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4·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有限公司“4·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CJS003/2026-00005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8-21 19:04:20 名 称 ××××有限公司“4·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主 题 词 30 一般 打击 调查报告 来 源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11时35分,在昌吉市大西渠镇××××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昌吉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大西渠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取证、综合研判,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及责任,认定事故性质并提出处理和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有限公司“4·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89560787L;法定代表人:王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9年6月9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及生产地址:昌吉市大西渠镇××××(乌伊西路糖厂对面);经营范围含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大型设备安装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安许证字〔2012〕001855,有效期至2027年3月21日。 (二)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有限公司,2026年3月中旬恢复生产,员工约10人,流动性大;未配备安全员,安全管理由车间主任王某兼任;企业虽有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等制度,但均为多年前旧版,未修订、未执行、无记录;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未开展应急演练;日常隐患排查无台账、无闭环。公司厂区办公楼北侧料场长期露天堆放三角铁架等部件,仅用铁丝简易捆绑固定,未采取专业加固、未围挡、无警示标识,设备钢结构锈蚀严重、部分构件变形,无日常维护保养、无专人看管,塔吊部件堆放失稳隐患长期存在。 (三)有关人员信息 1.赵某(死者),男,汉族,58岁,身份证号:652324××××3818,库管员,户籍地:新疆第六师芳草湖垦区×××通力巷××栋×号,现住址:昌吉市建国西路华美庭园×幢×单元××室,在公司工作7-8年。 2.王某,男,回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642223××××4110,现住址:昌吉市大西渠镇××××塔吊员工宿舍,普工,事故第一发现人。 3.王某,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5××××3618,现住址:昌吉市健康东路君越海棠小区×区××栋×单元××室,车间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王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5××××3637,个体经营者,现场救援人员。 5.闫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3715,现住址:昌吉市宏鑫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负责人,塔吊设备直接管理人。 6.王某,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5××××3619,现住址:昌吉市宁边西路××号御景家园一期××幢××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其他情况 事故当日天气晴好,无极端天气;厂区交通通讯正常;厂区及车间虽安装有监控设备,但均处于瘫痪状态,未通电、无法正常使用,事故发生过程无视频资料可供调取。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30日9时公司正常上班,11时许,王某因缺少螺丝前往库房寻找赵某,发现库房上锁后向南寻找,在办公楼北侧塔吊配件堆放区发现赵某腿部被塔吊前臂砸压在地、趴卧无反应。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王某立即呼喊救援,王某、闫某、王某赶到现场,四人合力翻转塔吊前臂,将赵某抬至空地木板上;闫某拨打120,王某、王某、闫某轮流实施心肺复苏。11时30分许120到场抢救,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在乌鲁木齐接到报告后赶回厂区,开展善后赔偿及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为××××有限公司院内厂区办公楼北侧料场,现场的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件为桁架式钢结构,属长期停放的闲置起重设备,主体涂装为黄/橙黄色防护漆,整体呈现长期户外存放的老化状态,未定期进行检测。现场勘验场地为露天砂石地面,塔式起重机构件直接放置于地面或简易金属平台上。场地内同时堆放其他废旧钢材构件,未按设备类别分区存放,构件交叉堆放,无安全隔离警示标识。 三、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赵某,擅自进入无警示、无隔离的塔吊配件危险区域,被倾倒塔吊前臂砸压致死。 2.物的不安全状态:塔吊前臂等重型构件长期露天堆放,仅采用铁丝简易固定,稳固性不足,经现场勘验确认固定铁丝发生断裂,导致构件失稳倾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检验检测与排除情况 昌吉市公安局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尸表检验,确认系物体打击致死,排除刑事案件、人为伤害、疾病猝死等因素。 (三)间接原因 1.××××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设置安全员,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多年未修订,未有效执行,无落实记录。 2.××××有限公司未组织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3.××××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闲置设备长期失管,未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区域无警示、未隔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有限公司“4·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属地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西渠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企业日常安全巡查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等隐患,存在失管失察问题。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某,车间负责人,未落实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西渠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深入,对企业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大西渠镇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市领导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大西渠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主体责任:××××有限公司 一是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6年7月底之前,立即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修订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规定;厘清总公司与租赁分公司安全管理职责边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确保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五到位”。 二是彻底整治现场与设备安全隐患。立即对厂区内堆放塔吊起重臂、铁架等重型构件全面清理,实行定点存放、加固固定、围挡隔离、警示标识全覆盖,严禁使用铁丝等简易方式固定重型构件;8月底前完成对闲置设备、起重构件统一登记、封存保管、专人负责,对锈蚀、变形构件开展全面检测评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立即报废处置;2026年12月底前,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台账,实行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销号全过程管理,全面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不安全因素。 三是强化安全培训、用工保障与应急管理。2026年8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新员工必须经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及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完整培训教育档案;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及时续保意外伤害保险;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立即修复厂区内监控系统,确保通电投用、正常运行,完善技防措施;8月底前修订完善针对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升从业人员风险辨识、避险、自救互救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属地管理责任(大西渠镇人民政府) 一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压实乡镇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机械制造、设备租赁、小型加工等企业实行全覆盖巡查管控,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责任明、监管无死角。2026年12月底前完成。二是强化重点领域执法检查。聚焦设备乱堆乱放、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缺失、隐患排查走过场、现场管理混乱、监控瘫痪失效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严格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复查销号,形成隐患治理闭环。2026年10月底前完成。三是深化警示教育与联合监管。2026年8月前组织辖区企业深刻吸取“4·30”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加强与应急、公安、工信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小微企业、租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