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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新和县G314线“10·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阿克苏地区·安全生产(JSON)(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发布:2026-06-05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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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7日9时30分许,麦某某驾驶的新N3495S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沿G3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824+870m处(新和县境内)时,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实虚线向右转弯,车体呈头北尾南状态,预进入道路北侧由西至东走向的道口时,车体右侧与同向后方由木某甲驾驶的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体前侧相碰撞,造成新N3495S小型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0·2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5.1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阿克苏地区行署于10月27日成立了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工会和新和县人民政府为成员的新和县“10·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地区纪委监委、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于事发当日便立即赶赴新和县,按照相关法律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阿克苏地区新和县G314线“10·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车驾驶人木某甲驾驶新Q59419重型半挂车超载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同向由麦某某驾驶的新N3495S小型轿车在违规跨越南侧黄实线,右转弯呈头北尾南状态,欲低速行至擅自开设的非法出入口发生碰撞,造成新N3495S小型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莎车新世界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6日,登记机关: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托木吾斯塘乡墩吾斯塘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HXHW9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法定代表人:拜某某。注册资本50万元整。经营范围及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等。该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交运管许可喀字653125008925号,有效期止2025年7月30日。该公司现有车辆196辆(其中牵引车或单车115辆、挂车81辆),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2.华电新和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10日,登记机关: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新材料园区管委会303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MAD4XBCW2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管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经营范围及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3.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三定方案明确其20项主要职责。其中,第5项“编制、下达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全县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第10项“负责全县重大能源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4.新和县央塔库都克片区管理委员会。新和县央塔库都克片区管理委员会为新和县委、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职责: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统一领导和管理辖区党务、行政、稳定和社会事务工作,促进辖区和谐发展;拟定辖区发展规划,提出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整合辖区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综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驻区企事业单位,为辖区居民提供民生保障、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综合服务;对相关职能部门和驻区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5.新和县交通运输局。新和县交通运输局是新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新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三定方案明确其12项主要职责。其中,第7项“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及专用公路建设的协调工作”。第9项“负责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11项“承担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6.新和县公安局。新和县公安局是新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三定方案明确其16项主要职责。其中,第10项“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第12项“接受群众各类报警求助,及时、合理调度警力处置警情”。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新和交警大队)。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新和县公安局内设机构,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以及机动车牌证、驾驶员牌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树立交通标志等工作。7.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新和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新和执法大队)。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新和执法大队由隶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管理,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专用公路的路面巡查,对车辆超限超载、路域环境、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的行政执法工作。8.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分局(以下简称新和公路分局)。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分局隶属于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机构规格为科级。主要职责有6项。其中,第2项“负责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口岸、边防公路和专用公路及沿线服务设施的养护和质量管理工作,以及公路交通战备、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9.莎车县交通运输局。