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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5·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6-08-05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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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库车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6 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项目基本情况 .................................................................. 3
(三)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 4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等情况 ...........4
(一)事故发生经过 .................................................................. 4
(二)现场应急响应及救援过程 ............................................ 5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 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6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 6
(六)当日天气情况。 ..............................................................8
三、事故基本要素 ............................................................................8
(一)事故发生地点 .................................................................. 8
(二)事故发生时间 .................................................................. 8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8
(四)事故类别及等级 ..............................................................9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9
(一)直接原因 ...........................................................................9
(二)间接原因分析 ................................................................1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13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 16

(一)增强风险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16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17
(三)严格监管执法,消除监管盲区 ................................. 17

— 1 —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 时 58 分许,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
公司器材棚和器材库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2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第 196 号)规定,2026 年 5 月 22 日经库车市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总工会、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
组成的库车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5·21”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
任,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
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
落地、教育培训不扎实、现场监管不到位、风险管控不严格、
无证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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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
信 用 代 码 : 911302XXXX33867793 , 成 立 于 200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增盛东街 3 号,注册资
金 3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
号 D113XXX147,建筑工程施工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 级 、 钢 结 构工 程 施 工 总承 包 贰 级 等 , 有 效 期 :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8 年 12 月 22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
JZ 安许证字〔2005〕00XX74,202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该公司负责承揽开滦库车高
科能源有限公司地面器材棚和器材库等项目。
2.监理单位: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20XXXX442460C,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增盛路东街 33 号。法定代表人:
叶某某。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房屋建筑
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矿山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
3.劳务分包单位:唐山滦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20XXXX8P1QU4F,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增盛路东街 3 号。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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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孔某某。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
及等级:不分专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负责承揽器材棚和器
材库钢结构及彩板围护安装施工,为开滦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4.建设单位: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6529XXXX3609378N,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3 日,公
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团结路社区文化中
路 9 号天缘国际酒店写字楼 202 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主营煤炭开采。负责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器材棚和器
材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5.监管单位: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16529XXXX057418X4,法定代表人:蒋某,负责项目
的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器材棚和器材库
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库车市阿格乡阿格村东北方向约 1.8 公里、
库车阿艾煤矿矿区处。
项目建设内容:架设钢结构 92.8t,铺设面板 2240m2。其
中架设钢柱 24.5t,钢梁 14.5t,吊车梁 9.5t,钢轨道 4.2t,檩
条(含檩托)18.5t,钢支撑、钢拉条 13.5t,钢走道 2.5t,钢
梯 5.6t;铺设夹心岩棉金属复合屋面板安装 900m2,铺设单层
压型金属屋面板安装 505m2,铺设夹心岩棉金属复合墙面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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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780m2,铺设单层压型金属墙面板安装 55m2。
项 目 概 算 : 总 概 算 390.5280 万 元 。 其 中 : 器 材 库 概 算
242.5496 万元,器材棚概算 147.9784 万元。
项目建设单位: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
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
责项目的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三)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10 月 31 日建设单位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
与施工单位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025 年 11 月 6 日建设单位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与监理
单位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2026 年
3 月 12 日发包单位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务分
包单位唐山滦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含发
包方、劳务分包方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未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21 日 07 时 30 分许,施工人员宋某某、鲁
某、梅某某、顾某某、于某(死者)一行 5 人在开滦库车高
科能源有限公司器材棚和器材库项目开始当天切割屋面板及
铺设屋面板的准备工作。
13 时 00 分许,施工人员下班,回宿舍休息。

— 5 —
15 时 00 分许,现场施工班长宋某某带领鲁某、于某、
梅某某、顾某某共 5 名作业人员,从员工宿舍前往器材棚和
器材库施工点位,进行夹心岩棉金属复合屋面板(单块规格
8.25m×0.95m×0.01m)安装作业。
15 时 10 分许,宋某某、鲁某、于某、梅某某 4 人登顶
器材库顶部(作业高度约 10 米)开展高空作业,全员佩戴安
全帽、安全绳;顾某某留守地面,负责辅助施工。
15 时 58 分许,作业人员于某准备前往夹心岩棉金属复
合屋面板堆积区开展板材铺平作业,当时夹心岩棉金属复合
屋面板堆积区距离其所处位置约 4 米。于某沿器材库房梁间
水平角铁由东向西行走,行至距离夹心岩棉金属复合屋面板
堆积区 3 米处时,疑似脚滑或踩空,因身体重心失稳从高空
坠落,导致副安全绳断裂,坠落至地面。
16 时 00 分许,顾某某听到高空坠落声响,发现于某躺
倒在地面,当时于某发出“哎哟,哎哟”呻吟声,随后宋某
某、鲁某、梅某某迅速从房顶撤离至地面查看情况。
16 时 03 分许,班长宋某某向项目经理张某某电话上报
人员坠落事故。
16 时 05 分许,张某某向项目技术副经理金某某通知人
员受伤情况,并协调项目部车辆准备送医救治。
(二)现场应急响应及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土建施工负责人金某某立即组织周边工人
开展救援,16 时 10 分许,现场宋某某、鲁某、梅某某、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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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 4 名作业人员共同将于某抬至项目部白色私家车,由金
某某驾车、宋某某和鲁某随车陪护,紧急送往库车市人民医
院;16 时 14 分许,行驶途中金某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7 时 03 分许,救援车辆行驶至独库公路 G217 克孜利亚
小峡谷景区附近时,与 120 救护车相遇,将于某转运至救护
车送往库车市人民医院救治;18 时 15 分许,救护车抵达库
车市人民医院,经全力救治无效,于某确认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5 月 21 日 17 时 02 分,土建施工负责人金某某向开滦库
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汇报事故情况;随后王某
某分别向 110、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进行报
告;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理过
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响应迅速。经评估,事故应急处
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未造成次生事故及舆情,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妥当,未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器材棚和器材
库项目器材库工程东北角。器材棚和器材库工程总建筑面积
1323.9m2,轴线尺寸 85m×15m,主体高度 9.10m,为地上一
层门式钢架结构。其中,器材库工程建筑面积 816m2,轴线尺
寸 54×15m,屋脊高度 9.64m。该项目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开

