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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19时26分许,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合某某过度疲劳、驾驶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14线774km+900米处(新和县境内)时,在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与前方正在等待交通指示灯的新NF5U22(江西五十铃牌瑞迈皮卡车)、新NE08071(两轮电瓶车)、新NE2R80(现代牌小轿车)、新M68796-新MH598(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4辆车发生追尾,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5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8·8”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51.98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阿克苏地区行署于8月16日成立了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工会和新和县人民政府为成员的新和县“8·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地区纪委监委、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按照相关法律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阿克苏地区新和县“8·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合某某过度疲劳、驾驶超载的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追尾前方正在等待红绿灯的4辆车,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023年2月21日在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街道火车站货场东北侧“龙山综合市场”内博览中心1栋A区1号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K4FG2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批发零售:汽车配件、汽车、工程机械设备。注册资本50万元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为柯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企业于2021年11月8日在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交运管许可巴字652800048408号,有效期止2025年10月18日。该公司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中共有6人,实际仅有3人在岗,实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挂名法人(持有道路运输行业部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实际负责人柯某某的证书于2024年3月过期,实际安全员仅1人时某某(持有道路运输行业部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公司现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207辆(其中重型载货车194辆、挂车13辆),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2.巴州达丰昌商贸有限公司。巴州达丰昌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24年6月21日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3055号万方经典名苑4栋1层1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84UEQ2L。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建筑安装,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注册资本2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企业于2020年12月2日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交运管许可巴字652800050881号,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公司现有货运车辆215辆(其中挂车116辆),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用罐式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业务。3.新和盛达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新和盛达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022年8月2日在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址:新疆阿克苏新和县依其艾日克乡克孜勒努尔村4组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MA78285Q4W。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企业),隶属于新和县国资服务中心。经营范围:制水给水工程施工,水利资源开发,自来水销售等。注册资本1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刘某某。4.新和县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新和县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020年7月21日在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城东新区A-0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MA77TF6M3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砂石料开采、加工、销售,农田水利及节水工程施工,房屋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注册资本3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曾某甲。该公司2021年9月2日经新和县自然资源局采矿登记,采矿许可证证号C6529002018107130146909,矿山名称:却勒塔格山新和中北部建筑用砂Ⅲ号矿,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开采方式:露天开采,有效期限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9日。5.新疆思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5日,在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营业期限2014年5月15日至2034年5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99516727T,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网上销售、批发零售,安全防范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及器材、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安装,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告制作、发布及代理,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其他电信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其他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该企业受库尔勒6.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库尔勒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三定方案明确其10项主要职责,其中第5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下设业务股,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7.新和县交通运输局。新和县交通运输局是新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新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三定方案明确其12项主要职责。其中,第7项“监督指导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第9项“负责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11项“承担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8.新和县公安局。新和县公安局是新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三定方案明确其16项主要职责。其中,第10项“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第12项“接受群众各类报警求助,及时、合理调度警力处置警情”。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新和县公安局内设机构,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以及机动车牌证、驾驶员牌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树立交通标志等工作。9.新和县自然资源局。新和县自然资源局是新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三定方案明确其14项主要职责。其中,第10项“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2024年6月10日新和县自然资源局与新和县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和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中第10条:严禁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严禁无牌无证、证件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严禁挖掘机、装载机、大车及其他车辆司机无证驾驶。10.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三定方案明确其16项主要职责。其中,第7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地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等”。