莎车县交通运输局为莎车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公路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承担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和管理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下设执法大队,成立三个执法中队,其中货运中队负责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10.莎车县公安局。莎车县公安局为莎车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单位。下设交通管理大队(加挂“高等级公路反恐大队”牌子),负责交通管理工作,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11.莎车安昱交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第三方动态监控)。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万元,注册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叶尔羌街道办迎宾路社区融新大厦附楼三层301,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注册资本:8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使用喀什诚鑫通讯服务公司第三方监控平台,平台已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该企业受运输企业委托,履行企业的动态监控责任。(二)事故路段基本情况1.国道G314线基本情况。国道314线包库都克至玉尔滚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10月1日开工建设,于2017年11月30日完工,2017年12月12日,验收合格。2.道口开设情况。华电新和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擅自在国道G314线开设、使用了3处道口,均未办理合法手续。一处为2021年建设G314线国道时遗留的道口,桩号849km+900m,该道口为华电光伏企业进驻之前便存在。一处为车辆碾压国道路基边坡与导流坝斜坡形成的,桩号k824+870m(事故发生道口)。一处为华电光伏企业竣工时开设的,桩号k825+800m。新和县交通运输局、新和县执法大队、新和县公路管理分局联合分别对桩号849km+900m处非法出入口进行了2次封堵(2024年7月25日采用堆土的方式封堵、10月14日采用打示警桩的方式进行封堵),2024年10月21日对桩号k825+800m处非法出入口采用堆土的方式封堵。(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员、乘车人员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①新Q59419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莎车新世界运输有限公司,车身颜色:白,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东风牌/DFV4258GP6C,出厂日期:2022年2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7年3月1日,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3月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车辆登记住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托木吾斯唐乡墩吾斯塘村1组,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②新N3495S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麦某某,车身颜色:白,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厂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40XMS,出厂日期:2020年10月13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7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车辆登记住址:新疆新和县*乡*村*组*号,机动车状态:正常。2.驾驶人员情况。①木某甲,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1982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31251982********,户籍地:新疆*县*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号。驾驶证档案编号653200******,准驾车型初次申领B2、增驾A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8月3日,有效期止2025年8月3日,驾龄15年,发证机关: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记2分。②麦某某,新N3495S小型轿车驾驶员。男,1983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51983********,户籍地:新疆*县*乡*村*组*号。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3月14日,有效期止2025年3月14日,驾龄5年,发证机关: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驾驶证状态:正常记0分。3.乘车人员情况。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新Q59419重型半挂牵引车核载2人,实载1人;新N3495S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经调查发现:2024年10月26日12时55分许,木某甲驾驶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昌吉州玛纳斯县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装载粘胶短纤维102件(实载33.58吨货物,车货总质量51.1吨)运往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从石河子市上G30连霍高速、G3012吐和高速,先后经停达坂城、库米什、和硕、29团、新和主线收费站、新和西收费站、原大尤鲁都斯收费站等7处。2024年10月27日9时30分行驶至事故路段发生事故,共计行驶960余公里,累计驾驶车辆15小时45分钟、停车4小时45分钟。2024年10月27日凌晨7时许,木某甲驾车经过吐和高速G3012线新和主线收费站,7时40分从新和西收费站驶入G314线,9时30分许行驶至G314线k824+870m处时,在超速行驶且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情况下,与前方由麦某某驾驶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实虚线向右转弯的新N3495S小型轿车右侧相撞,将其推行了89.3米后两车停驶。造成新N3495S小型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二)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新和县国道G314线k824+870m处,该路段为二级公路,沥青路面,道路呈东西走向,往西阿克苏市方向,往东新和方向,事故路段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线为北侧黄虚线、南侧黄实线,由东向西机动车道宽3.6米,由西向东机动车道宽3.6,道路北侧路肩1.5米,道路南侧路肩1.4米,行车道总宽为7.5米,路面宽度为10.5米,路基宽度为12米,设计时速为60km/h无道口,事发路段标志牌、标线齐全,无缺失、无模糊情况,路面无拥包、坑槽、车辙等影响行车安全病害。道路左侧为高速G3012线,道路右侧为戈壁滩。(三)事发路段当日天气情况根据新和县气象局天气实况显示:10月27日8时至12时,新和县晴间少云,新和县国道G314线k824处附近,极大风速2.7m/s(2级),风向61°(偏东风),最高气温10.9℃,最低气温-0.1℃,相对湿度37%-58%。(四)应急响应及救援情况2024年10月27日9时48分,新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警后指派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赶赴现场处置;9时49分,情指中心通知120和119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救助。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央塔库都克派出所的干部立即赶赴现场。9时51分,新和县火车站路消防救援站接到警情后,先后派出3辆消防救援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10点7分,消防站通讯员与现场民警取得联系,被告知被困人员已经获救且未发生火灾,不再需要消防前往救援,后返回消防救援站备勤。