— 7 —
始施工,事故发生时,器材库工程已完成钢构架主体、围护
墙、室内地面硬化施工,正处于顶部屋面板安装施工阶段。
现场器材库顶板施工作业流程为:由吊装机将 4 至 5 块岩
棉板统一吊装至器材库顶部房梁区域堆积,作业人员登顶后
将岩棉板逐一推开铺平、精准对位,最终通过打螺丝固定完
成安装。现场高处作业防护采用双绳防护模式,主安全绳为
直径 14mm 带绿色包皮钢丝绳,沿器材库东西向固定在房梁
脊部;副安全绳为彩色普通尼龙绳,通过绳夹固定于主安全
绳上,可沿主安全绳东西向移动。作业人员将安全带挂钩挂
在副安全绳手动打结绳扣上,以此延伸防护绳长度,满足现
场移动作业需求。

— 8 —
事故现场情况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6 年 5 月 21 日,天气多云转晴,最高温度 26℃,最
低温度 11℃,风力 1-3 级。
三、事故基本要素
(一)事故发生地点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认定事故发生地点为:开滦库
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器材棚和器材库项目东北角。
(二)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现场勘察及询问谈话,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 时 58 分许。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 故 造 成 1 人 死 亡 , 于 某 , 男 , 满 族 , 身 份 证 号 :
210621XXXX09304614,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 XX 镇 XX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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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XXXX,在事故中死亡。
按 照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B6721-1986)计算(不包括事故罚款),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约 132 万元。
(四)事故类别及等级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以及暴雨、
大风等因素,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5·21”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是一起因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地、教育培训不扎实、
现场监管不到位、风险管控不严格、无证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严重违章作业,安全防护挂接方式违规。作业
人员擅自改变标准防护方式,私自设置副安全绳,将安全带
先挂接副安全绳、再由副安全绳挂靠主安全绳,形成双重间
接挂靠的错误防护结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1]和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
范》第 3.0.5 条 [2]、第 5.2.1 条 [3]规定,从根源上造成防护体系
失效、不可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3.0.5 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
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用具。”
[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5.2.1 条:“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
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

