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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6·1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6-08-05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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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库车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8 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涉事租赁站情况 ...................................................................3
(三)事故现场勘验 ....................................................................... 3
(四)事故发生经过 ....................................................................... 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 ................................................................................7
(二)间接原因 ................................................................................8
四、事故性质认定 ..........................................................................11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 12
(一)建议免予处罚人员 ............................................................ 12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2
(三)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 12
(四)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3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 14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4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15
(二)压实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 15
(三)压实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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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2026 年 6 月 17 日 11 时 21 分许,在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
公司地面建筑物资租赁站内发生一起脚手板堆垛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
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
等法律法规规定,2026 年 6 月 17 日经库车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了由市纪委监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
社局等有关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唐山
宇诚商贸有限公司“6·1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项目施工方未落实外协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建筑器材租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缺失、现场堆料违规粗放、现场安全警示防护缺失、作业人员
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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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30XXXX233867793,成立于 2000 年 4 月 20 日,公
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增盛东街 3 号,注册资金 3500 万
元 。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 某 某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D11XXX1147,建筑工程施工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钢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有效期: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8
年 12 月 22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 安许证字〔2005〕
00XX74,202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
该 公 司 负 责 承 揽 开 滦 库 车 高 科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地 面 器 材 棚 和 器 材
库等项目。
2.租赁单位: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93XXXXU5X86H,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公司地址: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李官屯村前大街 12 号,
注册资金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单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
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
3.监理单位: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 码: 9113020XXXX442460C,成 立于 2002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增盛路东街 33 号。法定代表人:叶某
某。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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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
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
4.建设单位: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65292XXXX609378N,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3 日,公司地
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团结路社区文化中路 9 号天
缘国际酒店写字楼 202 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营煤炭开采。
负 责 开 滦 库 车 高 科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器 材 棚 和 器 材 库 建 设 项 目 组 织
实施和日常管理。
5.监管单位 [1]: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165292XXXX57418X4,法定代表人:蒋某,负责项目的日
常监管、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二)涉事租赁站情况
2024 年 10 月 25 日,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
宇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
司负责物资送货、退库,装运卸及费用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中心现场位于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站;由北山中部煤
矿东侧大门进入可见进门北侧有一间值班室,由大门向南行驶约
50 米可见一处由蓝色彩钢铁皮围成的院子,该院子为唐山宇诚商
[1] 本次坍塌事故发生于房屋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涉事商贸租赁企业为现场施工便利,将木
质脚手板、脚手架构配件等存放工地场内某区域内,实行现场按需取用、完工归还的租赁周转模式,案
涉物料场堆放行为依附、服务于在建工程施工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现行有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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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有限公司租赁站,院子坐南朝北,该院子大门为双扇朝北外开
式铁皮门,由此门进入租赁站,可见该院子为一处矩形空地,院
内东北侧为一间彩钢棚,彩钢棚前摆放着除锈机械及正在上漆的
钢管,院内东侧墙体根部自北向南有序码放若干钢管,管材排列
规整,院内南侧墙体根部自东向西摆放着几根木材和一个大型油
壶以及若干个金属零件,院内西侧墙体根部自南向北分别有序码
放若干铁质脚手、木质脚手架、木板,该木质脚手架一根长度为
2.4 米,宽度为 0.22 米,约 45 根为一捆,每 3 捆为一堆,每堆高
度约 2.1 米,由西向东约 5 堆,最东侧的两堆木质脚手架可见只
有一捆码放在地面,该脚手架东侧停放一台型号为柳工 939F 大
型液压挖掘机,该挖掘机头朝西北,尾朝东南,挖掘机铲斗外壁
缠绕固定一根钢丝绳,该钢丝绳末端栓系一捆木质脚手架,该捆
木质脚手架西南侧地面有明显拖拽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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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6 月 17 日 11 时 20 许,王某某驾驶鲁 F18360 牌工程
机械车进入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站,史某某看到工程机械
车进场后,便前往脚手板堆垛处清理,当时地面还有 2 块散落木
质脚手板,史某某在整理木质脚手板时侧方堆垛发生坍塌,将史
某某压住;
王某某立即从工程机械车上下来,等待卸料的挖掘机司机王
利也同时发现情况,2 人先尝试用手抬动压在史某某身上的木质
脚手板,发现抬不动;
王某立即启动挖掘机准备救援,王某某呼喊正在周边给钢管
刷油漆的尹某某、杨某某 2 人前来帮忙救援;
11 时 23 许,王某给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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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打电话告知现场情况;
11 时 26 许,史某某被救出;
11 时 27 许,史某某被抬到冀 B8XX86 启辰牌汽车后排上,
送往阿格乡卫生院救治;
12 时 27 分许,送到阿格乡卫生院救治;
12 时 52 分许,阿格乡卫生院将史某某送往市人民医院;