9时45分,新和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到警情后,先后派出2辆救护车、6名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10时26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央塔库都克派出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新和大队等相关人员立即对现场周边道路进行封控、分流,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并联动县人民医院、消防大队等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应急救援、秩序维护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地委、行署领导及新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地(县)公安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应急救援、舆情管控等相关工作。(五)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地、县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抢救人员工作,新和县委、县政府及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民医院、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执法大队、央塔库都克片区管委会等单位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开展事故救援。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①事故现场位于G314线K824+870米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库车方向,西往温宿方向,事故现场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中心线为北侧黄实线、南侧黄虚线,由东向西机动车道宽3.6米,由西向东机动车道宽3.6,道路北侧路肩1.5米,道路南侧路肩1.4米,事故发生时系白天、晴,视线良好,道路北侧里程(824公里+900米)为基准点,道路南侧白实线为基准线。②现场事故车辆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停于新和县向温宿县方向道路中心线西侧车道内,车头朝向温宿线方向,车尾朝向新和县方向。车体前侧变形损坏,车辆档位10档,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道路中心线北侧车道内长度为8652cm的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推痕印记。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距基准6142cm,距基准线481cm、左后轮距基准线404cm。③现场事故车辆新N3495S小型轿车停于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方道路北侧车道内,车头朝北、车尾朝南方向。车体右侧严重碰撞受损,车辆档位N档,未开启车灯,车速仪表指针位置归零。新N3495S小型轿车左后轮距基准点6142cm,距基准线481cm、右后轮距基准线480cm。2.事故物证鉴定情况。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涉事驾驶人的血液进行检测,根据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4〕毒鉴字第7572号、7574号、7575号7578号、7579号、7580号、7581号、7582号、7619号,经检测,从送检的木某甲、麦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可以排除双方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3.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3250号):①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制动系统齐全、有效。②新N3495S 号车制动系统齐全、有效。③新N3495S 号车转向系统肇事时可操控。④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车体前侧与新N3495S 号车车体右侧碰撞接触。⑤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与新N3495S 号车与新N3495S 号车碰撞接触点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南侧边沿白线以北5.47m,东西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面所留挫划印起点附件处。⑥新N3495S号车肇事前由东向西行驶,碰撞时呈头北南尾状态。⑦新N3495S号车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置处安全带肇事时处于使用状态,后排中间位置及右侧位置处安全带肇事时处于未使用状态。⑧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肇事时超出准牵引总质量2295kg。⑨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75km/h。⑩新N3495S号车肇事是处于行驶状态,其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9km/h。⑪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与新N3495S号车肇事历程为:2024年10月27日,麦某某驾驶新N3495S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和县国道G314线824公里+870米路段处,车体向左侧驶过现场道路中心黄色虚实线后向右转弯呈头北尾南状态,朝道路北侧西至东走向路口行进过程中,其车体右侧被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木某甲驾驶的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车体前侧在现场道路南侧边沿白线以北5.47m处碰撞接触(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肇事前未采取制动减速措施),碰撞后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推行新N3495S号车向西减速运动89.3m直至停驶,最终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呈头西尾东状态停于现场道路中心黄色虚实线以北车道内,新N3495S号车呈头北尾南状态停于现场新Q59419(新QD189挂)号车停驶位置以西附近处。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定中心〔2024〕事故鉴字第03(N8)-002号)①新N3495S 号车右侧转向信号灯工作有效性无法鉴定。②新Q59419 号汽车列车前部左侧与新N3495S 号车车身右侧后部发生首次碰撞,在新N3495S 号车被新Q59419号汽车列车推移过程中新Q59419 号汽车列车前部与新N3495S 号车右侧发生二次碰撞接触。③新Q59419号汽车列车与新N3495S号车路面上的碰点位置:南北方向(横向)在肇事路段沥青路面南侧边缘线以北4.65m处,东西方向(纵向) 在G314 线824km+870.4m处。④碰撞瞬间新N3495S号车头朝北偏西方向。⑤事发时新Q59419 号汽车列车及新N3495S号车的肇事历程为:事发时新N3495S号车东向西行驶在西向东走向车道内、新Q59419号汽车列车东向西行驶在东向西走向车道内,两车同向行驶且前后关系为新N3495S号车在前、新Q59419 号汽车列车在后,新N3495S 号车跨越道路中央虚实线向北侧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车身右侧后部被后方驶来的新Q59419 号汽车列车前部左侧发生首次碰撞后,再被新Q59419 号汽车列车向西方向推移过程中 新Q59419 号汽车列车前部与新N3495S 号车右侧发生二次碰撞接触,随后 两车共同减速移动至肇事路段停止位置。4.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新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2925120240000031号)木某甲和麦某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如下认定:当事人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塔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当事人加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当事人如某甲本次事故无责任;当事人如某乙本次事故无责任;当事人努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5.死者基本情况:①麦某某,男,维吾尔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51983********,户籍地:新和县*乡*村*组*号。系新N3495S小型轿车驾驶员,10月27日12时32分新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②努某某,男,维吾尔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51984********,户籍地:新和县*乡*村*组*号。