直接原因....................................................................................................................... 6
2.间接原因.................................................................................................................... 6-7
(二)事故性质............................................................................................................7-8
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8-9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9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13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9-11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1-12
(三)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2
(四)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3
八、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13-15
(一)企业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 13-14
(二)监管部门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14
(三)政府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15

— 1 —
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1”一般物体打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21 日 18 时 42 分许,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
梁厂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
相关规定,2026 年 5 月 22 日,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新疆民然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5·21”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同步介入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
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1”一般物体打击生
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且存在迟报违法行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新疆某公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 —
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
艾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所属行业为商
业服务业,许可项目(需批准后方可开展):公路管理与养护;住
宿服务;餐饮服务;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自
主开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理服务等。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总承包单位: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公路工程建筑
E4812),许可项目(需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建设
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一般项目(自主
开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理服务;公路工程施工
及养护中的新技术、新型建材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等。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
安许证字[2005]******,有效期:2023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4
日。
分包单位: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行业

— 3 —
类别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水电安装维护
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钢筋作
业;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架线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
筑作业;石制作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钣金作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1]******,有效期:2023
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25日。
(二)涉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S30 线塔什店-上库工业园公路项目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
治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东北侧。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
总承包单位,设立 S30 线塔什店-上库工业园公路项目项目经理部,
具体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组织与统筹管理。
(三)合同签署情况
2025 年 7 月 1 日,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30 线塔什店-上
库工业园公路项目项目经理部与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梁
板预制、钢筋加工及钢绞线张拉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XJJJ-S30TS-FBHT-2025-001),约定由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
担塔什店东北侧 S30 线塔什店-上库工业园公路项目工程范围及内
容为梁板预制、钢筋加工及钢绞线张拉劳务服务。
新疆工程学院实习生王某某,2026 年 5 月 7 日与新疆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岗
位为实习技术员,实习地点位于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实习期限为

— 4 —
2026 年 5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2026 年 5 月 10 日新疆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30 线塔什店-上库工业园公路项目项目经理部
对王某某开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四)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2025 年 6 月新疆某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制梁场的临建,
2025 年 8 月初开始投入使用。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梁板预制、钢筋加
工及钢绞线张拉劳务服务,2025 年 11 月中旬停工,2026 年 3 月底
复工。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制梁场张拉机主操手王某某、辅操
手张某某在场内 13 米 T 梁制梁区开展通道桥梁张拉作业。
(五)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自 2026 年 3 月底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个星镇制梁场复
工以来,焉耆县交通运输局未及时、全面掌握生产建设相关情况;
2026 年 4 月 29 日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带队,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参与,对新疆民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梁
场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7 时 15 分,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梁场张拉机主操作手
王某某和辅操手张某某开始张拉作业,安全管理员文某某到现场旁
站监督;
17 时 30 分左右,王某某至制梁场场外清点梁板预压的吨包袋;
18 时 30 分左右,王某某与张某某完成 T 梁制梁区 K9+531.6
塔什店 6 号通道桥右幅 3-9T 梁张拉、南北两端封锚后撤走北端防

— 5 —
护平台,期间王某某在张拉作业区域未发现王某某;
18时42分左右,K9+531.6塔什店6号通道桥右幅3-9T梁右端锚
具与钢绞线滑脱,钢绞线弹出贯穿王某某右、左大腿。
(二)应急救援情况
18 时 44 分,现场相关救援人员拨打 120 并同步用砂轮机切割
刺穿伤者右、左大腿的钢绞线;
18 时 45 分,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30 塔什店-上库工业园
公路项目经理部技术员曹某某向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黄某某电
话汇报情况;
19 时 35 分,巴州人民医院 120 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现场紧急
施救;
19 时 49 分,120 将伤者送往巴州人民医院;
22 时 38 分许,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30 塔什店-上库工业
园公路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黄某某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事故;
22 时 44 分,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30 塔什店-上库工业园
公路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黄某某向塔什店镇党委报告事故;
22 时 45 分,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3 时 38 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巴州应急管理局指挥部核查通
报;
5 月 22 日 0 时 49 分,确定并到达事故现场,县应急管理局
协同七个星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七个星镇派出所、
刑警大队等相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

— 6 —
5 月 22 日 2 时 27 分,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有关情况书面上
报至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焉耆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此
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规范有序,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
事件,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善后工作
涉事故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安抚家属情绪,5 月 25 日与
家属达成赔付协议,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
死者:王某某,男,汉族,生前系新疆工程学院大三在读学生。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66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K9+531.6 塔什店 6 号通道桥右幅 3-9T 梁预应力张拉作业过程
中,该 T 梁南段锚具与钢绞线发生滑脱,弹出的钢绞线贯穿站于该
T 梁北端末端 12 米处王某某的右、左大腿。
2、间接原因
(1)张拉机操作规程不完善、内容缺失。张拉作业操作规程