11.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新和执法大队。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新和执法大队由隶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管理,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专用公路的路政行政执法等工作。12.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公路管理分局。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公路管理分局隶属于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机构规格为科级。主要职责有6项,其中第2项“负责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口岸、边防公路和专用公路及沿线服务设施的养护和质量管理工作,以及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二)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实际所有人、乘车人员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①新M58075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豪瀚牌/ZZ3315V4866E1C,出厂日期:2018年4月27日,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5月9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车辆登记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华凌市场西侧15栋101号,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100万;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司乘人员雇主责任险投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5万。②新NF5U22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轻型多用途货车,车辆所有人:新和盛达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车身颜色:黄,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厂牌型号:江西五十铃牌/JXW1032FSAA,出厂日期:2022年9月22日,强制报废期止:2038年2月10日,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2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2月28日,车辆登记住址:新疆阿克苏新和县依其艾日克乡克孜勒努尔村4组135号,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200万。③新NE08071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左某某,车辆颜色:极光变机绿,产品型号:友鸽/TDT189Z,出厂日期:2024年3月4日,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3月15日。④新NE2R80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买某甲,车辆颜色:白,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厂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61HAY,出厂日期:2015年10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2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车辆登记住址:新疆库车县比西巴格乡其乃巴格村五组93号,车辆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⑤新M68796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巴州达丰昌商贸有限公司,车身颜色:白/灰,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豪瀚牌/ZZ4255V4246F1C,出厂日期:2021年1月6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3月23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车辆登记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3055号万方经典名苑4栋1层1单元101,车辆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50万。2.驾驶人员情况。①合某某,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1982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41982********,户籍所在地:沙雅县*镇*路*街*号,现住址:沙雅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9月26日,有效期止2029年9月26日,驾龄11年,发证机关: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记11分。②热某某,新NF5U22轻型多用途货车驾驶员。男,1980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51980********,户籍所在地:新和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65******,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2月17日,有效期至2031年12月17日,驾龄9年,发证机关: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驾驶证状态:正常,记2分。③苏某某,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男,1959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51959********,户籍地:新和县*镇*社区*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准驾车型无。④西某某,新NE2R80,小型轿车驾驶员。男,1995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31995********,户籍地:库车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月9日,有效期止2030年1月9日,驾龄10年,发证机关: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驾驶证状态:正常,记0分。⑤买某乙,新M6879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1983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02021983********,户籍地:库车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4月29日,有效期止2084年4月29日,驾龄22年,发证机关: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驾驶证状态:正常,记2分。3.车辆实际所有人情况。经调查,涉事车辆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529241968********,居住住址:新疆沙雅县*小区*号楼*单元*室。4.乘车人员情况。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核载2人,实载1人;新NF5U22轻型多用途货车核载5人,实载4人;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1名;新NE2R80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4人;新M68796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2人,实载1人。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8月8日18时34分许,合某某驾驶新M5807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4线(新和境内)自北向南行驶前往沙雅县丰原住宅小区工地送沙石料。经调查发现:2024年8月7日21时许,合某某驾驶新M5807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库车市喇叭口加气站给车加气后,沿县道314线(库车境内)苏巴什古城遗址以南路段一处非法出售砂石料点装砂石料,沿国道217县至沙雅县。8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将整车砂石料卸到沙雅县丰原住宅小区工地后,前往库车开发区往库车阿格乡的方向14km处的一砂石料场装砂石料,再次于凌晨7时许到达沙雅县丰原住宅小区工地,因工地人员还未上班,便在车上休息。8月8日10时30分许卸车完毕后,沿国道G211线前往新和县拉砂石料,在新和县嘉合砂石料场装料后,预沿国道314线返回沙雅县,行至新和县央达克检查站时,交警对其拦车检查并进行驾驶安全提示。18时34分许,行驶至事发路段。2024年8月8日18时34分许,合某某过度疲劳、驾驶超载的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超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14线774km+900m处。此时,前方同向行驶的新NF5U22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新NE2R80号小型轿车、新M687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等4辆车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红灯),合某某在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追尾前方正在等待红绿灯的4辆车,合某某由于疲劳驾驶,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与前方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由热某某驾驶的新NF5U22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由苏某某驾驶的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由西某某驾驶的新NE2R80号小型轿车、由买某乙驾驶的新M68796(新MH59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随后新NF5U22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冲向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黎某某驾驶的新N6985H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苏某某、新NE2R8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吐某某和买某甲3人当场死亡,新M5807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合某某、新NF5U22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乘客克某某和新NE2R80号小型轿车乘客杰某某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5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二)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新和县国道G314线774km+900m处(经度:82.382846,纬度:41.344090),事发处为国道G314线和环城路“Y”字交叉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限速值40km/h,事故路段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线为黄实线,单向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分别宽3.6米,3.6米,5.2米,单向由南向北机动车道分别宽4.3米,4.0米,4.6米。