系新N3495S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客,10月27日12时32分新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③塔某某,男,维吾尔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51989********,户籍地:新和县*镇*社区*组*号。系新N3495S小型轿车后排中间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④如某甲,男,维吾尔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51984********,户籍地:新和县*乡*村*组*号。系新N3495S小型轿车后排左侧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⑤如某乙,男,维吾尔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51970********,户籍地:新和县*乡*村*组*号。系新N3495S小型轿车后排中间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⑥加某某,男,维吾尔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51980********,户籍地:新和县*乡*村*组*号。系新N3495S小型轿车后排右侧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6.尸检报告根据新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初步检验报告书(新和)公(尸检)鉴(法)字〔2024〕001号:①麦某某,死者麦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头部、胸腹部联合性损伤死亡。②努某某,死者努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头部、胸腹部联合性损伤死亡。③塔某某,死者塔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头部、胸腹部联合性损伤死亡。④如某甲,死者如某甲死亡原因符合颈椎骨折合并胸腹部器质性脏器损伤死亡。⑤如某乙,死者如某乙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器质性脏器损伤死亡。⑥加某某,死者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头部、胸腹部联合性损伤死亡。根据现场勘查、案情调查及法医尸体检验结合损伤的分布位置、形态分布及严重程度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6名死者所受损伤系道路交通事故所形成,排除被他人使用暴力因素导致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根据事故调查组调取的相关视频、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资料判定:麦某某驾驶新N3495S小型轿车行驶至G314线k824+870m处时,违规跨越南侧黄实线,低速回弯右转行至擅自开设的非法道口时,木某甲在未观察前方路况、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超速超载驾驶新Q59419重型半挂车与其相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莎车新世界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驾驶人木某甲未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将动态监控委托给第三方动态监控公司但未有效发挥动态监控作用,对涉事车辆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并提醒纠正。未深刻吸取此前事故教训,企业管理存在短板弱项,累计23月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未采取管用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等级。二是行业安全监管不严格。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和交通运输局,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新和执法大队、莎车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三是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和县未有效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县道交委提出的风险隐患未及时解决,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对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精准,措施办法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遏制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莎车县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对涉事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三)存在的问题 1.莎车县新世界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未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该驾驶员2022年3月挂靠企业开始运营车辆,2023年9月4日开展了三个小时的岗前培训,岗前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达到法定24学时的岗前教育要求。二是未有效发挥动态监控作用。企业将动态监控委托给第三方动态监控公司,对第三方平台设置的道路限速值与实际路段不符失察,未督促第三方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动态监控责任。三是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该涉事企业今年除本次事故外发生过两起亡人事故,分别是5月24日在阿拉尔一起亡人事故,死亡2人,因占道行驶该公司车辆全责,6月14日在疏勒县一起亡人事故,死亡1人,该公司车辆负次要责任,企业未汲取事故经验教训,开展事故复盘分析,未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风险等级。该涉事企业累计23个月在公安交管12123平台中被划定为高风险运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高风险等级。2.华电新和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一是非法开设使用道口。企业在未经公路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G314线k824和k850处违法开设使用道口,并擅自在G314线路侧设置“华电新和县光伏项目”指引标识牌,供企业内部施工使用。二是擅自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企业在公路执法部门将非法道口封堵后,未经许可擅自打开封堵道口。三是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企业内部用工管理混乱,对下级分包公司大量使用临时工和将部分项目分包个人的情况监管不严,存在临时务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情况。3.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是落实“三管三必须”有漏洞。隐患排查走过场,未及时发现监管企业临时工安全教育缺失的问题。二是服务企业不到位。对华电新和县光伏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企业项目落地后长期无合法道口使用。三是统筹协调不到位。未针对管理服务企业长期存在的开设使用非法道口进行督促整改。4.新和县央塔库都克片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报告辖区 k824+870m处长期存在的道口安全隐患,且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协调。5.莎车县交通运输局。一是行业监管不力。对涉事运输企业累计23个月处于“高风险”的问题监管不力,没有积极督促指导企业消除风险隐患。二是事故复盘分析走形式。未汲取运输企业2起亡人事故教训,未查找企业管理层面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6.莎车县公安局。一是普法宣传效果不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贯成效不明显;二是指导帮扶缺乏针对性。对涉事企业累计23个月处于“高风险”状态的指导整改有欠缺。7.莎车安昱交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平台路段超速报警的限值,10·27事故路段实际限速值为60公里/小时,第三方平台设置的道路限速值为80公里/小时,致使事故车辆在事发时行驶速度超过路段限速值后,并未产生超速报警信息,未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8.