13 时 32 分许,到达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 次 事 故 造 成 1 人 死 亡 。 史 某 某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
232101XXXX03215614,户籍地:黑龙江省 XX 市 XX 乡 XX 村
X 委,系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约 125 万元。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6 年 6 月 17 日,天气多云转小雨,最高温度 33℃,最低
温度 17℃,风力 2-3 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月 17 日 11 时 23 许,现场工作人员王某给开滦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金某某打电话告知现场情况;11 时 32 分金
某 某 向 开 滦 库 车 高 科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王 某 某 电 话 汇 报 事 故
情况;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事故信息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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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阿克苏
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 时 27 许,史某某被王树春、王某等人合力抬到冀 B8XX86
启辰牌汽车后排上,由金某某送往阿格乡卫生院救治;12 时 52
分许,阿格乡卫生院将史某某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响应迅速。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
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未造成次生事故及舆情,本次事故应
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妥当,未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木质脚手板堆垛存在失稳隐患。现场木质脚手板以捆为单
位归集堆放,单捆脚手板约 45 张,现场堆存方式为三捆板材上
下叠放。经现场勘查:一是单捆物料捆扎不符合规范,捆内木质
脚手板排布松散、板间空隙过大,捆扎铁丝紧固力度不足,未对
板材进行压实固定,单捆物料整体稳定性极差;二是堆垛搭设无
安全防护措施,上下叠放的板材堆垛未设置分层隔离垫层,未加
装侧向防倾覆支撑构件;三是堆垛整体安全指标不达标,堆垛整
体重心偏高,侧向抗倾覆承载力严重不足,该木质脚手板堆垛属
于典型违规超高、无防护、稳定性不达标的危险堆垛,存在极大
侧向坍塌安全风险。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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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5.11 条 [2]规定,导致轻
微外力抽动而打破受力平衡、整体发生滑移坍塌。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缺失。作业人员违规站于
堆垛坍塌危险正前方开展分拣整理作业,作业过程中擅自违规抽
拔堆垛底层木质脚手板,对上下对叠堆放的捆装板材施加了侧向
水平作用力,破坏了堆垛原有平衡受力体系,导致上部叠放板材
整体失稳、侧向倾覆坍塌,坍塌板材直接砸压作业人员头部及躯
干,最终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唐 山 宇 诚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一 是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完 全 悬
空。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周转材料仓储堆垛专项安全操
作规程等,无脚手板、钢管、盘扣等器材标准化堆放管理制度,
未明确堆高、捆扎、隔离、防倾倒硬性管控标准,场内堆料、作
业全程无制度约束、无作业标准。二是安全管理力量配置严重不
足。企业仅安排 1 名登记人员全权负责租赁站收发、堆码、现场
管理、安全自查等工作,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无专人开展现场安全巡查、风险管控、隐患治理,无人制
止违规堆料、垛下作业等违章行为。三是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地,
事故隐患长期放任。未开展租赁站物料堆放坍塌专项风险辨识,
未识别松散木质脚手板堆垛倾覆重大风险;租赁站内未设置任何
安全警示标识,未划定危险警示区域、未加装防倾倒支架、围挡
警示设施;无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闭环机制,对木质脚手板松散
[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5.11 条“施工现
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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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扎、对叠堆垛固定措施、无警示警戒等问题隐患。
2.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未压实出租方安全
责任。仅与租赁公司签订物资购销租赁合同,未签订专项安全生
产责任书或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文本仅约定物资
单价、供货、退换货条款,未明确租赁站物料堆放、场内作业、
人员管理、应急避险各方安全职责,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空白。二
是未落实施工现场外协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法定职责。周转材料租
赁站坐落于承租方建筑工地范围内,承租方作为项目总包管理单
位,未对场内入驻租赁服务商租赁站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统一管
控、统一作业准入管理,奉行“只管用料、不管租赁站、不管供
方人员安全”管理模式。三是场内外协隐患排查缺失。未按照《关
于 全 面 落 实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安 全 生 产 主
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建规〔2025〕2 号)相关要求 [3],未将租
赁公司堆料租赁站纳入项目日常安全巡查范围,未排查木质脚手
板违规对叠堆放、松散捆扎、单人作业等安全隐患。四是外协供
方进场报备履职缺失。引入场内周转材料租赁外协单位后,未依
规将该租赁企业资质信息、场内堆场作业方案、从业人员信息、
场地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备案,建设单位无法掌
握场内外协租赁单位底数及作业风险,项目外协安全闭环管控断
裂。
3.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是监理巡查范围全覆
[3] 《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建规
〔2025〕2 号)中(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主要任务清单):“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起
重机械、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大型设备设施安全状况负总责,应当统筹协调设备产权单位、租
赁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维保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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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缺失。未将项目场内脚手架、木脚手板租赁堆场、外协租赁作
业区域纳入日常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范围,遗漏堆场堆料倾覆
安全风险点位,现场安全监理巡查存在盲区,未落实《关于全面
落 实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的实施意见》 [4]明确管控要求。二是合约安全监理审查失职。未
审查施工方与租赁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专项安全管理协议签订
情况,未督促施工方补齐租赁业务安全签约手续,致使项目租赁
业务安全权责缺失,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第一款 [5]之规定。
4.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一是项目安全首要责任落实
不到位。未严格落实《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
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6]、第六条 [7]之规定,未统筹管控项目场
内外协租赁单位全流程安全管理,对总包单位外协租赁安全管控
履职情况失管。二是牵头隐患排查履职缺位。未定期组织施工、
监理、租赁单位开展场内周转材料堆场专项安全排查,对现场违
规堆料、无警示标识、垛下违章作业、租赁人员违章作业等事故
[4] 《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建规
〔2025〕2 号)(三)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执行监理旁站和见证取样制度,加强施工过程及关键工序、环节的跟踪检查。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 《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
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
质量安全责任,并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一张网”。”
[7] 《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工
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项
目各方责任主体按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标
准化管理制度,鼓励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质量安全领域争先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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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未督促闭环整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实 施 细
则》第六条第一款 [8],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隐患排查管控条款。
三是外协场地及合约督办履职缺位。未督促施工单位与租赁公司
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厘清项目场内租赁堆场场地使用
归属、安全管理边界权责,场内租赁作业场地管理权责模糊、管
控交叉缺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项 [10]安全协议签订、场地安全权责划分法定条款。
5.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对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未能及时发现该