道路两侧设置人行道,无非机动车,两侧未安装防护栏,未被列为危险路段。(三)事发路段当日天气情况根据新和县气象局8月8日天气预报及实况显示:新和县晴间少云,东风3-4级,最高气温34.9℃,最低气温16.2℃,平均气温25.7℃,相对湿度:34%。(四)应急响应及救援情况18时38分许,依其艾日克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通过公安系统对讲机得知事故信息后,立即带领民警出警。18时40分许,新和县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前后方增派警车进行远程预警提示,引导车辆分流。18时42分,新和县火车站路消防救援站接到警情后,先后出动3辆消防救援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车辆进行喷淋、破拆和人员救援等工作。18时40分,新和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到地区120指挥中心调度通知后,分派出3辆救护车和8名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新和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新和县依其艾日克镇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立即对现场周边道路进行封控、分流,并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施救公司对车辆进行拖移,并联动县120、消防大队等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应急救援、秩序维护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行署领导及新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地(县)应急管理局、地(县)公安局等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将现场人员分为伤员救护组、现场防护组、事故勘查组、信息收集组并指导事故处置、应急救援、舆情管控等相关工作。22时10分许,事故路段交通恢复通行。(五)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地、县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抢救人员工作,新和县委、县政府及依其艾日克镇、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民医院、交通局、公路管理局等单位等相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开展事故救援。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①现场事故车辆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停于库车市向新和县县城方向道路中心线西侧第一个车道内,车头朝向新和县县城方向,车尾朝向库车市方向。车体驾驶室严重变形损坏,车辆档位9档,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道路中心线西侧第一个车道内长度为2591cm的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所拉的沙石散落物。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距基准点3430cm,距基准线181cm、左后轮距基准线160cm。②现场事故车辆新NF5U22轻型多用途货车停于新和县县城向库车市方向道路东侧外人行道内,车头朝东南、车尾朝西北方向。车头和车尾碰撞受损,车辆档位N档,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新NF5U22轻型多用途货车左前轮距基准点1898cm,距基准线1480cm、左后轮距基准线1341cm。③现场事故车辆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停于(左侧翻状态)库车市向新和县县城方向道路中心线西侧第一个车道内,车头朝西南车尾朝东北方向。车整车碰撞受损,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盘损坏。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前轮距基准点3089cm,距基准线288cm、后轮距基准线224cm。④现场事故车辆新NE2R80小型轿车停于库车市向新和县县城方向道路中心线西侧第一个车道内,车头朝向新和县县城方向,车尾朝向库车市方向。车整车碰撞受损,车辆档位D档,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盘损坏。新NE2R80小型轿车左前轮距基准点2941cm,距基准线87cm、左后轮距基准线134cm。⑤现场事故车辆新M68796重型半挂牵引车停于库车市向新和县县城方向道路中心线西侧第一个车道内,车头朝向新和县县城方向,车尾朝向库车市方向。车辆档位9档,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新M68796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距基准点1087cm,距基准线247cm、挂车左后轮距基准线178cm。⑥现场事故车辆新N6985H小型轿车停于新和县县城向库车市方向道路中心线以第三车道内,车头朝西南车尾朝东北方向。左侧车门变形,左后轮受损,车辆档位N档,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新N6985H小型轿车左前轮距基准点4184cm,距基准线1021cm、左后轮距基准线1181cm。2.事故物证鉴定情况。一是酒驾鉴定情况:①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4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采血管编号为A484475(合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②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48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采血管编号为A484459(西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③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48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采血管编号为A485095(热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④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48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采血管编号为A484691(苏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⑤买某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二是毒驾鉴定情况:①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515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买某乙的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②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5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热某某的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③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5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合某某的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④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 5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西某某的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3.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⑴新M58075号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技术要求。⑵新M58075号车前侧与新NF5U22号车后侧碰撞,新N-F5U22号车右侧后部再与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碰撞,新M58075号车前侧再与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后侧碰撞,新M58075号车、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再与新NE2R80号车后侧碰撞,新NE2R80号车前侧再与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后侧碰撞,新M58075号车、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再与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后侧碰撞,新NF5U22号车前侧左部再与新N6985H号车左侧碰撞。⑶新NF5U22号车肇事时处于低速行驶状态;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新NE2R80号车、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肇事时处于停驶状态。⑷新M58075号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46km/h。⑸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被碰撞时车辆处于停驶状态,其行驶方向上对应的路口直行目标信号灯为绿灯态。 ⑹新M58075号车、新NF5U22号车、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新NE2R80号车、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新N6985H号车肇事历程为:2024年8月8日,新M58075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和县国道G314线774km+900米路段处,该车近似匀速状态行驶时,车体前侧与前方同向行驶且减速即将停车的新NF5U22号车车体后侧碰撞,后新M58075号车推行新NF5U22号车共同向南运动,新NF5U22号车车体右侧后部与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通行的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车体左侧后部碰撞,后向南运动的新M58075号车车体前侧再与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车体后侧碰撞,后新M58075号车推行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向南运动与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通行的新NE2R80号车车体后侧碰撞,后新M58075号车推行新NE2R80号车向南运动, 新NE2R80号车车体前侧与前方等待信号灯通行的M68796(新MH598挂)号车车体后侧碰撞,后新M58075号车推行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新NE2R80号车向南运动,直至新M58075号车车体前侧与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车体后侧碰撞,致使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新NE2R80号车夹于新M58075号车与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之间,四车共同向南运动,在此时刻向东南方向滑移运动的新NF5U22号车车体前侧左部与由交叉路口即将驶入南北走向道路南向北方向车道的新N6985H号车车体左侧碰撞,直至停车。最终新M58075号车、新NF5U22号车、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新M68796(新MH598挂)号车、新NE2R80号车、新N6985H号车停止于现场各自所在位置处。⑺事发时新M58075号车、新NF5U22号车、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新NE2R80号车、新M68796(新MH598挂)等5车的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 ⑻事发时新N6985H号车行驶方向为由南向北。 ⑼事发时新M58075号车驾驶人为合某某,已系安全带。 ⑽事发时新NF5U22号车驾驶人为热某某,已系安全带。 ⑾事发时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苏某某,已系安全带。 ⑿事发时新NE2R80号车驾驶人为西某某,已系安全带。 4.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双方行车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综合分析事故主次因素,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2925120240000026号)责任认定书简要内容如下: 新M5807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新NF5U22号车驾驶人热某某、新NE0807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苏某某、新NE2R80号车驾驶人西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新M6879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买某乙本次事故无责任;新NF5U22号车和新NE2R80号车上乘车的6人,本次事故无责任。5.死者基本情况:①苏某某,男,维吾尔族,65岁,身份证号:6529251959********,户籍地:新和县*镇*社区*组*号。新NE08071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②吐某某,男,维吾尔族,56岁,身份证号:6529231968********,户籍地:库车市*镇*小区高层*号楼*单元*室,新NE2R80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③买某甲,女,维吾尔族,27岁,身份证号:6529231997********,户籍地:库车市*乡*村*组*号,新NE2R80号小型轿车后排左侧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6.尸检报告根据新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①苏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头面部、背臀部、四肢受巨大钝性外力(碰撞)引起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②吐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头、胸部受钝性外力(碰撞、切割外力)引起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③买某甲死亡原因不排除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期质性脏器损伤死亡。根据现场勘查、案情调查及法医尸体检验结合损伤的分布位置、形态分布及严重程度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3名死者所受损伤系道路交通事故所形成,排除被他人使用暴力因素导致死亡。7.伤者基本情况:①合某某,男,42岁,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9241982********,现住址:沙雅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新M5807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经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于8月15日转院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出院,居家康复治疗。②西某某,男,29岁,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9231995********,现住址:库车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新NE2R8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已出院。③杰某某,男,3岁,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9232021********,现住址:库车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新NE2R80号小型轿车后排右侧乘客,在事故中受伤,经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于8月11日转院至新疆儿童医院医院治疗,目前情况稳定。其余3人经送医检查、留院观察后,无明显伤情即返回家中。三、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根据事故调查组调取的相关视频、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资料判定:合某某过度疲劳、驾驶超载的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追尾前方正在等待红绿灯的4辆车,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驾驶人合某某安全管理漏管失控,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新疆思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未及时推送涉事车辆终端关闭警情信息。二是行业安全监管不严格。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新和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公路管理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新和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三是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和县党委、政府督促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路段隐患排查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三)存在的问题 1.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日常隐患排查仅停留在车辆安全设施层面,隐患排查不深不细,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近3年该公司车辆违法累计违法2187起,连续25个月被“交管12123”推送为高风险企业。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履职不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实际从事与该运输企业无关的职业,长期缺岗缺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实际负责人柯某某未持有效的道路运输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证明,不具备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能力,未履行法定职责。三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人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混乱,未按照企业组织机构图履行各岗位职责,且从事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法定职责不清楚。四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备案管理混乱。公司现有194辆车(不含13辆挂车),实际备案驾驶人132人,不符合人车比100%的要求,涉事车辆驾驶员未备案,未落实岗前培训。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制定培训计划流于形式,缺乏操作性、针对性,警示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教育效果不明显。六是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不规范。制定的《动态监控奖惩制度》缺乏约束力,脱离企业安全管理实际,动态监控形同虚设,未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七是提取安全生产经费不规范。未按月提取使用安全生产经费,2024年度仅一次性提取当年安全生产经费。2.新和县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必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三违”问题突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缺乏真实性。