新和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县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治超牵头职责落实不到位,在履行治超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方面存在欠缺。联合上路执法、落实“一超四罚”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超载超限等行业乱象治理不彻底。9.新和县公安局。一是重点违法查处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肇事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国省道道路勤务安排部署针对性不强,管控力度不足。二是牵头抓总成效不显著。作为道路交通委员会牵头单位,未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督促相关单位有效落实。三是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今年以来,新和县发生多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未认真汲取“8·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道路隐患排查不精细、整治不彻底。10.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新和执法大队。一是隐患排查不深不细。对国省道隐患排查时,未发现G314线k824+870m处擅自开设使用的非法道口(事故发生地点)、华电光伏企业在G314线路侧设置“华电新和县光伏项目”指引标识牌、车辆进出情况。二是执法监管不到位。对其它2处非法道口(桩号849km+900m和k825+800m)在未找到业主单位时,仅对道口一封了之,但对华电光伏企业在道口封堵后实际通行的情况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三是联合执法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深入落实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开展流动治超执法力度不足,对超载超限车辆整治效果不明显,未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且未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四是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严。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事故路段出现的非法道口隐患,未向新和县人民政府和县道交委汇报相关情况。11.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分局。一是道路巡查不到位。对车辆长期碾压事故道路边坡损坏公路设施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导致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对2处非法道口(桩号849km+900m和k825+800m)仅采取封堵。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在日常对国省道巡查时未发现G314线Kk824+870处擅自开设的非法道口(事故发生地点)和华电光伏企业非法设置的企业路标指示牌,未联合新和执法大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三是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严。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事故路段出现的非法道口隐患,未向新和县人民政府和县道交委汇报相关情况。12.新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平衡。安全生产压力传导、统筹协调不足,组织各部门工作协调不紧密,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安排部署不彻底,对交通、交警主要领导缺位调整不及时,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未及时解决县道交委提出的风险隐患。二是督促行业监管不全面。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风险隐患路段开展评估与论证。三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对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不全面,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不强,导致县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频发多发。四是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辖区内先后发生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精准,措施办法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遏制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13.莎车县人民政府。一是统筹安全和发展不平衡。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流于形式,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工作重视不够。二是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实。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对涉事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四)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排除雷电、自燃、人为故意、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等其它因素影响,阿克苏地区新和县G314线“10·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一)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麦某某,男,维吾尔族,新N3495S小型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2.木某甲,男,维吾尔族,群众,新Q59419(新QD1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和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10月27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侦查。3.拜某某,男,维吾尔族,群众,莎车新世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作为公司主要责任人,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严格落实企业岗前教育制度负主要管理责任;对第三方动态监控企业履行职责情况缺少监督;未认真汲取事故经验教训,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未有效消除高风险企业隐患,降低企业风险等级,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新和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4.管某某,男,汉族,华电新和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法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开设公路道口、拆除非法道口封堵设施,对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混乱,对下级分包公司使用临时务工人员和将部分项目分包个人的情况监管不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和县公路管理部门和发展和改革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二)相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负有责任的国家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移交具有相应干部权限的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处理。(三)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莎车新世界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未有效发挥动态监控作用,企业未汲取事故经验教训,开展事故复盘分析,未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风险等级。建议新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对其给予行政处罚。