— 7 —
条款笼统粗放,缺乏实操细则,指导性与可操作性不足。该公司张
拉机操作规程中无张拉程序与持荷时间的明确规定,仅笼统提及
“按设定速度张拉”“达到设计应力后保持一定时间”,未细化分级张
拉流程、持荷时长、对称张拉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现有规程仅提
到“建立设备台账”,未提及张拉过程的施工记录要求,不符合规
范对质量追溯的强制性要求。
(2)预应力张拉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提前撤除安全防护板。
依据 JTG/T 3650-202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预应力筋张拉
完成后,锚具、钢绞线仍存在残余应力,张拉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不
得随意拆除、挪移。
(3)张拉作业未通知监理旁站。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
按规定事前报备、通知监理方人员到场落实旁站监督制度。违反
JTG/T 3650-202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中关于预应力张拉关键
工序全过程监理管控的要求,违背张拉作业工序须经监理旁站见
证、过程检验规定。
(4)现场安全管理出现真空。现场安全管理员未严格履行安
全生产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在预应力张拉作业尚未全部完成、作业
现场仍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开作业岗位,导致张拉
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管缺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操
作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1”一般物体打击生
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 8 —
且存在迟报违法行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一)漠视行业规范标准,施工作业合规性管控严重缺失。企
业未严格执行 JTG/T 3650-202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明知
预应力张拉作业属于公路工程高风险关键工序,需严格落实全过程
安全防护、工序闭环管控、残余应力安全管控等硬性要求,但在实
际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范标准约束现场作业行为,默许作业人员
在张拉作业完成后擅自撤除安全防护板,违规解除现场安全防护措
施,完全违背预应力张拉作业安全防护、风险防控的规范要求,施
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底线失守。
(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作业流程管控漏洞突出。
虽制定了张拉作业专项安全管理规定及现场施工管理制度,但未建
立制度落地执行、监督、考核的闭环机制,内部管理制度仅流于纸
面、未落地执行。在关键工序作业管理中,未严格落实张拉作业事
前报备、旁站监督、工序验收等核心管理流程,未执行“无监理旁
站、不施工”的作业管控要求,擅自组织开展无监理旁站的预应力
张拉作业,关键施工流程监管缺位,制度约束作用完全失效,现场
作业处于无序、失控状态。
(三)张拉作业操作规程存在明显缺陷。现场张拉机施工操作
规程不完善、内容缺失,条款笼统粗放,缺乏实操细则,指导性与
可操作性不足。张拉机操作规程中无张拉程序与持荷时间的明确规
定,仅笼统提及“按设定速度张拉”“达到设计应力后保持一定时间”,
未细化分级张拉流程、持荷时长、对称张拉要求,缺乏可操作性。

— 9 —
现有规程仅提到“建立设备台账”,未提及张拉过程的施工记录要
求,不符合规范对质量追溯的强制性要求。
(四)现场人员管理混乱,一线安全监管履职缺位。作业现场
安全管理履职不力,作业期间,王某某未在技术员带领下擅自进入
张拉作业现场。现场管理人员未全程盯控张拉作业全过程,对作业
人员擅自撤除防护板、规避监理旁站、违规作业等一系列违章行为,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整改,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明显真空,人员管
理、现场管控漏洞突出,无法有效约束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虽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带队对新疆民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梁场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
全面检查,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跨部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未将本次检查的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结果及时同步推送至负有行
业监管职责的县交通运输局,衔接不畅,未形成有效监管合力。
(二)焉耆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
业主管部门,对新疆民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事公路项目配套制梁
场安全生产监管跟进不及时。未对七个星镇人民政府属地交通建设
项目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衔接不
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谢某某,作为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S30 塔什店至上库
工业园区公路建设项目一标段制梁场项目受托人(负责公司日常的