二是未落实车辆超载超限源头治理规定。矿区装料区未安装监控、磅秤设施,未按要求对装载砂石料的货车进行称重过磅,对是否超载超限没有衡量标准,仅凭主观臆断。三是蓄意对抗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存在故意隐瞒、销毁、编造公司生产经营票据的行为。3.新疆思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是人员管理不严。车辆动态监控员使用实习生且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即上岗。对离职后返聘员工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二是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违法信息进行跟踪,经视频抽查夜间动态监控人员有脱岗现象。未按合同约定推送动态监控警情,涉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关闭车载终端情形,第三方动态监控企业未向运输企业推送“关闭终端报警”警情信息,未尽到提醒义务。三是未汲取事故教训。今年以来所服务的运输企业(新疆喀港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和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连续在新和县辖区内发生2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5人、受伤3人,经查均存在车载终端轨迹异常情形。4.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一是行业监管不力。对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驾驶人员存在长期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监督不力。二是日常监管不严。未按《2024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开展检查,且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涉事企业长期存在的“挂名法人”、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三是隐患整治不实。虽对涉事企业安全隐患开展整治并复查合格,但至事故发生,企业问题隐患仍然存在,隐患整治浮于表面。5.新和县交通运输局。一是未履行治超牵头职责。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县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在履行治超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方面存在欠缺。联合上路执法、落实“一超四罚”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超载超限等行业乱象治理不彻底。二是执法力量不足。新和县交通运输局因长期空编6个且不能及时补充,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频次不高,未能形成执法合力。6.新和县公安局。一是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有漏洞。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全面,事故复盘不具体,举一反三不到位,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风险隐患、薄弱环节和短板弱项尤其是“3·31”、“7·15”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督促指导落实不到位、针对性不强,安全管控措施不精准。二是隐患排查发现能力不足。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辖区国道G314线事故发生路段断崖式降速、标识标线不清、机非混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车辆事发前经过检查站时,执勤交警只进行了定点安全提醒教育,但未发现超载行为,致使车辆在超载的情况下依然在运行。三是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路面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日常治超工作中主动性不强,未主动对接新和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阿克苏支队新和执法大队等部门对辖区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7.新和县自然资源局。一是源头治超不力。作为砂石料企业的监管部门,未督促砂石料公司在货物装载场安装称重设备,且对监管对象日常存在的超限超载等问题失管失察,导致超限超载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二是日常监管流于形式。2024年6月27日,新和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运载车辆装载砂石料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仅下发《提醒函》,未督促检查落实整改,对矿区违法行为的检查整改流于形式。三是联合执法制度执行不严。未积极联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对辖区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8.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是隐患排查不精准。未排查出事故路段大型车流量较大,未划设人行横道及设置非机动车道、交安设施不完善,存在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的安全隐患。二是工作程序不规范。作为县环城路的建设单位,在原G314国道线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活动时,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履行相关手续。三是交通设施不完善。未在事故路段农村道路与环城公路交叉路口合适点位设置交通信号灯。四是重点工作推动不力。对原G314线公路改造后,未及时报请属地政府确定该路段管养主体责任,导致路产路权不清。9.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新和执法大队。一是隐患排查能力不足。对国省道隐患排查发现能力不足,G314线K747+700m至K825+800m路段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未按照《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合理增设60km/h限速牌,进行逐级限速。二是联合执法制度落实不严。未深入落实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开展流动治超执法力度不足,未有效遏制辖区超载超限违法行为。10.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公路管理分局。一是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存在标识线不清晰、未合理规划人行横道及设置非机动车道和未在事故路段农村道路与环城公路交叉路口合适点位设置交通信号灯等安全隐患问题。二是隐患排查能力不强。G314线K747+700m至K825+800m路段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未按照《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合理增设60km/h限速牌,进行逐级限速。三是重点工作推动不力。未跟进落实《关于尽快办理阿克苏公路管理局管养路段G314线K774+740 -K776+693段、Z627线K0-K4+330段公路改扩建相关手续的函》的相关事项,致使至今未办理公路工程建设审批。工程竣工使用后,也未及时报请属地政府确定该路段管养主体责任,导致路产路权不清。11.新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一是属地监管责任压的不实。对货运车辆治超工作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到位,未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治超联席会议,未明确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致使货运源头单位不履行治超责任。二是督促行业监管不力。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货运车辆治超专项工作措施不硬,整治不力。三是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对新和县交通运输局长期存在的人员空编、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未引起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四是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辖区内先后发生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事故复盘机制落实有偏差,遏制事故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的工作基础不牢,对问题隐患整治不力,未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12.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一是统筹安全和发展不平衡。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流于形式,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工作重视不够。二是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实。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对涉事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三是督导涉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及时予以纠正。(四)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排除雷电、自燃、人为故意、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等其它因素影响,阿克苏地区新和县“8·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一)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合某某,男,维吾尔族,群众,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和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8月 9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侦查。2.