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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2”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6-08-05 等级:一般 类型:容器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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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2”
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库车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7 月 8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1
(二)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2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3
(五)当日天气情况 ......................................................................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5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6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 6
(一)直接原因 .............................................................................. 6
(二)间接原因 .............................................................................. 6
四、事故性质认定 .......................................................................... 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9
(一)建议免予处罚人员(1 人) ..............................................9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9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 9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 10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 10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10

(二)压实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 11
(三)压实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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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2”
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6 月 12 日 22 时 15 分许,在库车市福阳路与长江路
交叉口城东供热管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容器爆炸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0 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规定,2026 年 6 月 17 日经库车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
市纪委监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等
有关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太原市政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6·12”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
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
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管理严重缺位、施工人
员违规操作、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太 原 市政 建 设 集 团有 限 公 司 , 成立 于 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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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月 19 日 , 注 册 地 址 为 太 原 市 XXXXXX , 信 用 代 码 为
9114010XXXX0834259,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注册资本 30000 万
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等。
2.监理单位:新疆君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65290XXXX8YW7984,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
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长宁路 20 号顺隆物流公司仓储物流基地项
目 2#-1 库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书,
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3.建设单位: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库车市城东供
热管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库车市城东供热管网建设项目:新建 DN200-DN800 供热一
级管网 14000 米,大于等于 DN250 管材采用 Q235B 成品保温管,
小于 DN250 管材采用 20 号钢成品保温管,配套阀门、检查井等
附属设施,新疆专项资金总投资 5000 万元,建设单位为库车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监 理 单 位 为 新 疆 君 蓬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2026 年 3 月 26 日开标,4 月 1 日项目施工方太原市政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中标,5 月 15 日施工单位进场,做施工前准备工作,
6 月 8 日建设单位首次组织该项目基槽(长江路以东福洋路段)
验收。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6 月 12 日 8 时许,邓某元、邓某贵、王某国、徐某
海 4 人到达福阳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城东供热官网建设项目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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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开始干活;
13 时许,4 人回出租房吃饭休息;
15 时许,4 人再次到达工地继续开始干活;
16 时许,徐某海操作液压顶管机开始顶管作业;
16 时 30 分许,徐某海使用液压顶管机顶管作业结束后,关
闭电源;随后王某国在水泥涵管内清理砂土,邓某元、邓某贵、
徐某海 3 人在基坑内铲土、运土,期间未使用液压顶管机;
21 时许,施工现场钢筋混凝土三级管进场,作业班组现场开
始卸车;
22 时 10 分许,顶管作业班组开始收拾材料下班,启动液压
顶管机收活塞;
22 时 15 分许,液压顶管机液压缸突然爆炸,液压缸碎片将
正在水泥涵管内清理砂土的王某国击中,邓某元、邓某贵、徐某
海 3 人听到爆炸声后进行查看并救援。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 次 事 故 造 成 1 人 死 亡 。 王 某 国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
52250XXXX410100610,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 XXXX 镇 XX 村
XX 组,系新疆九晟恒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务
工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约 150 余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现场位于库车市长江路与福洋路交叉路口西南侧工地,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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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四周边界设置连续封闭式黄色彩钢铁皮围挡,围挡由多块铁
皮材质拼接而成,立柱固定于地面,完整隔绝施工内部区域与外
部公共场地,围挡外侧可见施工警示标语。自围挡缺口进入施工
区域,场内可见一道南北走向镂空水泥围墙,该围墙整体坐落于
深度约 5.7 米的基坑之中,围墙周围杂乱摆放些许施工用具,乘
扶梯至坑内可见东侧有两根直径约 1.2 米、长 12 米的涵管,南侧
涵 管 管 口 处 有 一 具 男 性 尸 体 , 该 尸 体 上 身 着 黄 黑 相 间 施 工 工 作
服,下身着黑色牛仔裤,足部穿有军绿色劳保鞋,由东向西呈仰
卧状,尸体四周可见大量血迹,尸体正对南侧涵管,由涵管管口
进入涵洞内,可见洞内地面有一根黄色电线,至涵洞尽头可见地
面有一顶红色安全帽,一个白色灯泡,一把尖头铁锹,一个直径
约 0.3 米钢制零件,该零件与围墙南侧液压机缺损处吻合,涵洞
西侧为围墙,该围墙东侧下部镂空,由镂空处进入围墙内部,可
见围墙内部由南至北陈列数台操作设备,其中紧靠围墙南和北侧
各有一台液压机,可见南侧液压机东侧有缺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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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6 年 6 月 12 日 , 天 气 晴 , 最 高 温 度 38.6℃, 最 低 温 度
14.1℃,东南风 3 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拨打报警电话,同时向住建局报告事
故情况,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接住建局报告事故信息后,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
报至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月 12 日 22 时 15 许,邓某元听到液压机爆炸声后,发现王
某国在管道里面躺着不动,便迅速进入管道内把人拉出来。随后
拨打 110、120,经 120 医务人员现场确认,王某国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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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响应迅速。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
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未造成次生事故及舆情,本次事故应
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妥当,未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高压残压密闭留存,无泄压操作。经了解,6 月 12 日 16
时许液压顶管机作业半小时左右(经测试同类型设备,在未进行
顶管作业后,顶杆收回时系统压力约 5MPa),作业结束后操作
人员未执行液压系统停机强制泄压规程,可能造成单向阀卡滞、
油路锁闭,高压油液完整封闭在液压缸密闭腔体内,形成持续性
残压蓄能。
2.极端高温叠加热膨胀,压力超限炸裂缸体。根据气象台发
布,库车市 6 月 12 日最高气温达 38.6℃,密闭液压缸内液压油
受热发生体积膨胀;封闭空间无溢流泄压通道,内部压力进一步
急剧飙升,可能超过液压缸额定承压极限,缸体螺栓连接处爆炸,
碎裂构件高速飞出打击涵管旁收拾工具的作业人员,造成人员当