— 10 —
运营和管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完善张拉作业专项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有制度无执行监督考核闭环,操作规程内
容笼统、实操性不足;未督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对预应力张
拉高危作业管控不严,默许擅自撤除防护板、无监理旁站施工等违
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第(五)1项规定,建议由焉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文某某,作为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30塔什店-上库工业
园区公路建设项目一标段制梁场项目安全员,未组织参与完善张拉
作业专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建立制度执行监督考核闭
环,现有规程内容笼统、实操性不足;未全程盯控预应力张拉作业,
未及时排查发现擅自撤除防护板等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
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安全监管存在真空;未督促落实安全
生产整改措施。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六)(七)
项2规定,建议由焉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王某某,作为制梁场张拉机主操手,是本次预应力张拉作
业的直接操作人员,未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和企
业作业管理制度;无视“无监理旁站、不施工”的硬性管控要求,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11 —
监理人员未到场旁站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预应力张拉高危作业;未
执行JTG/T 3650-2020等规范及张拉作业安全规定,张拉作业完成后
擅自撤除作业区域安全防护板,违规解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
意识淡薄,未按规范要求规范操作张拉设备。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
接责任。建议由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
予处理。
4、黄某某,S30线塔什店-上库工业园公路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
理,项目经理部受托人(负责日常的运营和管理)。未严格履行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新疆民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督促落实预应力张拉等高风险作
业全过程旁站监督制度,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作业人员违
规操作等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第一责任人,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3的1小时法定上报时限,迟报亡人事故信息,延误了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及迟报行为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由焉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未按规定
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新疆民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梁
场开工建设及生产运行相关信息。建议由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12 —
对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提交深刻书面检查。
2、焉耆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排查掌握辖区内
新疆民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梁场开工建设及生产运行情况不及
时。建议由焉耆县交通运输局对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
提交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强
制性标准,张拉作业时未通知监理和 S30 线塔什店-上库工业园公路
项目部人员旁站,放任现场违规撤除安全防护设施行为,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可落地、可监督、可考核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未严格落实张拉作业旁站管控、工序验收流
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未能通过制度约束规范现场张
拉施工作业行为;针对预应力张拉作业,未安排人员全程现场监督
管理,未实时核查作业合规性、督促安全措施落实,未能及时纠正
现场各类违章作业行为;未压实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张拉作业
风险管控流于形式,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宽松软,未能有效防范化解
安全风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4规定,建议由焉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13 —
(四)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向焉耆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2、建议焉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向焉耆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八、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企业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
1、严守行业规范标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新疆某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要组织全员专项学习 JTG/T 3650-2020《公路桥涵施工技
术规范》等现行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重点强化预应力张拉
高危工序的标准化作业管控。严格落实张拉作业全过程安全防护、
残余应力监测、工序闭环管理要求,明确张拉作业防护设施设置、
使用、撤除标准,严禁作业人员擅自拆除、挪移安全防护设施,坚
决守住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底线。
2、做实安全技术交底,完善作业规程体系。要严格落实分级、
分层、分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杜绝形式化交底,针对预应力张
拉作业,结合现场实际编制专项交底内容,确保管理人员、班组长、
一线作业人员全员掌握作业规范、风险隐患及防控措施。全面修订
张拉机施工操作规程,细化分级张拉流程、标准张拉速度、持荷时
长、对称张拉等实操细则,补充张拉施工全过程记录、质量追溯、
台账管理要求,提升规程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满足行业规范强制
性要求。
3、强化现场人员管控,压实一线监管职责。要完善施工现场

— 14 —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落实高危工序全过程专人盯控制度,明确
现场管理人员巡查、监督、隐患制止及上报职责。常态化开展现场
违章行为专项整治,对擅自撤除防护设施、规避监理旁站、违规施
工等行为从严查处,消除现场安全监管真空,全面规范一线作业及
管理行为。
4、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理念,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高风险工序安全管控措施,
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常态化开展高危
作业风险研判,从严从细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全面提
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二)监管部门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
1、补全行业监管盲区,压实法定监管责任。将辖区交通建设
项目配套制梁场、拌合站等附属设施纳入行业监管台账,定期开展
专项帮扶或巡查,重点聚焦吊装作业审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现
场安全防护等法定要求落实情况。
2、履行属地指导职责,提升基层监管能力。针对交通建设项
目及配套的附属设施涉及的乡镇场定期指导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明
确属地日常巡查要点。定期对属地政府交通建设安全履职情况开展
专项督导,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3、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打通监管衔接堵点。建立行业与属地
安全生产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项目清单、隐患台账。完
善隐患移交督办闭环制度,对属地排查发现的交通工程隐患,依法
跟踪整改、闭环销号,形成监管合力。

— 15 —
(三)政府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
1、建立部门乡镇联动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协同监管体系。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街
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执行“县直政府部
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总体
要求,进一步厘清行业监管与乡镇属地监管权责边界,把辖区公路
项目、制梁场、拌合站等施工场所纳入监管台账。建立部门与乡镇
定期会商、联合开展工作机制,强化行业部门对属地安全监管的业
务指导和履职督导,构建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监管格局。
2、严守报送规定,杜绝事故迟报漏报。组织全县各级各单位、
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学习《自治区防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
全事故行为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 1 小时上报法定时
限,细化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岗位责任,强化 24 小时应急值守,
压实企业、基层单位首报责任,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行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规范事故信息全流程管理。
3、补齐偏远区域监管短板,健全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偏远散区域厂房、临时基础设施建
设配套相关场地的定期安全摸排及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实
行闭环式管理,坚决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漏点,切实筑牢安全生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