陈某乙,男,汉族,群众,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陈某乙在日常工作中,在明知新M58075车辆和驾驶员合某某存在长期超载(经核查,近3年超载13次)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的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车辆从事运输作业,致使发生伤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柯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新和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时某某,女,汉族,群众,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履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新和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由巴州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明。5.陈某某,男,汉族,群众,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议由新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巴州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考核证明。6.曾某甲,男,汉族,群众,新和县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执行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相关管理规定,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失控,长期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转载货物,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新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曾某乙,男,汉族,中共党员,新和县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经理,与其弟弟曾某甲共同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执行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相关管理规定,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失控,长期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转载货物,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新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相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负有责任的国家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移交具有相应干部权限的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处理。(三)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库尔勒龙帆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驾驶员学习教育培训走过场,安全生产经费保障不足,不落实源头治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新和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2.新和县嘉合砂石料有限公司。为涉事车辆新M58075重型自卸货车超标准装载砂石料,不落实源头治超管理责任。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新和县交通运输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3.新疆思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受运输企业委托履行动态监控职责,但对事故车辆存在的“关闭终端报警”信息,未及时推送运输企业,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建议巴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4.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不力,日常监管不严,隐患整治不实,建议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巴州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5.新和县交通运输局。履行治超牵头抓总作用不明显,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超载超限等行业乱象治理不彻底,建议其向新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6.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辖区国道G314线事故发生路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路面管控中警力明显不足,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建议其分别向新和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作深刻书面检查,由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7.新和县公安局。隐患情况研究部署不精准,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建议其向新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8.新和县自然资源局。源头治超不力,日常监管流于形式,联合执法制度执行不严,建议其向新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阿克苏地区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9.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隐患排查不精准,工作程序不规范,交通设施不完善,重点工作推动不力,建议其向新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10.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新和执法大队。隐患排查能力不足,联合执法制度落实不严,建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11.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公路管理分局。隐患排查能力不强,重点工作推动不力,致使至今未办理公路工程建设审批。工程竣工使用后,也未及时报请属地政府确定该路段管养主体责任,导致路产路权不清,建议由阿克苏公路管理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12.新和县委、县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压得不实,督促行业监管责任不力,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建议分别向地委、行署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13.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工作重视不足,督导涉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建议其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相关材料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新和县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切实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扛实扛牢扛到位。要按照《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要求,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职尽责,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工作举措,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势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经验教训,配齐配强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一线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力量和行业规模相适应。(二)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和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货运车辆治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治超工作协调机制,将治超工作关口前移,梳理并公布本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清单,明确各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加强货车装载情况远程监控,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同时,要督促相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开展排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拿出实招硬招切实解决“悬而不解、久拖不决”的问题。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机动车维修、审验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新和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辖区货运企业的监督与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和足额保障人员、费用,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车辆技术管理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查违法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和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货运源头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本行业货运源头监管工作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常态化开展督促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装载、计重、出厂等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督促货运企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