2.莎车安昱交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第三方动态监控企业未发现车辆分段限速超速报警的事实,认定为“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建议莎车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运输企业处以行政处罚,由运输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监控服务合同,追究莎车安昱交通运输咨询有限公司的经济责任。 3.华电新和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处以行政处罚,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4.莎车县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不力,日常监管不严,隐患整治不实。建议其向莎车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函告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5.莎车县公安局。入企普法宣传效果不佳,指导帮扶缺乏针对性。建议其向莎车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喀什地区公安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相关材料函告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6.新和县交通运输局。在履行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方面成效不明显,对途经本辖区的货运车辆监管不严,未能形成执法合力。建议其向新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7.新和县公安局。路面勤务安排部署针对性不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不力,特别是未发现事故路段私家车超员违法行为;履行道路交通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职责不到位,会同相关部门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不彻底;未深刻汲取“8·8”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到位。建议向新和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由地区公安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8.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执法支队新和执法大队。隐患排查不深不细,对华电光伏企业在道口封堵后实际通行的情况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开展流动治超执法力度不足,整治超载超限车辆效果不明显。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事故路段出现的非法道口隐患,未向新和县人民政府和县道交委汇报相关情况。建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阿克苏支队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9.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新和分局。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非法道口,联合新和执法大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向新和县人民政府和县道交委汇报相关情况。建议由阿克苏公路管理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10.新和县党委、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平衡,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行业监管不全面,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建议分别向地委、行署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11.莎车县委、县政府。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风险工作重视不足,督导涉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其向喀什地区行署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落实情况报阿克苏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新和县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切实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扛实扛牢扛到位。新和县人民政府要切实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扎实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压实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不断充实公安、交通一线执法力量,加大物防技防投入,运用信息化技术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违规,完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协调机制,强化工作举措,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势头。莎车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运输企业执法监督和服务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第三方动态监控企业推送的警情信息,督促第三方动态监控企业履行监控责任,合理规范设置分段限速限值,纠正警情发现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隐患。(二)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县道交委各成员单位、乡(镇、管委会)要认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对单一部门难以独立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道交委报告予以协调解决。二是县道交委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道路隐患联合排查机制,对辖区道路存在的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分析研判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分类分层制定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形成闭环管理。三是县道交委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问题,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对事故情况进行针对性研究部署并采取专项整治措施,同时向新和县人民政府请示汇报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三)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力度。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牵头作用,针对重点治理路段、事故易发路段,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整治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织密路面巡控网络,合理部署警力,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严查“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公路执法部门要加强路政巡查工作,严肃查处擅自损坏公路设施、未经许可擅自接入道口等违法行为。(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扩大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覆盖面,增强辖区群众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加大对驾乘人员、农牧民、务工人员、教师生等重点人群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自觉抵制车辆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上路之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