— 10 —
2.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未搭设可靠作业平台、
未选用稳固作业立足点,作业面不具备防滑、稳固作业条件,
在 狭 窄 、 无 可 靠 支 撑 、 无 防 护 的 部 位 冒 险 作 业 , 违 反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 4.1.1 条 [4]规定,
导致作业过程中重心偏移失稳坠落。
(二)间接原因分析
结合现场作业管理、安全管控、教育培训等体系排查,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相
关标准规范,本次事故暴露出该项目安全管理层层缺位、风
险管控失效、监督检查缺失等多项深层次管理问题,是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
1.唐山滦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是安全技术交底不到
位,作业标准未落地。未针对屋面顶板高处安装作业开展针
对性专项技术交底,未明确安全绳规范挂接方式、禁止多级
挂靠、非标绳具禁用、规范站位等关键风险要点,技术交底
流于形式,导致作业人员操作标准不清、风险辨识不足,违
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
二十七条 [5]和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 3.0.3 条 [6]之规定,为违章作业埋下事故隐患。二是违规安
排无证人员从事高处特种作业。经核查,参与屋面板铺设登
[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4.1.1 条:“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
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
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
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3.0.3 条:“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 11 —
高作业的 4 名(于某、宋某某、鲁某、梅某某)人员,均未
依法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不满足高处
安装作业资质条件[7]。三是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违章行为无人
制止。未落实监护、动态巡查制度,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
制止作业人员私自增设副绳、二级串联挂靠安全带、违规站位冒
险作业等违章行为,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控履职缺位,放
任违章作业持续进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是人员资质审核
把关不严。作为 PC 总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分包安全管控主
体责任,未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条件、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持
证资质开展前置审核、入场核查及动态管控 [8],4 名无证人员
从事高危高处特种作业,人员准入管控严重失控。二是风险
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严重不到位。本次屋面顶板高处安装属
于二级高处作业危大范畴,未针对该专项作业工况开展针对
性专项风险辨识,未聚焦 9m 高空移动作业、门式钢架狭窄作
业点位、防护绳材质适配性不足、作业全程无专人监护等风
险点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未结合高空钢架作业特性制定专
项安全管控措施、防滑防失稳措施及防护器具适配校验方案,
未落实现场监护、风险闭环管控要求,风险防控体系完全失
效。三是安全器具使用管理不规范。项目未建立高处作业器
具班前检查、过程核查制度,未严格管控安全绳选型、使用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12 —
及挂接方式,放任作业人员使用普通简易绳具替代专用坠落
防护绳,未及时排查违规二级挂靠防护结构的事故隐患,器
具管理、隐患治理严重缺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9]、第二款 [10]和 JGJ 80-2016《建筑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 3.0.4 条 [11]规定。四是作业人
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 [12],
未常态化开展高处作业安全规范、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危险
作业避险常识等内容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风
险辨识能力不足。
3.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3]要求,严格履行工程安全监理
职责,针对屋面高处作业高风险施工工序,未安排专职监理
人员到施工现场盯控、旁站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
违章作业、防护设施不合格等问题。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
施的材质、规格、合规性未开展验收核查工作,未发现现场
使用普通尼龙绳替代专用高空安全防护绳的违规问题,未督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单位采购、
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施工现场的安
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
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3.0.4 条:“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
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可进行施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13 —
促施工单位配置合格、规范的高空作业防护设施。
4.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 PC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对施工现场高处作
业、安全防护、人员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4],未能及时
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漏洞。同时,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
位,未督促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相关规
范标准,对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设施、无现场监护、无
安全警示标志 [15]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能有效推动各方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5.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严格履行建筑施工行
业安全监管职责,对该地面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监
督检查频次不足、覆盖面不够,未及时发现并查处施工现场
无证人员违章作业、使用非标防护器具、教育培训不到位等
隐患,对项目危大工程风险辨识不到位、高危作业无人监护、
安全技术交底不实等突出管理问题监督纠偏不到位,未能有
效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发挥行业监管作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予处罚人员(1 人)
于某,男,系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器材棚和器材
库项目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违章开展高处作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
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
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4 —
擅自使用不合格副安全绳,依托房梁角铁移动作业,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对其不予追
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唐山滦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器材棚和器材库项目现场施
工负责人杜某、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器材棚和器
材库项目负责人张某杨、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器
材棚和器材库项目监理工程师张某冰等 3 人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4 人)
(1)金某东,中共党员,系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土建施工负责人。未督促项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分
包管理失控、资质审核不严、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李某亮,中共党员,系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土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统筹管控在建项目安全监理
履职情况,明知钢结构屋面安装属于高风险作业,未落实危
大工程旁站监理制度,未核查安全绳材质及人员资质等问题,
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库车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5 —
(3)李某法,中共党员,系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
总经理,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管理职责,对总
包、分包单位安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频次不足,未能及时发
现施工现场人员无证上岗、现场无监护、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等管理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16],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高某飞,中共党员,系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
土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日常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对现场存在
的各类安全隐患失察,未将劳务分包单位纳入企业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现场管控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2 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有干
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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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第一项 [1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项[18]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未履行监理安全职
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唐山滦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七项[19]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
4.开滦库车高 科能源有限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20]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
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风险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事故
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
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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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本次地面配套工程高处坠落
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松懈心态和侥幸心理,切实
把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到实处。高度重视高风险作业管控,强
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
加强建筑施工高风险环节安全防控,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
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要督促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主
体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压实安全管理责任。一
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强化对参建各
方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
重大隐患跟踪督办、整改闭环。二是总承包单位必须坚决杜
绝以包代管、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严格审核分包资质、
人员资格,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专项施工方案、风
险辨识、技术交底、现场监护、防护验收等制度。三是分包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岗前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防护
设施检查等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赶工
期、抢进度、违章冒险作业。四是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旁
站监理、方案审查、隐患督促整改职责,对高风险作业全程
盯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及时上报。通过全流程、
全链条从严管控,全面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
(三)严格监管执法,消除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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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
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将矿山地面
附属设施、乡镇零散施工、钢结构安装工程全部纳入常态化、
全覆盖监管,坚决消除监管盲区。聚焦高处作业、安全绳(生
命线)设置、现场监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班前会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整改闭环等关键环节,加大执法检查频
次和深度,以最严格监管倒逼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
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