项目物料违规堆放、无警示防护、外协单位安全责任缺失等风险
隐患,未督促参建方落实双重预防机制,行业风险监管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以及暴雨、大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首要责
任,牵头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工程项目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负责
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确保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覆
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领域。”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
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
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对承包方、承租方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二)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告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情
况,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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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等因素,库车阿格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6·17”一般坍塌事故
是 一 起 因 项 目 施 工 方 未 落 实 外 协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管
理,且建筑器材租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现场堆料违规
粗放、现场安全警示防护缺失、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
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予处罚人员
史某某,男,系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违规独自站于堆垛坍塌危险正前方开展分拣整理作业,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对其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租赁站现场负责人鲍某某等
1 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单某,系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安排 1 名
人员全权负责租赁站收发、堆码、现场管理、安全自查等工作,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无 人 制 止 违 规 堆
料、违章作业等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
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金某某,系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建施工负责
人。未对场内入驻租赁服务商租赁站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未
纳入项目日常安全巡查范围,未排查租赁站出木质脚手板违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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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堆放、松散捆扎、单人作业等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李某某,系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安全
总监,未将项目场内脚手架、木脚手板租赁堆场、外协租赁作业
区域纳入日常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范围,遗漏堆场堆料倾覆安
全风险点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马某某,系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日常
现场监督巡查不到位,未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租赁单位开展场
内周转材料堆场专项安全排查,未能排查出现场违规堆料、无警
示标识、垛下违章作业、租赁人员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11],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王某某,系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项目安全
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统筹管控项目场内外协租赁单位全流程
安全管理,对总包单位外协租赁安全管控履职情况失管,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6 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
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 14 —
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有干
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唐山宇诚商贸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2]、《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13]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
局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第 二 款 [14]
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3.唐山开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未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的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开滦库车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处以 5 万
元以下罚款。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
下防范措施建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
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
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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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全流程安全管理责任。各在建
房 屋 建 筑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须 严 格 遵 照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要求,规范施工现场物料仓储堆放管理,明确物料分区堆放
标准、最大堆载高度、地基承载要求及防倾覆防护措施。对物料
堆放区域做硬化、排水处理。健全项目每日巡查、每周隐患排查
机制,对物料超高堆放、偏载堆放、堆放地基沉降等隐患立查立
改,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二是压实建筑
物料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建筑钢管、脚手架、木质脚手
板等租赁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控义务。必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
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清晰划分双方现场物料管护、安全
巡查、隐患整改责任;按要求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全程负责自有
周转物料规整、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主动配合施工单位落实现
场安全管理要求,从源头消除租赁物料带来的坍塌安全风险。三
是强化一线人员安全教育与岗位安全交底。施工单位针对性开展
施 工 现 场 物 料 码 放 、 堆 料 风 险 防 范 专 项 安 全 培 训 及 班 前 技 术 交
底,明确违规堆料安全危害及规范作业要求;全面规范一线作业
人员操作行为,严禁野蛮堆码、超限堆放、随意混堆等违章作业。
定期组织坍塌险情应急演练,配齐应急救援物资,提升现场人员
隐患辨识能力和突发险情应急避险、初期处置能力。
(二)压实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住建局将施工现场周转建材堆放、施工机械场内停放、临时
堆载管控纳入房屋建筑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必查项,常态化开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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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地物料堆放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执法惩戒力度,对施工现场
违规堆料、安全管理制度缺失、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依法采
取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等刚性执法措施,强化监管震慑。同时健
全建筑租赁企业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查现场安全履职缺位等违法
行为,规范建筑租赁行业经营秩序。
(三)压实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属地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完善
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将辖区全部在建房屋建筑项目纳入网
格精细化管控,明确网格员巡查频次、巡查内容,把工地物料堆
放、现场临时设施安全等显性隐患纳入日常网格排查重点,实现
安全风险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定期统筹住建、应急、市场
监管等职能部门,研判辖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风险形势,聚焦中
小型工地、小微租赁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帮扶。
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面向辖区施工企业、租赁企业普
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全面提升辖区市场主
体安全生产守法意识,切实筑牢基层安全生产防护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