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太 原 市 政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是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悬
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缺失。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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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等人员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顶管施工风险管
控、作业人员管控、设备安全管理等核心工作疏于管控,未组织
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问题失察
失管。二是危大工程管控流于形式,专项施工方案执行严重违规。
顶管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存在“有方案不执行、施工无
管控”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规定的施工工艺、
作业流程、管控标准盲目施工作业,丧失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指
导、约束和管控作用。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作业人员
岗前安全管控严重违规。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对新进场劳务派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缺失,未开展岗前安
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未针对顶管施工高压设备作业风险开展
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进场后直接上岗施工,未掌握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设备风险辨识方法及应急处置技能。四是设备安
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设备监管严重缺位。施工单位未建立完善的
施工设备进场验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隐患治理全流程管理
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自带作业设备管控缺位,核心承压设备安
全管控失效,设备本质安全条件不达标。本次爆炸的液压顶管机
为现场劳务派遣人员自带施工工具,施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
自带设备开展进场核验、登记备案,未确认设备安全性能及合格
状态即允许投入顶管高压施工作业。设备维护保养缺失,施工单
位未将劳务派遣人员自带作业设备纳入项目设备统一管理台账,
无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及常态化预防性保养机制,设备日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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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无人监管,仅由作业人员在设备出现故障后自行简单维修,
未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维保作业,导致设备液压系统损耗、压力
失衡、部件老化等隐患持续累积。五是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施工现场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失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
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仅纸面留存,未落地执行,安全管理标准
化、规范化严重缺失。在危大工程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设备安
全管控、现场隐患排查等关键环节存在系统性管理漏洞,未建立
常态化风险辨识、隐患排查、闭环治理机制,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合规管控意识淡薄,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多重违规隐患叠加得不到有效管控,最终导致本次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
2.新疆君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要求,严格履行工程安全监理职责,
未及时发现顶管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项目施工人员未经
安全培训上岗作业、液压顶管设备未经检验入场,未定期维护保
养等行为。
3.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对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未及时发现顶管
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项目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
业、液压顶管设备未经检验入场,未定期维护保养等行为,行业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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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不到位。
4.东城街道办事处。未对辖区在建工程进行排查登记,对市
政顶管、管线施工等工程未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现场管控混乱、
设备失管、培训缺失等问题。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以及暴雨、大
风等因素,库车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2”一般容器爆炸
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严重缺位、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行业
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予处罚人员(1 人)
王某国,男,系新疆九晟恒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
务派遣务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进入爆炸风险半径内开展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对其不予
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 人)
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何某、太原市政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贾某某等 2 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4 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有干
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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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3]处以 50 万
元罚款。
2.新疆君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未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的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
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压实安全层级责任,健全履职问责体系。施工单位须严
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彻底整治岗位履职悬空、现场监管
失 效 问 题 。 压 紧 压 实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一 责 任 与 安 全 员 现 场 监 管 责
任,常态化开展危大工程风险研判、隐患排查、重点工序盯守,
落实全过程旁站巡查、隐患制止上报机制。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
全履职考核问责制度,将安全工作成效纳入核心考核,对脱岗失
职、监管不力、隐患失察失管人员严肃追责,倒逼各项安全管理
责任落地落细。二是严守施工管控标准,规范现场作业管理。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
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
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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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执 行 危 大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坚 决 杜 绝 专 项 方 案 与 现 场 施 工
“两张皮”问题,严格按照审批方案组织顶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
作业人数、施工工艺及管控参数,严控超员作业、交叉混合作业。
全面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专项培训
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杜绝口头代替正规培训,建立劳务人员动
态管控台账,严把人员上岗考核准入关。同时规范劳务派遣自带
机具管理,落实设备进场核验、第三方检测、日常维保、隐患闭
环治理制度,杜绝设备失修失养、带病作业。三是完善安全制度
体系,筑牢风险防控根基。全面梳理修订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补
齐危大工程管控、设备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制度短板,
杜绝制度纸面化、形式化。建立常态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治理机制,对顶管高危作业定期开展风险研判,对各类隐患实行
分级管控、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常态化开展安全法规、规范标
准学习及事故警示教育,整治习惯性违章、盲目施工等乱象,全
面提升项目安全标准化管控水平。
(二)压实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住建局要深刻汲取本次顶管施工事故教训,压实行业安全监
管责任。一是强化危大工程常态化监管,加大顶管、液压机具作
业等高风险工序抽查频次,重点核查专项方案执行、设备检测、
人员培训等关键环节,严厉查处违规施工、失管失教等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市政顶管施工专项整治,聚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自带
设备管控等薄弱环节,排查整治行业共性隐患。三是强化企业安
全信用监管,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严肃惩戒,倒逼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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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三)压实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属地乡镇政府须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筑牢基层安全
防线。一是强化辖区在建工程网格化排查,对市政顶管、管线施
工等小微工程、外包劳务项目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重点整治现
场管控混乱、设备失管、培训缺失等问题。二是督促施工单位开
展 事 故 警 示 教 育 与 隐 患 闭 环 整 改 , 常 态 化 督 导 项 目 落 实 全 员 培
训、设备报验、方案落地等管控措施。三是健全属地联动监管机
制,畅通隐患上报与联合执法渠道,从基层源头防范各类施工安
全事故。